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_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_高志宏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_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_高志宏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_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_高志宏

M a y 2010

V ol .12,N o .3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5月

第12卷第3期收稿日期:2009-08-27

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C X09B -005R );南京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2009CW 01)。作者简介:高志宏(1980-),男,河南商水人,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

高志宏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摘 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立法和执法实践都取得了重大实效,有力地推进了责任政府的建立,但囿于我国“可问责政府”行政文化缺失、政治体制权责不清以及制度供给不足等原因,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应严格把握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和外延,遵循权责相统一、问责法定、正当程序等原则,处理好行政问责与其他责任追究机制的关系,并从界定行政问责主体、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范行政问责事由、完善行政问责程序、健全问责责任体系等方面构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关 键 词:行政问责制;责任政府;制度供给

中图分类号:D 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0)03-0224-06

2008年9月以来,全国掀起了新一轮的“问责风暴”。因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河北三鹿“毒奶粉”事件、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

灾和河南登封矿难等严重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一大批官员被追究责任,涉及范围从处级到省部级领导,从地方到中央。有人为新一轮的“问责风暴”拍手叫好,有学者则质疑“问责风暴”的长效性。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问责制的认识极其混乱,存在泛化、滥化、简单化的倾向,问责制似乎成了一个包罗万象的责任体系,问责制似乎等同于免职或者引咎辞职。从某种程度上讲,“问责风暴”的刮起以及社会对问责制的热议是我国社会进步、法治完善的体现,但是,如果对问责制度认识不清,那么其极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1]。目前,诸多“问题官员”复出引发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质疑,已经充分说明全面认识和把握问责制的重要性。本文试图从我国行政问责的立法和执法实践出发,发掘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探寻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以期对我国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度有所裨益。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及成效

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起源于西方国家,是伴随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议会问责制、政党问责制和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作为宪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被认为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需要。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真正实施行政问责制。2003年“非典”以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明显加快了步伐,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就中央层面而言,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尤其是,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对增强党政领导

DOI :10.15936/j .cn ki .1008-3758.2010.03.003

干部的责任意识、规范问责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就地方层面而言,也颁布了大量地方性规定,且更加有针对性,大多直接冠以“问责”之名。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该办法被视为我国第一部有关行政问责的地方性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该办法被视为国内首个省级行政首长问责办法)、《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等。尤其是,2004年11月23日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了30种被问责的行为,在全国率先建立“庸官问责制”。这些法规、条例的出台,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标志着我国解决了自“非典”以来的“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的尴尬处境。

在行政问责的执法实践层面,2003年中央免除了因防治“非典”不力的张文康卫生部部长职务、孟学农北京市市长职务,被认为“开了中国问责制的先河”。随后,在全国掀起了一场“问责风暴”,上千名各级政府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成为我国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也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全面推行。战胜“非典”危机后,我国在实践中更广泛、更深层次地运用行政问责制,对失职官员的追究力度也不断加大,一大批官员因重大安全事故受到处罚。2008年中央开始选择部分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试点,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回顾“非典”之后6年多来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可以看出,我国行政问责制由中央层面向地方层面辐射,次第展开,日益走向成熟;由个案走向常态,公众参与的作用逐步提高;由“权力问责”向“法制问责”转变,逐渐制度化[2]。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任务。在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健全民主法治的时代背景下,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和推行,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还是构建新型行政伦理,培育新型行政文化的重要途径。尤其是通过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和实践,有助于政府树立科学发展观,促使政府官员时刻保持对生命、对权力、对人民的敬畏之心,也许这才是从根本上遏制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才是行政问责制的根本价值所在。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

问题及原因

我国行政问责制从“非典”危机中的“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从个案整治走向制度规范,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极大地推进了建立责任政府的进程。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构建进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行政问责制泛化、滥化与简单化倾向并存,甚至成为平息民愤的“遮羞布”。行政问责制不是包罗万象的责任综合体,而应当具有严格的内涵和外延。但是,目前我国对行政问责制认识混乱,存在许多误区。比如把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混同,把行政问责制简化为引咎辞职等。在西方国家,官员被问责后政治生命基本结束,而在我国,问责时就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待民怨消退后可能很快被再度异地任用。行政问责制泛化、滥化貌似对行政问责制价值的扩张,实则对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有害无益。

其次,行政问责还没有完成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过渡,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的执法阶段。行政问责制作为制度创新在我国诞生,即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工具性和随意变动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紧急状态下的临时措施,作为对原体制进行局部微调的工具,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这种“运动性问责”、“政策性问责”、“人治式问责”,虽然在一定的时期也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其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实施问责制度的社会效果。我们必须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即制度化、常态化、透明化的行政问责制。

最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各地发展不平衡。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试点阶段,呈现出阶段性制度变迁,且总体上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惯例和传统。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如果仍然是`组织安排',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的`问责'。可见中国走向真正的`问责制',尚需时日。”[3]“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

225

第3期 高志宏: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

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4]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发挥和我国责任政府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保证。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有效供给不足是制约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法的形式来看,我国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统一权威立法。虽然中央和地方行政问责规章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国的行政问责摆脱了“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的尴尬处境,但是,我国现有行政问责制法律规定比较零散、薄弱,没有一个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律体系。行政问责法这一公共产品应该由全国统一供给,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

第二,从法的层次来看,我国已有的行政问责制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亦是最基本的“人权法”。其对人权的保障一方面是通过确定私权即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实现,一方面是通过限定公权即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来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防范公权力滥用的一个基本机制,亦是现代国家政府治道变革的基本经验之一。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我国重大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无不与我国政府公权力的滥用有关,尤其是在我国现行以GDP的增长速度为政绩考核主要标准的体制下,公权力往往会漠视公众利益甚至是以牺牲公民的生命健康来获取自己的政治资本。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效力的冲突问题。同时,由于行政权力地方化,地方权力利益化,地方利益法制化,使得我国行政立法中“立法割据”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往往流于形式,随意性较大。所以,必须颁布统一的法律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

第三,从法的内容来看,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设计不完善,存在诸多缺陷和矛盾,主要体现在问责不明、问责不公、问责不准、问责不全、问责程序不透明、救济途径不完善等方面。

(1)问责不明。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之下,政府、党组织、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第三部门的权力边界还不够清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存在重叠多变的现象;政府部门内部权力范围不明、正副职之间的责任模糊,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权利不平衡,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难以界定。不清晰的权责关系常常使得问责主体出现权力冲突、利益冲突,给行政问责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设置了体制性的障碍。有的地方规定行政问责是异体问责,如《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等;有的地方规定行政问责是同体问责,如《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规定行政问责则是双重问责,如《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

(2)问责不公。各地没有统一的问责标准,是否问责以及问什么责,处理不一。有的地方规定行政问责制的对象限于行政首长,如《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有的地方则规定行政问责制的对象限于所有公务员,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问责任制(试行)》等。“问责对象局限于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会影响到体制内人员的公平,问责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势必导致某些官员为逃避问责而采取非法手段,跑官要官,调动职位,甚至不排除个别人欲借问责打击异己的可能。”[5]所以,问责应当公平,即执行标准一视同仁,不枉不纵。

(3)问责不准。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问责标准弹性较大,随意性和选择性较强。比如,《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都把“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类似的规定作为问责事由,但什么是“效率低下”,如何判断“工作态度生硬”,诸如此类的规定,都很抽象,不利于行政问责的真正实施。

(4)问责不全。就目前情况看,问责范围还较窄,问责事件仅限于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发生的过失责任追究、问责内容比较少,尚处于探索阶段,如决策失误、用人失察、领导过失等领域,至今尚未纳入问责范畴,或者说虽已纳入问责制规范的范围,但尚未有真正落实之举,这

226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2卷

也是问责制被学界广为诟病的原因之一[6]。《暂行规定》规定了七种情形,但具体判断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5)问责不透明。行政问责程序的完善是行政问责从权力问责走向程序问责的根本和关键。“合法正当的程序是行政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分野,也只有程序才能把内在扩张的行政权规束在法律架构中。问责之所以被称作`风暴',定然意在其严厉、果敢、迅猛,同时也反映了行政问责在程序设计上尚需完善。”[5]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程序缺乏法定操作性,没有形成完整的程序链条,如政府信息公开有限,公众缺乏知情权,启动程序不健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也仅仅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对问责对象的处理程序缺失,无疑会影响行政问责效能的提升,导致行政问责实际效能偏低,造成了有法但无从适用的局面。

(6)救济制度不健全。被问责公职人员是“一棍子打死”、永不叙用,还是规定再用的时间和条件、“东山再起”,《暂行规定》规定的也是含混不清,被问责官员的抗辩申诉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路径依赖”,新旧体制转轨必然会产生很大的摩擦和冲突,原有的制度设计不能有效满足现实行政生态的需要,急需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来保障对政府行为的规范调控[7]。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逻辑

意蕴和独立空间

把握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和外延,是认识行政问责制独立存在的前提,也是构建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在我国,行政问责制首先是一个实践意义上的概念,至今仍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即使在学理上也尚无明确权威统一的界定。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度是政府履行其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是凭借自身权力建立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8]。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9]。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监督,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10]。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辐射到行政权力履行的全过程,使得决策者、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1]。我们认为,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以至有损政府和官员形象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种责任制度能否独立存在以及是否须要独立存在,主要看社会的现实需要。行政问责制绝不是包罗万象的责任综合体,更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引咎辞职。行政问责制如果能并且有必要作为一项独立的责任追究机制而存在,其关注点应重点放在社会领域、经济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民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这是基于我国责任制度的现实考虑,也是为了使行政问责制真正得以建立健全和有效落实。大体上,针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补救性责任,即民事责任;第二类是惩戒性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第三类是政治性责任,即政府官员在制定和执行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过程中未履行相应职责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12],主要指领导责任,此种责任追究形式在西方国家主要表现为弹劾、引咎辞职、免职、道歉等。那么,我国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是否包含了上述三种责任类型?是否存在制度真空?行政问责体系是否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客观而言,我国并非没有责任追究机制,上述三类责任追究形式或多或少在我国立法和实践层面上都有所体现。有权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的组织有三个: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罢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形式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二是人民法院,即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权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三是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对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还存在不少缺位,行政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其对个人

227

第3期 高志宏: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

的监督范围主要限于其有权任免的政府领导;人民法院的监督范围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而非行政官员,仅限于撤销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且采取“不告不理”原则;社会民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更是极为薄弱,与其他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效的协调。从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看,虽然其权力、主体范围和责任形式都比前二者广泛,但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并且缺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和道义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基础来源于行政首长负责制。从责任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可以分为首长负责制和委员会负责制两种。首长负责制中的问责对象是行政首长,委员会负责制中的问责对象是委员会集体。我国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与其享有的更多更大权力相对应,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是领导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所以,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有必要而且应该限定在上述范围。

四、建立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

的具体措施

行政问责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靠一时的问责风暴与问责政策来维持,需要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只有完善法律保障,使行政问责有法可依,才能实现由“人治型”问责过渡到“法治型”问责,由“风暴型”问责转向“制度型”问责。

完整的行政问责制是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的具体制度建构。美国社会学家庞德说过:“一个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出发点。”[13]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体现行政问责的根本价值之所在,构成行政问责体系的神经中枢。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权责相统一原则、问责法定原则、问责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界定行政问责主体

由上文分析可知,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内部通过法定程序对于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行政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所以,行政问责的主体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即上级政府组织。目前很多地方规定行政问责是体内问责,但同时强调外部监督系统的作用(如启动问责)是比较合理的。

2.确定行政问责客体

行政问责的问责对象不是所有的行政人员,应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的首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者。行政问责制是对行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的追究,而在行政事务中承担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只是特殊的领导群体,即该行政领导的言论、行为能够代表本政府本部门的立场和态度。比如我国宪法第八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人员。至于其他行政人员的责任问题,则应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规范行政问责事由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既有经验,我们认为行政问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本人负有领导责任的;②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③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④责任意识淡薄,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⑤个人道德或其行为(包括言论、举止、仪表、交际等)与其身份严重不符,有损政府和官员形象的。

4.完善行政问责程序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部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行政问责程序是行政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循序渐进、避免陷入人治误区的有力保障。行政问责程序主要包括启动、问责和救济三方面。

①启动。设立专门的问责受理机关(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比较妥当),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检举和控告;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问责主体回避等。②问责。规定行使问责决策权的主体、问责权限、质询答复时限、听证程序、问责决定的通过程序等。③救济。作出问责决定后,应赋予被问责官员救济权利,包括救济途径、救济时限、救济方式等。至于被问责(免责或引咎辞职)的官员能否复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官员被问责不应成为“避风头”或是一种暂时的过渡,而应该是实质性地责任追究。在目前的政治环境下,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免职或引咎辞职就意味着该官员的政治生命的结束,不能复出。待相应的跟踪机制成熟后,对被问责的干部尤其是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对进步较快、在新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重新予以提拔任用。同时,复出的原因和复出的

228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2卷

程序都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

5.健全问责责任体系

在设计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时,应区分行政问责制与行政处分的界限。如前所述,行政问责制主要是追究领导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所以,公开道歉、引咎辞职、免职三种责任追究方式比较符合行政问责制的本意。

须要说明的是,健全行政问责制除了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政府理念、强化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全新的问责文化、形成“可问责”的社会政治氛围外,还须要把行政问责与其他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实现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相统一,要把行政问责制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官员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促使其谨慎从政,认真对待权力,善待生命。参考文献:

[1]

刘军宁.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EB /OL ].(2008-10-16)[2009-12-05].http :∥w ww .l ibertas https://www.360docs.net/doc/785198910.html, /Article /printpage .asp ?ArticleID =249.

[2]唐铁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J ].中国行政管理,2007(1):6.

[3]刘英丽.从“问责运动”到“问责革命”[N ].新闻周刊,2004-05-17(26).

[4]道格拉斯·C .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95-196.

[5]刘厚金.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困境及其路径选择[J ].学术论坛,2005(11):42.

[6]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4.

[7]黄健荣,梁莹.建构问责制政府:我国政府创新必由之路[J ].社会科学,2004(9):32.

[8]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J ].社会科学家,2004(3):129.[9]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J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2(2):44.

[10]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 ].理论与改革,2004(4):42.

[11]杨中林.论“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动因及其完善[J ].前沿,2005(8):208.

[12]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M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22.

[13]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4.

Dilemma ,Routing and Restructuring of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in China

GAO Zhi -hong

(School of Law ,N anjing University ,N anjing 210093,China )

A bstract :The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of China 's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have bo th shown off their advantages to good effect in recent years and quite a few responsible governments have therefore been formed .How ever ,since there w as no concept that a government should hold accountable for its actions in China 's traditio nal culture ,ambiguous distinctions of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political sy stem and no definite regulations /rules systematically formulated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China 's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for w hich both the connotation and ex tension should be strictly g rasped .To solve the problems ,the parity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followed w ith both w ell defined to make the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legal in due course of law ,thus dealing w ell w 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and other responsibilities fo r investig ation into negligence of duty .Furthermore ,China 's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should be framed properly as a system via defining the subject and object ,normalizing the origin of event and perfecting legal procedure in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le government ;system supply

(责任编辑:李新根)

229

第3期 高志宏: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毕业论文

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行政体制中的行政问责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文章简单介绍了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研究的意义,并介绍了施行行政问责制应遵循的原则,重点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后续高效实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行政问责制、研究 1前言 1.1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现在意义上的“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问责制最早出现英语辞典中,代表的是“accountability和responsibility”两个单词;其强调的是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之所以会出现“问责制”是因为当时西方政治存在不民主的一些问题,某些官员肆意使用自己的权力,而他们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问责制则是对这些不民主行为的约束。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来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将群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一种经济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政府只是作为行政的主体,只有得到公民的认可有具有实质的意义,另外政府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此,“行政问责制”开始在我们公共行政广泛的应用。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我们一般对行政问责的对象理解不够全面,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1.2行政问责制的产生及其原因 目前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研究,国外方面:美国著名学者杰·M·谢菲尔茨是最早提出行政问责制概念的。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目前处于较薄弱状况,急需完善的状态。当前中国政府行对政体制中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法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品】

在法律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谈谈心得体会。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法律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一种道德观念,只有通过千万人的道德实践,才能蔚成风尚,成为改变社会风貌的强大力量。 知易行难,行重于言。道德实践是培养良好道德观念、形成文明道德风尚的根本途径。只有通过道德实践,才能把外部的道德教育转化为每个公民内在的道德品质,才能实现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有机统一。切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活动,把“八荣八耻”的要求渗透到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之中,贯穿到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我们才能使“八荣八耻”变成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习惯,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活动只有着眼于基层,使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富有吸引力、感染力,“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才能更加深入人心,内化为人们的道德追求,更加坚定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 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实践活动,重在深入人心,重在联系实际,重在弘扬正气。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下大气力进行整治,使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旅游出行、文化市场、互联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良风气有明显的改善,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果。要注重发挥规章制度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发挥法律法规对道德建设的保障作用,进一步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以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各种评选表彰活动的标准,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更好地渗透到社会管理之中。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指导自己的行动,以自己的行动说服群众,影响群众,带动群众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任何一种道德观念,要被社会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同,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实践和传承。要使“八荣八耻”真正深入人心,既要有集中深入的宣传教育,更要靠广泛长期的社会实践。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让十三亿人民锲而不舍的实践,造就一个“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培育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犯罪,违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违法,有时我们也会不经意的去做。譬如:打架斗殴、闯红灯等等。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犯以下8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好多犯罪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并不遥远。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的,我一定能抵制它,那些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作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权力、责任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二是责任政府要求自己承担道德的、政法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一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其好处有三:一是抑制对公权的需求,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可能对私权的侵犯;二是增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感,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权力行使的后果,改进行政行为;三是为责任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条件,改变“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等官场旧习,树立高效、创新、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形象。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2003年4月,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去行政职责。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

目录 绪论 (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 1.行政问责的主体 (3) 2.行政问责的客体 (4) 3.行政问责的范围 (4) 4.行政问责的程序 (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 6.行政问责的后果 (5)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 2.问责范围的问题 (8) 3.问责救济的问题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_缺陷及完善

第8卷 第4期 2008年 12月 中国发展China Devel opment Vol .8 No .4Dec . 2008 收稿日期:2008-10-06 作者简介:陆彩鸣(1965-),主要从事党建、组织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徐小军(1976-),讲师,主要从事公共行政、农村经济方面的研究。E -mail:tzxxj76@t https://www.360docs.net/doc/785198910.html,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陆彩鸣1 ,徐小军 2 (1.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泰州225300;2.中共泰州市委党校,泰州225300) 摘 要:中国行政问责制自“非典”时期正式走近公众视线,目前行政问责制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难题与制度缺陷。该文从六个方面为根本上解决行政问责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完成从人治问责向法治问责的转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404(2008)29-0033-06 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亮点。 1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1.1 中国行政问责制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 “问责”自古有之。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领导干部也因失职、渎职等受到追究。中国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继而在中石油重庆开县“l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松花江污染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县尾矿溃坝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中,其责任人均被追究相关责任。“官员问责”已司空见惯,从而给各级政府官员戴上了“紧箍咒”,同时也推动了对行政问责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 伴随着因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官员问责”,为推进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 具体办法和规定。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继长沙之后,不少省区积极跟进。2004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16条条文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行政复核等有关问题。同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将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纳入问责对象范围,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等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2007年11月,吉林省公布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没触犯法律或者违法但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以及未构成违纪或者违纪了但不够处分标准的44种行政行为进行问责。2008年元月,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截至目前,云南、重庆、海 南、甘肃、山西、山东等10多个省(市)已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先行试点或推行问责制的市、县级政府更多。江苏苏中地区的扬州、南通、泰州三市也于2007年3月、12月,2008年7月先后出台了《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几乎贯穿了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等12种具体行政行为的71种情形,作出了问责规定。同时,对于行政问责责任有了较为明确的 3 3

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怎么写 2017工作总结 【络综合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怎么写】 工作总结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怎么写》,供大家阅读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工作总结栏目。 20xx年,**县审计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动摇,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教育预防惩处并举,不断强化依法审计力度,取得了审计工作和普法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进步,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县审计局20xx年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协调联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六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了《20xx年**县审计局依法审计工作计划》,对依法审计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都做出明确规定。真正把执法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分解到股室,做到责权分明,有根有据。分管领导及局业务会议具体负责审计文书、工作流程、取证、定性等法制审核工作,局领导小组受理审计复议和审计听证事项,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依法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分析解决依法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情

况、新问题,局办公室积极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和审计质量检查工作。按规定及时申领、年审审计人员行政执法证和行政监督证。按时上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制定和完善了机关管理8项制度,出台了《**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所有这些措施的落实,为依法审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制度支撑。二、加大执法宣传,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氛围。一是积极开展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学习培训宣传活动,以集体学习、座谈讨论、广场宣传、举办培训班、进行知识测试、撰写心得体会和理论文章等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以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规范审计行为;通过宣传,树立审计机关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结合效能风暴行动、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和政风行风活动,加强同县直部门、各乡镇的沟通、联系与协调,广泛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县局机关效能及作风的意见和建议16条,有针对性的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2条,积极围绕服务全县中心工作开展2次审计执法检查,进一步扩大审计的社会认知度;二是制定和完善审计人员学法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周一、三、五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部重点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行政强制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内容,特别是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以“审计问责”在现行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提出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找准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着力点,并对审计问责制度、机制、方法、内容不断加以完善,以确立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应有地位,并取得良好的问责效果。 关键词:审计问责行政问责制作用 以2003年“非典问责”为起始,大凡发生重特大事件,必有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这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也是2003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发了被媒体称之为的“审计风暴”。但是,与重特大事件后强势的行政问责所不同的是,“审计风暴”之后,并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问责风暴”。 “审计风暴年年刮,屡审屡犯的现象依然严重”。面对审计机关的诸多审计成果,社会

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审计机关也显得越来越无奈。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中找准位置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审计问责机制,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制度。它是有关部门基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惩戒制度。 在我国,《宪法》确定了审计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因此,审计问责必然是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行实践上看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即责任的确定。而长期以来审计机关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为基础、以“查错纠弊”为重点的审计目标,恰恰反映了审计在当前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侦察兵”、“守门人”角色。其次,行政问责是审计问责的归宿。审计查出的问题,较多的是通过审计移送的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即审计结果的运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行政问责价值实现的运行保障和践行归宿。在现实当中这种归宿往往与审计问责所确认的前提有一定距离。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制度设计,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问责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3、行政问责范围不广。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而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党的机关、人大、政协及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对无为行为,对用人失察、失误,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

2020城管个人工作心得体会

2020城管个人工作心得体会 2020城管个人工作,我们要坚持把文明执法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牢固树立为民执法、执法为民的意识,心为民系、难为民解,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在此分享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20城管个人工作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2020城管个人工作心得体会篇1 随着各地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城市管理已成为摆在城市管理者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严峻挑战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座好的城市不是造出来的,而是管出来的。如果没有管理,道路建得再宽也会拥堵,小区建得再美照样脏乱城管个人工作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群众的生活质量。作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除了熟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我认为管理好城市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打造独特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运用公关策略汇集民众力量,而公共关系运作核心之一,就在于如何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及活动的影响力进行积极有效的舆论引导,将民众的注意力、民众的情绪、民众的责任意识汇集到某一个点上,形成一种威力无穷的群体性力量,这种力量的介入将大大推动城市管理的进程,通过大量的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从了解城管法规到自觉遵守城管法规,潜移默化的陶冶人的思想情操,启迪人的文明意识并形成一种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使城市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以运动式、突击式执法比较普遍,个体工商户与城管人员打游击。常态式、长效式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这种现象是由于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足,证据的收集成了难点,做出行政处罚又很难执行,所以本人认为首先,应该为执法队员配备照相机或摄像机,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前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给一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