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盛学军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盛学军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盛学军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

盛学军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7-11-1

关键词: 信托/信托法/信托业

内容提要: 中国信托立法有关财产权转移及信托业管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隐藏在这些缺陷背后的是我国传统民法观念与信托这一新兴财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固有的全融监管体制与领域宽泛的信托业之间的冲突。不能积极协调甚或漠视此等制度冲突,不仅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同时亦难免消解信托制度自身的积极功能。

一、引言

应当承认,信托独特的制度构造和功能与中国当代社会对于财产管理及长期融资方面的需求之间已经存在一定的契合基础。信托制度的基础功能在于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由此衍生资金融通、资本积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功能。(1)还应当指出的是,相比于代理和公司等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具有自己独特的“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等制度优势,〔2〕这对于正在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国家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巧合的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投融资障碍。这一方面表现在支撑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资源——货币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发展,以及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的建设乃至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等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但与此同时,民间所积累的庞大财富却多以储蓄存款的形式,大量沉淀在商业银行而无法加以充分利用。出现此等尴尬的困难局面,除了银行体制以及证券市场等方面的制度缺陷以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投融资渠道极为缺乏,代人理财的制度形态十分单一,不能充分适应民间多种层次的投资理财倾向,相应地也就远远无法满足各个产业和部门对长期融资的要求。这无疑为信托制度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极其广阔的生长和发展空间。

中国信托立法即是在上述背景中出台并正式实施的。虽然信托制度与我国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紧密契合的理论基础和经济需求,但要实现二者现实的结合,促进制度功能的积极发挥,还取决于影响法律移植方面的多种因素。下文将从信托立法中有关财产权转移与信托业管制两个细节入手,逐次展开分析。文章囿于篇幅,视野相对狭窄,虽欲求见微知著的收获,但亦难免管中窥豹的局限。故恳请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二、从信托的生效要件到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虽然《信托法》已将“信托的设立”单列为一章,但仔细研读现行立法的规定,这部立法并未在条文上完整、清晰地直接明确信托设立的生效要件。信托契约为设立信托的一种最为常见的方式,(注:依照各国法例,设立信托的方式极其多样,包括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法定信托)、依据法院的推定或拟制而设立的(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以及经由委托人的意思行为设立的(明示信托),当然,明示信托是主要的设立方式,而其中绝大多数的明示信托又都是通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或曰契约行为设立的。(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10-112.))。因此下文将集中针对信托契约方式下信托设立的生效要件进行探讨。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此等生效要件大致涉及合法的信托目的、确定的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等几个因素,但立法并来提及信托财产的有效转移。又见

该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定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时,信托成立。”易言之,信托契约似为诺成合同,即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让我们再回到立法对信托的界定。该法所称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注:《中国信托法》第二条。)

对照2000年4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的修改建议稿及其之前的立法草案,可以得知只是在最后通过的正式法律文本才将“财产权转移给”替换为“财产权委托给”,而在此之前的立法草案一直使用“转移给”的提法。此等修改意味着什么?结合上述法条的规定观之,我国《信托法》究竟确立了什么样的设立要件?立法方案的选择出于何种考量?这些问题实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探究。

(一)信托生效要件的法律解读

首要的问题当然是正确解读上述法条有关信托生效要件的规定。作者注意到学界对此的认识并不统一。一种认识来源于人们对于立法有关信托契约的成立方式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理解。有学者指出,中国《信托法》已将信托契约界定为诺成合同而非要物契约。既然如此,倘若不存在欠缺其他生效要件的情形,那么信托行为凭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进而生效。同时,结合《信托法》对信托内涵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创造性地“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因为,前述的“‘财产权委托’不仅在内涵上并不相同于‘财产权转移’,并且其实施结果也并不能够导致包括财产所有权在内的任何财产权被转移给受托人”,可见该法实际上是认为“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所有权仍然由委托人享有”。[3] 按照如此分析,人们有理由推知,立法所确认的信托设立要件显然并不包括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虽然囿于我国立法过程中的个别近乎“随意的行为”(指将“财产权转移给”更替为“财产权委托给”),引致法条出现信托生效问题上的立法瑕疵,但全面地考察《信托法》整体内容与立法精髓,应当明确“财产权的转移”仍然是该法关于信托生效的必备要件。(注:周小明在重庆市律协法制论坛上的发言:《关于信托法的几个重大问题》。)在评析上述两种解读观点之前,我们实有必要重温信托的法理构造与制度功能。作为源于英美法的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设计,其核心的法理构造就表现为信托财产的独立生,即“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4]正是基于这种独立性,委托人在丧失信托财产权的同时免除了委托人自身以及受托人、受益人债务对信托财产的追索,并且使得受托人得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得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第三人,而与其从事各种交易行为,从而最终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由此观之,信托财产处于信托关系的核心地位,从信托的成立看,委托人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而受托人不能取得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信托受托人的活动和受益人的利益即皆会失去依托。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立法无一不明确信托财产的移转问题。如《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其他处理,使他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韩国信托法》亦做了类似的表述。(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和《韩国信托法》第一条第二款。)《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1条更是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在生存期间,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表示

将财产转移于另一人占有,但他却没有将财产转移于该人,信托不成立”。

反观我国现行立法,确实未在信托设立的问题上明确财产权移转这一要件。难道我国的信托行为得以在信托财产没有移转的前提下完成设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仔细研读现行立法的规定,其实蕴涵财产权转移的规定体现在整部立法的诸多万面。如,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当然,没有财产的转移,受托人何以“取得”财产?又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显然,如果之前缺乏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移交”,又何来“向新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如此等等的条款不一而足。由此得见,那种关于我国立法确立的信托无须移转财产权的认识并没有充分的根据。然而,值得究问的是,既然信托财产移转的问题已经包容在法条之中,现行立法为何又偏偏在信托设立要件这样重大的问题上将其遗漏?作者无法苟同这完全是一种立法疏忽的说法。毕竟移交财产权的意思浸透在字里行间,但立法通篇就是未有一字一句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究其实质,立法的直接意图已彰显无疑,这即是尽量在条文的言辞捎回避有关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由此看来,前述第一种认识即立法所确认的信托设立要件并不包括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观点,只是对法条文义的表层解读,至于得出“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所有权仍然由委托人享有”的结论,则又稍显武断。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这些看法仍然为我们充分展现了现行立法内在的紧张关系与逻辑冲突,而第二种认识建立在相对全面地把握信托法理及现行立法整体构架的基础上,其主张尤其展现了学者对于移植规范化信托制度的执著与坚持,当然,这种功利化的解读方式也难免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信托立法所蕴涵的法律冲突。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就一定层面而言,生效要件或许是个“假”问题,隐藏在其背后的因素同样(或者更)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二)信托财产权归属的悬置与信托观念的缺失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时都面临信托观念缺失的社会环境,但综观各国立法,却罕有采取上述完全回避信托财产权归属问题的立法模式。对此现象,学界的评价呈现迥然相异的局面。比较突出的看法也可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积极地肯定我国现行立法的选择,认为此种模式“揭示了信托成立的基础——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受托人管理、处分,同时又回避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克服了财产权转移模式的缺陷,体现了很高的立法艺术,具有一定科学注。”[5]与此针锋相对的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中国《信托法》上述标新立异的做法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不仅“不可能为遗嘱信托情形下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提供法律依据”,并且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没有并且也不可能为受托人处理信托财产提供处分依据”。[6]直言之,受托人既然不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何以凭自己的名义、独立地管理信托事务并处分信托财产?

作者认为,只有深入揭示隐藏在《信托法》现行规定背后的立法原由,才能准确判断和把握该项立法的社会功效。追本溯源,我国信托立法之所以与各国法律成例背道而驰,甚至置理论上公认的有关信托关系的法理于不顾,盖因立法者始终顾忌于受托人所享有的特殊财产权(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不能接纳于我国固有的财产权利体系。虽然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英美信托制度的继受都存在一个本土化方案的选择问题,但毕竟信托制度及

其观念是生长于民法体系之外的东西,如果仍然僵化地套用传统民法观念去解读信托、“规定”信托,则绝不可能成功实现信托制度的移植。而这正是前述问题产生的关键因素。

基于以上理由,作者认为,前述我国信托立法对于信托制度本身的消极影响客观存在,这尤其表现在:第一,不利于确立受托人的法律地位。正如前述所言,我国立法不明确赋予受托人独立的财产权,受托人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处分信托财产?第二,不利于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只有当信托财产转移于受托人,方能确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这是确保信托目的实现、保障受益人利益的关金要素。我国立法对于信托财产是否转移的问题含糊其辞,恰巧削弱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为信托关系之外的人通过与委托人、受益人甚至受托人之间的关联、追索信托财产提供了契机。第三,不利于信托法律的正确适用。现行立法在信托设立要件以及信托财产归属等问题上采取隐晦、甚至回避的做法,不利于正确处理信托事务中的争议和纠纷。在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制度环境下,正式的立法尚对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尚付阙如,理论界也难以统一认识,这将让司法者何以裁判?目前司法环境的不足与裁判活动的混乱已经有目共睹,而信托立法的规定在“源头”上即徒生变数,随后的法律适用更难以指望和保障。

法律向来以其规范化与明晰化的外观形式引导人们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建构。我国信托立法相关规定所蕴涵的内在混淆与冲突,无论其意蕴如何,难免直接导致法律指引功能的削弱,甚至误导司法,引发不必要的关于设立效力及财产权属的争论和错误裁判,由此,极不利于信托制度在中国的规范确立,而其制度功能亦恐难顺利实现。

三、信托业管制权限的法律冲突

在剖析中国信托业法的有关问题之前,需要首先指出的是,当前的信托立法在体例上采行了分别立法的模式。(注:在采行信托单行法的立法形态中,还包括所谓合并立法和分别立法等两种模式。前者在一部信托单行法中同时调整信托关系和信托业管理等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后者则采取各自立法、分别适用前述两类活动的立法模式。(陈开琦.信托业的理论与实践及其法律保障[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209-211.))直言之,我国于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典,究其主题,是一部关于信托关系的基本法,并未详细、具体地规范以信托为业的行业主体及其组织形式、业务活动和相应的管理行为。

(注:《中国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信托法典出台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月10日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后又于2002年6月5日对该项规章进行了全面修订。人民银行还于同年6月26日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因此,虽然目前尚未出现法典意义上的信托业法,但从法律渊源的广义上看,我国已经形成以《信托法》中的个别规范和相关行政法规为基础的信托业法律制度。下文也将在此基础上展开探讨。

作者注意到《中国信托法》第三条提出了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概念,(注:《中国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但并未对二者作出进一步的定义与界分。此外,该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又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理解,此条规定继承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传统做法,即把信托业视为金融业中的一类,并由人民银行对其实施市场准入的管制。当我们严格对照上述规范的要求,参考有关的立法原则,能够发现这里仍然存在显著的法律冲突,由此引发相应的制度难题。

1.部门规章为自己设定的管制权限超越了立法授权。

按照《信托法》第四条的本意,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的,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也就是说,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仅限适用于专业的信托机构。然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银行不仅确立了自身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准权,同时规定任何有关信托业务的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该机关的批准。虽然《办法》开宗明义就指出其制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但至少从《信托法》相关条文的文义上无法读出此等“根据”来。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否赋予该银行相应的监管权力呢?应当明确,该法确实赋予人民银行以“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然而,信托业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管理的活动,将信托活动不分种类、一概归入金融领域的做法缺乏合理的根据。无论是早期集中于土地流转中的信托实践,还是现代渗透于社会广泛领域(包括公益事业、个人与家庭财产的管理、企业经营等)的财产安排,它们无疑远远超越了金融活动的范畴。显然,将信托业的行为视为一般的金融活动并纳入人民银行的管制领域,这与人民银行的本质职能并不相符。因此,上述行政规章对信托行为许可权的规定,与有关立法存在十分显著的冲突。

2.对“营业信托”的立法界定尚付阙如,加之不同领域监管权限的分割,引发将“营业信托”限定为信托专业机构独占经营的倾向。

《信托法》提出“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概念、但却不加以进一步界定的做法,为法律适用留下了悬念。通常认为,在私法领域内细分民事行为与营业行为,其实必然涉及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分野,易言之,“营业信托具有商事行为的性质”。(注:《日本信托法》第六条)这里的营业信托也正所谓商事信托。然而,作为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我国尚未有任何法律对商事行为的内涵及其与民事行为的区分作出过阐释。作者认为,结合有关国家的制度成例及法理观点来看,判断营业信托(或称商事信托)的标准不外乎以下三种:标准一,以受托人的身份进行判断,即以受托人是否为专业的信托经营机构为标准,确定其从事的信托事务是否为营业信托。标准二,以是否具有盈利目的进行判断,即:凡是旨在收取报酬的信托,则属于营业信托。标准三,以是否以信托为业进行判断。分析起来,标准一是以主体身份来判断是否属“营业”行为,此等认识恰与将商事行为局限于商事组织这一比较狭窄的主体范围的传统观念一脉相传,但它与现代生活中商行为的普及化极不相称。更何况从信托行为的内在性质与适用领域来看,也没有必要将营业信托纳入专业经营、专业监管的管制模式。至于标准之二,虽然国外历史上早期的信托“以无偿为原则”,而以盈利为目的的信托行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未被承认,[7]不过毕竟现代社会生活中牟利性质的信托已属稀松平常,更何况我国《信托法》未加区分地允许“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注:《中国信托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

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因此,以是否收取报酬作为判断营业信托的标准,显然与各国信托立法的趋向及我国现行法的精神皆不吻合。作者倾向于标准之三,即把行为人是否“以信托为业”作为判断标准。所谓“以信托为业”,是指以从事信托活动作为其固定的、持续的营业活动,直言之,营业信托并非行为人临时的、偶然的安排。《日本信托法》正是这个意义上规定,“以承受信托为营业者,其行为为商事行为”。(注:《日本信托法》第六条。)

虽然在法理上能够相对明晰地界定营业信托的内涵,但置于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本来清晰的概念也会变得模糊起来。我国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本来就习惯于划分“条块”的行业管制,目前金融业又采行分业监管的体制,加之前述行政规章不恰当地赋予人民银行管制一般信托行为的权限,这就引发有关受制于其他监管机关的金融机构如何申请从事信托业务的问题。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针对证券市场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虽然该项《通知》规范的所谓“受托投资”活动完全符合信托的基本特征,但文件从头至尾都极力回避“信托”的字眼。显然,上述有关信托业规范的缺陷,加之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管制权限的分离与“竞争”,人为促成信托业的分割与扭曲。所以,那种将信托业限制于信托经营机构领域内的倾向,不过是对当前不当管制局面的客观反映。

上述不当管制的局面不仅产生金融业不同领域内管制规范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的状况,而且直接剥夺了其他主体经营信托业务的合法基础,最终必然妨碍信托业的发展。理由在于:首先,从信托行为的内在性质出发,没有必要将营业信托纳入专业经营、专业监管的管制领域。在美国等信托制度发达的国家,之所以没有对信托业实施类似于管制保险、证券等金融业的监管体制,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信托关系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从公益事业、个人与家庭财产的管理、企业经营到金融市场,是一种极其普通的制度安排,即便一些机构以信托为业,也实在没有必要采取专业经营的管制方式。更何况信托的制度安排已经与证券市场、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活动等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因此,将营业信托限定于专门的信托经营机构,其管制的成本高昂,同时与金融市场内在的要求必然存在各种尖锐的冲突。

其次,不符合现代政府管制的取向。将从事营业信托的主体限定于信托经营机构,表面上看显示了营业信托专业化的特征,但其实质却蕴涵着对其他机构从事营业信托的排斥和否定,具有强烈的独占倾向,并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制的取向。

再次,不利于规制社会上广泛存在的营业性信托活动。前述行政规章之间所存在的若隐若现的冲突,法律规范的功效因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亦自不待言。尤其应当注意到信托机制本身即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现今出现的管制法律之间的冲突更易为其所利用,促成更普遍的脱法行为。仍以前述的委托理财行为为例。如果说证券公司实质上的委托理财行为也算有个“受托投资”方面的行政规章可以规范,那么资本市场更大的漏洞却尚待填补。根据有关万面统计,

中国当下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私募基金,分散于从事代客理财、委托证券投资等业务,其名号多为“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财务咨询”等字样的企业中。这些私募基金中绝大多数接照“专家理财、风险自担”的方式进行运作,符合信

托制度的基本构造。但是,按照上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它们自然失去了纳入《信托法》适用领域的合法基础。而当前除了《信托法》对信托关系所确定的基础规则之外,尚未有其他法律规范明确界定此等私募基金行为。如此一来,势必导致规模庞大的社会资金在资本市场中居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状态。

信托在践行财产转移与管理功能时,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这是其他类似的法律设计所没有的。而这种通过“实务领域多样化”、“设立方式多样化”、“信托目的自由化”、“财产种类多元化”等方面特征展现出来的巨大灵活性,已成为其能够在现代社会中胜任一系列重要的财产管理职能受资机能的制度源泉,也正是其从一个消极的避法工具,逐步发展并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法律制度的恨本原因。然而,如果任由我们传统的管制模式去限制信托业的生长与发展,则信托制度最具活力的机制恐难在合法层面得到积极地伸展,由此难免削弱其制度功效,甚或过犹不及、导致有关信托的灵活安排在“围追堵截”的管制政策下,在“地下”状态下生根发芽,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四、结语

信托制度是我国制度变迁中的又一个“舶来品”。在近20余年的法律制定、移植和完善过程(法制进程)当中,到目前为止,似乎还很少有哪项财产制度像信托那样遭遇如此之尖锐的法律冲突。一项外来制度即使具有独特功能而且似乎迎合本国的需要,但若本国的法律文化和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障碍,显然也无法顺利地导入。从一定程度上将任何一项外来制度的移植,都不免与本国固有文化与社会环境发生某种摩擦和冲突,但只要这种摩擦和冲突并非是不可克服的,就存在成功移植的可能性。当然,这尚需人们的继续探索与努力,尤其重要的是,必须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

[作者简介]

盛学军(1969-)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注释:

[1]陈开琦.信托业的理论与实践及其法律保障[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24-31.

[2]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8.

[3]张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J].法律科学,2002,(2):100-113.

[4]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3.

[5]伍坚.海峡两岸信托法制之比较研究[J].台湾法研究学刊,2002,(2):17.

[6]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04.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题目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院(系)金融与贸易系 专业金融学 学生姓名 成绩 任课教师 2011年 6 月 20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2011 年 6月 20日 摘要 我国信托业从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内部外部问题。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会做出详细的陈述。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问题;展望 Abstract

From the inception of the trust industry to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inancial sector has its own pla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tsoperations, as China's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ke a greatercontribu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played a certain role. 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problems. In the next paper, I will make a detailed statement. Times New Roman Trust; theory; status; development; problems;Prospect 目录 一、绪言 (1) 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3)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4)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4)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4)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6) 1.内部问题 (5) 2.外部问题 (6)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7)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3)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绪言 我国信托业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身资本金就已经严重不足,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低,用人机制较不合理;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它也有一定的不

第六讲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传承家族财富总结

家族信托基金:私人银行大有可为的一个业务内容 一、家族企业传承的理论基础 私人银行业务是零售银行的高端业务。目前国内的工、农、中、建、交五大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都设立了私人银行业务部或者财富管理部,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价值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对象大多是成功的民营企业人士,然而,鲜见有国内的私人银行业务部门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家族企业传承状况进行金融服务方案设计。 以浙江为例,浙江的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基本是以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其已占全省GDP的70%以上,税收的60%以上、外贸出口的45%以上、就业人口的90%以上。这些家族企业大多正处在成长和企业组织制度转变期。 与此相应的是浙江家族企业也处于传承期。浙商研究会的调查结果显示,未来5至20年将是家族企业和其财富从第一代创业者转向第二代继任者的高峰期,有80%的浙商家族企业面临交接危机。一项来自麦肯锡的研究表明:全球范围内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其中只有大约30%的家族企业可以传到第二代。 基于生物学的DNA以及中国的传统和现实,近99.9%的老板都愿意把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交给自己的后代和家族里其他亲人。目前只有万向集团、方太集团、均瑶集团、龙盛公司等极少数家族企业顺利完成了向第二代的传承,大多数还是正在进行或者没有考虑。然而令家族企业老板常常感到困扰的问题是:一是家族企业亲人内部有利益争斗,代际冲突,二是家族内部继承人可能面临因事故和疾病死亡,三是家族内部的继承者对此不感兴趣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是败家子,四

是多子女家庭家族繁衍扩大所衍生的诸多问题,如果均分容易导致把企业资本分薄,往往是一个大公司被分成了几个小公司各自发展,这可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抗风险。四是在控制权转移和企业成长与外部关键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矛盾交易中,找不到合适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安排,首鼠两端,坐失发展良机。 数度经历社会动荡的近现代中国还没机会孕育出像肯尼迪家族或洛克菲勒家族那样的榜样,即近现代中国缺乏历经数代的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代际传承的成功案例可供借鉴。 因此有企业成长与控制权转移双重任务的家族企业,很自然提出:如何把握企业控制权实现转移使之不夭折,并且使得家族企业成长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笔者认为,私人银行业务部帮助家族企业老板设立家族信托不失为一种为高端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可供选择的主要业务内容。 如图1所示,家族企业成长和代际传承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股份控制权、经营控制权和决策控制权由三权合一并且集中于一人走向分解和稀释,分散于数人,也就是金融债务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规模的成长与决策控制权转移;股本的引进引起股份控制权的稀释,或更换控股股东导致股份控制权的转移;人力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知识维度的成长与经营控制权的转移。这些最终导致企业制度变迁,典型的如家族企业从家庭企业变化依次为古典家族企业、非古典家族企业、现代股份制家族企业和完全的公众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应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金融监管国际场所,银监会也强调监管改革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在资本定义、反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我国的明确观点。而在国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划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进行差异化监管。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形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大而不倒”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决措施。为此,国际监管界引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要求将其放到国际的平台上监管,由国际组织进行运行稳定性评估、同行评议。目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银监会正在研究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方法。这项工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银监会将改变目前按照资产规模划分银行为大中小型银行的做法,转而在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再考虑复杂性和内外关联性等,将银行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针对两类银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新监管工具要求、过渡期要求等将会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此前业界传闻各国有大型银行、中信、招商银行等被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严等,虽然这一消息随后被否认,但银监会统筹考虑,将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思路已然确立。实际上这些工作一直在进行。如从2010年起,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新增了附加资本的要求,高于小银行;另外,未 来新的监管规定,如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等,将首先在大行上推进,大行的时间表要先于小银行;以及对大银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大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过分复杂进行监管等等。这些监管举措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安排,将对不同规模和类型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应该说,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基于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计算的结果。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显示,银行按照8%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充分反映银行被动地应对外部冲击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倾销资产的连锁反应、信贷收缩阻碍经济复苏等。金融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十二五”期间,我国银

《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

独家 |《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 12月8日,北京银行联合北京信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财 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合作发布了《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首发。 12月8日,北京银行联合北京信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财 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合作发布了《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这是国内首份权威的家族信托行业研究报告。报告预测,羽翼渐丰的中国家族信托市场将在财富管理大格局中振翅高飞。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专职副会长潘光伟,**财经大学校长王广谦,中国信托业协会等相关机构专家学者出席发布会。 《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指出,家族信托肇始于英国、发展于欧美并盛行于离岸市场,在历史与实践中成为私人银行与信托制度的本源业务。作为私人银行与家族财富管理的核心工具,各类形式的家族信托近年来在亚太地区蓬勃兴起,其未来业务重心在中国。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快速积累期后,中国“第一代”富豪已经进入了世代传承、 家业交替的历史时期,从财富规模和财富人群的社会学特征来看,当前中国正开启一场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财富转移运动。自2013“中国家族信托元年”北京银行、北京信托等 国内首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推出家族信托业务以来,财产传承和保障的关注度正创新高。三年来,家族信托从业机构和资产规模快速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未来将成为财富管理领域新的蓝海。 报告研究了中国家族信托市场概况,并从我国传统文化渊源、目前家族信托业务参与机构、产品服务主要类型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未来五年家族信托行业的前景进行展望和预测,同时针对性地提出发展建议。报告主要观点如下: 中国境内目前已有21家信托机构和14家商业银行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规模约为441.8亿元。展望2020年,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规模可达6275.5亿元。 中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兴起源于水到渠成的客户需求与私人银行的供给侧创新。目前国内居民可投资资产中的金融产品及服务转化率仅为27%,提升空间巨大。 中国本土家族信托业务必将陪伴当代民营企业群体的家业传承。以课题组研究的100家民营企业为样本来看,民营企业家业治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正在或已经完成传承的家族企业占比不足40%,创始人多在60岁以后才考虑传承问题。其中已完成传承家族企业中“传贤传亲比”为三七开(即70%由家族继承人接力家族企业);家族传承的“传男传女”性别 中男性占比达71%。中国第一代家族正面临金融、产业、姻缘与血缘“三期叠加”的风险。

信托行业的现状与展望

信托行业的现状与展望 行业数据分析 2016年第三季度末,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为18.17万亿元,其资产管理规模远远超过私募基金的9.3万亿元和公募基金的8.81万亿元,标志着我国信托行业正式迈入18万亿时代。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按信托资产的资金来源分类,集合信托占比34.81%,单一资金信托占比53.33%,管理财产信托占比11.86%。总体而言,我国信托行业目前还是被通道类信托占了半壁江山。 按照功能分类,融资类信托占比22.11%,投资类信托占31.19%,事务管理类信托占45.71%。事务管理类信托近年来在信托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体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信托产品结构设计的优越性,也部分说明了我国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从信托资金的投向来看,16.60%的资金投向了基础产业,相较第二季度的17.31%和第一季度的18.02%呈现逐步下降的态势。基础产业投资动力不足,使得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有所下降。预计未来由于PPP项目的发力和政府资金的托底,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会缓慢上升。 今年三个季度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占比分别为8.71%、8.52%和8.45%,稳中有降,说明政府调控房价的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投向证券市场股票、基金和债券的信托资金比重分别为2.98%、2.04%和12.07%。第三季度流向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信托资金分别占比19.10%和23.79%。从信托资产的投向来看,工商企业仍高居榜首。 按照信托资产投资功能来看,融资类占比不断下降,事务管理类占比不断上升。截至2016年2季度,融资类信托规模达4.09万亿元,占比23.68%;投资类信托规模达5.73万亿元,占比33.13%;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达7.47万亿元,占比43.20%。自2015年信托行业三分天下的格局形成以来,信托资产功能结构持续优化。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三季度,信托业的整体风险可控,不良率环比略有下降。三季度末,信托业的风险项目个数为606个,规模为14189600万元,不良率为0.78%,较二季度末的0.8%有所下降。 从各项数据指标来看,信托行业似乎还算发展良好,那么真实的信托行业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农信讲堂]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2016-05-11 农信之声 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融资需求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但你看到的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②是否有足够的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的信贷额度;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计财办或巴办的资本充足率要求;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又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⑧如果吸收存款,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存款偏离度;

(3%)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都是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案例,看得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一个个跑部门自己核对,但总体管理逻辑大致如此。鉴于这些基础概念的重要性,且近期网上一份严重过时的“100个银行有关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广为流传,里面信息错误百出,借此文希望能够给予纠正。 1、存款准备金率:存放央行款项÷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是: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涉农涉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 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 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用于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大行的支付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内系统轧差,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超额备付金率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金融资产50年全权委托招行家族信托5000万门槛 招行家族信托的门槛是5000万元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为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目前信托资产尚不能涵盖企业股权、实物和不动产,这意味着无法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 生意越大,越怕“退休”——这是国内中年富豪家庭的普遍烦恼。 “家族信托可以让资产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永续传承,以法律的形式。”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近日接受了本报专访,详解最近推出的国内私人银行首单家族信托。 招行家族信托设立的门槛是5000万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针对财富传承的问题,通过事先设定的家族信托收益分配条款,资金可在日常生活或子女上学、创业,赡养老人等重大事项中支取;就算委托人去世,私人银行将按家族信托条款继续完成约定事项,从而真正实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支付其财富,无论是身前还是身后。 作为舶来品,招行家族信托在服务流程、参与各方的责任、监控体系等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成熟做法。“但不能照搬,毕竟我们国家在法律、税收制度与国外差别很大。”王菁说。 尚不涵盖实物或不动产 招行推出的家族信托属于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如果客户有其他需求,只能用其他资产另设一个信托。尽管如此,在家族信托的管理上,委托人依然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但招行依然主导整个信托的管理,并担任信托托管人和财务顾问。在招行内部,家族信托业务有一支30多人涵盖各投资领域的团队,及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副行长丁伟牵头。 家族信托设立初期,委托人可就信托资产投资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标或投资策略,招行作为财务顾问,根据这个目标或策略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建议,取得决策委员会和受托人通过后施行。“不能由某一个人随便拍脑袋决定,那样容易决策失误。”由于投资期限较长,其风险、收益要求与一般投资方案差别明显。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 1979年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年,中国信托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绎了一段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这段发展历程按照时间沿革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试验阶段 一、信托业起步试验阶段的发展历程 该阶段大致从1979年至1999年,约20年的时间。以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宣告成立为标志,中国现代信托业在完全没有制度准备的情况下摸索起步。期间信托公司历经了五次大起大落的艰辛历程。最终使该行业元气大伤,经验惨痛。1999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发第12号文,宣布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这次清理整顿的措施包括:①对所有问题严重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②少数在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后,经人民银行验收和重新登记。③信证分业。④先后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 二、起步试验阶段的主要信托业务 总结起来看,信托公司在20年无序发展的时期中,基本围绕两类主要的业务运作: 第一是负债类业务:(变相)高息揽存,大规模开展存款、贷款等债权性业务; 第二是证券类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自营证券投资和IPO业务。 前者被业界戏称为“二银行”,后者则被戏称为“二证券”。当然,其他业务,包括债券承销、委托贷款等也参与一部分,但远远赶不上上述两项业务的比例。 换言之,中国信托公司在长达20年的无序发展时期,基本就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本源业务,而是利用经济转型期间出现一些政策漏洞和改革缝隙,游走于主流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和禁止的业务地带,进行一些擦边运作、灰色运作、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考试试题笔试真题模拟最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考试试题笔试真题最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考试试题笔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60题) 1. 如果人们预期利率上升,则()。 A A ?卖出债券、多存货币B.少存货币、多买债券C .多买债券、少存货币D.少买债券、少存货币 2. 凯恩斯主义认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变量是() D A .货币供应量 B .超额储备C.基础货币D.利 3?我们在研究货币需求量时,应把()结合起来考查。B

A.静态与动态 B.存量与流量 C.增量与缩量 D.购量与销量 4. 如果财政有赤字,货币供应量的变动状况是()c A.增加 B.减少 C.不确定 D.不变 5. 从整个社会考察,利息率的最高界限是()。D A通货膨胀率B.市场利率C .官定利率D.平均 利润率 6. 以下不属于直接融资的是()。 D A.消费信用B?国家信用C.商业信用D.银行信用 7. 在计算利息额时,按一定期限,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的计算方法是()。b A ?存款计息B.复利计算C?单利计算D.贷 8.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是中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的特殊形式。B A.道义劝告 B.窗口指导 C.直接控制D ?间接控制 9. 在中国,主要体现中央银行银行的银行”职

责的业务是()。B A.对政府贷款 B.再贷款 C.货币发行 D.转贴现 10. 在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是()。 B A法定存款准备金B超额准备金C库存现金D原始存款 11. 项目融资中的借款单位是()。 B A .担保单位 B .项目公司 C .出口信贷机构D.项 目管理公司 12. 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成立的SPV指的是()。B A ?特别项目公司 B .特别目的公司 C ?特殊项目公司 D ?特殊融资公司 1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亿元。A A.3 B.4 C.5 D.2 14 .中国货币政策最主要的中介目标是()。d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中国银行监管部门加大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本文对相关资本监管政策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提出应对策略。关键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影响;对策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银行监管部门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状况,积极推动巴塞尔Ⅱ、Ⅲ的实施,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明显加大了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一系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 一、资本监管政策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一)资本监管新标准正式出台,资本数量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2011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启动。新标准确定了最新资本监管框架,提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四项审慎监管新工具。天之信新标准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不低于5%、6%和8%,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理念,资本留存资本2.5%,逆周期超额资本0-2.5%,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1%的附加资本要求。在达标时限上,新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1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1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已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可能入选。

性银行2016年底前达标。新监管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从影响来看,资本监管新规更强调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对核心一级资本实行更加严格的扣除标准2,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原来依靠较低成本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不得不向较高成本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 2011年6月初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重调整资本充足率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新办法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变化有:(1)非按揭零售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100%下调到75%;(2)同业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0至20%上调到20%至50%;(3)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50%;(4)铁路、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10%;(5)提高长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天之信其中5年期以上长期企业贷款由100%提高到150%至300%;(6)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由100%上调至150%。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风险度量和资本分摊。该办法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出台的政策可能有所变化,但从趋势来看,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日趋严格的要求已不可逆转,这些政策将限制未来银行资产业务的快速扩张,同时驱使银行对其资产结构进行调整,一定程度 2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全额在核心资本中扣除;有赎回权的次级债需银监会批准后才能计入核心资本。

家族信托目前在中国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家族信托目前在中国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家族信托最早出现于在美国,目前在海外已发展成为一种相当成熟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一般采取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方式控制家族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一、家族信托在中国的现状 作为一种针对富人规划“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2001年才正式通过跟信托有关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2012年下半年开始,平安信托、招商银行、歌斐资产、中信信托等机构才陆续启动了家族信托管理业务。 由于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并没有对家族信托做专门规定,家族信托法律、法规在国内实际处于空白状态。同时,开展信托业务也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而目前国内相关专业人才比较匮乏。另外,由于国内遗产税没有明确出台时间表,通过家族信托进行避税的动机还不强烈;我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进行登记、公示的制度,无法满足富人对信托的隐私要求;不少国内富人对家族信托要求财富剥离也比较敏感。以上种种因素,制约了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目前国内市场上不少家族信托业务并不是严格的家族信托,有人称之为“伪家族信托”,所谓“伪家族信托”的核心特点是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剥离委托人,实际是投资性信托产品。 二、家族信托的优点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产传承工具,究其被富人广泛使用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好处:隔离保护家产,准确有效地传承以及避减税收。 1、隔离保护又可以被分为三个方面:保护家产不被挥霍,保护家产不被追索,隔离家族资产信息: ⑴在信托的结构下,受益人没有任意处置资产的权力,这样就减少了家产被挥霍或被骗的风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聘考试专业知识模拟试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校园招聘考试专业知识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凯恩斯主义认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变量是(D ) A.货币供应量 B.超额储备 C.基础货币 D.利率 2.如果人们预期利率上升,则( A )。 A.卖出债券、多存货币 B.少存货币、多买债券 C.多买债券、少存货币 D.少买债券、少存货币 3.我们在研究货币需求量时,应把( B )结合起来考查。 A. 静态与动态 B. 存量与流量 C. 增量与缩量 D. 购量与销量 4.如果财政有赤字,货币供应量的变动状况是( C ) A.增加 B. 减少 C.不确定 D. 不变 5.从整个社会考察,利息率的最高界限是(D)。 A通货膨胀率 B.市场利率 C .官定利率 D.平均利润率 6. 以下不属于直接融资的是(D )。 A.消费信用

B.国家信用 C.商业信用 D.银行信用 7.在计算利息额时,按一定期限,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的计算方法是(B)。A.存款计息 B.复利计算 C.单利计算 D.贷款计息 8.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是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 B )的特殊形式。 A.道义劝告 B.窗口指导 C.直接控制 D.间接控制 9. 在我国,主要体现中央银行“银行的银行”职责的业务是(B)。 A.对政府贷款 B.再贷款 C.货币发行 D.转贴现 10. 在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是( B )。 A法定存款准备金 B超额准备金 C库存现 金 D原始存款 11.项目融资中的借款单位是( B )。 A.担保单位 B.项目公司 C.出口信贷机构 D.项目管理公司 12.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成立的SPV指的是(B )。 A.特别项目公司 B.特别目的公司 C.特殊项目公司 D.特殊融资公司 1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 )亿元。 A.3 B.4 C.5 D.2 14.我国货币政策最主要的中介目标是(D)。 A信贷规模 B信用总量

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87218132.html, 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 作者:王晶 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8年第09期 摘要:新制度下,我国信托业的业务开拓与功能定位拥有了较为明确的方向,其为了适应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就应该进行创新,现阶段,在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只有找准相应的对策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推动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阐释了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问题分析;对策探讨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信托业自身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信托业务以及产品存在一定的单一性,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前,信托的财产主要是资金,导致其只能够围着资金所开展,使其业务能力被制约。而在其颁布之后,对信托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拓宽,进而为其业务活动的展开提供了一定的支撑。但是因为信托市场的发育并不成熟,企业并不习惯较为复杂的关系,在资金出现困难的时候,企业会向银行进行求助,没有把信托当作是融资的主要办法,这使得信托业务活动的发展依然沿着传统的形式,主要集中在资金业务上,对信托产品的创新非常少,其融资的规模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 其次,在资金来源、使用和业务活动拓宽方面存在问题,资金的来源以及应用途径对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着决定性作用,就其资金来源而言,虽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来源情况,和老办法进行对比,其增加了信托企业的资金来源。但是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和信托业之前的外债与存款吸收等途径进行对比,信托企业的资金来源途径依然较为狭窄。就资金信托而言,其竞争能力不会超过专门的资金理财机构,由于其代客理财上的资金会被其他的投资机构以及券商所获得,而风险控制与成本收益方面和券商之间的竞争比较差。 (二)我国信托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经济环境及其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代化信托业的生存以及发展应该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第一,产权与信托制度的确定性,个人财产应该被保护,第二,市场的经济条件较为健全,第三,信托业务的实际需求。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并不高,相应的信托制度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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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袁东生2008年春天的股市再一次伤了很多国人的心,一边是物价悄然上涨,一边是房市稳升不降,各路投资理财专家纷纷出场,号召大家要管理好自家篮子里的财富。财富究竟该如何管理? 本刊有幸约到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袁东生先生,以他在信托行业十几年的资深履历,一席长谈,让信托不再神秘,同时也为百姓生活推开另一扇理财大门。 国人理财历程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日子里,响应政府号召,支援国家建设,把钱存入银行,或者买点国库券,是绝大多数中国人的理财办法,因为有政府的信誉作保证,这样的行为几乎没有什么风险。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基金、股票、理财产品,名目越来越多,但事实上,任何理财行为,都伴随着风险。 袁董事长的话题就从理财和风险的关系谈起。 一般来说,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比较普遍和稳健的做法一般是选择把钱存在银行,银行存款相对比较安全,但收益较低。而且,如果有通货膨胀的情况发生,并且通货膨胀率比银行的利息高,那么,存在银行的钱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会缩水。 理财的另一种选择是炒股。1984年11月,新中国的第一支股票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发行,拉开了炒股的序幕。 上世纪90年代的全民炒股热潮,更是让我们记忆犹新。可谓是全民齐上阵,你也炒,他也炒,急着炒,跑着炒,生怕赶不上炒股这趟车,很快,“牛市”、“熊市”一轮接一轮,股票的价格能涨到天上,也能沉入海底。每一次股市的 暴跌,都会有一批人从股市上消失有的破产了,一蹶不振,有的干脆从高楼向下作自由落体运动。比如今年,股市从6200点跌到3000点,至少有60%股民的资金全部都被套进去,不少股票跌破发行价,应该说,股市的风险确实是在加大。 炒期货,炒房产,买基金,或者进行艺术品、古董投资,都存在一个风险和收益的问题。如果投资失败,财富真的是可以“蒸发”掉的,这就是理财中必然会面对的风险问题。 信托理财正当时在袁董事长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但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得以快速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中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 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其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应改革开放而生的产物。 1979年10月,改革初期,百废待兴,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 到1989年,存在于全国各地的信托投资公司约有1000家。因此,从1982年到2002年底,国务院先后对信托业进行了五次整顿,从而为我国信托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目前全国批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60家左右,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 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山西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5年,2007年变更为“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背景是省、市财政。 “山西信托”的业绩之所以能在业内处于领先位置,一是有政府和财政背景,二是成立二十多年来从来没有出现过 一笔不能按期支付的情况,保持了百分之百的履约率。把钱放到波动起伏的股市,没有谁会为风险埋单;把钱交给银行,存款利率根本不具备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有个人理财需求的客户越来越多,山西信托就是这样一个面向中高端客户理财的金融机构,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控制风险,利益与客户共享,是山西信托成立至今的良好信誉,以信誉培育市场,为山西信托赢得了专业理财机构 的“金字招牌”。2006年,全球银行业巨擘香港汇丰银行在国内首选山西信托,与之合资成立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 2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的汇丰晋信,汇丰银行持有49%股权,山西信托持有51%股权,这是外资银行和中国信托合作成立基金公司的第一家,目前已经发行了基金100多个亿。袁东生董事长专门提到,作为专业理财机构,一定要有风险意识,但在操作中间力争要做到把风险降到最低。对风 险的把握和理财的技能是信托立业之本。袁先生表示,山西信托今年对高端个人理财大部分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是 8%~10%,公司宁少挣一点钱,也不能使公司的信誉受损失。

民生财富人才招募手册

民生财富人才招募手册 一、公司介绍 民生财富的全称是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位于为中国的高净值人群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民生财富与民生信托、民生证券、民生期货、民生典当、民生保险经纪、亚太财险及参股的民生银行、北部湾银行等共同构成中国泛海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作为国内一流的财富规划解决方案提供商,民生财富借鉴和汇聚集团成员优秀的金融管理经验和强大的金融产业资源,以打造可持续发展兼具社会责任感的领先财富管理公司为目标,秉承安全稳健的发展思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服务,帮助客户积累、创造、传承财富价值。致力于成为高净值人群最专业的财富管理专家和最忠诚的合作伙伴。 财富按照一个中心、两个坚持、三个统一、四个支柱的经营理念,为高净值人群提供私人订制金融服务。提供最专业,最具价值的高端财富管理产品解决方案,包括现金管理、固定收益、证券及基金资管、阳光私募、家族信托、PE、保险等,主要涉及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工商企业贷款、权益投资、海外投资及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针对客户需求,按照“核心+卫星”的资产配置理念,为客户量身定制投资理财方案,并提供个性化投融资咨询服务。 二、股东背景 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是顺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成长发展起来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创始于1985年,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集团创始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裁为卢志强先生。卢志强先生现任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泛海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复旦大学校董等职。 经过三十多年的成长发展,中国泛海控股集团已发展成为一家以金融为主体、产业为基础、互联网为平台、产融一体化的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社会贡献的跨国企业集团,控股和投资了泛海控股、民生控股、中泛控股和民生银行、联想控股等多家内地与香港上市公司,具备了较强的综合实力。集团所属公司百余家,上万名员工,总资产上千亿,净资产上百亿。

传承 家族信托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传承家族信托经典案例及分析汇总 财富灵活传承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约 定各项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如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如“学业规划”、“结婚”“年龄阶段规定”等等,以此来保障继承人的理性选择,避免继承人好逸恶劳。 案例1: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 在1993年,戴安娜王妃立下遗嘱,自己一旦去世,要求将她1/4的动产平分给自己的17名教子,而另外3/4财产则留给威廉和哈里王子,但必须要等到他们25周岁时才能予以继承。1997年12月,戴安娜遗嘱执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请了遗嘱修改令,为了保护两位王子,修改了部分条款的细节,将他们支取各自650万英镑信托基金的年龄提高到30岁,到年满25岁时能支配全部投资收益,而在25岁之前只能支取一小部分,并且要获得遗产受托人的许可。戴妃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的巨额遗产,在扣除掉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净额。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的成功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已达1000 万英镑。 评价:戴妃香消玉殒后,交付信托机构的遗产经过专业的运作,实现了资产的大幅增值,并保证受益人每年都有丰

厚回报。国际经济形势的诡谲多变没有给她的遗产造成多少负面影响,这首当其冲归功于她的远见卓识和家族信托的魅力,才能使母爱不仅荫蔽两个儿子,还惠及儿媳和后人。家族信托的安排可以避免财富缔造者们去世后,家庭悲剧、亲情离散、企业分崩离析等不幸的频繁上演,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避免子女败家。 财产安全隔离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即是通过信托框架将传承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以避免未来在个人或企业遇到风险或倒闭时,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同时避免离婚等家族事件对企业经营和资产造成影响。 案例2:默多克的家族信托 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通过GCM信托公司设立并运作家族信托,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拥有投票权的股票,其中超过38.4%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子女。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四个子女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这样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就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在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案中,邓文迪只分得2000万美元资产,与默多克134亿美元总资产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离婚之事丝毫未影响新闻集团的资产和运营。 评价:现实中我们的许多高净值客户都是多家企业的实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长期以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监管方式和 手段,采取多种监管措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做了大量努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 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2003 年 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打破了过去单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格局,建 立起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监 会成立以来,我国在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各方面均取得成 就颇大。另外,审计署在 2005 年提高金融机构审计级别,从更高层次上审视金融机构内部 运行及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进行影像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在 2003 年,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代替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高,银行监管体制依然不健全。所以对商业银行 的监管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行政规章,但效率低下,法律法 规针对的对象常常过于局限在银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上,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规范和 限制,监管质量监管效率受到影响。并且,监管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对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考虑欠缺。位于法律体系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并没有有效地起到补充《人民银行法》、《商业 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作用。 (二)管理观念滞后、与国际化趋势不适应 目前我国银行管理当局所实行的还是合规性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侧重对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 策情况的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合规性监管自身固有的 缺陷频频出现:合规性监管对市场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 措施滞后。目前金融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种监管方法注重银行本身 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 银行业的基础还较差,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还不够高效,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 利用还不强,使得银行监管部门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理有问题的银行,从而出现成本高与效率 低的现象。 从监管法律体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并没有做好银行跨国经营的法律监管准备。有 些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办法坚持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这势必会使中国银行监管与国际 银行监管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也会使本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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