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申请

人防工程建设申请

关于*****小区项目建设人防工程的申请

市人防办:

我单位建设的*****小区项目位于***区***路以西,****路以南,****路以东,****以北。规划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已经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通过。根据人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申请结合*****项目建设人防工程,我单位保证该项目人防工程于*****年***月****日前开工建设,逾期不建,我单位愿接受处罚并交纳易地建设费。

**********************公司

******年***月*** 日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 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一些针对“核、生、化”袭击特点的6B级人防工程;适当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的原则,编制人防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的建议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的建议 近些年来,城市化的进程正在迅速加快。面对新的形势,人防工程不仅有助于抵御灾害,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建设的综合质量,也体现了国家对民生建设的重视。因此要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就必须利用自身特点及优势,紧密结合城市建设,不断改善与提高自身在城市中的作用,体现存在的价值,谋求稳定、长远的发展,最终构筑平战兼顾、功能完善、防护能力强大的人防工程体系。 1建设人防工程的现存问题 根据国际战略格局及战争方式的变化,为了打赢高技术、高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国家确立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施行)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11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了各个城市全面建设人防工程的要求,而在此大背景下,城市建设在落实人防工程配套建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些甚至影响到了先进城市建设理念的落实和推广。 1.1人防建设意识淡薄,人防知识缺乏 目前,国内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国人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及物质生活,缺乏可持续发展及统筹全局的战略眼光,忽视环境保护、人文素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居安思危的国家安全理念。在大多数城市建设行为中,人防工程建设被视为负担,并通

过各种手段回避及减少建设任务。普通民众对人防地下室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发现和监督或是发现了不予理睬。相对消防、环保等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意识还未在人民大众中形成。 1.2人防工程建设还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 由于人防工程是根据上诉法规在一般城市建设开发中进行强制性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本身存在一定的被动性,长期的被动性建设则带来了无序的局面,人防工程的布局存在区域性的不均衡,人防工程类型存在严重的不齐全,使得人防工程建设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大大降低了综合防御效能。 1.3相关技术落后、人防设备更新缓慢 自从2000年以来,与人防相关的技术措施,设备材料等鲜有更新换代,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也与相关企业及部门每年在人防建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这导致了人防工程造价高,综合效益低的不利局面,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1.4相关政策不完善 城市建设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理念,从之前的节能、环保,到后来的绿色建设,再到现在的海绵城市,城市建设形态在不断完善提升,但是由于人防相关政策的滞后或者不完善,导致了开发建设者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人防建设成本较低的方式,放弃了较先进理念的设计方案。例如:某大型综合体项目,设置了大面积空中绿化带,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人防部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和面积都在逐年增多,有效提升了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实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也为人防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平台和载体。但是在开展结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县市层面由于结建工作开展相对较晚,还存在着不少不够规范、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正确对待,认真加以解决,将影响基层人防事业的发展,影响基层人防部门的形象。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对结建防空地下室有畏难情绪和逃避思想。一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增加的成本会超过缴纳易地建设费。比如,某开发项目本身设计要建地下停车场,但是开发商认为如果把地下停车场按照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标准建设,增加的成本会超过所需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他们会想方设法要求不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再比如,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项目,本身项目资金就难以筹措,从节约资金出发,一般也很少考虑结建人防工程。二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程序繁琐,会影响项目建设周期,从而增加财务成本。主要是建设单位相关

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等程序,又怕麻烦,不愿意到人防部门来咨询了解。三是担心不熟悉防空地下室建设施工规范、技术标准,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难以通过验收,影响整个项目竣工使用。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多没有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加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难以真正做到平行检查和旁站监理,导致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种种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工程的验收。四是担心防空地下室建成后会产生各种权属纠纷。结建防空地下室在产权归属方面,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五是担心防空地下室使用效率不高。防空地下室相对普通地下车库,由于防护抗力和密闭要求,增加了不少设施设备和设备用房,导致地下室空间不规整,不仅会减少平时使用面积,而且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2、基层人防主管部门本身工作人员就少,特别是专业人员更缺乏,导致业务不精、政策把握不准。人防结建工作涉及的知识既广泛又专业,而基层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不是专业出身,要想全面准确掌握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有很大难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更难以准确把握。例如,涉及基础埋深、地质结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题,非专业人员即使到现场查看,有时也难以发现问题。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问题分析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8-05-22T10:55:25.4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4期作者:谭金超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进程越来越快,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推动了城市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 身份证号码:23270019820316xxxx 哈尔滨市平战人防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进程越来越快,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推动了城市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人防工程建设主要能够体现我国的军事实力,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只有二者结合起来,统一协调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国力的综合提升,进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经济建设共同发展,这是一项比较长期的工作,在结合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问题,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落实好政策,加强一些改进措施。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相互结合 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都有了跟大程度的提高。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这主要和人们的基本需求有关,也与时代的发展有关。在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人防工程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而它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改善民生,在自然灾害的问题出具有重要意义,最重要的是在我国国防建设的方面同样具有极大的作用,对于城市建设的质量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这项工程建设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人员不能忽视,应该找到解决的办法,谋求更为长远的发展。 1 人防工程与城市结合中的问题 1.1 人防建设意识淡薄 目前,国内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国人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及物质生活,缺乏可持续发展及统筹全局的战略眼光,忽视环境保护、人文素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居安思危的国家安全理念。在大多数城市建设行为中,人防工程建设被视为负担,并通过各种手段回避及减少建设任务。普通民众对人防地下室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发现和监督或是发现了不予理睬。相对消防、环保等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意识还未在人民大众中形成。 1.2 人防工程建设还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 由于人防工程是根据上诉法规在一般城市建设开发中进行强制性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本身存在一定的被动性,长期的被动性建设则带来了无序的局面,人防工程的布局存在区域性的不均衡,人防工程类型存在严重的不齐全,使得人防工程建设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大大降低了综合防御效能。 1.3 相关技术落后 人防相关的技术措施,设备材料等鲜有更新换代,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也与相关企业及部门每年在人防建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这导致了人防工程造价高,综合效益低的不利局面,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1.4 相关政策不完善 城市建设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理念,从之前的节能、环保,到后来的绿色建设,再到现在的海绵城市,城市建设形态在不断完善提升,但是由于人防相关政策的滞后或者不完善,导致了开发建设者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人防建设成本较低的方式,放弃了较先进理念的设计方案。例如:某大型综合体项目,设置了大面积空中绿化带,大面积架空的首层交通枢纽空间,体现了绿色建筑的先进理念,但是由于空中绿化带及首层交通枢纽空间根据相关人防政策规定,需要配建大量的人防建筑面积,使得建设成本及设计难度大幅提高,而面临被取消的局面。从这个层面来讲,人防建设已经阻碍了城市建设质量的提升,也势必影响到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2 完善措施 2.1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防意识 在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结合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以人防工程建设方面的问题为主,因为它是发展的核心基础,所以,有关方面就要对此问题进行高度重视,采取一些措施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加强举措,尤其在宣传教育方面应该加大力度,从而使得人防意识深入人心,这样才能深刻贯彻国家的思想方针政策,有利于人防建设的发展,更好的与城市建设相融合。另外,宣传教育方面,应该加强宣传队伍的建设,在人员的素质上就有基本的要求,这样才能真正的使得民众的人防意识加强,具有国防等基本观念。 2.2 完善人防工程规划体系,促进与城市建设规体系的衔接 要想解决二者融合之间的问题,就要做好人防工程的规划工作,这样才能使得与城市发展建设相互更好更快的结合,这就要通过规划来实现,这是二者之间的纽带。城市防护是有关城市发展经济与人们安全健康生活的一项工作,能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所以,人防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其为基础,在此之上落实城市防护工作,这对于防护效益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人防建设中的规划体系,能够有助于城市内加强其基础建设,做好重要的战略布局,有效的提高城市的防护功能。对于人防工程规划,它应该建立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证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更好、更有序的发展,使二者之间能够更加协调。 2.3 加强人才培养 要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快速结合,解决人防建设中的问题是关键。而关键处还在于人才的培养。人才是任何一个时代都渴求的因素,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稳定的发展,经济的提高,这是基础保障。对于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也是同样如此,只有加大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才能真正落实好具体的工作,进一步更好的完成工作的要求,所以,这就需要引进专业的人才,加大管理和投资力度。 重点针对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人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地区人防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口部处理、防护功能设置、平战结合转换、人防技术和设备、通信警报等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并设立专项研究机构及小组;研制适用于人防工程的新型材料,提高人防工程抗力,重点精确打击及其次生灾害效应的防护;加强提高现有人防工程综合生存能力的研究;加强重点经济目标防护的防护理论和技术研究。 2.4 遵循以人为本的宗旨,提升综合价值 新时代城市建设的核心原则是以人文本,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尽管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由国际环境及国家相关政策决定,但是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09?100号 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特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 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征收范围 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篇一:02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使用证编号:工程编号: 阜阳市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申请书 工程名称: 隶属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公章) 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室制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接受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如有违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依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XX?国人防办字第210、211号文件规定,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三、使用单位须向当地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经核准后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及其副本使用资格。使用单位须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按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四、使用单位全年应接受所辖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部门规定的年检登记手续。凡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用途、中止使用、使用期满、改建装修或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人防工程使用费标准等,均应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全套及时向所辖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应认真贯彻执行人防、防汛、消防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防汛、防火安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平时使用中的防汛、防火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如因使用单位平时使用不当,造成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及内部各类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均由使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六、使用单位终止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撤离时,应处理好善后事宜,清除垃圾和杂物,及时报请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部门检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须做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和备案。 七、因战争、城市规划、基本建设等原因必须停止使用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属地管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许可使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经过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五条【用途法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范围应当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的要求,应当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作用。 第六条【申请人资质】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明确的单位组织。 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属于委托管理单位自用的,由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办理;不属于委

托管理单位自用的,经委托管理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单位人防工程属于管理单位自用的,由管理单位申请办理;不属于管理单位自用的,经管理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七条【办理程序】各区县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 2、《人防工程使用场地确认书》(单位人防工程或委托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 3、申请单位合法证明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4、地上楼座外观、楼牌号、出入口、内部环境、工程编号的彩色照片; 5、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三)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 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 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 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 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 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 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 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索取号:mo40-02-1989-000001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生成日期:1989-1-1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89)济字第86号 ——————————————————————————— 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辖有人防重点城市的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城市规划条例》、《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本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定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应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和济南军区、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属的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城市建设应符合防空和防灾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建设应考虑防空和防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的防护能力。 (一)大城市应控制规模和布局形态,有计划地发展卫星城镇。人口和工业集中的旧城区,应结合改建规划,调整布局,做好疏解工作。人口密度控制在:大城市每平方公里二万人左右,中小城市每平方公里一万人左右。城市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在20--30%左右。 (二)城市布局应具有弹性。在城市分区或组团之间,应设置绿地、水面等防护隔离地带。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道路拓宽时,应有计划地增加绿地、广场,其面积应满足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要求。 (三)街区划分及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既利于平时通行,又利于战时疏散机动。两侧建筑后退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一般应满足建筑物高度的一半再加二至七点五米的要求。 (四)凡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工厂、车间及仓储设施,应建在远离城市的下风下游地区,禁止设立在城区。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 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 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 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空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从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对长期闲置且可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工程隶属单位协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工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了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弹尽粮绝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人防公用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级政府的人防部门,对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工程所需的劳力,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也可组织精干的专业队或招用临时工进行维护管理。八、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工程的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浅谈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融合式发展

浅谈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融合式发展 摘要:目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车道,其中大多是初具规模的新兴城市,这类城市普遍存在着人防工程总量不多,人均占有量偏低,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发展不够平衡的状况,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方面尚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文章结合城市人防工程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式发展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被党的十七大确立为党的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与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在给人们带来现代化成果的同时,自身也越来越不堪重负,人口激增、交通拥挤、建筑密集、绿地缩小等一系列问题,使城市患上“城市综合症”。城市还适不适合人类居住成了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有学者提出城市要发展、要生存只有向地下要空间,有专家预测21世纪将是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因此,人防工程作为城市地下工程的重要构成,在肩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生重任的同时,也将成立提高城市未来承载能力的重要补充,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发展现状 自上世纪60年代,毛主席提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口号以来,人防工程建设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人防工程已由上世纪60、70年代的“矮、窄、小”逐渐发展到现在的“高、大、宽”,无论从规划设计还是建造质量,都实现了长足跨越。特别是进入新世纪,第四、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的召开,为人防工程建设提供了新的广阔空间,人防工程建设进入快速发展轨道,截至2013年底全国利用人防工程已超过1亿平方米,涉及商业、仓储、公共设施、轨道交通等诸多方面,为缓解城市空间压力做出了巨大贡献。就我省而言,新世纪以来,城市发展迅速,对空间的需求进一步扩大,高层建筑大量涌现,地下室普遍得到利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三年大变样”工作的开展,各地在城市中心区建设了大量用于停车、公共活动、生产等用途的单建或“结建”人防工程,为满足城市停车增长需求和其他公共设施需求提供了大量空间,全省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程明显加快,人防工程之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日渐显现。 二、城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实践表明,利用人防工程拓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是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当前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开发建设无序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立项: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部门修建人防工程的请示;2、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3、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证;4、建设项目的平面定位图;5、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测报告;6、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表;7、人防规划部门颁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核定书》。 图纸设计和审查:建设单位持《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要求核定书》,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设计图纸经省人防图纸审查中心审查后,持《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表》及省人防审图中心审查后的施工图纸一套到市人防办审核备案。 联席会议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由市人防办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发改委、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市检察院反渎职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召开联席审核会议对上会项目联席审核。 招投标:单建式人防工程应选择具有人防资质的施工企业;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与市人防办签订《施工单位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承诺书》,人防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质量监督和监理:人防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必须到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式人防工程应选择具有人防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附建式人防工程的监理单位,应与市人防

办签订《监理单位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承诺书》,人防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开工审批:单建式人防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人防办申请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防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否则,工程不予备案,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规定处以罚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易地建设审批 窗口受理: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易地建设申请书;2、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3、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证;4、建设项目的平面定位图;5、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报告;6、需要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提供法律依据;7、易地建设审批表。 市人防办审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由市人防办审查,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条件: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浓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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