企业拆迁100问:面对企业征收拆迁,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企业拆迁时,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吴少博律师: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一般来说,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而信息公开则指政府应当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与行政相对人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既可能与行政事务有关,也可能只是政府部门保存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的信息。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前,公民要想获取行政机关内部的信息,难度堪比登天。而由于政府可以不必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公之于众,其对自己的要求也就没那么严格。行政不规范、不合法之处比比皆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政府与公民交锋相对比较激烈的征地拆迁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更是被拆迁人握有的一项重要武器。拆迁律师都有深刻体会,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十分繁复,几乎占到业务量的三分之一。很多时候,政府信息公开属于前置性的工作,拆迁律师会根据信息公开申请的结果来安排之后的工作。

拆迁律师之所以如此亲睐政府信息公开,是因为其对于抓住政府的软肋大有用处。一般我们会遵照这样的逻辑申请信息公开。首先,收集能证明征收拆迁项目违法的信息。征收拆迁的开启总是缘于某个建设项目的启动(诸如因G20等国际会议而实行拆迁的除外)。那么,我们可以从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问题着手申请信息公开。例如,我们可以申请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文件信息。若建设项目缺乏必要的审批文件,那么该项目就是不合法的。若我们能证明建设项目不合法,拆迁方在谈判中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如果,政府履行了合法完整的审批程序,我们就应该开展第二步计划,即证明政府的征拆补偿不合标准。

对于某个具体的征拆项目,政府都会出台补偿公告或通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获取这一补偿依据后,对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看看是否有不合规定之处。如果有,就是拆迁律师进行攻击的突破口。

以上论述似乎轻松愉快,然而事实却远非如此。法律规定,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回复,但是政府回复的内容却不总是会顺拆迁律师的意,让他们好办。除了对于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回复相关政府信息之外,一般来说,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回复:该信息不存在。即政府方面并没有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该申请属于咨询,不予回复。并不是所有的信息公开申请都符合法律要求,有些申请在本质上属于咨询,政府可以给予回答,也可以置之不理,因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并没有回答咨询的职责;该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本部门的公开职责范围,建议向某某政府部门重新申请,并且一般会附上该部门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因为相对行政系统内部来说,有时候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具体划分并不是完全了解,政府对这部分申请,不应当一概不理,而应该帮助公民指明一个方向;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即政府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也就是说,该政府信息存在,公民的申请也完全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但结局却是公民无法获取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即便如此,其可能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若是出现上述情况,政府是可以不公开政府信息的。那么问题来了,上述所列的种种情况,都易于证明,唯独这两个条款,有时需要政府加以判断选择。另一方面,其也容易为政府所滥用。政府可能会借助此条款,将其“不愿”公开的信息定性于“不能”公开。此时公民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应当明确,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若不满其回答,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复议结果还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是否需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批准,法院会进行实质上的审查,以确定政府的理由是否成立。此外,法律对政府基于上述理由不予告知的权力也进行了限制。同样是在第十四条第三款,“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这也是法院在审查政府不予告知行为合法性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我所律师参与维权的优势

1、针对环境整治行动进行合法性审查

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向政府各职能部门申请公开,调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环境整治行动中的相关证据。通过合法性审查发现政府的问题,增加谈判筹码。

2、出具专业法律分析意见书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梳理,进行合法性论证;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原则及内容,为自身的合理请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期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通过合法维权手段为客户创造谈判机会

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应对政府部门可能作出的超越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争取权益,使对方正视我方的合理诉求。

4、专业的谈判和监督手段制约配合

运用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指导谈判,在必要的时候律师直接参与谈判。针对环境整治运动中的严重违法点,通过举报、申诉方式,结合主流媒体监督,通过上级监察、舆论监督等方式促使对方进行平等协商,配合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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