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发134号
渝安监发〔2011〕134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落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中央在渝和市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为指导我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
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查清本辖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情况,将其纳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重点监管。要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平台的综合协调作用,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形成齐抓共管态势,指导、督促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生产、储存、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找出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齐应急物资器材,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和培训,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联系人:杜庆萱
联系电话:67518419 135********
附件:1.《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监管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7月25日印发附件1: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重庆市增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