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上海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答

财税实务上海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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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上海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答

问题: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业务有什么变化?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答案:

【业务描述】

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等。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是相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的,这两者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增值税发票。

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

如何确定境外股东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境外股东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作者:期刊编辑部日期:2013-11-25 字号[ 大中小] 问:1.我们和境外股东的委托贷款利息对应的代扣代缴所得税,不管是不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否应该每年去缴纳? 2.我们和境外股东贷款利息的代扣代缴营业税,是不是到期还本付息是一次性缴纳就可以了?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每次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息时或者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时,需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贵公司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贵公司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以及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支付境外费用代扣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境外费用代扣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作者:期刊编辑部日期:2014-05-06 字号[ 大中小] 问:支付给国外技术使用费用106万元,代扣代缴的增值税6万元,怎样进行会计处理?这6万元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本准则不规范商誉的处理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6601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规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 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

高金平总分机构税收实务问答

高金平总分机构税收实务问答 分支机构通常是总公司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设立的营业分部,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见问题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2、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另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 答: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缴纳。对于总分机构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

举办会议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教学文案

举办会议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税种: 税收征管 来源: 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日期: 2013-09-10 引用文档:法规(1)篇,知识(0)篇 【正文】大中小 问:为会议发生的餐费如果单独开具了餐费发票,应列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委托旅行社举办的会议,其中开具的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参考《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会议餐费,应列支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企

基金公司会计处理实务问答

投资收益如何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规定,你公司从银行买卖的货币型基金、指数型基金或者从市场上买卖的股票,在卖出时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分红性收益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你公司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2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控制权限制,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凭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相关证据,税前自行扣除。 上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方案出炉,5月1 日起,金融业由原来的5%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 “营改增”落地,基金公司会受到怎样的影响?经营成本是否因此增加?就此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知名税务事务所的合伙人。 对基金影响需具体分析 在税务专业人士看来,税率的改变并不能简单地说是否会增加基金公司的财务成本,业务结构的差异导致税制改变对公司的影响各有不同。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总监傅瑾认为,“营改增”实施后,基金公司征税的整个机制会发生变化,但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税负,各个公司要具体分析。基本上说,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或者产品转嫁销项税的机会并不大,而能够抵减的进项税也不多,所以“营改增”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利润会有负面影响。但根据她对行业数据的测算,最坏的情况可能会是利润下降0.8%左右。 在实际操作方面,基金公司应不会把税负转嫁给客户。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认为,基金行业竞争激烈,要将税负转嫁给客户的可能性比较小。而如果无法转嫁,税率从5%提高至6%,基金公司能不能消除因此对财务方面的影响,取决于企业有多少进项税可以抵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研究

论文编码:XZ2014200382 涉税犯罪结课论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研究 论文作者: 专业(方向): 年级: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2017年1月1 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研究 摘要: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而不限制解释主观目的,更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对此类犯罪一般按个人犯罪处理,在搜集证据方面按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流的标准进行。对于没有经营行为的开票公司,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将虚开的进项与销项相加计算,在量刑时要多种因素考量,适当限制缓刑。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主体; 证据标准; 数额认定

前言 税收是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95%以上。1994年1月1日,中国实行了新的税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使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而将犯罪目标转移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侵吞国家税款的犯罪活动上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逐渐成了新的犯罪热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票面无法反映真实的商业业务内容而形成自己的虚假链条,人为地切断了国家应征增值税的税额,该种犯罪除直接危害中国税收管理体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外,还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危害到国家财政收入,破坏了市场资源配置机制; 同时虚开行为还易诱发其他犯罪,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该成为打击的重点。 一、虚开增值税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中国税收体制的差异,诱发此类犯罪。 中国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额17%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能按销售额全额的4%(商业)或 6%(工业)缴纳增值税。这种税收体制上的差异,一些购货方因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而拒绝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为了获得商业利润,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铤而走险,在交易后购买增值税发票或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从而产生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二)高额利益的驱使 因不是所有顾客都开具发票而使一些单位剩余了进销项发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转到进销项发票的购买和卖出上,成立专门的开票公司,以票面价格加价 3%—17% 不等买入、卖出发票,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或手续费。 (三)其他原因 还有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持自己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进行“对开”(两个单位之间互开)或“环开”(几个单位之间循环开形成一个环状链条)增值税发票来增加销售业绩和营业额; 还有一些单位、个人因报销制度等原因,对所购买的物品在开具发票时,进行了种类、数量、金额的变更; 还有一些行为人因不是某些大型企业的专属购销商而挂靠某单位,由其“代开”增值税发票等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各类项目如何分别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各类项目如何分别计算增值额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作者:期刊编辑部日期:2013-06-28 字号[ 大中小 ]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请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中所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是指普通住宅与其他商品房,还是指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车位等房地产类型? 假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一个清算单位中包含有住宅、商铺、车位三种类型。 请问是否必须对住宅、商铺、车位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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