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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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第五条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取:

(一)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

(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委托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是指上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结算参与人应当与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签署协议,就保证金交纳、管理以及违约处置等事宜作出约定。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的保证金占用情况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出现保证金余额不足情形的,应当要求及时予以补足。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对结算准备金最低标准、开仓保证金计算标准、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一)期权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

(二)期权市场风险出现明显变化;

(三)期权市场总体情况出现明显变化;

(四)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

(五)上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结算参与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结算风险的,中国结算可以限制其保证金划出。

第二节保证金标准

第十一条中国结算每个交易日日终向上交所提供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数据,并在盘中实时提供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出入数据,上交所据此计算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

上交所根据结算参与人当日盘中有效申报的具体类型和成交情况,分别实时增加或者扣减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当日进行的备兑开仓收取的权利金不计入结算参与人当日保证金日间余额),并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和买入开仓申报进行核查。

上交所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保证金日间余额,仅用于进行结算参与人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申报的核查,不作为当日收盘后的资金清算依据。

第十二条结算参与人进行卖出开仓的,上交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仓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其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结算参与人进行买入开仓时,其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

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十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客户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卖出开仓委托时,应当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客户保证金余额小于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开仓委托。

期权经营机构还应当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合约持仓数量等情况,对客户的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委托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保证金、持仓数量不足的委托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 Max(21%×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本办法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第十五条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十六条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达到中国结算的要求。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交纳。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小于零,或者开盘时结算准备金大于零但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不得进行买入开仓、卖出开仓。

第十七条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交所公布的合约结算价格计算并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交纳的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格计算方式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21%×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9%×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十九条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二十条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维持保证金和开仓保证金,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节备兑开仓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的,应当通过备兑锁定指令提交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备兑备用证券。上交所收到该指令后,对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日间锁定。

对前款规定的认购期权备兑开仓,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通过与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对合约标的进

行交割锁定,不再向进行备兑开仓的投资者对应的结算参与人收取维持保证金。

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中国结算可以按照不足部分对应的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结算参与人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11:30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对该备兑开仓期权合约自行平仓。

第二十二条备兑证券除权、除息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交所调整后的合约单位对相应备兑证券进行交割锁定。

对备兑证券锁定不足部分,中国结算可以冻结相应保证金;冻结后仍不足的,可以冻结、扣划除权、除息合约标的现货市场应收红利等权益,用于完成结算参与人相应的期权结算义务。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应于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

第四节组合策略

第二十四条以持有的相关合约(以下简称“成分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调整组合策略的类型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事宜由上交所、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公布的组合策略类型,将若干成分合约组合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组合策略持仓。

上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生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不足,或者构建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所提构建组合策略申报无效。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可以对其持有的组合策略持仓提出解除组合策略指令。

上交所对解除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减少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对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解除锁定,实时扣减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或者解除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上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在解除组合策略之前不得平仓。

除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持仓数量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数量进行单边平仓。

第二十八条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允许单边平仓的组合策略类型,并向市场公布。

投资者可对前款规定的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持仓提出单边买入平仓指令。上交所对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条件的组合策略持仓进行锁定。单边买入平仓申报成交后,上交所实时减少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对未平仓的成分合约持仓解除锁定,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第二十九条经上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

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持仓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解除锁定后的相应成分合约持仓参加每日日终的自动对冲,并按照对冲后的持仓情况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

第三十条当日买入或者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当日可用于构建组合策略持仓。

当日解除组合策略后解除锁定的成分合约持仓,当日可进行买入平仓或者卖出平仓。

当日买入开仓或者卖出开仓后形成的持仓被用于构建组合策略后,相应的买入开仓或者卖出开仓交易被上交所采取取消交易措施的,相应的组合策略自动解除。

第五节证券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同时开展期权自营与经纪业务的,应当分别开立自营证券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

自营证券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分别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期权自营及经纪业务中以证券形式向中国结算提交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证券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的证券保证金,应当统一存放在结算参与人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中,作为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和担保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按照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相应保证金额度后,与其资金保证金额度合并计算。

客户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证券保证金,按照期权经营机构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相应保证金额度后,与其资金保证金额度合并计算。

第三十四条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决定并向市场公布下列证券保证金事项:

(一)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种类、范围;

(二)证券保证金的折算率;

(三)单一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单只证券占该证券流通数量的比例;

(四)所有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单只证券占该证券流通数量的比例;

(五)结算参与人维持保证金中资金保证金的最低比例;

(六)证券保证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在符合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前款所列事项在期权经纪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证券保证金,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提出证券保证金转入指令,将其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证券提交为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可以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提出证券保证金转出指令,申请将其提交的证券保证金转入其证券账户。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转出证券保证金的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客户不符合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转出条件的,应当拒绝其委托。

第三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按照客户指令提交证券保证金转出申报,上交所对该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可用额度进行校验。

第三十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证券保证金事项:

(一)可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种类、范围及折算率;

(二)可提交为保证金的单一证券的最高限额;

(三)资金保证金的最低维持比例;

(四)证券保证金的转入、转出方式及要求;

(五)期权经营机构对证券保证金的处分权利及处置方式;

(六)证券保证金的权益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三十九条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包括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等。

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规定和调整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并向市场公告。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规定或者调整客户的持仓限额,但不得高于上交所向市场公告的相应持仓限额。

第四十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数量、总持仓数量以及单日买入开仓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或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额度的,不得再进行相应的开仓交易。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投资者的相应持仓限额。

投资者构建组合策略的,仍按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数量计算持仓额度。

第四十二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单独核定其持仓额度。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交易情况等,对其提高持仓限额申请进行核定,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持仓限额。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上交所可以对其采取调整持仓限额、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不得超过下述金额中较高者:

(一)该投资者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10%;

(二)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

前款规定的买入金额上限由期权经营机构计算并予以前端控制。计算结果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取整。

第四十六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每年至少核定一次客户的买入金额上限,客户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提出申请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并调整其买入金额上限。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每日向上交所报备单个客户买入金额上限,并据此对客户买入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

第四十七条合约标的为股票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者超过该股票流通总量的30%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备兑开仓除外)。该比例下降至28%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者超过该交易所交易基金流通总量(以上交所交易系统数据为准)的75%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备兑开仓除外)。该比例下降至70%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第四十八条上交所可以根据合约交易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对各类持仓限额和管理标准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章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报告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

第五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应上交所要求报告持仓情况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15:00前报告。

投资者应当通过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报告。投资者未按要求报告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本所报告该客户持仓情况。上交所可以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五十二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报告持仓情况,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期权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和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量最大的3个合约持仓信息(合约编码、持仓量等)、维持保证金、可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信息;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五)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六)持仓意向,包括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准备情况说明;

(七)合约标的及相关市场期货合约持仓信息;

(八)上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三条客户应当配合期权经营机构履行报告义务,向期权经营机构如实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交所可以对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五章强行平仓制度

第五十四条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第五十五条结算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结算实施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

(二)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

第五十六条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经营机构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未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因上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上交所不对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实施强行平仓。

第五十七条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风险时,上交所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并向市场公告。

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结算风险时,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并向市场公告。

第五十八条中国结算实施强行平仓的,由其向上交所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单,委托上交所执行。

第五十九条上交所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实施强行平仓,同时因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接受中国结算委托实施强行平仓的,先对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实施强行平仓,再对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实施强行平仓。

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存在的,先对第(二)项情形实施强行平仓,再对第(一)情形实施强行平仓。

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实施强行平仓,同时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的,先对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实施强行平仓。

第六十条因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由中国结算实施的强行平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发送强行平仓通知。结算参与人出现结算准备金小于零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在日终通知信息文件中向有关结算参与人发送平仓通知,相关文件发送后即视为已送达结算参与人,由中国结算特别送达的除外。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

(二)自行平仓。相关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中国结算发送平仓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上午11:30前,按要求对保证金或者备兑备用证券未予补足部分进行平仓,直至符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三)强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补足保证金、备兑备用证券或者完成自行平仓的,不足部分由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强行平仓通知单,于当日13:00起实施强行平仓。

(四)发送平仓结果通知。中国结算于强行平仓实施日日终以书面方式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相关强行平仓结果通知。

第六十一条因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情形实施的强行平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待平仓的合约及合约账户:

(一)结算参与人自营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取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再根据结算参与人自营合约账户内该合约义务仓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账户。

(二)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按照前项相同原则选取待平仓合约,再按照该结算参与人客户合约账户内该合约义务仓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账户。

(三)对按照本条第(一)、(二)项选定的待平仓合约账户内的义务仓持仓实施强行平仓后,保证金仍不足的,如结算参与人自营或者客户合约账户内持有组合策略的,分别按照自营或者客户合约账户内组合策略持仓中占用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待平仓组合策略,并对待平仓组合策略中的成分合约实施强行平仓。如占用保证金数额相同的,对各组合策略成分合约的义务仓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的组合策略。

(四)需要对多个结算参与人强行平仓的,按照保证金账户需补足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对该保证金账户对应的合约账户依次实施强行平仓。

第六十二条因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情形实施的强行平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待平仓的合约及合约账户:按照备兑证券不足的同一合约标的的认购期权的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优先选取该合约品种中认购期权持仓量最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并按照持有该合约备兑开仓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待平仓账户。

第六十三条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时,如所选待平仓合约处于涨停状态,则依次选取其后顺位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

第六十四条因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已提交的自行平仓申报尚未成交导致合约账户内可用于强行平仓的持仓数量不足的,其未成交平仓申报按照申报价格与合约最新成交价格差额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自动撤销,直至其账户内可用于强行平仓的持仓数量足额。

第六十五条因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上交所决定实施强行平仓的,由其根据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持仓超限的情况,确定强行平仓的待平仓合约账户、待平仓合约以及待平仓数量。

第六十六条因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上交所、中国结算决定实施强行平仓的,由其根据市场风险情况确定强行平仓的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六十八条因期权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涨停价格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全部完成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由上交所实施的,上交所可于次一交易日13:00起对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的待平仓合约及合约账户实施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由中国结算实施的,中国结算可以委托上交所于次一交易日13:00起对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的待平仓合约和合约账户实施强行平仓。

第六十九条强行平仓完成或者终止实施前,相关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应当继续承担

交纳保证金、行权交收等责任。

第七十条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该客户实施强行平仓:

(一)保证金低于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标准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

(二)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

(三)持仓数量超过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持仓限额,但因上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客户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

(四)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对其客户实施强行平仓的原则和实施程序,由其在期权经纪合同中作出约定,结算参与人还应当与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在委托结算协议中就强行平仓事宜作出约定。

期权经营机构对其客户实施强行平仓的结果应当符合上交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和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并及时通知客户。

期权经营机构还应当对强行平仓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第七十二条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和费用,由结算参与人先行承担,结算参与人有权向有过错的投资者、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追偿。

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实施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和费用由被执行强行平仓的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实施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和费用,由有过错的投资者承担,期权经纪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取消交易制度

第七十三条期权交易实行取消交易制度。

第七十四条期权交易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尚未进入清算程序的,上交所可以决定取消相关期权合约或者合约品种当日已经成交的交易:

(一)期权合约在存续期间,合约类型、合约单位、行权价格等合约条款发生错误;

(二)加挂的期权合约数量、到期日或者行权价格等出现错误,不符合期权合约加挂相关规则;

(三)期权合约到期后未及时摘牌,仍进行交易;

(四)合约标的除权、除息错误导致合约标的交易价格出现重大误差;

(五)合约标的当日全部或者部分交易被上交所采取取消交易措施;

(六)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该交易所交易基金出现申赎清单错误,导致其在当日连续竞价交易时段的交易价格波幅与其对应指数波幅之差按时间加权平均后的绝对值超过2%;

(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因基金管理人出现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申赎清单错误除外),导致该基金持有的各成分股权重与其对应指数相应成分股权重之差的绝对值合计超过35%;

(八)因上交所交易系统发生重大故障、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期权交易未能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成交或在规定的交易时段以外进行交易,或者出现其他重大异常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因合约标的市场或者期权市场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重大差错,导致期权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此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将对期权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上交所可以决定取消相关期权合约或者合约品种的交易。

第七十五条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由上交所向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提出拟取消交易的建议,并向市场公告。

第七十六条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收到拟取消交易的建议后,以现场会议、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

召开审核会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形成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的审核意见。

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上交所根据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公告。

第七十八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取消交易决定的,相关交易自始无效;作出不予取消交易决定的,相关交易于成交时生效,交易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结算义务。

因取消交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或者协商承担。

第七章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七十九条期权结算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按照中国结算规定以自有资金交纳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八十条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参与期权结算业务必须交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

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根据结算参与人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

第八十一条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交纳。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1000万元,不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500万元。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开展期权交易前,将基础结算担保金存入其在中国结算开立的结算担保金账户内。

第八十二条中国结算按照每季度首个交易日确定的本季度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基数计算各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结算参与人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金额超出其基础结算担保金金额的,超出部分即为该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缴纳的变动结算担保金金额。

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基数×(20%×该结算参与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结算参与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第八十三条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

中国结算可以根据个别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情况,提高其应当交纳的结算担保金金额。

第八十四条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且未在规定时间补足的,中国结算可以使用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结算担保金弥补交收透支;仍有不足的,再按照分摊比例使用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结算担保金。

前款规定的分摊比例,为其他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余额占当前未使用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

第八十五条结算担保金被动用后,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日补足;未及时补足的,中国结算可以从其自营保证金账户扣划。

第八十六条结算担保金动用后,中国结算取得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应追偿权,追偿所得用于返还所动用的其他结算参与人的结算担保金。

第八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八十七条上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以下风险警示措施:

(一)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报告情况;

(二)谈话提醒;

(三)书面风险警示;

(四)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五)其他风险警示措施。

上交所、中国结算对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采取前述风险警示措施的,可以同时对其采取《期权交易规则》、《期权结算规则》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八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其报告情况,并单独或者合并实施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措施:

(一)期权交易出现异常;

(二)期权持仓出现异常;

(三)期权交易资金出现异常;

(四)涉嫌违规、违约;

(五)涉及期权交易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

(七)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九条结算参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结算可以要求其报告情况,并实施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措施:

(一)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的保证金占用比例达到较高比例;

(二)资金出现异常;

(三)涉嫌违规、违约;

(四)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

(五)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上交所可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向市场警示风险:

(一)期权合约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二)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

(三)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四)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向市场警示风险时,可以披露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交易信息以及市场的交易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三条本办法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7d6188185.html,/fg/detail2012399.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

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七条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八条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交[96]字第009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6.03.29 【实施日期】199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内容提要 ―――――――――――――――――――――――――――证券结算系统堪称当今世界证券金融市场的“心脏”,这一系统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前瞻性,不但决定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状况和发展潜力,而且影响到支付系统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以1990年底两个交易所成立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在十年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和证券投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结算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功能、调整结构、变革制度的迫切需求。 为提高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安全性、高效性和前瞻性,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结算体制的借鉴和中国证券市场结算系统变迁历程的研究,并以国际结算界对最佳模式的衡量指标为原则,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结算的最佳模式,即:证券存管采取CSD模式、数据交换采用STP模式、银货对付的交付方式、容错、容灾的备份系统。 为构建中国最佳证券结算模式,必须从基础条件、法律保障、技术手段、制度环境等外部环境方面提供支撑,并采取有关配套措施。此外,为适应证券投资全球化迅速发展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急剧扩张的趋势,还必须充分考虑证券结算系统的兼容能力,探讨实施跨国结算和衍生品结算的有关措施。 本课题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迅雷主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施东晖为课题研究与协调人,课题研究员为伍永刚、陈亮、黄先荣。 371

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及中国证券结算系统的发展 1.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 1.1.1 组织体系 1.证券结算机构的职能和组织体系 证券结算机构所涉及的职能一般包括托管(DepositoryandCustody)、清算(Clearing)和结算(Settelment)三大部分,在日常业务操作的简单意义上讲,托管可仅指实物证券(Certificates)的安全保管(Safekeeping)和簿记式证券(Bookentryform)的帐务记录和管理;清算是指确定交易双方资金和证券交换责任的过程,包括发送和收取结算指示、匹配、确认、校正以及在净额方式下的清分与轧差等结算前的各项准备;而结算是证券与资金在交易双方之间的正式交割过户。由于历史沿袭和自由竞争的原因,不同国家的托管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证券市场中,清算系统和托管结算系统分别以独立机构的形式存在,而在其余大部分证券市场,清算系统和托管系统是合二为一的,即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同时提供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 2. CSD的定义及功能 CSD(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源于国际30人小组提交的《关于证券清算交收体系的报告》,G30认为,每个地区应于1992年或之前设立一所高效和发展完善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其组织及管理应尽量鼓励业内参与者充分利用其服务。CSD作为从事证券存管、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为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减少实物流转,使大量证券交易以簿记方式集中进行交收,从而提高交收效率,降低交收风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CSD的产生有效地解决了由于证券及客户现金分散托管造成证券与现金交收存在时间差(Time Gap)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它使证券市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结算系统,避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相互冲击,它的DVP原则使证券结 37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2014年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使用说明 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编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业务手册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3月发布 2013年8月第一次修订 2014年2月第二次修订) 目录 引言 (3) 第一章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上市公司专区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上市公司公告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临时公告披露 (47) 第四章定期报告披露 (55) 第五章股东大会 (66) 第六章权益分派 (76) 第七章限售股份上市 (79) 第八章配股发行及上市 (82) 第九章公开增发及上市 (85) 第十章证券简称变更 (86) 第十一章权益变动和收购 (88) 第十二章要约收购 (106) 第十三章重大资产重组 (111) 第十四章现金选择权 (125) 第十五章股份回购及股份注销 (132) 第十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 (139) 第十七章公司债券 (164) 第十八章股权激励 (170) 第十九章股权分置改革 (180) 第二十章破产重整 (185) 第二十一章停牌与复牌 (190) 第二十二章风险警示 (198) 第一节实施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98) 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03) 第二十三章股票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206) 第一节暂停上市 (2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 (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 (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 通知 (上证公字〔2010〕6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

修 订 记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 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 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 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7) 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8) 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 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 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 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 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 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 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0) 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2) 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3) 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5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7) 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40)

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2) 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3) 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5) 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7) 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7) 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8) 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2) 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4) 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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