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

宋代的科举制度

宋代的科举制度 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祐时废,绍圣复设延续至北宋末,南宋绍兴年间一度复设。此外,还有武举、童子举;而制科则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仁宗时分设六科,神宗时罢,元祐复设,绍圣时再废,另设宏词科。元祐时曾设“经明行修科”,实同制科。南宋复设制科,设博学宏词科,南宋末改称词学科。宋代科举以进士科最为重要。 北宋前期 宋初沿五代旧制,分进士科及诸科,科举考试也是“朝代更易”,不废科举,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0)二月,举行首次科举考试,仍依五代旧制,每年举行一次,自开宝七年(974)权停“贡举”后,间年举行一次“贡举”,渐成惯例。 宋初取进士,亦无定数,通常为10 余名,少则六七人,大体与后周时相当。乾德四年(966),除录取进士6 人外,又录取“诸科”9 人。此后,不定期地录取“诸科”,录取人数通常也多于同科进士人数,即所谓“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敝云”。 宋初承五代旧制,科举考试前,“台、阁近臣得(向主考官)荐所知进士(应举者)之负艺者,号曰公荐”,中举后的进士则“拜知举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并自称门生”,建隆三年(962)下诏禁止。但依五代旧制,录取进士之权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并不进行干预,每年考取进士后,“知贡举(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类同备案。开宝五年(972),主考官录取进士11 人、诸科17 人后,宋太祖“召对讲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开始参与新进士的录取,被称为“新制”③。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对时,黜落“应对失次”的进士、诸科各 1 人,又因下第举子投诉主考官不公,宋太祖决定从下第举子360 人中选取195 人,以及已被录取的进士9 人、诸科27 人,亲自在讲武殿主持考试,取进士26 人,诸科101 人,共127 人。唐天授元年(690),武则天“策贡士洛城殿”,史称“贡士殿试自此始”④,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试”,则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后的复试补取性质,新录取者列于原已录取者(除已罢黜的2 人外)之后,作为“一榜”,“自兹殿试遂成常式”①。开宝八年,除任命王祐为“权知贡举”任主考官外,又任命 3 人为“权同知贡举”任副主考官,以后成为制度。主考官进呈以王式为首的进士36人,殿试后改以王嗣宗为首,而以王式为第四,首次改变礼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顺序。唐代进士第一名称“状元”,也称“状头”,为五代、宋代所沿称。 ③《十国春秋》卷15《南唐烈祖纪》。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①《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 本年首次出现礼部试(省试)与殿试不同的排名顺序,因而尚书省礼部贡举榜的“榜首”,改称“省元”(后代称“会元”);而称殿试首名为“状元”。宋太祖虽然重视科举考试,但五代重武轻文的习气未除,进士及第后所担任的官职很低,如开宝八年殿试的状元王嗣宗,初任为秦州司寇参军,其时虽为实职,但属低级文官“选人”最低的初等“幕职州县官”。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举行的科举考试,取进士109 人、诸科207 人,又录取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而未被录取的进士及诸科184 人,再取考“九经”而不合格的老年举子7 人,“特赐‘三传’出身”,共录取507 人。考试合格的进士及诸科300 多人“赐及第”,而将从考试不合格中录取的进士及诸科近200 人则“赐出身”,以示两者的区别。史称宋太宗又命将进士及第者“定其优劣为三等”,这是首次将进士分为三等。又提高了进士入仕的寄禄官及差遣职务,“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实际是将所有进士分为三等,一、二等为进士及第,三等为同进士出身。雍熙二年(985)又将考试合格的进士、诸科各分为三等,淳化三年(992),采纳陈

宋代知县、县令制度研究

河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宋代知县、县令制度研究 姓名:邢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中国古代史 指导教师:张德宗;苗书梅 20000501

摘要 溴级地方行政机构的长官,在封建社会国家政治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宋代也不例外。宋政府深刻地认识到“以县令一职,最为亲民之尤者,上以宣导王泽,下以阜安百姓,苟非其人,则百里蒙其害,此固不得不慎也。”故宋统治者在前代的基础上使县级行政长官制度更加完善。卜一r一 本文分六个部分探讨宋代知县、县令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宋以前县令的沿革。介绍历代县宰,随时代前进而发展变化的基本概况。 二、宋代知县、县令的设置及品级。介绍“知县”官名的由来及宋代不同等级的县,派遣不同品级官员的制度。 三、宋代知县、县令的职权与任期。文中介绍知县、县令的职能、任期和任期制的作用、弊端及其产生的原因等。 四、宋代知县、县令的选任方法。介绍宋代知县、县令的选拔和任用制度及运行情况。 五、宋代知县、县令的考核制度。文中介绍宋政府是如何对知县、县令进行考核、监察奖惩等情况及考核制度在具体运行中的利与弊。 六、宋代知县、县令地位。通过以上几部分的分析,归纳出知县、县令在宋代政权结构中的地位。

Abstract Thecommandingofficialoftheadministrativeinstitutionatthecountylevelplayedanimportantroleinthepoliticalsystemofthefeudalsociety,ofcourse,SongDynastyiswithout exception.TherulersofSongDynastymadethesystemmoreperfectonthebasisofthepredecessors’one. Thispaperconsistsofsixparts: Partoneintroducesthedevelopmentofthesystemoftheofficialatthecountylevel.Itinvolvesthebasicsurveyofthesuccessivedv.nasties’countymagistratesystemwhichdevelopedandchangedwiththelapseoftime. Parttwostatestheset—upandranksofthe countymagistrateinSongDynasty.ItintroducestheoriginoftheofficialIMme“ZhiXian”.Italsoexpoundsthefactthatthevariousrankofficials areaD— pointedtOthecountiesofthedifferentlevd. Partthreedealswiththepowersandtenuresofthe countymag—istrate.Itcovershispowersandfunctionsofthetenuresystem.in—eludingitsdisadvantageandreasonout. Partfouranalysesthesystemandoperationof selectingthecountymagistrateinSongDynasty. Partfivestatesthecheckupsystemandsupervision,thesystem ofrewardsandpenalties,involvingintheir 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 Partsixsumsupthestatusofthe countymagistrateinthelevelofthestateadminiStration

宋代的制度

1、三公、三孤:xyzzy shift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

?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称帝,国号宋(960~1279)。后周亡。 ?高丽定百官公服。 公元961年(宋太祖建隆二年) ?赵匡胤“杯酒释兵权”。 ?宋修《唐会要》、《周世宗实录》成。 ?阿拉伯人退出克里特岛。 公元962年(宋太祖建隆三年) ?宋禁举人呼知举官为恩师、师门及自称门生。 ?日耳曼王鄂图强迫教皇约翰十二世为之加冕为皇帝,神圣罗马帝国形成,意大利被合并于日耳曼。 公元963年(宋太祖建隆四年,乾德元年) ?宋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 提要:宋代州级政府是地方行政体制的重要一环,而州级行政属官是佐助正副长官贯彻中央政令,处理日常政务,保证完纳税粮,尤其是办理日常司法政务的主要官员。宋代州级属官体制承袭于唐末五代,但又有较大的改组,呈现出人员减少,司法政务繁重等时代特点,在化解民间纠纷,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和加强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宋代幕职诸曹官 宋王朝结束了唐末五代长期纷争的历史局面,重新确立了中央有效地统辖地方的中央集权统治体制,这一统治体制对后期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宋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多民族国家的大统一局面成为历史主流,这种统一局面的维持与宋朝确立的文官治国体制有很大关系。在宋代的行政体制中,州级政权是中央治理地方的桥梁,它既是一个正式的和完整的地方财政级别,①,也是地方最重要的司法审判级别,是有效地贯彻中央政策法令、维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关键环节。在州级政权体系中,知州(府、军、监)是长官②,通判是副长官。③在正副长官之下,宋代州郡设置幕职、诸曹官作为行政属僚,辅佐长贰治理州政。此外,尚设都监、监押、巡检等军政属官,被称为州司兵官;设州学教授主管学校教育;并创设了管理各种仓场库务堰闸的监当官,担负财税征收及管理职能。④对于这些具体贯彻执行地方统治政策的属官体制,学术界关注较少。关于幕职诸曹官,目前只有龚延明先生在其所著《宋代官制辞典》中详列44目,考述其职源与沿革、职掌、品位、编制、简称与别名,为研究者提供了必要参考⑤;朱瑞熙先生所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也对幕职、诸曹官的设置、编制与人选、职权范围有简要概述⑥。但是,两书受体例所限,均未展开详细论述。因此,至今尚无一篇专项论文对此进行研究。限于篇幅,本文拟对州级行政属官主要指幕职、诸诸曹官的职源设置状况及其职能进行更全面深入的探讨。疏漏之处,敬祈赐教。 一、职源与设置状况 宋代州级行政属官由幕职官与诸曹官两部分组成。幕职官简称职官或幕职,主要由签判(全称是签书[署]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或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及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诸职;诸曹官则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在文臣阶官体系中,这些职官 ①参阅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二章,第4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7月版。 ②参见苗书梅《宋代知州及其职能》,载《史学月刊》1998年第6期。 ③参见苗书梅《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载《河北学刊》1990年第2期;王世农:《宋代通判论略》, 载《山东师大学报》1990年第3期。 ④参见苗书梅《宋代监当官初探》,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12月。 ⑤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十编之三《幕职与诸曹官门》,中华书局1997年4月版。 ⑥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五章第一节,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朱瑞熙称幕职官为 知州和通判的助手,诸曹官为属官,比较符合实情。

宋代行政制度

论宋代行政制度特点 宋朝的行政制度在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发展史上有着其特殊的地位。其突出特点是统治者厉行中央集权,推行“分化事权”;制度的建设以分化和制衡为中心。 公元960年,掌握后周政权的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了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史称北宋。靖康年间,金兵攻陷汴京,北宋遂亡。徽宗第九子赵构在临安(今杭州)重建宋王朝,史称“南宋”。由于宋太祖自身是“黄袍加身”,他本身对于武将始终带有防范之心。因而宋代普遍采用“文官之治”,宋代地方官员大部分均为不懂军事的文官,即使如此,宋统治者还设置了许多用以分化官员权力的官职,使官员们之间互相监督。 宋代政权建立之初便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职权的措施,首先体现在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职权划分上: 省六部二十四司、九寺、诸监等职官系统和名称宋代都有,但多为闲散机构,权力往往为一些新设立的机构所取代。 宋代中央一“二府三司”共治国事。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最高行政机构,行驶宰相职权。宋代另设“参知政事”为副手,用以分化宰相职权。枢密院是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但只具有调兵之权。统兵之权掌握在殿前司和侍卫司和各带兵将军手中,京城禁军由殿前指挥使、步军都指挥使和马军都指挥使统帅。另宋朝采用“更戍法”,各地统兵的将领每过几年便会更换去别地,其部署不能随将领升迁。这样的设置导致宋代的政令下达缓慢,实施困难;

军队机动性差,官兵没有默契,在实际作战过程中阻碍颇多,往往延误战机,这是与辽金的战争失败的重要原因。 宋代在中枢机构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之外的最重要的机构是主管全国财政的三司。即度支司、盐铁司、户部司。户部掌管财政收入,度支掌管财政预算和支出,盐铁掌管工商税收。三司下设有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 宋代在吏部之外另设有审核朝官的"审官院"和考核地方官的"考课院",还有负责对武臣考核和差遣的"三班院"。审官院和考课院的设立使吏部的职权被侵削大部,兵部也因枢密院、三班院和三衙的设立而成为闲衙,仅负责皇帝仪仗,武举等不甚重要之事。 宋朝在礼部之外设有礼仪院,主管礼仪之事,礼部变成仅掌科举等事的机构。 刑部之外,宋又设审刑院,刑部的职权也被侵夺了许多。至于工部,职权范围中屯田、虞部、水部之掌划归三司,工部职权也所剩无几。 宋朝的九寺仍然存在,但九寺各卿、少卿多为闲官,往往以另外的京朝官"判本寺事"。各寺除大理寺、太常寺还较有职权外,其它各寺职权都比较小。 宋朝六监即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司天监。国子监掌管教育,司天监掌天文历法,其余各监权限多被其他机构侵削。 其次,宋朝的行政制度特点在地方政权划分上也有突出的体现。宋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分州、县,都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管和控制,

宋代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宋代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jūyàn)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 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

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 宋代鞫谳分司理念落实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宋代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其中,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刑部是最高复核机关。大理寺和御史台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比较明显地

宋代监察制度

第1章宋朝监察制度的渊源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制度起源于何时,对于这问题,史学界至今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根据众多研究者对我国监察制度起源时间的先后做一个大体的列举。邱永明先生认为:在原始社会虽然对氏族首领的监督非常原始简单,但也可以认为是监察职能的初步萌芽;到了夏商时期对首领的监察已经较前丰富;监察制度在秦汉基本得到完善。 白钢先生认为,监察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有国家时起就已存在国君对臣下的监察活动”[1],监察制度的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代,主要是因为最高统治者把监察大权委于御史,并设置负责谏诤的谏官。 关文发先生认为,从夏到春秋这一段时期的监察制度和当时的时代特征一样,国家制度与国家组织处于一个混乱时期;到了战国时期,出现了扭转趋势,并得到了急速的发展。 张晋藩先生则认为:监察制度在秦朝时期,已有初步的分工。虽然他们的观点不同但是各个观点都有自己的合理之处,他们的分歧只要在于:有的学者主张以监察职能的出现作为监察制度出现的标志,而有的学者主张以监察制度的出现作为标志。从当今社会的角度看,监察机构是建立在行政机构的基础上的,也就是,监察机构是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因此,研究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时候,应该从战国秦汉时期着手。 1.1宋朝之前的监察制度 1.1.1 战国秦汉:萌芽与确立时期 战国秦汉时期,是我国由动荡大变革走向统一的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水利工程的大规模修建,例如秦朝李冰在蜀任郡守时主持兴建的都江堰、韩国的水工郑国主持兴建的郑国渠等等,都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使经济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在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是中央权力的逐渐加强,中央监察机关的设立顺应了此趋势。而中央监察机关的设立是封建监察制度确立的标志,所以,战国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秦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设立了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2],实际上是副丞相,位高权重,下设御史中丞和中丞,实际组成了中央监察机关,直接听命于皇帝并且只向皇帝负责。汉沿袭秦朝

宋朝的地方官制

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11载,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神宗熙宁以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南宋时则取消县丞。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4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通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而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一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渐与行政区没有多大差别,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是在边境,也有是在关隘要地。宋太宗时期,

从宋代的官僚体系看组织管理

从宋代的官僚体系看组织管理 读宋代的历史,是一件非常令人郁闷的事情。有宋一代,经济、科技和文化都达到了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但是在军事上,却几乎是每战必败,除了南北宋之交出身于乱世的名将岳飞和韩世忠之外,几乎就没有能抵抗外侮的将领和军队。每看到此,总不禁要心存疑问:宋代哪怕最后只剩下半壁江山,却仍有人口6000 万,疆域面积也是今天法国的4倍,文化则已达到巅峰,为什么会在外敌的入侵面前显得如此不堪一击呢 辉煌与衰微 北宋自马上皇帝赵匡胤开国之后,在经济和文化上迅速地达到了一个辉煌的时期,一般的史学家都认为这是古代中国社会的最高潮。在科技方面,中国的拱桥、建筑用的脚手架,造船用的舱壁,不透水的船舱,航海用的指南针,踏水轮的船舰,三弓床的弩,占仪,水钟,深度钻地的技术,炼钢炉和水力纺织机都出现于宋代。宋代的文化更是令人神往,宋词与唐诗同样在历史上占据着最重要的文学地位。至今杭州也到处都是宋代的人文历史遗迹,无论是“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的西湖抑或是“烟柳画桥,风帘翠幕,参差十万人家”的城郭。 以杭州为代表的南宋经济也曾给马可波罗这位威尼斯商人留下了美好的印象,他在宋亡后32年抵达当日的临安(也就是今天的杭州,宋代人称“行在”,马可·波罗则翻译为Quinsai)。

他笔下的杭州――“雄威壮丽的京师”――的“庄严和秀丽,堪为世界其他城市之冠。”(注:远方出版社2003年3月版《马可·波罗游记》第169页)在南宋,杭州的人口就已经达到100万以上,而当日欧洲最大的城市,人口也仅有几万。即便看北宋末年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当日汴京商业经济之发达,也令人叹为观止。 但是在军事上,宋代却又是另外一番景象。宋太祖赵匡胤本是武将出身,在马上夺得了天下,但在他有生之年,却从来也没有夺回过他一直企图收回的失地燕云十六州,当然他那些不济的子孙就更没有能力收回了。他曾颇没有志气的说过“俟满五百缗,当向契丹赎燕蓟。”意思是说,打不过,可以买回来,然而契丹人并没有给他机会。 宋在军事上的屈辱史远不止这些。太宗赵光义三次进攻契丹都告失败。着名的澶渊之盟则距宋开国仅44年,北宋以“以风土之宜,助军旅之费”――颇似慈禧太后后来的‘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着名卖国言论――的堂皇名义向辽交纳每年十万两银和二十万匹绢的岁币,并且在公元1041年又被迫做了增加。公元1127年初,徽宗赵佶和钦宗赵桓被金人所虏,最后都死在五国城,这就是岳飞《满江红》上所说的“靖康耻”。在此之后,岳飞父子也成了1141年秦桧和议时的牺牲品。1165年,宋金又继续交兵,胜负还未定,南宋就决定和议,并且称金为“叔”,自称为“侄”。即便这样,南宋也因为不再称臣,并且岁币也减了十万而感到异常兴奋,认为是“正敌国礼”。这个“成功”的战事也让岳飞得到了平反。可是到1207年,韩侂胄北伐失败,金人要他的头颅,南宋真的剖棺割尸,将他的首级献给金国,岁币也增加到六十万,并且还给秦桧平了反。南宋最后亡于蒙古,一个人口最多只有它1/30的“蛮夷之国”。 要解释宋在经济文化上的辉煌和军事上的积弱,史学家已经给出了很多的观点,我只想从宋的组织管理的体系探讨,是什么,让宋的优势完全无法发挥,最终走向了衰亡。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 李晓东 [摘要]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 [关键字]宋朝行政监察 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

宋朝官制

第五节宋朝的二府制及辽金元官制 一、宋朝中央职官的二府制 宋朝的官制是以中央朝廷的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分掌政、军大权的二府制为其特征的。 1.宋朝的宰执 宰执是指宰相和执政。北宋初年只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二品”的宰相。后来又以“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宋代宰相大体有五次变动,见表7。北宋哲宗时,在宰相之上又设“平章军国重事”一职,专以之优礼望重德高的老臣,可以免去日常事务,只是参谋军国大政。实际上这样的老臣并不参予朝政。但是南宋的情况有所不同。 宋代的宰相不专用三省长官,在三省之外另设宰相的办公机构于禁中,称为政事堂或中书门下,也简称中书。 宋代的枢密院是掌管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以枢密使、枢密副使为其长官,有时不任命使和副使,而以知枢密院事和同知枢密院事为正、副长官。枢密院又可简称“枢府”,专掌兵籍、虎符,有调动军队的权力,但须经皇帝批准。为了防备武将跋扈,枢密院长官一般由文官担任。此外,为了限制枢密院的军权,全国禁军的管理、训练、戍守等事则归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统领,但三衙无权调动军队。 在宋代,一般把副宰相“参知政事”与枢密院的首脑称为“执政”,而把宰相和执政合称为“宰执”。 表7 宋代宰相名称变更表

宋朝还设有翰林学士院,它不属于以宰相为首的中央行政系统而直属于皇帝。有翰林学士若干,负责为皇帝草拟制诰、国书等。翰林学士需加有“知制诰”的头衔,才有草拟制诰权,否则便也是徒具虚衔去充任它官。此外又有替皇帝解说儒家经学的,称“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官阶低的称“崇政殿说书”,他们叫作经筵官,多以它官充任,不隶属学士院。 宋初仍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和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徽宗以后废除原三公,而以三师改称三公,又设少师、少傅、少保,称三孤。三师、三孤虽然名义尊贵,都只是赠官,徒有虚名。 2.宋朝的三省六部 宋初,由于中书门下和枢密院掌握了朝廷的军政大权,所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形同虚设,三省长官也无实权,这是宋代官制的一个特点。宋代的官与职、差遣相脱离,三省基本上是名存实亡了。 宋神宗元丰改革官制时,依照唐朝的制度,重新恢复了三省六部的职权。 3.三司的设置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宋朝强化中央集权,推行“分化事权”的措施,通过机构间的分权,使各部门及人员之间互相牵制,从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机构的控制。宋初以中书门下政事堂掌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军国机务,三司掌管财政,对称“两府三司”。神宗元丰五年改革官制,恢复三省六部原有职权,使行政管理体系趋于统一。 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分别以知州(知府)、县令或知县为长官,由中央委派文官出任。太宗时,在地方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加强对地方的监管和控制。 (二)职官管理制度 1.科举考试制度 两宋仍沿用科举取士制度,并以进士科为常科。考生一经录取即可任官,不必再经吏部加试。为了减少作弊,宋朝发明了“糊名”、“誊录”制度,还禁止朝廷官员推荐考生,而且食禄之家子弟必须复试,贵戚子弟须另设考场和另派考官,实行“锁院”。宋朝扩大录取名额,减少门第限制,广泛吸收各阶层士人,以扩大统治基础。当时已有状元、榜眼、探花等名目,科举考试成为猎取功名的主要途径。此外,宋朝还有恩荫制度,勋贵子弟可依靠父兄权位进入仕途。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冗官冗员,甚至导致吏治败坏。 2.官职差遣制度 宋朝实行官、职、差遣制度,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有差遣才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差遣制原是一种临时任官方式,宋朝上升为正式任官制度。这种官职名实相分离的制度,是为了防止官吏擅权,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臃肿,致使官僚制度闲杂混乱。 3.职官考课制度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考查,是对在职官员政绩功过的考核,并根据考绩结果予以升迁或降职。宋朝实行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的考任制。考课内容和标准,根据官吏职务不同而分别规定。京官由差遣院初考,磨勘院复核,审官东西院主管考课的具体事务。外官由考课院初考,吏部侍郎主管的左右选主管考课的具体事务。五品以上的文官由宰执负责,武官由枢密院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与宰臣决断。 4.行政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军

宋代的监军 摘要:两宋始终存在着监军一职,且多系统多类型。军队系统的监军有三个类型:宦官监军、官员监军、其他名目的监军如都监、走马承受、兵马都钤辖等。宦官监军以及走马承受从北宋中期兴盛,后期达到高峰,至南宋销声匿迹。南宋的监军比较随意,呈现出长官即可任命、不限文武、有更多带兵权等特点。最常见的是地方系统的监军,属于常设的地方武职,分布于南北各地州、县乃至路、镇各级地方,职能是管理驻军、带兵作战、监督地方官、向皇帝报告当地事务等,可能是兵马都监、监押的统称或别称。监军制度是宋代一项重要的军政制度、军事监察制度。宋代监军一词不同寻常,包括多种职官,或为本名,或为俗称,因而或名实相符,或有实无名,或名存实亡。 关键词:宋代;监军;都监;走马承受;兵马都钤辖 监军一职早在春秋时期就开始设置,以后几乎一直存在于所有朝代,如赵翼所言:“中官出使及监军,累朝皆有之。”①因此,学术界多有研究,一般认为:“监军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国君或皇帝派身边亲信监督军队及其高级将领行动的一项特殊的军事制度。”②但此认识过于笼统,具体到各代,实际情况复杂得多,学界也多有研究。③唯宋代的监军,至今未见专论,仅有间接的或局部的论文以及词语解释。诸如张其凡《宋代宦官对军队的监督与指挥概述》涉及宦官充任的监军;④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的《监军》条仅寥寥数语,除简单溯源外,至宋代就一句:“北宋初河北、河东、陕西沿边州府、川峡、广南州郡置监军”⑤;而《词源》中的“监军”条,只字不提宋代;《辞海》中的“监军”条,仅言“宋代都监、监押统称”。季德源《中国历史上的监军制度》一文,探讨了中国古代监军和监军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情况以及监军制度对加强军事集权制、对军队履行对内对外职能的历史作用,对监军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因属宏观概括,具体到宋代论述很少,而且显然是源于其错误的判断:“宋虽不设监军(见《续通典》卷三三《职官》),但宦官监军的记载仍可见之于史籍”,故只用很少的篇幅列举了宦官监军事实而已。⑥研究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宋代监察制度者只字不及监军。⑦研究宋代地方统兵体制者,虽明确指出“唐末道以下行政机构已出现监军”,进入五代,“监军制度已普遍推行至州县两级,甚至于寨”,但论及宋代却也不提监军和都监。⑧由此可见,学界对于宋代监军的了解十分有限、片面,还谈不上研究。更奇怪的是,作为一个常设职官,《宋史·职官志》等史籍对其职掌却无专门介绍,只有零星记载。《文献通考》卷五九《职官考》虽有《监军》的专门记载,只是历数其源流,至五代结束,仍是片言不及于宋。如此扑朔迷离,大概正是后代对其不了解的主要原因——“宋虽不设监军”之说即被此误导。 从古至今所有这些记载、言论,给人的印象是:宋代有监军,但可以忽略不计。历史事实证明,宋代不但设置监军,而且始终存在,职能不止一种,地域分布广泛,更绝非仅有宦官充任。宋代监军有时也称监兵、监军使、护某地军(兵)、护戎。如名将马知节,“年十八,监彭州兵”,“又监潭州兵”,“雍熙间, ⑨所谓“监某州兵”“护兵某州”,都是监军的不同说法。宋代监军情况非常复

宋朝官职

宋朝官职 篇一:宋朝的地方官制 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11载,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神宗熙宁以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南宋时则取消县丞。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4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

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通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而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一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 提要:宋代州级政府是地方行政体制的重要一环,而州级行政属官是佐助正副长官贯彻中央政令,处理日常政务,保证完纳税粮,尤其是办理日常司法政务的主要官员。宋代州级属官体制承袭于唐末五代,但又有较大的改组,呈现出人员减少,司法政务繁重等时代特点,在化解民间纠纷,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和加强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宋代幕职诸官 宋王朝结束了唐末五代长期纷争的历史局面,重新确立了中央有效地统辖地方的中央集权统治体制,这一统治体制对后期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宋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多民族国家的大统一局面成为历史主流,这种统一局面的维持与宋朝确立的文官治国体制有很大关系。在宋代的行政体制中,州级政权是中央治理地方的桥梁,它既是一个正式的和完整的地方财政级别,①,也是地方最重要的司法审判级别,是有效地贯彻中央政策法令、维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关键环节。在州级政权体系中,知州(府、军、监)是长官②,通判是副长官。③在正副长官之下,宋代州郡设置幕职、诸官作为行政属僚,辅佐长贰治理州政。此外,尚设都监、监押、巡检等军政属官,被称为州司兵官;设州学教授主管学校教育;并创设了管理各种仓场库务堰闸的监当官,担负财税征收及管理职能。④对于这些具体贯彻执行地方统治政策的属官体制,学术界关注较少。关于幕职诸官,目前只有龚延明先生在其所著《宋代官制辞典》中详列44目,考述其职源与沿革、职掌、品位、编制、简称与别名,为研究者提供了必要参考⑤;朱瑞熙先生所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也对幕职、诸官的设置、编制与人选、职权围有简要概述⑥。但是,两书受体例所限,均未展开详细论述。因此,至今尚无一篇专项论文对此进行研究。限于篇幅,本文拟对州级行政属官主要指幕职、诸诸官的职源设置状况及其职能进行更全面深入的探讨。疏漏之处,敬祈赐教。 一、职源与设置状况 宋代州级行政属官由幕职官与诸官两部分组成。幕职官简称职官或幕职,主要由签判(全称是签书[署]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或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及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诸职;诸官则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在文臣阶官体系中,这些职官与县令、主簿、县尉共同组成幕职州县官,又称选人,是文阶官中最基层的一部分。宋徽宗崇宁二年以前,作为实职差遣的幕职与诸参军同时也是阶官名称,崇宁二年以后,作为阶官的幕职州县官改变了名称,而差遣职名仅在宋徽宗大观、政和以后一度改变,南宋建炎元年后依旧。⑦ ①参阅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二章,第4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7月版。 ②参见苗书梅《宋代知州及其职能》,载《史学月刊》1998年第6期。 ③参见苗书梅《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载《河北学刊》1990年第2期;王世农:《宋代通判论略》,载《山 东师大学报》1990年第3期。 ④参见苗书梅《宋代监当官初探》,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12月。 ⑤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十编之三《幕职与诸曹官门》,中华书局1997年4月版。 ⑥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五章第一节,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朱瑞熙称幕职官为知州和 通判的助手,诸曹官为属官,比较符合实情。 ⑦作为阶官体系的幕职州县官(选人制度)已有诸多研究成果。如金中枢:《北宋选人七阶试释》,载《宋史研究集》(台湾宋史座谈会编)第九集;朱瑞熙:《宋代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度》,载《文史》第27辑,中华书局1987年版;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王云海、苗书梅《宋代幕职州县官及其改官制度》,载《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2月;祖慧:《宋代的选人制度》,载《岳飞研究》第四辑,中华书局1996年8月版;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三节,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