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粤安监(2004)79号 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关于印发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粤安监〔2004〕79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缺氧、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现将《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监管四处反映(联系人:黄俊杰,电话:020-********)。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引言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 定义

1.1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1.2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1.2.1 封闭、半封闭设备: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1.2.2 地下有限空间:

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1.2.3 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程适用于作业人员进入有缺氧危险、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中毒或粉尘危害等危险的所有受到限制、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2.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上述危险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

3 安全管理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

3.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指定作业负责人以及作业监护人员。

3.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并建立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和监管制度。

3.4.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3.4.2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4.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3.4.4 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和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

3.4.5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 作业要求与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4.1 作业前

4.1.1 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4.1.2 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应在18%以上,23.5%以下。其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4.1.3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可采用动物(如白鸽、白鼠、兔子等)试验方法或其它简易快速检测方法作辅助检测。

4.1.4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并记录所采取的措施要点及效果。

4.1.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 作业中

4.2.1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4.2.2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2.3 发现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检测。

4.2.4 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4.2.5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所有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4.2.6 在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4.2.7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2.8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2.9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4.2.10 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作业,作业点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4.2.11 如果作业场所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4.2.12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4.2.13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4.2.14 当发现有缺氧症时,作业人员应立即组织急救和联系医疗处理。

4.2.15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4.2.16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并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4.2.17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打开且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4.2.18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并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4.2.19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4.2.20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除,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5 作业管理

5.1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应履行申报手续,填写“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安全审批表”)。经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

5.2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审批表”的审批手续。

5.3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必须事先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该有限空间内的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将检测结果填入“安全审批表”。

5.4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负责人在“安全审批表”上签署认可意见。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和确认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有关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后,将“安全审批表”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5.5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全面复查审核无误后,在“安全审批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安全审批表”经审批同意作业后,作业单位应立即开始作业,以避免作业场所条件发生变化。

5.6 作业中碰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做好记录,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5.7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场所相关的交叉作业,如果作业环境、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审批表”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5.8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人员职责。

5.8.1 严格按照“安全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5.8.2 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8.3 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5.8.4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5.9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5.9.1 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5.9.2 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9.3 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

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9.4 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5.9.5 监护人应携带“安全审批表”并负责保管、记录有关问题。

5.10 禁止以下作业

5.10.1 无办理“安全审批表”的作业。

5.10.2 与“安全审批表”内容不符的作业。

5.10.3 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5.10.4 超时作业。

5.10.6 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5.11 禁止以下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5.11.1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5.11.2 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5.11.3 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5.11.4 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6.附则

6.1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生产安全。6.2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6.3 本规程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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