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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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股票质押数量超过5%需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1、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 第九条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审核批准后实施。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

均价格。《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

该事项的函件

2、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的,出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3、国有股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

4、非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

5、银行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5%以上(含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

6、保险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含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

7、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

3、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

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押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告。

卖本公司股票:

内;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用于质押。

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

控制权的转移。

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

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统称为“国有股”)的,出质方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含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含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会决议(须公证)。

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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