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05年第6期(第7卷第6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ofLiaoningAdministrationCollege

No.6,2005

(V01.7.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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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浦纯钰周科

(1江南大学,江苏无锡313000;2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无锡313000)

[摘要]现国有企业改制正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焦点。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对于该企业而言可以增加其竞争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范围广、层次深,对于老百姓的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在改制不断深化的同时,改制中的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暴露出来,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做一些研究探讨。

[关键词]国企改制;政企分开;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05)06—0034—02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行政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是国家控股甚至是国家独资的企业,天生就与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其一出生,就被深深地烙上了行政的烙印。

从1998年起,中央政府机构改革着重要求政府机构与所办企业脱钩,撤并一些主管部门并且规定新建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目前各级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关系中仍然普遍存在着一些妨碍国有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竞争主体Ⅲ。在政企分开的这个前提之下,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做两方面工作:一是将政府作为国有企业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同它作为政府的职能分开;二是在实现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各级行政机构的行为,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

目前而言,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避免出现公共服务空白。在市场经济中,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维持经济活动乃至社会生活正常进行所不可或缺的。另外,保证国有企业的独立自主也是改制过程中值得充分重视的。必须做到政府的行政机构不再干预企业的人事,财务,生产经营等等。政府在对国有经济进礼布局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企业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彻底转变工作方式。过去那些由政府执行的对企业13常经营指导的职能和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业绩评价的职能,应当尽量通过与政府完全脱钩的中介组织如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来执行。其中针对垄断性部门和竞争性部门的不同情况,应该做到:第一对在目前仍然保持垄断经营的非天然垄断行业要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大力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经营;第二对具有天然垄断性质的因而今后还要实行垄断经营的行业则要尽快制定在服务标准和价格等方面实行社会规制的法规,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②;第三对于竞争性部门,主要是完善全国统一的竞争法规体系,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维护竞争秩序,并且通过个行业的自治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第四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和分配国家资源的行为。目前许多政府部门如国土资源,科技,财政,经贸等都拥有一部分分配国家资源的权力。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分配规则不透明,分配过程不公平,降低了资源的使用效率,并且导致大量钱权交易的腐败行为,造成了很坏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在这方面还应当完善

I收稿13期]2005—10—13

[第一作者】浦纯钰(1963一),女,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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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监督,检查及稽核制度,严格执法,保证把整个采购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大力进行反腐败,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民事法律问题,特别普遍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

我国始于90年代初期的国有企业改制已在各地进入高潮。然而由于有些地方改制行为不够规范,改制过程中存在对企业债务未做清理或清理不彻底而遗漏债务,或者漠视债权人利益,擅自转让债务,使得债权人对被改制企业改制前所欠的债务追索,因企业的改制而难于实现自己债权的困境。出现问题后当事人纷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又由于各种形式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实施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做法不一的尴尬局面。下面笔者就几个问题进行探讨:1.债务承担主体的确定

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根据法律和法规以及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客观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继承者。由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信用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在改制实践中,无论是实行企业兼并出售,还是股份制改造,一般都是在对包括债权债务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作价,折股,转股方式实行产权转让的。凡是纳入企业资产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不违反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意愿,更不存在损害该企业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因此,各地政府在有关改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具体操作过程中,~般都明确规定或约定,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企业的债务,是具有法律或法理依据的。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后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

2005年11月

第7卷第6期浦纯钰等: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Ndv.2005

V01.7.No.6

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的,由存续公司或者新设立公司继承原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实践中还有托管经营的形式,托管经营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受行政委派或与亏损企业商定,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在一定时问内代为经营亏损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托管经营和承包经营及租赁经营一样,严格地说只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由于不涉及企业产权的变化,因而托管企业在托管前的债务应当继续由被托管企业承担。

小型国有或集体企业通过协商定价,招标投标等形式,将产权转让给其他法人或其他自然人,由购买者按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合伙形式的私营企业经营的,企业法人实体不再存续;购买者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继承者。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清偿。这是上述原则的例外。至于企业出售后实行兼并或改组成股份制企业的,因企业出售只是改制的一个环节,其法律后果应当与购买或企业兼并或股份制改造相同。

2.改制中债务的处理

~般认为,解决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以下几种方法可以尝试:

首先是贷改投。所谓贷改投就是将贷款改为投资的行为。企业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形成的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转为投资,以增加企业的净资产,减少债务,从而达到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高于30%的要求,以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其次是引资还债。如果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贷款改为投资,那么还可以向境内非法人或者自然人寻求投资,并用投资资金偿还债务,以减少债务比例,提高企业净资产比例,从而达到发行股票的条件。

对以上两种方法,出资人可能得到一定的好处:一是较好的分红;二是通过高于自己投资入股价格的股票发行,获得资本受益;三是以股票上市后的价格作为参照,自己持有的股权具有潜在的升值前景。

再次是债务转移。可以在征得出贷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对企业进行分离,将使用着大量资金的项目分离出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一方面可以减少改建企业的贷款数额,以提高净资产的比例;另一方面新上的项目往往具有潜在的较好活力前景。因此出贷人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最后是脱离债务。这种方法要求变企业整体改建为部分改建。也就是将企业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资产作为投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发行股票。这个以原有企业资产为据,具有三年业绩的新设立的公司是原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而原企业则是新设立公司的母公司,并继续作为债务人,承担原有的债务,而发行股票的公司则脱离了债务。

第二:国有企业改制中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就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改制中对小股东的利益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在公司的兼并中。当兼并是善意时,全体股东都会受益。但如果是在恶意兼并时,受害者中,小股东是首当其冲的。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目前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保护小股东的立法建议有以下两个方面:

1.加强公司管理机构和权力机构的注意义务。赋予股东大会以注意和诚实义务,对大股东转让股份进行适当的限制。当大股东转让股份超过一定比例时,防止其出售股份给公司和小股东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防止收购方对公司的掠夺

性的收购删。并且赋予董事以注意和善良管理义务。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董事而不是股东大会控制公司,董事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董事的诚实义务还要求他们不能厚此薄彼,在公司改制中只注意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唧。

2.对小股东的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规定。首先,应当赋予小股东相应的诉讼权利,这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最重要的。无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当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为他们创设两种诉讼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权利和直接诉讼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权利是指当大股东或者董事侵犯公司利益时,其他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直接诉讼权利是指当公司的大股东或者董事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单个或者某一类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单个或者某一类股东为了自己的权益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势必会引起劳动关系的调整。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而这些利益关系的调整势必会产生大量的劳动纠纷。这里就涉及到企业改制后原有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企业改制后,企业的经营机制或者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原企业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④。《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原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后,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可以说劳动部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与劳动法的精神是相冲突的。

在司法实践中,因劳动合同效力引发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劳动合同应当变更而没有变更,事后引发争议。有的企业在改制后只与在岗职工“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休假,病退,留职的职工却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其次在变更劳动合同中,因用人单位附限制性条件引发劳动争议。有些改制后的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劳动力过剩和自身的优势地位,给劳动者附加一一些限制性条件,比如有些企业实行股份制,要求劳动者必须入股,否则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做法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的规范,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最后是因解除

或者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有的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职工安置费用,让职工将自己在企业的工龄“买断”并解除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对于该不合理的情况,人民法院电不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笔者浅谈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几个典型突出的法律问题,以法律机制的框架分析国有企业的改制行为,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注释

①李石泉.《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和展望》.《财经研

究》,1999年第10期

②陆汉培.《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

③程萍.《浅谈公司购并中目标公司子股东权益的保

护》.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4期

④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⑤《企业改制后更应加强完善劳动合同合同制》.载《劳

动争议处理和研究》,1999年第9期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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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浦纯钰, 周科

作者单位:浦纯钰(江南大学,江苏,无锡,313000), 周科(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无锡,313000)

刊名: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年,卷(期):2005,7(6)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企业改制后更应加强完善劳动合同合同制 1999(09)

2.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 2000

3.程萍浅谈公司购并中目标公司子股东权益的保护 1998(04)

4.陆汉培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

5.李石泉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和展望 1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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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一共约三万九千字。

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与改制中商标无形资产流失严重的现状和对商标资产价值的深刻认识两个方面的阐述,提出目前国企改制中存在着商标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与现行相关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此部分约三千二百字。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国企改制中商标资产的流失现象。立足于商标资产的本质特征,从国企改制中商标资产流失的社会现实出发,从商标资产的流失形态中归纳总结出其流失的五大现象。此部分约三千字。

第三部分从产权制度、监管制度、责任制度、资产评估制度四个方面深刻剖析了国企改制中商标资产流失的法律成因。在产权制度上,一方面国有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企内部还未形成真正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加之产权结构不对应,有关公务人员易在国企改制中由于一己私利以权谋私;另一方面由于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行政干预严重,不可避免在改制中国有商标资产的隐性变相流失。在监管制度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企业外部监督制约不到位,其监管方式并未彻底改变,仍不能作到真正的“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仍摆脱不了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监管体制不完善,对企业改制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滞后。在责任制度方面,权责利不对称和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以致无人对国企改制中商标资产的流失负责。最后,资产评估制度存在缺陷,行业垄断和评估机构管理不严造成国企改制中商标资产的流失。此部分约一万三千字。第四部分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论述了国企改制中商标资产流失的法律措施。其一,是防范国企改制中商标资产流失的微观措施,在这部分提出建立商标资产保值增值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商标专职兼职管理员责任和企业内部管理责任制,完善企业商标资产的评估方法一差割法以及强调国企改制只要涉及到商标权人的变更问题,原商标权人都宜行使其使用许可权,而不是转让权,以便对商标的使用进行全面的监控;其二,是防范国有企业改制中商标资产流失的宏观措施,在这部分提出明确企业商标资产的权属,逐步构建产权交易领域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改革人大代表任免制度,建立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和商标转让可撤销制度以及完善并加强对国有商标资产的刑法保护等法律防范措施。此部分约一万八千字。

本文通过以上四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加大对造成国有商标资产流失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有效遏制国有商标资产流失的势头,旨在保障国有企业改制中商标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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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大幅增长,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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