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刑法论

第一讲刑法论
第一讲刑法论

第一讲刑法论

特别提示

一、刑法总论体系

分值分布:大致上,刑法每年考查90分,总论与分论各占一半。总论中,刑法论 占10%,犯罪论占70%,刑罚论占20%。

二、刑法论

本讲的考试重点:刑法的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概说

刑法=犯罪+刑罚。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至今刑法修正案共有八个。

2.单行刑法。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注意】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和刑罚规范。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此做法。在我国,只有刑法典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这是指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既规制人们的行为,又规制法官的裁判活动。

2.法益保护机能。这是指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这是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人只能根据刑法规定来处罚,应当保障其合法权利。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重点。

(一)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犯罪的成立问题: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时间发展问题:犯罪形态

犯罪的空间分布问题:共同犯罪

犯罪的数量竞合问题:罪数

刑法论: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适用效力

犯罪论 刑罚论:体系→裁量→执行→消灭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不属于立法解释,而是刑法典的内容。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态度

1.就解释的灵活性而言,应坚持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相结合。所谓严格解释,是指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来解释;所谓灵活解释,是指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灵活地阐明法律的含义。

2.就解释的目标而言,应坚持客观解释,而非主观解释。所谓主观解释,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立法原意或立法者主观意思;所谓客观解释,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法律的现时的客观含义。刑法条文一旦颁布,便脱离了立法者,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对刑法的解释,不应刻舟求剑,而应根据社会发展探求刑法条文当下的含义。

【注意】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是解释法律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在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在解释法律含义时,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否则理论研究就没有必要了。例如,甲杀死仇人乙后,发现乙的钱包,便拿走钱包。案件事实很清楚,但甲的取财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还是符合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对此,需要对理论深入研究,而不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一味定侵占罪。

(三)解释的理由

对一个条文用语解释出一个含义,必须给出理由,论证解释的合理性。解释理由无穷无尽,常见的有:1.文理解释。这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简言之,需要考查该解释后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例如,“收买”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收购;二是用钱财或其他好处笼络人心。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不可能是指用钱财笼络人心。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的“收买”也不可能是指收购。

2.体系解释。这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例如,从文义上看,“伪造”可以包含“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伪造货币罪之外又规定了变造货币罪,那么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就不能包含“变造”。

3.当然解释。这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在论证人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可以看出,当然解释其实也是体系解释的一种。例如,司法解释规定:一年内三次盗窃,构成盗窃罪。那么,一年内四次盗窃的,当然构成盗窃罪。这就是当然解释的结论。

【注意】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据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人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例如,早前社会上出现过倒卖飞机票的行为。应当说,倒卖飞机票的行为比倒卖车票、

船票的危害性更严重,根据当然解释更应入罪。但是,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就不能将飞机票解释为“车票、船票”,进而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

4.历史解释。这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这不同于探求立法原意的主观解释。例如,1979年旧刑法第183条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其中行为主体也即“扶养义务人”仅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而1997年新刑法第261条将遗弃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那么,“扶养义务人”就不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儿童福利院的院长也可成为遗弃罪的主体。

(四)解释的技巧

即使根据解释的理由认为某个解释的结论具有合理性,但是首先需要根据某种解释技巧得出该解释结论。常见的解释技巧有:

1.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含义,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注意】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但是,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例如,根据司法解释,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不包括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4.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例如,十四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据此,小于十四周岁的人便不需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5.补正解释。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例如,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如果判本数,就属于从轻处罚。但是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第63条的“以下”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6.类推解释。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1)性质。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注意】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换言之,立法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对该款作出如下立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的,也以抢劫罪论处。因为将盗窃解释为抢夺,属于类推解释。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如颁布刑法修正案)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2)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非常重要)

第一,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第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第三,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第四,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

【总结】易考情形:1

(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

(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是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属于类推解释。

(五)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的关系

1.二者区别:对一个用语做出一个解释含义,其支撑理由可以多种多样甚至越多越好,但是其解释技巧却只能选择一种。换言之,解释理由之间可以并存,但解释技巧之间是对立关系。例如,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括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这种解释结论是合理的,为此可以提供多种理由(如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但是这种解释在技巧上属于扩大解释,不可能属于缩小解释。即对一个用语进行解释,不可能既进行扩大解释,又进行缩小解释。

2.二者关系:解释理由和解释技巧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关系。根据某一种解释技巧对某个刑法用语进行解释,然后根据多种解释理由来论证其合理性。

【注意】传统理论所谓的“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的理由(如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等),也包含解释的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而文理解释主要是一种解释的理由。由于解释之间理由可以并存,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也是相辅相成关系,因此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不是对立关系。对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做文理解释,也可以做论理解释。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1该总结来自张明楷:《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下册)(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复习重点在于前两个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刑法的铁则,是司考的一级重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2:“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思想基础

第一,民主主义,意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第二,自由主义,也称为尊重人权主义,意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思想也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2.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

①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

②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符合民主主义,但因为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2)事前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意指刑法生效后,不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决案件。刑法如果溯及既往,便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注意】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4)确定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①明确性要求

【注意】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简单罪状,是指仅规定了罪名,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只规定“故意杀人的”,没有详细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之所以没有详细描述,是因为没有必要,一般人都知道什么是故意杀人。

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不规定具体刑期。因为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都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应当被禁止。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反过来,没有明确的刑罚就没有犯罪。

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2说明:如果无特别提示,本书所列“第几条”,均是指刑法的条文。对于司法解释的条文,本书会特别提示。

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其他法律已经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刑法,刑法的启动应当保持谦卑姿态。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保障法。

适用民法的,也可以适用刑法。

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指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表明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含罪刑相适应原则。禁止残虐的刑罚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3.具体实现

为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沦为口号,则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

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

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正确的推理应是: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构成盗窃罪(大前提),某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其中必然存在自然人盗窃电力的行为(小前提),因此该单位的有关自然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有人可能认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盗窃罪。实际上,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限于为本人占有,还包括为其他第三人占有。例如,甲为了让乙非法占有,盗窃丙的财物,然后送给乙。甲仍构成盗窃罪。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的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2.具体操作: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程序表现:

(1)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2)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四、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注意1】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窄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这是旗国主义的体现。

【注意2】国际列车不属于我国领域。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的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注意1】犯罪行为,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第一,所有这些行为只要发生在国内,就适用我国刑法;第二,只要其中一项行为在国内,其他相关行为即使在国外,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注意2】犯罪结果,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例如,甲从美国给我国境内的乙邮寄炸弹,乙收到炸弹爆炸了,或炸弹被海关查获没爆炸,这两种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可以管辖。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人的结果。这些结果,只要有一个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就可以管辖。

(3)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

2.在中国境外犯罪:

(1)属人原则(第7条):针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一,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本法,犯轻罪的(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这也意味着也可以追究;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2)保护原则(第8条):针对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第一,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第二,行为触犯的是重罪(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第三,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针对国际犯罪。

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第一,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第二,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第三,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第四,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注意】具体适用法律时,适用我国刑法,而非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3.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的未决案件能否适用的问题。我国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即: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旧法 1997.10.1 新法

案件发生时案件审判时

1.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未判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已判决的案件)则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注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但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就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这部分行为。例如,窝藏

罪是继续犯,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走私罪是连续犯,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

3.根据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1)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

(3)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根据2011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3)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4)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5)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总结规律:上述规定表明一个宗旨,即遵守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吉大19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诈骗罪 B: 职务侵占罪 C: 盗窃罪 D: 侵占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甲某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出售,得赃款11.282万元。() A: 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 甲某构成诈骗罪 C: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农村青年某甲到供销社买东西时与营业员发生争执。产生报复之念,遂取出自家的农药“乐果”30毫升,返回供销社,并乘营业员不注意,将“乐果”倒入食盐池内,致250公斤食盐被污染。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甲某因为乙某纠缠其女友产生报复心理。某日甲某让女友约乙某至某饭店,并纠集另三人将乙某带到饭店的包间内,对乙某殴打。造成乙某轻伤。次日凌晨5时许,甲某以打断腿相威胁,向乙某索要1万元。乙某打电话以在外打架致人受伤需赔偿医药费为由,向他人借钱。甲某次日10时许冒充乙某朋友到乙某公司取走4600元。甲某构成:() A: 抢劫罪 B: 绑架罪 C: 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D: 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甲某是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80余万元不入账,归个人用于经营汽车运输、赌博、炒股以及购买房子、家具等。贷款期满后,甲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归还了上述8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8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甲某找到乙某,请乙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80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8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乙某的8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甲某收回该笔贷款。于是案发。()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1:第1批次 2:第2批次 3:第3批次 4:第4批次 5:第5批次 6:第6批次 1:[论述题] 苏某于1992年被A国间谍机关招募为间谍,经过特工训练后,于1994年受该间谍机关的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了国家机密情报,1999年再次潜人我国境内某市时,被国家安全机关人员抓获,苏某在被抓捕时,开枪拒捕,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一名。 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多选题] 下列各罪中,属叙明罪状的犯罪是( ) A:故意杀人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传授犯罪方法罪 D:走私淫秽物品罪 参考答案:B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定刑和宣告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 B: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C:宣告刑是绝对确定的

D:法定刑是绝对不确定的 参考答案:ABC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多选题]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参考答案:ABC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单选题] 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8年,以强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这15年属于( ) A:法定刑 B:宣告刑 C:执行刑 D:宣告刑和执行刑 参考答案:B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6:[单选题]《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的,处……"此罪状属于何种罪状?( ) A:空白罪状 B:叙明罪状 C:简单罪状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学在线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 2、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原则和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3、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处罚的行为。 4、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与之间的因果关系。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周岁周岁。 6、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处罚。教唆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8、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9、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0、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1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的科学。 12.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 13.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4.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 15.精神病人在或者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是盘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7.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和两个方面。 18.拘役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19.对于构成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20.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 2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2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2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

24、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2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7、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决定罚金数额。 28、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是前段的例外 2、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C、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3、盲人犯罪后可以()。 A.不负刑事责任 B.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4、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刑法论文题目参考

刑法方向论文选题 一、刑法总论 1.试论刑法的调整对象 2.刑法立法解释探讨 3.刑法司法解释研究 4.刑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研究 5.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含 6.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 7.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探究 8.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9.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 10.试论犯罪的本质 11.犯罪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12.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13.试论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 14.试论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其解决 15.关于刑法中的行为研究 16.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7.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18.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19.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 20.试析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21.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2.试论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23.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研究 2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研究 25.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 26.试论刑事责任能力 27.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28.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研究 29.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30.论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31.试论故意犯罪 32.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研究 33.试论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 34.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标准 35.论过失犯罪 36.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3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比较 38.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 39.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研究 40.试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41.试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42.试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43.试论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4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45.关于犯罪构成的若干问题研究 46.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47.试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 48.特殊防卫问题研究 49.论紧急避险中的若干问题 50.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51.试论犯罪预备 52.论犯罪未遂中的几个问题 53.论犯罪的着手 54.犯罪中止研究 55.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56.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57.共同正犯研究 58.间接正犯研究 59.片面共犯研究 60.试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61.单位共同犯罪探究 62.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63.试论首要分子 64.帮助犯研究 65.胁从犯研究 66.教唆犯研究 67.试论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 68.想象竞合犯研究 69.试论法条竞合 70.惯犯问题研究 71.关于结合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72.牵连犯研究 73.吸收犯研究 74.试论数罪并罚 75.论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76.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77.论我国刑罚体系的修改和完善 78.论刑事责任 79.试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80.试论刑罚权及其根据 81.刑罚的功能研究 82.刑罚的目的研究 83.论死刑存废的基本立场 84.试论死刑的演变及其走向 85.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86.论死刑废止的条件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一、判断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甲系一民间土医生,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于2002至2005年间,治愈患者众多,收取诊费6000余元,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2. 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3. 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4. 李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杨某后,为防止杨某逃跑,又将杨某关在自己的房间里长达半年之久。李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5. 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利用某制药厂的车间,生产了大量的假的三金片。2002年10月,三人找到某医药公司,谎称是真的三金片。某医药公司信以为真,购买了价值达10万元的假的三金片。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6. 邓某将汤某价值3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7. 某公安局局长张某在接到某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张某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高某被非法羁押3个月。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A. 错误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 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四、案例分析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 罪的,除法律有5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 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 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被告人陈X文、金比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陈x文、金x七与方x罗x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 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 止,因此陈x文、金x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矢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请分析:王XX 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矢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王xx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尖系,王xx勺行为已构成犯罪。(二)王xx带领未满1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陈xx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xx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xx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xx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xx带回,最后导致陈xx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 帮助而溺水死亡。因此,王xx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矢系,由于王xx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 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xx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ill坡上挖树克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克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ill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了挖树莞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xx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xx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 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6、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 伸手拦截....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陈X等人在赵XX-再解释,并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XX勺面部猛打,陈X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XX的人 身安全,而且,赵XX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XX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

刑法学在线测试 (4)正确答案

《刑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哪个年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不满14周岁的人B、14至16周岁的人C、16至18周岁的人D、18周岁以下的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B、14周岁以下C、16 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D、18周岁以下 3,不适用死刑的年龄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至16周岁 C、16周岁至18周岁 D、18周岁以下 4,李某在家中喝酒,喝得高兴随手将啤酒瓶扔出窗外,恰巧砸中过路行人刘某,经医院多次抢救,刘某没有死亡但成了植物人。李某居住的楼房正好处于闹市区。问:李某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 5,钱某身强力壮,喜欢逗弄小孩。这天,他抡起邻居的小孩左摇右晃,小孩很开心。钱某走到桥上,继续晃悠小孩并问小孩:“你怕不怕?”小孩回答:不怕。钱某十分得意加大了摇晃力度,一失手小孩被甩出去,撞上了桥墩,当场死亡。问:钱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A过于自信过失B、疏忽大意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A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B、犯罪主体不必是自然人 C、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D、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可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企事业机关团体可以成为下面哪些犯罪的主体. A受贿罪B、行贿罪C、走私罪D、逃汇罪 3,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 A不可抗力B、意外事件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4、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主要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单位 C、聋哑人 D、醉酒的人 5 没题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 2,特殊人群可以成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4,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 5,甲想杀死乙,举枪瞄准乙扣动扳机,枪声过后乙没有被杀死,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核分人题满分20 20 20 20 20 得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分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丁某盗窃某单位财务室只盗得该单位盖了公章的空白支票,丁私刻了财务印章盖上并填写了金额二万元取出,丁某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数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但只从一重罪定处 3、如果某乙将信用卡交给某甲保管并告之了密码时,某甲私下用该信用卡取了5万元现金使用且拒不归还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某甲构成侵占罪 B.某甲构成盗窃罪 C.某甲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5.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第20章】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 以叛逃罪论处 B 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 以间谍罪论处? D 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2.【第20章】叛逃罪的犯罪主体为()。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一般主体 C 外国公民 D 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3.【第20章】间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 参加间谍组织 B 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C 接受代理人的任务 D 刺探国家秘密、情报 E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正确答案:ABCE 单选题 4.【第21章】乙某盗窃正在架设中的高压电线500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乙某的行为构成?

A 破坏电力设备罪 B 盗窃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5.【第21章】司机某甲在给汽车加油时,将自己认为已熄灭的烟头扔到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点燃,并使加油站内的气体爆炸燃烧,引起大火,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爆炸罪 B 失火罪 C 放火罪 D 过失爆炸罪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6.【第21章】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 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 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 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7.【第21章】警察甲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乙某借钱。乙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抵押。甲某将公务用枪交给乙某质押。乙某借甲3万元现金,借期一年。一年后,甲某无力还钱,乙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关于甲某、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 甲某、乙某均无罪 B 甲某、乙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的共犯 C 甲某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

田世华(交通肇事罪研究)

交通肇事罪研究 田世华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交通事业的贡献,交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管理。目前我国设置了各项交通管理法规与规章,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如重庆高速公路执法大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使交通管理秩序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定,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普及大众,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购买汽车逐渐上升,出现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一种严峻的现象,因此,交通事故的频率发生也越来越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是从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以及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行为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来进行阐述与探讨,分析目前我国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现状,并加以区分和理解。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大力发展,汽车保有量逐渐增多,出现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常态,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与控制,但是仍然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度中我们已经无法满足汽车发展的速度,需要不断提高制定相关法律的速度,来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法规。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不同于其他罪行,事故的发生时突发的、偶然的,不能重复出现,于是在进行事故认定中存在一些不可掌控的因素,甚至一些事故发生以后,驾驶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已经逃离了现场。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交通肇事罪在调查取证时很难以还原事实真相,导致我们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等问题出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复习题1

(0323)《刑法分论》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题 1、罪状: 2、罪名: 3、法定刑: 4、法条竞合: 5、间谍罪: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破坏交通设施罪: 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0、消防责任事故罪: 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5、伪造货币罪: 16、假冒注册商标罪: 17、保险诈骗罪 18、合同诈骗罪: 19、故意伤害罪: 20、强奸罪: 二、填空题 1、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定罪处罚。 5、,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6、,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7、,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月末还的行为。 8、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9、,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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