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资料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昕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张沛,男,本公司职员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张沛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领取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张沛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委托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2 年5月3日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昕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田兵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为答辩及证据提交期间,案件编号为:(2012)中江民初字第1395号。

由于证人田兵(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侣俸镇文曲村人,电话####)是三台县西平初级中学重建工程的劳务承包人,对

本案所诉纠纷的事实十分清楚,其证言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可起到关键作用,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证人田兵出庭作证,请人民法院依法准许。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2年5月3日

附:证人田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江永洪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

证据清单

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3日提供

答辩状

答辩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昕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通过公开招标成为三台县西平初中灾后重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着自己特定的管理人员和劳务班子,该情况有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可以证明,被答辩人诉称“毛贵林”为答辩人的施工人员没有依据。

二、答辩人承建三台县西平初中灾后重建工程,劳务施工承包给了田兵(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侣俸镇文曲村人,电话####),本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均由田兵提供,该情况有答辩人项目部与田兵所签的《劳务承包合同》可以证明,承包人田兵还将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三、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所以,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没有支付所谓租赁费用的义务,恳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具答辩状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昕

2012年5月3日

附:1、答辩状副本1份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份3、其它证据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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