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doc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doc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doc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今年进行了修改,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在西安闭幕。此次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该条例自公布之日即2019年5月26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

2019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9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

婚假改为13天生育假期增加70天

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加之法律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这意味着参加孕检增加

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70天。

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

2019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且"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继续有效将提升补助金

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

条例中规定"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规定省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

单位不落实婚产假将面临处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二稿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符合再生育规定未领取生育证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修改完善。

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分别对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权利和救济途径作了规定。

女性产假期间男方可享有15天护理假异地居住可休20天

除了产假,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修改二稿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条例规定:"……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统计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避孕药具市场;

(五)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负

责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女婴、残疾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学、接受职业教育的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卫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出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暂住人口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村(居)民计划生育公约,与无固定

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第二十三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建设发展,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生育证的,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农村居民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生育证后,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一年内,生育证有效。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中的农村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但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四)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事先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第三十一条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

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费不足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育保健和技术服务工作,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绝育或者其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三条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

(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五)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避孕药具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

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组织应当做好育龄群众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工作,提供相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帮助育龄夫妻自觉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处理。

第四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中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其中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妇女孕期、产前免费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育龄夫妻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第四十三条计划生育科研单位,应当加强节育和优生的科学研究,推广节育和优生新技术。

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应当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

孕胎儿性别。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引产登记、生育实名登记及婴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四千元的奖励,所需费用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条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十一条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

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第五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贴。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的护理假。

第五十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推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第五十五条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分别按照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送养、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未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孕情检查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孕情检查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符合再生育规定,未申领生育证怀孕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补领生育证;拒不补领生育证生育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或者获得的相关待遇和荣誉,追回已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支付奖励金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金额二倍的标准,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奖励金。

第六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优惠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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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经济增长方式探究

云南经济增长方式探究 本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必须把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十一五”时期的战略重点,努力取得突破性进展,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这是“十一五”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云南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不同的经济增长方式对应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对应于较为落后的经济发展阶段,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对应于较为发达的经济发展阶段。当一个经济体较为落后时,它的经济增长只能依赖于资源、土地、劳动、资本的投入,因为这时候它没有实力进行大规模的科研投入以实现科技创新。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单靠资源、土地、劳动、资本的投入已远远满足不了增长的需要和发展的要求,因为这些要素投入的边际效率在不断下降。这时候就必须靠技术的进步、靠制度的完善、靠要素配置效率的提高、靠要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去推动经济发展。从全国来看:尽管我国早在“九五”计划中就明确提出要使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表现出比较粗放的特征。我国重要资源的产出效率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年,我国约占世界的’,但资源消耗占世界的比重:石油为,-’、原煤为.%、钢铁为,、氧化铝为、水泥为’。我国用水总量与美国相当,但仅为美国的%/&;消耗每吨标准煤实现的,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从云南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推进,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云南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体表现在:科技教育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增强,能源和电力的消耗强度有所下降,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量降低。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省经济仍然呈现出明显的粗放型增长特征:传统产业比重较大,单位资源的产出效率较低,单位产出的能耗较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推动。尤其是随着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和对资源的过多依赖,各种资源将难以为继。从

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数和总藏量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数和总藏量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数和总藏量的现状及发展 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数和总藏量数据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 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数和总藏量数据研究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 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数和总藏量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公共图书馆总藏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数和总藏量现状 (1) 第二节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占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同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指标分析 (7) 一、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1、联合国将每年的()定为“世界水日”。 A.3月22日 B.3月21日 C.4月22日 D.4月21日 2、2016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主题分别是:()。 A.水与就业、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B.水与能源、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 C.水与可持续发展、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 D.水合作、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我国《水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 A.地表水和地下水 B.淡水和海水 C.地表水和土壤水 D.江河水和地下水 4、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水资源丰歉程度的指标是()。 A.多年平均降水量 B.多年平均径流总量 C.年降水量和蒸发量之比 D.多年平均蒸发量 5、水的主要用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 A.灌溉用水 B.生态用水 C.采矿用水 D.航运用水 6、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形势十分严峻,()、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 A.江河水患频繁 B.水资源短缺 C.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D.水利设施薄弱 7、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A.综合治理 B.涵养水源 C.加大投入 D.退耕还林 8、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 A.节水型社会 B.节水型城市 C.环境友好型社会 D.环境友好型城市 9、节水工作要实现“三个结合”,即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与效益引导相结合。 A.限制节水 B.自愿节水 C.奖励节水 D.强制节水 10、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指标中()是约束性指标。 A单位GDP用水量B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C.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D.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 11、以下是我国的一些绿色标志图形,请问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是()。 A. B. C. D. 12、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A.强迫 B.指定 C.推荐 D.要求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陕西省图书馆调研报告

陕西省图书馆调研报告 不得不说图书馆建筑是我来陕西之后第一个记住的公共建筑,当时在大巴车上的惊鸿一瞥之后,开学完一礼拜我就来过了。陕西省图书馆位于西安市南郊,在城市主干道长安路和南二环路交汇的立交桥西北部。是陕西省文化体育科技中心建筑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馆占地2.03公顷,总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设计藏书能力500万册,设各类阅览座位2500个。主楼11层,裙楼5层,地下1层,整个建筑采用了先进的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系统、电子阅览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等。新馆采用现代、高效、灵活、实用、经济的设计,平面呈变形的"工"字形。既考虑了自然采光与通风,又符合现代化图书馆相对集中的要求,采用了全楼中央空调设计。为适应现代图书馆的发展趋势,各层均按统一层高、统一荷载、统一柱网设计,为图书馆持续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灵活性。在空间构成上,馆前有宽阔的半圆形广场,围廊内有前庭,室内有四层通高的中庭,阅览室之间有宁静的内院,通过多功能厅两侧的通道可到达与美术馆共用的文化广场。这种空间构成丰富了图书馆的室内外环境,为城市提供了公共休闲空间,为读者提供了具有文化品位并富有浪漫色彩的活动场所。在建筑艺术处理上,突出了现代典雅与历史文化相结合的建筑风格。在高层书库塔楼顶部和四个塔式楼梯间顶部均作向上起翘的檐顶,感。同时,弧形檐顶敞向天空的形象也象征着吸纳人类智慧的渴求,与古代承露盘有异曲同工之妙。为了反映陕西作为中国图书馆事业发祥地的历史感,门廊柱顶上采用了从汉代石造柱头构件抽象而成的装饰,立面上采用了陕西省图书馆初创时期的藏书楼――"亮宝楼"具有的券形窗。陕西省图书馆新馆是一座具有陕西地方特色的开放式、多功能、研究型、现代化公共文献信息中心,拥有二十多个外借、阅览室,除古籍等少数特殊文献外,采用大范围开架借阅,大通间分区阅览这一先进的服务模式。 西大街馆区为陕西省图书馆旧址,2001年陕西省图书馆迁址南郊新馆,现西大街馆区面临扩建改造,改造后的西大街馆区将逐步开放综合阅览室、少儿阅览室、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并为读者提供借阅办证、文献检索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特色服务。 新馆负一层:过期报刊阅览室、兰台读者餐厅、教育培训部 一层:总服务台、存包处、读者服务中心、现期报刊借阅区、图书借阅1区(提供馆藏1990年后出版中文中文社会科学图书(I.J类)借阅)、视障阅览室(提供馆藏各类盲文图书和视听资料) 二层:图书借阅2区(提供馆藏1990年后出版中文社会科学图书(A.C.D.E.F类)借阅)、图书借阅3区(提供馆藏1990年后出版中文社会科学图书(B.K类)借阅)、图书借阅4区(提供馆藏1990年后出版中文社会科学图书(G.H类)以及少儿图书借阅) 三层:图书借阅5区(提供馆藏1990年后出版中文自然科学图(N.O.P.Q.R.S.T.U.V.X.Z 类)借阅)、图书借阅6区(提供馆藏1976-1989年出版中文图书借阅)、外文图书借阅区、德国信息与德语自学中心、电子阅览室 四层:古籍、近代文献阅览室(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地方文献阅览区(陕西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港澳台中文出版物、艺术设计资料阅览区、文献检索、工具书阅览区(参考咨询部 五层:中文图书保存本阅览室、陕西出版物展示阅览室

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四) 更新:2018-12-19 21:57:53 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的途径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的途径 摘要:近几年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周期以来,宏观经济总体处于一种平稳快速的发展态势,但一直以来经济的高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比较突出地显现出来,使得经济的发展面临资源环境方面越来越大的约束。这种情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由于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经济实力迅速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存在一个突出的弱点,那就是经济效益不高,我国经济长期处于粗放经营的速度型增长方式之下。这种粗放经营的增长方式,同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实质就是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有效运行,达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需要的目的。经济增长的方式由不可持续性向可持续性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出口拉动向内需拉动转变;由结构失衡型向结构均衡型转变;由高碳经济型向低碳经济型转变;由投资拉动型向技术进步型转变;由技术引进型向自主创新型转变;由忽略环境型向环境友好型转变。转变增长方式需要采取综合措施,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体制改革,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将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坚持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之路,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投资消费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任务尤为艰巨。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转变经济发展观念。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前提。 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和经济增长方式。要摈弃片面追求GDP 增长而不考虑资源投入和环境成本、只重视物质财富积累而忽视人的全面发展、只考虑当代人需要不顾及后代人利益的发展观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努力实现速度、结构、效益相协调,投资、消费、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 2.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保障。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以经济体制的转变为前提。我国过去长期存在粗放型增长状态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改变增长方式首先要改革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具有优化生产要素组合与配置、协调供需关系的功能,促进竞争、优胜劣汰,促进企业改进管理、提高技术、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因此市场经济一般来说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所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条件。 3.优化经济结构。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途径。 3.1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目前,我国需求结构中投资率偏高、消费率较低。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衡,导致国内市场规模受限,生产能力相对过剩。消费的持续下降,还对扩大内需造成严重制约,使得经济增长对出口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无论是着眼于改善民生,还是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收支平衡,都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鼓励合理消费,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局面,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陕西省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陕西省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序言 本报告剖析陕西省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重要指标即公共图书馆 机构数量,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公共图书馆总藏量,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量,公共图书馆有效借书证数量,公共图书馆总流通人次,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人次等,把握陕西省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陕西省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解读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 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陕西省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陕西省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陕西省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现状 (1) 第二节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占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同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指标分析 (7) 一、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陕西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陕西省-【河湖管理】

(5)泾河流域综合规划获省政府批复。 (6)《陕西省水利风景区“十三五”发展规划》通过专家组评审。 3.投资计划完成水利建设投资278.4亿元,为年度目标任务的101.2%,较2016年增长8.5%。中央投资计划总体完成率达90.3%,顺利实现国家考核目标。中小河流项目列入全国2013—2015年规划的251个项目,232个全面完工,完工率为92.4%。(刘芳)【水政建设】 1.依法行政 (1)深化“放管服”改革,先后5次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向省自贸区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行政审批事项。 (2)创新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陕西水利史上首次邀请公民走进省政府在厅机关开展主题活动。 (3)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全年受理许可申请22项,办结22项。 (4)全面启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关文件,开发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摇号 系统。 2.水利立法 (1)按照国家费改税政策要求,修改完善《陕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报送了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草案)》;总结分析《陕西省地下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指出执行中存在的 问题责成完善。 (2)围绕“放管服”、行政审批、生态文明建设等改革,对涉水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 行了全面清理并提出修改意见。 (3)配合陕西省人大农工委,对《陕西省水文条例》和《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条例(草案)》进行修 订调研。 (4)组织审核《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全年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5件规范性文件 3.水政执法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对 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作出规定。 (2)以河长制为契机,全面开展河库专项执法检查,全省累计出动巡查人员19.12万次、12762车 次、巡查河道长度106433k m,取缔违法砂石场142个,清理砂石料2176万m3,扣押设备73台(套),对21起违法占用河道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对56起违规向河道弃渣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3)高规格开展水土保持“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引良带队检查了汉中、西安、延安市三市7县17个水保项目。经统计,全年水政执法现场解决涉水案件3964个,收缴违规网具1410副、地笼373个,立案查处344起违法案件。(刘芳) 【水资源管理】持续认真贯彻中央治水兴水新理念,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加强江河库渠水系联通联控联调扩面增效系统工程建设。印发《江河库渠水系联通联控联调扩面 增效方案》,分别向秦岭北麓、渭北、陕南、陕北延伸扩面增效,有效提升了水库群防洪调蓄功能,汛末13座大型水库蓄水40.67亿m3,较2016年同期增加12.9亿m3,渭河生态基流持续稳定在5m3/s以上,保障率达92%,榆林红碱淖持续由内蒙古跨省(自治区)补水,西安皂河联通潏河调水有了活水源,韩城“百里水网”打造金三角生态城,调整完善291个水功能区不质监测站网实现全覆盖,地下水超采区共压采水量4540.5万m3。 (2)建立了陕西省“十三五”时期水资源“三条红线、九项指标”控制体系,相比国家指标增加了地 下水开采总量、地下水位和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项内容。 (3)制定出台陕西省《关于持续推进节水护水创新的意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民 节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以“把控水量、保护水质、提升水效”为核心,提升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全省创建节水型校园、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83个,11个县(区)实现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 (4)强化保护改善水资源,联合省环保厅印发 《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完成812个入河排入口基本信息核 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水利科技创新稳步推进,下达42个省级水利科技项目补助资金1181万元,完成5个省级水利 科技项目、1个水利部公益项目,向省科技厅申报奖项3项。完成第24届杨凌农高会水利参展工作,荣获优秀展示奖、优秀组织奖及两个“后稷特别奖”。 (刘芳) 【河湖管理】出台《陕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建立河长制制度,组建河长制工作机构,省、 市、县3级河长办全面设立。省级由8位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8条流域性河道、1个省管湖泊的省级河长,市县分级分段河长到位,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担任本级总河长,全省共设立市级河长117名,县级河长1142名、乡(镇、街道办)级河长4068名,13000名村级巡河员。省委书记、省长胡和平等八位省级河长先后对负责的河湖管理与保护情况进行 2 7 3地方水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陕西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服务规则

陕西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服务规则 1、馆际互借成员馆 陕西省所有普通高校图书馆以及自愿参与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服务的全省军队院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 2、服务对象 馆际互借服务成员馆所在单位的读者。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享用此项服务的读者范围,建议有条件的图书馆向所有读者开放此服务。 3、资源共享范围 ①中文普通图书的外借。鼓励各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各自外借文献的品种。 ②阅览服务,原则上凡向本校读者提供服务的阅览室均向持通用借书证的成员馆读者开放。凡涉密文献,请遵守文献提供馆的有关规定。 ③电子资源检索和浏览。 4、借阅期限及借阅数量 通用借书证的借期为30天,图书借期不超过30天。所有图书归还后方可归还通用借书证。如遇特殊情况,外借图书不论到期与否,各图书馆有权随时索回。 每位读者在一个借阅周期内(通用借书证的借期内)最大借书量不超过3册。 6、相关费用 读者在使用馆际互借服务时,如存在超期、丢失、污损等情况,按文献提供馆的相关规定赔偿。 利用通用借书证到成员馆查阅电子资源,应按该馆规定缴纳上机费用。 7、馆际互借手续 馆际互借手续力求简洁、明了、易操作,以便最大限度地方便读者使用。具体步骤如图所示:

读者凭本人有效证件(本校借书证)到本校图书馆馆际互借员处借出通用借书证,无需抵押本人证件、无需缴纳押金;再凭本人有效证件和通用借书证到文献提供馆相关部门借书或查阅资源。 馆际互借员将读者信息、书目信息以及互借记录输入(或导入)到管理系统中。 正常上班时间(不包括中班、晚班、节假日等)办理馆际互借手续。 8、服务约定 各成员馆根据需求向陕西高校图工委申领通用借书证。通用借书证通过审验后,则表示成员馆自愿遵守上述服务规则开展资源共享服务。不再另行签署协议。 陕西高校图工委 2009年12月8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修正版)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

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

经济增长方式

经济增长方式 ●经济增长方式及其转换 1、经济增长方式的内涵及类型 经济增长方式是与经济增长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增长本身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过程,经济增长方式则体现了人们对这一增长过程的总体特征的看法和评价。当经济增长只有一种方法或途径时,就不会产生经济增长方式这样的概念,正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增长呈现出了多样性的特征,才有了经济增长方式这样的概念。 经济增长方式所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增长是如何实现的,即经济增长是通过什么方法和途径实现的,这种增长有哪些特征。由于经济增长的过程表现为各种生产要素、各种资源的组合和配置过程,因此,经济增长方式是指资源的总体配置方式,即决定经济增长的各种要素的组合方式及各种要素组合起来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 由于要素的组合方式不同,以及不同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不同,经济增长呈现出了不同的特征,从而有了不同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增长方式一般分为粗放型经济增长和集约型经济增长两种类型。 2、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阶段 粗放型增长是指主要依靠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投入来增加产品数量、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集约型增长是指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来增加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 3、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容和途径 (1)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两个重要转变,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两个转变是紧密相关的。转换经济增长方式首先要转变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优化生产要素组合与配置、协调供需关系的功能,能促进竞争、优胜劣汰,能促进企业改进管理、提高技术、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换的基本前提。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的基础在企业。我国国有企业多数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不能不带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这是我国国有企业长期活力不足、效益不高的主要原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通过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企业财产组织制度,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转。 (3)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整合优化经济结构,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试行) 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渭河、沣河和新河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源头控制、科学治理”为原则,保障水环境安全和健康为目标,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以持续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水环境、水生态、水陆生态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我区水更清。 工作目标 - 1 -

现状年:2015年,所有现状数据以2015年统计数据为准。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主要指标: ——控制指标 到2020年,渭河流域西咸段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稳步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 ——流域指标 到2020年,渭河干流断面保持Ⅳ类水体功能区要求,主要支流沣河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新河水质达到省考目标。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 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环保部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组织编制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相关专项方案。(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重污染“10+3”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经济增长方式的原则及措施.pdf

本文作者:傅茂淑工作单位:农九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增长有粗放型增长和集约型增长两种方式,前者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投入实现经济增长,后者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效率的提高实现增长。而一个地区甚至大到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增长方式,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的。九师是一个农牧自然资源单一,矿产资源相对匮乏的师,依靠生产要素投入获取经济长期增长困难很多,经过近40年的建设,特别是“十五”时期的发展,九师经济总量和规模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扩增,在此基础上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才能保持九师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农九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思路 坚持“农业稳师、牧业强师、工业立师、商业活师、科教兴师”的发展战略,以“做强农业、做大工业、做活三产”为主线,以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转变九师经济增长方式。不仅着眼于规模和总量,更强调质量和效率;不仅着眼于已达到的水平,更强调潜力和后劲,建设“经济型、效益型、环保型”产业,面向疆内和疆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内进行资源配置和经济扩张,提高参与疆内和全国分工协作及竞争的能力,确保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二、农九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应遵循的原则 (一)发挥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必须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条件、有效益,就要努力加快发展。(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厉行节约,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三)坚持师、团协调发展必须坚持师、团协调发展。把解决“农业、农场、农工”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推进新型团场、新型连队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四)深化改革开放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在扩大开放条件下促进发展的能力。 三、农九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具体举措 (一)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推进新型团场建设的着力点1.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装备水平,增加有机肥投放,提高耕地产出率。贯彻落实好兵团“1+3”文件和若干政策补充意见,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引导职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以“转包、股份、租赁”等形式,推动土地的使用权合理流转,逐步减少一产承包职工的人数,促进土地、资本等要素集聚,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2.根据区域比较优势,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形成四大产业区。即沿山一带(164团、166团、167团、168团)的小麦种植区;水土条件相对较好(163团、164团、167团、168团、团结农场)的甜菜种植区;土壤条件较好(161团、163团、、165团、167团、团结农场)的打瓜种植区;光热条件相对较好(163团、169团、团结农场)的加工番茄种植区。继续扩大土豆、北方保护地蔬菜园艺业等优势特色农产品种植规模,加快“六大基地”的建设步伐,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相对集中连片的优势产业带,以“块状经济”促进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发展。3.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大农业“十大主体技术”和“六项农业精准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力度,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监控、良种繁育、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测体系,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以转变增长方式为途径,始终把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加大特色农产品的保护力度,积极申报特色农产品品牌并建立原产地保护制度,培育特色农产品营销体系。(二)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积极发展生态畜牧业围绕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工程建设、生态养殖小区建设、适度规模养殖场的圈舍改造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等。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职工成立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快畜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实用技术,加强畜牧科技培训,实施好科技入户工程,不断提高畜产品的科技含量。积极发展生态畜牧业,提升产业可持续能力。1.继续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进一步扩大人工草场种植面积,为草地畜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资源保障。2.推行“冷季舍饲,暖季放牧”的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3.切实改变单纯追求牲畜数量增长的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以德系美利奴细毛羊为主加快品种改良步伐,扩大肉牛、奶牛的养殖规模,在提高牲畜质量和科学化养殖上下功夫,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路子。4.加快10万只优质牛羊育肥基地建设,在大力发展家庭牧场的同时积极培育500个育肥大户,逐步形成养殖户—养殖小区—养殖基地(培育发展畜牧养殖专业户和专业连)相连的产业发展格局,使现有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经营向规模化养殖、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饲养方面转变。5.以161团、165团、170团为重点建好优质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强化外引内联,不断引进优良品种、资金、技术。6.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加快建设疫病防治、质量标准和畜产品市场体系。通过“十一五”期间的努力,使人工饲草料基地发展到50万亩,牲畜最高饲养量达到100万(头)只,畜牧业对第一产业的贡献率达到54%,畜牧业发展成为九师农业经济的支柱。(三)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团场二、三产业农产品加工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方向,是实现农业增效、职工增收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工不仅能拉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带动职工和基地生产,而且能广开职工转岗转业渠道。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出了从2007年起将兵团工业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以2005年为基数,超基数增长部分全额返还兵团的重大决定,这必将对兵团发展工业产生重大的激励作用。虽然要避免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格局,但团场仍要把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结合起来,吸引社会资金和龙头企业到基础条件较好、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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