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

建筑物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
建筑物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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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由于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那么,建筑物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物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

建筑物管理瑕疵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条规定情形,既然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存在“管理、维护瑕疵”,当然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于所有人自己管理情形,由所有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情形,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条文“造成他人损害”中

的“他人”,是指所有人、管理人之外的人,自不待言。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人民法院裁判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案件,原告(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及证明被告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等造成自己损害即可,无须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谓“其他责任人”,是指造成建筑物存在“管理、维护瑕疵”的人。例如,委托装修公司对建筑物等进行装修、修缮、维护,存在装修、修缮、维护的质量瑕疵情形,是指“装修公司”;或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进行装修、修缮、维护,所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瑕疵情形,是指瑕疵材料的生产者或者供应商。

本条关于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的规定,相当于日本民法第717条关于土地工作物占有人侵权责任之规定,二者均采推定过错(过失)责任。须注意的是,本条(及第86、87条)所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分民用、公用,而日本民法第717条所谓“土地工作物”,限于民用。日本“公有公用土地工作物”即“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不适用日本民法第717条,而应适用日本国家赔偿法关于无过失责任的规定。

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因缺陷倒塌损害的责任。责任的根据是“因建筑物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所谓“建筑物缺陷”,是指建筑物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标准,致建筑物存在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因缺陷倒塌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此与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损害责任的规定相同。但本条规定建筑物缺陷倒塌致损的无过错责任,并无任何免责事由。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缺陷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即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一语中的“他人”,泛指因建筑物倒塌遭受损害的一切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在内,而与第85条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所谓“他人”(不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不同。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所谓“其他责任人”,在建筑物因“设计缺陷”导致倒塌的情形,为“设计人”;在因监理人“未尽监理职责”导致建筑物存在缺陷的情形,为“监理人”;在因“不合格建筑材料”造成建筑物缺陷的情形,为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生产者”或者“供应商”。

本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建筑物倒塌致损的责任。此所谓其他责任人的“原因”,是指建筑物缺陷之外的“原因”。例如:因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拆除“承重墙”导致建筑物倒塌;因相邻地挖坑施工、地铁施工动摇地基致建筑物倒塌;因犯罪分子进行爆破导致建筑物倒塌。因此,本款所谓“其他责任人”,是指拆除“承重墙”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或者挖坑施工和地铁施工的相邻地使用人,或者实施爆破的犯罪分子。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在建筑物侵权中,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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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工业建筑分类

工业建筑分类 1.根据楼层数划分(1)单层厂房。只有一层,多用于冶金、重、中型机械行业。(2)多层厂房。两层以上,多用于食品、电子、精密仪器行业等。(3)混合层次的厂房。多层和单层混合在一个建筑中,主要用于化工和火力发电站. 1、根据层数 (1)单层厂房。只有一层,多用于冶金、重、中型机械行业。 (2)多层厂房。两层以上,多用于食品、电子、精密仪器行业等。 (3)混合层次的厂房。多层和单层建筑混合在一个建筑中,主要用于化工主厂房和热电厂。 2.按目的划分 (1)生产装置。准备、加工和装配产品,这是企业的主要车间。 (2)生产辅助车间。为生产车间服务的车间,如修理车间和工具车间。 (3)电厂。为全厂提供能源的车间,如电站、变电站、锅炉房等。 (4)仓库建筑。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房子。 (5)运输建筑。 (6)其他建筑物。如水泵房、污水处理楼等。 3、根据跨度点的数量和方向 (1)单跨厂房。只有一个跨度。 (2)多跨厂房。由几个跨度组成,车间之间相互沟通。 (3)纵横交叉的车间。车间由两个方向的跨度组成,相互沟通。

4、按跨度大小分 (1)跨度小。小于或等于12m的单层厂房。这种主要是砌体结构。 (2)跨度大。15;36m单层工业厂房。15;30m以钢筋混凝土为主,36m 及以上以钢结构为主。 5、根据生产情况 (1)冷加工车间。常温下加工不可燃物质和材料的车间,如机械、修理等。 (2)热加工车间。如铸造、锻造、热处理车间。 (3)恒温恒湿车间。比如精密仪器,纺织车间。 (4)洁净车间。比如制药和集成电路车间。 (5)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车间。如放射性车间、防电磁干扰车间等。 以上是《工业建筑分类方法》的解释。请登录获取更多信息。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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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三维构成提供给人们活动的空间,所有建筑在地面上反映出的竖向尺度就是建筑高度。一定的高度划分为若干层,形成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与层数客观反映了建筑物的固有特性。 防火规范以及技术措施许多方面由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所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掌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与防火设计的关系,与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关系。这里主要谈与防火设计关系,与技术措施关系涉及面较广,只作稍带。 一、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设计意义 1.建筑消防划分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依据。设计中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建规)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高规)的依据。 2.确定建筑间距,满足日照要求,满足建筑的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 3.设置电梯的依据。 4.建筑墙身抗震限高要求。 5.控制名胜景区,特殊地段或街道景观高度要求。建筑高度必须符合道路退让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 6.航空线路、微波通道对建筑限高要求。在机场、电台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高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H的计算 1.建筑消防认定: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明确:坡屋面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平屋面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浙30) 2.建筑技术措施规定:坡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平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高度。(技2.3.2)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对于消防可不计入高度(建1.0.3);对于一般地区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或高度不超过4m 时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技2.3.2);对于城市景观、微波通道则必须计入建筑高度;对于航线必须计入总高度,而且应计算到建筑最高点含微波天线,旗杆等构件。 4.结构墙身抗震取值:(技4.7.1) (1)多层砌体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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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种类划分(按级别.按建筑物层数分.按楼型分等) 一、住宅的种类(种类很多.你一定要耐心看啊!包括如何区分塔楼.板楼.应该是很全面了.) 住宅的种繁多.主要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TOWNHOUSE.别墅等. 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2、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 3、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4、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跃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5、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1.01、低层住宅 低层住宅主要是指(一户)独立式住宅.(二户)联立式住宅和(多户)联排式住宅.与多层和高层住宅相比.低层住宅最具有自然的亲合性(其往往设有住户专用庭院).适合儿童或老人的生活,住户间干扰少.有宜人的居住氛围.这种住宅虽然为居民所喜爱.但受到土地价格与利用效率.高政及配套设施.规模.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在供应总量上有限. 1.02、多层住宅 多层住宅主要是借助公共楼梯垂直交通.是一种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集合住宅.它与中高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相比.有一定的优势: (1)、在建设投资上.多层住宅不需要像中高层和高层住宅那样增加电梯.高压水泵.公共走道等方面的投资. (2)、在户型设计上.多层住宅户型设计空间比较大.居住舒适度较高. (3)、在结构施工上.多层住宅通常采用砖混结构.因而多层住宅的建筑造价一般较低. 但多层住宅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底层和顶层的居住条件不算理想.底层住户的安全性.采光性差.厕所易溢粪返味,顶层住户因不设电梯而上下不便.此外屋顶隔热性.防水性差. (2)、难以创新.由于设计和建筑工艺定型.使得多层住宅在结构上.建材选择上.空间布局上难以创新.形成[千楼一面.千家一样"的弊端.如果要有所创新.需要加大投资又会失去价格成本 方面的优势. 多层住宅的平面类型较多.基本类型有梯间式.走廊式和独立单元式. 1.03、小高层住宅 一般而言.小高层住宅主要指7层-10层高的集合住宅.从高度上说具有多层住宅的氛围.但又是较低的高层住宅.故称为小高层.对于市场推出的这种小高层.似乎是走一条多层与高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房屋建筑分类

房屋建筑分类 1.按使用性质划分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又称为功能要求,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生产性建筑 工业建筑:指各类生产用房和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用房。如单层、多层工业厂房。 农业建筑:指各类供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如种子库等。 非生产性建筑:非生产性建筑又叫民用建筑,可以分为: 居住建筑:如住宅、学生宿舍、招待所。 公共建筑:如办公、科教、文体、广播、医疗、商业、邮电、交通和其它建筑等。 2.按结构类型划分 结构类型是以建筑的承重结构或构件所选用材料与制作方式、传力方式的不同而划分,一般分为四种: 砖混结构:这种结构的竖向承重构件是砖墙,水平承重构件为钢筋混凝土或钢材制作的梁、板、柱形成的骨架,墙体只起围护和分隔作用。这种结构空间划分灵活,可以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中。 框架结构:这种结构的承重部分是同钢筋混凝土或钢材制作的梁、板、柱形成的骨架,墙体只起围护和分隔作用。这种结构空间划分灵活,可以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中。 混凝土板墙结构:这种结构的竖向承重构件和水平承重构件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施工时可以在现场浇注,通常被称为大模建筑,也可在工厂预制,现场吊装,通常被称为大板建筑。这种结构可以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 间架结构:它包括悬索结构、壳体结构、折板结构、拱结构等形式。这种结构多用于大跨

度的公共建筑中,如体育馆、大剧院、航空港等。 3.按照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划分 住宅建筑的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小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度超过24m为高层建筑,低于24m为多层建筑。 建筑总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其是居住建筑或是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联合国经济事务部于1974年针对当时世界高层建筑的发展情况,把高层建筑划分为四种类型: 低高层建筑:层数为9-16层,建筑总高度为50m以下的建筑物。 中高层建筑:层数为17-25层,建筑总高度为50-75m的建筑物。 高高层建筑:层数为26-40层,建筑总高度为75-100m建筑物。 超高层建筑:层数为40层,建筑总高度为100m以上的建筑物。 4.按照施工方法划分 施工方法是指建造房屋所采用的方法,它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现浇、现砌式:这种施工方法是指主要构件均在工厂预制,施工现场进行装配。 预制装配式:这种施工方法是指主要构件均在工厂预制,施工现场进行装配。 现浇现砌,部分预制装配:这种施工方法是一部分构件在现场浇注或砌注,一部分构件为预制装配。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一:民用建筑分类一览表

表二 工业建筑分类: 按生产性质分——黑色冶金建筑、纺织工业建筑、机械工业建筑、化工工业建筑、建材工业建筑、动力工业建筑、轻工业建筑、其它建筑 按厂房用途分类——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附属储藏建筑等 按厂房层数分类——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厂房 按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状况分类——热车间、冷车间、恒湿恒温车间等 表三建筑按建筑物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一般用于单层建筑及村镇住宅

砖-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一般用于6层左右民用建筑和中小型工业建筑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大跨度建筑 钢结构——一般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表四(防火规范用): 建筑分类表(按一类二类分) 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二类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注:因在该处“表格”不能形成,数字有点不整齐) 参考资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表五: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标准 低层: 1-3层 多层: 4-6层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建筑高度分类

《建筑高度分类》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以上是最简单划分,但是实际工程中,情况有时会很复杂,所以我们需要更精准详尽的定义。 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1.0.3,高层建筑是指: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也就是说,住宅应该按层数来定义划分建筑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居住建筑也可以这样划分。而其他建筑,就应该按实际高度来确定其属于低层还是高层建筑。 因此,我们这里要讨论到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的注一和注二: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 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条文说明2.0.2: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净高、层高、建筑高度等名词解释-16页文档资料

住宅楼 住宅的楼层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可理解为: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楼梯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1]。 有些建筑物无法测量出层高,例如地下室的入口处、窑洞等建筑物就测不出层高。为保证人最基本的活动空间,建筑物空间的高度应使用楼层净高这一标准取代层高标准。 商品住宅的开间、进深和层高(即住宅的宽度、长度和高度),这三大指标是确定住宅价格的重要因素。如果住宅的尺寸越大(即开间、进深、楼层净高越大),建筑工艺相应就越复杂,建造的难度就越大,同时所消耗的建材也会越多,导致建造的成本也就越高。当然人们居住的空间会有所增大,但要付出的房价就会更高。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支付的能力来考虑,住宅的面积适宜即可。 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写字楼 写字楼的楼层净高(Net Ceiling Height)是指标准层某层的地板装饰面到本层吊顶下表面的距离。 通常,在选购优质的甲级写字楼的时候,楼层净高才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指标,因为净高的概念中包含了梁板厚度、空调、消防及强弱电布线等管线占据的高度空间等不确定因素,如一个层高3.5 米的写字楼,看起来好像很好了,如果以上结构及管线空间占据了 1 米,底板找平等又去除了 50mm 的话,那楼层净高也就剩余 2.45 米了,这个室内净高就显得有些压抑了。 通常,影响写字楼楼层净高的因素有以下 5 种,供读者参考: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最新版】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 (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

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

算面积,不计算层数。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是指:办公、教学、试验楼,博物、展览、文体、纪念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办公、写字、商场、餐饮、娱乐等一体化综合楼。 7、室外零星工程和不能划分类别的其他工程均按四类标准执行。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均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取费基数计取各项费用。

专题1 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

专题1 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 建筑分类 按建筑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农业建筑。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这里主要讲民用建筑,考试也主要考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 《建规》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红框部分书上是错的。 到了现在相信大家对这个表格已经熟的不能再熟了,但是要注意几个专业术语: ( 2.1.1 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注意: 2.1.1 高层建筑 只有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才能算成高层建筑。所以要注意的是表5.1.1 里面一类高层公共建筑3、4、5条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才能算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 24m的医疗建筑的建筑分类为()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B.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C.单、多层公共建筑 D.单、多层住宅建筑

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一、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3、易发生事故: 火宅事故,风电事故,特种设备操作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风力事故,海上船舶事故,质量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高空坠落事故,有毒气体泄漏事故, 职工伤亡事故,爆炸事故,坍塌事故,淹溺事故等。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一、按伤害部位划分事故等级 1、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 ★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2、轻伤事故:

经医师诊断伤害部位在重伤事故伤害部位以外的受伤部位。 3、轻微事故: 经医师诊断只作简单的包扎处理,又不影响工作的受伤部位。如手指、脚趾等身体的其他部位只是造成肌肉或皮肤损伤。 二、按损失工作日划分事故等级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损失工作日105≤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三、说明 1、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 2、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为了减轻基层单位的工作压力,如单位发生轻微伤害事故,公司仅作统计不占单位考核指标,员工又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4、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举一反三,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实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最终目的。 安全健康环保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建筑高度与层数之间关系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的关系 建筑是三维构成提供给人们活动的空间,所有建筑在地面上反映出的竖向尺度就是建筑高度。 一定的高度划分为若干层,形成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与层数客观反映了建筑物的固有特性。 防火规范以及技术措施许多方面由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所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掌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与防火设计的关系,与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关系。这里主要谈与防火设计关系,与技术措施关系涉及面较广,只作稍带。 一、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设计意义 1.建筑消防划分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依据。设计中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建规)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高规)的依据。 2.确定建筑间距,满足日照要求,满足建筑的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 3.设置电梯的依据。 4.建筑墙身抗震限高要求。 5.控制名胜景区,特殊地段或街道景观高度要求。建筑高度必须符合道路退让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 6.航空线路、微波通道对建筑限高要求。在机场、电台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高限制或高度控制的

规定。 二,建筑高度H的计算 1.建筑消防认定: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明确:坡屋面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平屋面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浙30) 2.建筑技术措施规定:坡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平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高度。(技2.3.2)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对于消防可不计入高度(建1.0.3);对于一般地区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或高度不超过4m时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技2.3.2);对于城市景观、微波通道则必须计入建筑高度;对于航线必须计入总高度,而且应计算到建筑最高点含微波天线,旗杆等构件。 4.结构墙身抗震取值:(技4.7.1) (1)多层砌体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2)有半地下室时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可以室外地面算起; (3)对带阁楼的坡屋面上部算至山墙的一半处; (4)当室内外高差>0.6时,建筑高度可适当增加但不应>1m。(5)对于钢结构房屋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三、建筑层的几个术语 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住2.0.18)。建筑防火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建筑物地分类和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分类 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其使用功能又分为以下两类: 1、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15类之多。 ⑴、文教建筑,如教学楼、科学实验楼、图书馆、文化宫等; ⑵、托幼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⑶、医疗卫生建筑,如医院、门诊所、卫生站、养老院等; ⑷、观演性建筑,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厅等; ⑸、体育建筑,如体育馆、游泳馆、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等; ⑹、展览建筑,如展览馆、博物馆、博览馆等; ⑺、旅馆建筑,如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⑻、商业建筑,如商场、专卖店、社区会所、超市等; ⑼、典型、广播电视建筑,如邮政楼、广播电视楼、国际卫星通行站等; ⑽、交通建筑,如公路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航空港、地铁站等; ⑾、行政办公建筑,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档案馆、物业管理所等; ⑿、金融建筑,如储蓄所、银行、商务中心等; ⒀、饮食建筑,如饭馆、饮食店、餐厅、酒吧等; ⒁、园林建筑,如公园、小游园、动植物园等; ⒂、纪念建筑,如纪念堂、纪念馆、纪念碑、纪念塔等; 工业建筑,指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车间及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等。农业建筑,这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种子库,温室,畜禽饲养场、农副产品加工

厂、农机修理厂(站)等。 1.1.1.2按民用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分类 ⑴大量性建筑,之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较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广泛分布在大中小城市及村镇。 ⑵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剧院、航空港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与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数量是很有限的,这类建筑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具有代表性,对城市面貌的影响也较大。 1.1.1.3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 ⑴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1-3层为底层住宅;2:4-6层为多层住宅;3、7-9层为中高层住宅;4: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⑵公共建筑按高度分类:1、普通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食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⑶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1.1.4按承重结构的材料分类 ⑴木结构建筑,指以木材作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我国古代建筑大多采用木结构。木结构具有自重轻、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等优点,但木材易腐、易燃,又因我国森林资源缺少,现已较少采用。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一:民用建筑分类一览表 表二 工业建筑分类: 按生产性质分——黑色冶金建筑、纺织工业建筑、机械工业建筑、化工工业建

筑、建材工业建筑、动力工业建筑、轻工业建筑、其它建筑 按厂房用途分类——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附属储藏建筑等 按厂房层数分类——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厂房 按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状况分类——热车间、冷车间、恒湿恒温车间等 表三建筑按建筑物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一般用于单层建筑及村镇住宅 砖-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一般用于6层左右民用建筑与中小型工业建筑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大跨度建筑 钢结构——一般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表四(防火规范用): 建筑分类表(按一类二类分)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与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二类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与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注:因在该处“表格”不能形成,数字有点不整齐) 参考资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表五: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标准低层: 1-3层 多层: 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置电梯) 高层: 10-30层(执行高规) 两个常用的概念: 高层建筑(厂房): 指10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以上的厂房。 多层建筑(厂房): 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建筑;层数大于2层小于24米的厂房。

建筑分类方法、层数和高度的计算

建筑分类方法、层数和高度的计算 建筑一词,既表示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又表示这种活动的成果—>建筑物。通常将供人们 学习、工作、生活,以及从事生产和各种文化、社会活动的房屋称为建筑物,如住宅、学校、影剧院等;“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建筑,如水塔、烟囱、堤坝等 一、建筑分类 (一)按建筑使用性质,可分为农业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民工” (1)农业建筑。是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如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2)工业建筑。是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按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 (辅助生产房)和仓储类库房2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和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甲—>戊) (3)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按照功能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民用建筑根据其H和层数可 分为:单/多、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H、使用功能、楼层的建筑S可分为:一、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1)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2)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交通、 商业、服务、体育、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3)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2层(1-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 S≤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即,只能住宅下,1-2层且 ∑S≤300m2/单元,否则为公建) 4)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房间。分为地下室、半地下室。若ΔH为地下室地面与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即,地下室内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局高度)、h为地下 室房间净高:ΔH>h/2时为地下室、ΔH∈(h/3,h/2] 时为半地下室 5)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 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它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浅谈对房屋建筑层数的分类

浅谈对房屋建筑层数的分类 对房屋建筑层数分类问题,一直以来都比较随意,特别是在物业管理的一些报刊杂志上、互联网的论坛上,对房屋建筑层数分类更是五花八门。但是,在我们建筑行业里,特别是在造价管理及合同管理上应该对房屋建筑层数的分类,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否则,人与人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就很难沟通与交流。比如,目前最流行的一种叫法就是“小高层建筑”,有人认为:9~13层的建筑称为“小高层”;也有人认为:小高层就是国家规范上所说的“中高层”(即7~9层的住宅建筑);还有的人认为:8~18层的建筑才是“小高层”,等等,说法不一,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细致的研究讨论,最后达到统一认识。下面就本人通过查阅的一些资料,谈点粗浅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国家规范规定 现行的国家规范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1条规定: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第3.1.2条: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国家规范把民用住宅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划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超高层五个类别。按照这个划分原则,我们可以把:一层(单层)至三层的民用建筑简称为低层建筑;四层至六层的民用建筑简称为多层建筑;七层至九层的民用建筑简称为中高层建筑;十层至四十层(高度≤100m)的民用建筑简称为高层建筑;四十层以上(高度>100m)的民用建筑简称为超高层建筑。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分类、组成和构造(一)

第二章工程构造 考试大纲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 2、道路、桥梁、涵洞的分类、组成及构造 3、地下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 具体内容 第一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分类、组成和构造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分类与应用 【2016真题】7.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主要区别在于()。 A.占地面积小 B.体量大小 C.满足功能要求 D.提供活动空间 【答案】D 【解析】满足功能要求并提供活动空间和场所的建筑称为建筑物,仅满足功能要求的建筑称为构筑物。 【例题】建筑物中民用建筑一般包括( )两大部分。 A.生活建筑和市政建筑 B.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C.生活建筑和文化建筑 D.生活建筑和公共建筑 【答案】B 【解析】建筑物中民用建筑一般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部分。 (一)工业建筑分类

1.按厂房层数分 2.按工业建筑用途分 3.按主要承重结构的形式分

4.按车间生产状况分 (1)冷加工车间。 (2)热加工车间。 (3)恒温恒湿车间。 (4)洁净车间。 (5)其他特种状况的车间。 【2007真题】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或重型起重运输设备制造的厂房是()。A.单层厂房 B.2层厂房 C.3层厂房 D.多层厂房 【答案】A 【解析】单层厂房适用于有大型机器设备或有重型起重运输设备的厂房。【2008真题】按工业建筑用途分类,机械制造厂的热处理车间厂房属于()。A.生产辅助厂房 B.配套用房

C.生产厂房 D.其他厂房 【答案】C 【解析】生产厂房是指备料、加工、装配等主要工艺流程的厂房;如机械制造厂中有铸工车间、电镀车间、热处理车间、机械加工车间和装配车间等。 (二)民用建筑分类 1.按建筑物的层数和高度分 2.按建筑的耐久年限分 【例题】某住宅楼共12层高,按照建筑的耐久年限分属于()。 A.属于一级建筑 B.属于二级建筑 C.属于三级建筑 D.耐久年限要求为50年以上 E.耐久年限要求为100年以上 【答案】AE 【解析】一级建筑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12层的住宅楼属于高层建筑,故答案为AE。 3.按建筑物的承重结构材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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