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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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所有权

所有权是基础物权。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密切。

所有权概念的经济特征:权能分离与剩余价值索取权或终级支配权

所有权概念的创新: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包括一系列可分离权能在内的终极支配权。

保护所有权不仅是个私法问题,也是一个公法问题。

第一节国家所有权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监管

1.国家专有财产(如基础设施、无线电频谱、国防设施、城市土地与矿产资源等依法为国家所有。)

2.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可变)

“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旧国资管理体制(物权法保留旧体制)

“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新国资管理体制(国资法采取了新体制)。

3.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不同范围的国有资产所有权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财产的推定国有。

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财产:非收益原则。

5.各类国有企业,由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的权益。

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制度,通过国资委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管人、管财”,较好地解决了“国有财产主人缺位”的问题

6.国有资产保护的特别规定(禁止侵占、私分、哄抢、载留、破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高压线”条款)与不良国有资产处置。

7.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相关案例:国有资产流失民事诉讼是否可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旧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补偿应公平、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先补偿、后搬迁”和法院强制搬迁代替行政强制拆迁。

第二节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虚位

1.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谁?

2.农民集体是谁?

二、如何理解集体成员的成员撤销权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63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案例:未经村民会讨论低价出租晒粮场,84位农民告村合作社胜诉

第三节私人所有权一、行政权与私人财产权保护

1.物权法将挑战城管没收式执法?

物权法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物权法出台后,城管的执法行为将遭遇较大的合法性困境。

城管没收式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方法应该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业停产、暂停执照”。但是,由于地摊商贩售卖的商品大部分是合法购进或者自行生产的,并不符合“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的标准;而大部分商贩也没有申请执照,就谈不上“暂停执照”,所以《行政处罚法》是否适用于城管目前对地摊商贩的没收政策,仍然有待商榷。

第四节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适用范围

1.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适用于不动产(土地、建筑物)之间。

2.相邻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3.外部性的存在而产生的问题是每一个所有者对自己的不动产的使用都会直接影响到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相邻关系制度进行冲突协调和平衡的关键,就是是减小外部成本,或尽量使其内部化。通过要求外部成本的制造者把这些外部成本内部化可以恢复效率。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及当地习惯

“处理相邻关系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国情。适用习惯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原则,当事人对习惯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不是当然适用习惯而是优先适用习惯。

相关法条: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

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三、通风、采光和日照权

相关法条: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问题:侵犯阳光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1、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权。但至今还没有具体的采光权、通风权该如何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以及实施细则等规则。

2、通风、采光和日照权具体标准难划定。房价的不确定、日照时间的难以细化以及不同人对阳光通风的不同认识等,很难以一个固定标准来计算。

第五节善意取得

一、适用范围

《物权法》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扩大了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善意第三人避免事故的发生所花费的代价要比原所有人所花费的代价巨大。根据“如果能付出一个较小的代价,效益原则就要求付出这个较小的代价。”在原物权人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平衡中,我们有理由把责任归咎于前者,从而使得善意买受人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适用的条件:

1、无权处分的认定。无权处分包括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债权但不享有物权,虽享有物权但该物权受限制和无权代理行为。非法处分他人货币和禁止流通物不适用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善意的标准以客观为主(不动产看登记,动产除占有外应考虑价格、交易场所、习惯等因素),应考虑交易的各种因素(如是否知道无权处分及交易场所和环境)、受让人举证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市场理性人标准衡量但不等于市价。

4、依法已经登记或交付。

三、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排除情形

1、第三人知道登记错误

2、异议登记

四、脏物是否适用动产善意取得

第六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权

1、专有权部分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2)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3)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司法解释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二、共有权

1、共有权特殊性之表现

从属性(共有权之取得、变丧取决于专有权之取得、变丧)

不可分割性

转让共有部分无须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转让共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无优先购买权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车位问题:

(1)如何理解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2)车位所有权到底归业主还是开发商?能否以车位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3)地下车库能否卖与小区以外的业主?

(4)建在公共绿地上的车位收益归谁?

(5)购房赠车位、露台等的效力

三 .管理权

1、自主管理

(1)业主的议事规则:

适用双2/3规则的两种事项:A、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B、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适用双1/2规则的事项:A、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B、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C、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E、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即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同意。)

2.业主委员会设立难的问题

案例:深圳罗湖区碧岭华庭住宅小区22名业主诉东晓街道办事处行政违法案

本案的焦点:出现了官办、民办多个业主委员会。究竟哪一个才具有合法的地位?在现行的物权法的框架下,业主委员会应当如何设立?

业主委员会设立难的原因分析:

一是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间限定。

二是业主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普遍较差,民主参与意识较差,同时业主的协调难度大。

三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手续繁杂,成本高。

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案例:业委会依《物权法》争讨百万停车费

2007年10月9日上午,北京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九龙山庄业委会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一案。业主委员会认为,九龙山庄物业管理中心将小区停车位进行出租,所得收益应该归业主委员会,起诉索要租金100多万。

《物权法》特别强调了物业管理机构地位以及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导地位,即业主可以选择自己管理、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或者选择其他方式的管理。

北京公示了物业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物业更替前禁断水电。

第七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共有人权利包括共有权、所有权、先买权。其中,共有权的客体是共有物,所有权的客体是自己的共有份额,先买权的客体是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

1、共有§所有

共有为所有权的联合,而非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2、共有§总有

所谓总有,是未分割物归属于团体,团体的每个成员分别行使总有权,发生行使总有物所有权的效力,但每个成员对未分割物的任何份额均不享有所有权。类似于我国当前的集体所有权。总有权与团体成员的身份相联系,通常不能转让

3、共有§互有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建筑物共用部位为区分所有人按份共有,传统民法称互有。互有为区分所有所派生,与区分所有不能分离,不是独立之共有。

二、共有的类型

1、共有人对共有类型作了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共有类型。

2、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视为按份共有。

立法变化:由推定为共同共有到推定为按份共有,将简化纠纷处理的步骤,提高工作效率。因为先推定为共同共有,仍然没有彻底的解决纠纷,财产仍处于共有的状态,只有进一步处理,才能定分止争,确认各自的财产份额。

3、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且共有人间具有家庭关系的,视为共同共有。

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财产管理相同

1、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均可为之;

2、改良行为,通说认为经持有一半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不同

重大修缮行为,取得2/3以上份额

共有人同意

重大修缮行为,全体共有人同意

债权、债务的分担相同:对外

关系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

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不同:内部

关系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

担债务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

财产处分、重大修缮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全体共有人同意

分割共有物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丧失共有基础或有重大理由时

四、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营运车辆共有人擅自转让所属份额侵犯优先购买权

案例: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孰先孰后?

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五准共有

1、准共有§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民事主体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1)、区别:两者的标的不同,共有的标的是同一物所有权,而准共有的标的是同一物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特许物权等。

(2)、联系:第一,准共有具有共有的全部法律特征。第二,准共有与共有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

2、准共有的类型

(1)、用益物权准共有

例如,宅基地使用是以农户为单位向集体申请,权利人一般为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基于家庭关系而形成的准共有,共有类型为共同共有。

(2)担保物权准共有

A、要区分担保物权准共有于担保物权并存的不同

1、担保物权准共有人权利是同时产生,而担保物权并存是先后产生的;

2、其次,担保物权准共有是对同一担保物权的共有,担保物权并存是两个以上担保物权的并存;

3、再次,担保物权准共有是由共有人同时行使权利,担保物权并存是由权利人按照权利设置的先后顺序行使

B、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同时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的性质不同,不一定产生准共有关系

例如,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同时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了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人享有优先权利,不与质权人、抵押权人成立准共有。

(3) 特许物权准共有

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利,是开发、利用土地之外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

特许物权准共有的类型依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相互间关系而定,合伙、家庭、夫妻等主体共同申请一个特许物权则形成共同共有,一般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申请一个特许物权则形成按份共有。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发展趋势概述

用益物权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

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物权体系和日耳曼法物权体系。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这种物权观念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影响甚大。

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是农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团体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这种物权观念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影响甚大。

用益物权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反映了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

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

用益物权是社会经济条件的具体法律表现,因而,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动。这种变动表现出两种相反的趋向:

一方面,新的用益物权种类不断出现。

在罗马法中,只有役权、地上权、永佃权等用益物权,而在现代物权法中,除这几种用益物权外,在许多特别法中还规定了诸如采矿权、水权等用益物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等。

另一方面,固有的用益物权种类有所减少。

在新的用益物权不断出现的同时,固有的某些用益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动而逐渐失去存在的基础,例如,在中国的台湾省,永佃权因台湾政府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而消失,固有法上的典权已趋式微,设定地役权甚为少见。

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

用益物权的权能发生变化,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按照传统的地上权理论,地上权人只享有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的权利,而不涉及地下或空间。但是,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的利用已从地表向地下和空中发展,出现了土地利用立体化趋势。

“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马克思主义观点,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

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

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

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等,用益物权都将随之发生变化。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是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

用益物权的内容在于使用收益的实体,即对物的使用价值的用益,因而它必然以物的实体上的有形支配,即实体占有为必要。

担保物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实体上的有形支配,以无形支配为满足。质权和留置权.

学者眼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第一,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第二,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第三,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第四,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理论

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其承包期限内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出租

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公司?)

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占有使用:自主经营权收益:承包权、出资权、依法流转的权利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范围:未来收入?)

义务

支付地租依约定方法和用途使用土地维持土地的生产力

流转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集体组织成员内,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方式流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很严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顺畅。

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必要这样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灭失原因:放弃、单方终止、灭失、收回、期限届满、征收。

二消灭的法律后果

1 土地返还

2 取回产出物,农用构筑物

3 改良费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物权法》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如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物权法》第12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工业、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使用年限到期如何处理?房地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1.占有和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

1 放弃

2 撤销

3 约定事由发生

4 第三人因时效取得

5 期限届满未续期

6 收回

7 土地灭失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 土地恢复原状

2 土地所有人购买地上物的权利

3 补偿义务

4 请求延长存续期间

5 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扩展,由平面而趋向立体化。

空间权制度,以促进并规范对空间的有效利用。所谓空间权或称空间利用权,是指对地上或者地下空间依法进行利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但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利用,并不以地面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间。

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间的一定范围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次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物权法》136.2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无期限的

宅基地使用权人权利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有限的权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人的权利

1、积极权利: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态的利用和非占有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役权人义务

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诉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地役权的取得与消灭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属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土地消失;

2、法院宣告(因目的不能);

3、约定事由发生;

4、抛弃。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德国民法二笔记

2015/07/24 鉴定的方法: 首先是一种大的可能性/假设,在这种大的可能性问题下,细分出若干种细小的可能性。 裁判的方法: 只需要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并得出答案即可。只有在原告提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时,才会考虑其它的请求权。 之所以我们需要使用第一种方法而非第二种方法,是因为法官拿到案子就能妥当的得出结果,而我们需要逐步检视案件;同时,案件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基础,需要周全考虑。 § 433 II ↓ § 108 § 142 § 275 § 346 … 产生 e.g. § 362 I形成权 1. 成立(合同) e.g. § 214 I 2. 效力阻却? e.g. § 108 一个虚拟的例子, 1.A或许得向B请求1,000元价款,433 II。 1.1买卖合同成立 1.2效力阻却 a.撤销权的行使,142 I -还需要对撤销权行使的来源法条进行说明 一个错误的示范: 1.A可能可以撤销掉合同 这样的提前句的错误在于,相当于什么都没说。没有意义。因为撤销本身不是(终局意义的)法律后果。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与欧陆民法的制定思路是紧密关联的,德国人采用了潘德克吞体系。在

潘德克吞体系中,已经考虑到了请求权产生、消灭的情况,事实上请求权问题与潘德克吞体系相伴而生。在普鲁士法时代就已经在使用这样的方法了。 1. HF 或许得向S 主张运输费,依承揽合同,§ 631 I ,§ 632 I II ? 1.1 有效的合同? 前提: a. 要约 → + HF 公司的直升飞机飞过来接S ,就是要约,这与taxi 停到面前相似。 b. 承诺 S 的意思表示 aa) 表示: 上直升机 → + bb) 意思: i. 行为意思 → + ii. 表示意识 → - 因为表示意识的欠缺而认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是对于表意人的 保护,在理解缺乏表示意识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涉及到交往的风 险分配的问题。表意人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认识到做出的 这项行为被受领人理解为是一项意思表示。如果尽到了足够的 注意义务仍然不能认识到这会被理解为意思表示,在此时保护 表意人(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一般的,在符合以下两个要 件,可以在没有表示意识时仍被认为是有效的意思表示:其一, 未能尽到特定交往环境下自己行为不被误解的谨慎义务;其二, 相对人对表意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价值。 本案中的情形没有被认为意思表示有效的情形(我不这么认为) iii. 法效意思 2. HF 或许得向S 主张价款,无因管理,§ 683, § 670? 2.1 为他人利益 → - 3. HF 或许得向S 主张价款,不当得利,§ 812 I 1 Aet. 1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北大 物权法笔记考研研究例证

物权法 ?一、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 ?例:甲醉酒驾车,致路人乙重伤。试问: ?1、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3、交通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吊销甲的驾照? ?在一个具体案例,如何去寻找可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有其体系,其主要功能就在于指引我们去发现对具体案例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将众多的法律,依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组织而形成的秩序,构成法律体系。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在传统上分为二类:公法与私法 ?划分标准: ?(1)利益说 ?(2)隶属说 ?(3)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以权力服从为原则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私人,以权利平等为原则者,为私法。 ?公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宪法? ?私法:民法(商法) ?民法的主要特征在于私法自治,即个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的决定、自我负责的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法的体系 ?1、《法国民法典》的体例 ?2、《德国民法典》的体例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立 ?(2)民商合一 ?我国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这绝不意味着将传统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而是应贯彻制定统一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相结合,逐步形成一个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单行民商法相配套的严谨、科学的民法体系。 ?民法典: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民事特别法的特征在于:“它们作用于特别的职业群体或生活领域,这些群体和领域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则。它们在历史上源于民法,但已作为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在某一生活领域内发展的反映而制定出来。”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三、房地产法与物权法 ?1、所谓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内容包括作为物权法分支的不动产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就房地产发生的各项财产关系为其内容)和作为行政法分支的房地产管理法(以调整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为其内容),是私法和公法的结合体。 ?2、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物权法阙如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房地产法律法规。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9年《城市规划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调整机制来看,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更强调的是国家对房地产关系的规划、管理、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读书笔记

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 一、法律的表现 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 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 1、法律规范 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 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很多,有明确表达出来的,也有未明确表达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无矛盾的。 解释法律应将立法者意思做整体的考虑,从宪法出发(合宪性解释),从整体出发(体系解释),从逻辑出发(逻辑解释),从目的出发(目的解释),从人民信赖出发(文义解释)。当法律发生表面冲突时,从整体上(不同位阶关系、一般特别关系、新旧法律关系)理解立法者意思。 法律作出原则规定与规则规定,原则与规则相互限制相互补充,以帮助人民准确理解法律。法律原则是为,人们更好理解法律(包括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 法律对法律职业人做了大体的方向指示,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理解不应有太大偏差,但理解不一致时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要求法官法定原则。 三、法律的实现 法律规定由法律事实+法律效果构成。生活事实能产生法律意义,也既引起法律评价,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 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 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是法律地位的平等。2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3是保护的平等性 物权法定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 的各种保护方法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一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物权法形考任务1

物权法 第一次学习任务(1-6章) 题目1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选择一项: A. 物权是对人权 B. 物权是支配权 C. 物权是绝对权 D. 物权是对世权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物权是对人权 题目2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选择一项: A. 地上权 B. 抵押权

C. 留置权 D. 质权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地上权 题目3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选择一项: A. 阳光 B. 电力 C. 人身 D. 电子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电力 题目4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有选择一项:

A. 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 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C. 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D. 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题目5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典权 C. 土地承包经营权 D. 海域使用权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典权 题目6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完整word版)法大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主讲李永军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 第一章.总论 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 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 (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 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 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①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自由与效率 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 (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 (2)如何创设物权 (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② 私有财产制度 (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 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 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 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朱庆育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目录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说 第二节物权的概念 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第二章民法上的物 第六节物的概念 第七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第八节物的分类 第三章占有 第九节占有的概念 第十节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第十一节占有的保护 第十二节无权占有人责任 第四章物权变动 第十三节物权变动概说 第十四节公示原则

第十五节不动产公示方式 第十六节物权行为 第十七节中国立场 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所有权一般原理 第十八节所有权的本质 第十九节所有权的概念 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 第二十节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第二十一节共有 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二十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十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第二十四节建筑物之区分 第二十五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章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十六节善意取得 第二十七节取得时效 第二十八节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取得 第三编限制物权第九章限制物权概说 第二十九节用益物权概说

第三十节担保物权概说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三十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节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节地役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三十四节抵押权 第三十五节质权 第三十六节留置权 课程说明 一、导言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 二、讲授体例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 第2章民法上的物(第6-8节) 第3章占有(第9-12节) 第4章物权变动(第13-17节) 第5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 第二编所有权 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 第7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 第8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 第9章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 第三编限制物权 第10章用益物权(第31-33节) 第11章担保物权(第34-36节) 三、推荐书目 (一)教科书

6.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 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D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角度2】交付方式。 选择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答:D详解参见下述考点穿联动产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 (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概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 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 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 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 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支配权的含义 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 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 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 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 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 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 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 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

物权法学A课程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成立一个物权后,不允许在此物上,再成立相同内容的物权,这是指物权的______ 效力。 2.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_的安全。 3.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利,是指______。 4.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和公共性。 5.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在物权法上被称为______。 6.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7.托伦斯登记制下,因登记错误而致损由______赔偿基金赔偿,而非国家赔偿。 8.物权为______,债权为相对全。 9.对所有物加以合理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是所有权中的______权能的内容。 10.动产让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让与,以______为生效要件。 11.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主要通过行使______权,来实现。 12.船舶、飞机、汽车等的交付生效必须登记,该类物品属于______。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在世界范围有诸多名称,在美国其被称为______。 14.土地总有制度的代表,为中世纪______村落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形态。 15.小区业主有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权。 16.______物权,是所有权以外仅可在一定范围内支配物的权利。 17.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18.物权法定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不能创设______的物权。 19.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0.采矿权、狩猎权属于______物权。 21.在水面或水中的一定空间,设立的农地使用权被称为______。 22.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有权通行周围的他人土地以至公路,该土地所有人 享有的是______权。 23.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但不得______和抵押。 24.对于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拾遗失物的所有权,我国立法采______主义。 25.通过______取得相应农地使用权的,不以登记为要件。 26.不同所有人的10升酒精与10升水混合后,______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27.不必每次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在时间上能继续无间实现的地役权称为______。 28.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称为______行为。 29.权利内容的实现,每次均以有地役权人的行为为必要的地役权。这种地役称为______。 30.按份共有的建筑物倒塌或共有动物致伤他人者,按份共有人须承担______责任。 31.地役权的行使,有外观的事实表现,该种地役权称为______。 32.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应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____。 33.约定期限的典权,出典人应在期限届满后______年内行使回赎权。 34.用益物权剔除了身份因素,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彻底的______权性质。 35.未约定期限的典权,出典人可在典权设定之日起______年内随时回赎。 3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已称将永佃权修改为______权。 37.典权与附买回协议的买卖的重要区别是:典权设定时,不转移其______。 38.基地使用权无限期但有地租的,使用权人放弃其权利,应支付其后______年地租才为有效。 39.担保物权的两项效力是:优先清偿效力和______。 40.以在他人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空间的权利,成为______。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4章 物权总论)【圣才出品】

第三编物权 第十四章物权总论 14.1 复习笔记 一、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 3.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一权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 (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 (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 (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①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是由于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 ②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的整理,还有利于维护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物之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 (2)物权法定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法定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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