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律适用

第十章

侵权的法律适用

教学内容

一、侵权及其法律冲突

二、侵权的法律适用原理

三、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四、几种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

五、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推荐文献

1.曹建明、林燕平:《对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思考与建议》,载《法学》1999年第7期;

2.蒲芳:《试论跨国环境侵权所引起的国际私法问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

3.刘晓红:《论国际私法中对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纠纷的处理》,《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4.肖永平、霍政欣:《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背景资料

《吉祥三宝》PK《蝴蝶》

包头空难赔偿案(20041121)

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向

-侵权范围的扩大

-损害能量的剧增

-巨型赔偿的出现

-侵权行为国际化

-个人、国家责任

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 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

1、管辖权问题

2、法律适用上

3、判决执行上

2005司考卷一92题

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一、侵权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

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侵权的法律冲突

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

https://www.360docs.net/doc/7d8620685.html,/c/l/2007-08-

08/114813619797.shtml

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过错。

查普林诉博伊斯案(P254)

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又Bonbrest v Kotz案(Distr. Court of US, D.C.1946).

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标准和限额不同。发达国家一般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

二、侵权的法律适用原理

(一)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1、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

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法国Henri Batiffol)。 **朱圣兰等诉阿米瑞公司案(P255)

如何确定行为地?德国饭庄诉法国电厂案

各国规定存在分歧,有几种不同的做法:

(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 1)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2)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3)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

**侵权行为地法的改造→

2、法院地法原则(lex fori)

19世纪下半叶始: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 **“拿破仑”号诉“哈利号”赔偿案(P258)

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批判?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日本PIL: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以法院地法为辅(德国PIL第40条:责任限额受法院地法制约)

(2)以法院地法为主,以侵权行为地法为辅(英国double actionability原则→Phillips v. Eyre P259)

4、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妥当。(1987瑞士PIL第133条)

(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

(二)侵权法律适用的晚近发展

1、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 富德法官在1954年“澳汀诉澳汀”案中首次运用“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1960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入侵权法律适用领域。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篇一:2014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多选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C )。 A.法国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ABC)。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16.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洼 C.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17.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缔结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B.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C.船舶、船只、气垫船及飞机的销售 D.电力的销售 25.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 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 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 ABC )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A.动产随人 B.动产附骨 C.动产无场所 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ABC )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限缩和窄化之嫌。笔者认为,理解第三十五条文的个人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应相对于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从劳务双方的主体资格上把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前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短期劳动合同,可以几天、几月)。反之,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和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一、基本概念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加害人或受害人是外国人、损害事实或损害结果发生在国外。 ●由于各国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规定不同导致同一行为在一些国家构成侵权行 为而在另一些国家不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侵权行为。 ●由于各国经济水平不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异,法律适 用尤为重要。 c a s e: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 ——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一审法院拒绝受理。——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发展 (一)侵权行为之债范围的扩大 1、交通事故2.、油污损害 3、产品责任 4、精神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在一起 三、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冲突(侵犯秘密)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违法、过失要件、 责任能力) ●(三)可获赔偿受害人范围的冲突(胎儿) ●(四)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数额计算方法的不同(惩罚性赔偿) ●C a s e: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赔偿40万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 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伤”。 ●结论: ●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 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 各国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不同,一般采用过错原则,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 1.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扩大了 2.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变化了 3.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了 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 (一)侵权行为地法 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碰撞,可以适用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的内容。 3.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生的赔偿法律问题。 4.国际油污损害所生赔偿的法律问题调整国际油污损害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2.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可适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国籍相同,可适用其本国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物品受到毁损,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调整空中侵权行为的国际公约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调整公路交通事故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四、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调整产品责任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第一节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婚姻实质要件包括:婚令、双方当事人自愿、当事人之间没有近亲关系、婚姻双方与他人没有婚姻关系。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doc 26页)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doc 26页)

第十四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债权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债的法律关系以债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本章主要研究涉外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这一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另外,当事人的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即无论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遭到损害,都必须是依法从物质上给予补偿的;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

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正稿

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现了更多的新发展,而我国对此方面已有的法律适用规范也尚欠严密和精确,略显滞后与不足。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成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不足方面入手,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提出些许建议,从而使其得到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借鉴 Key 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eign Tort; Principles of Legal Application; Reference 社会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即构成侵权。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也不乏侵权事件的存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而在这些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一般要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来判定。那么如何确定准据法便成了国际侵权领域的关键问题,各国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经济交往的迅速发展,在立法上根据本国的国情,就侵权领域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以便利法院和当事人。 一、中国关于国际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现在,各国国内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是法典化,就冲突法而言,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国际私法(冲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仍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部门法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

第八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范围是(C)。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D、侵权行为地法律 2、有关“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一个有名的案例是(C)。 A、鲍富莱蒙案 B、福果案 C、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D、特鲁弗特案 3、对在公海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及海底电缆的,多主张适用(D)。 A、侵权人住所地法 B、受损人所在地法 C、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法院地法 4、对于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最常用的是(C)。 A、不当得利人的住所地法 B、不当得利人的国籍国法 C、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D、不当得利之诉的法院地法 5、对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其准据法最常用的是(C)。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管理人的住所地法 C、管理实施地法 D、法院地法 6、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C)。 A、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B、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C、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D、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7、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D)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国法 8、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适用(B)。 A、中国法 B、韩国法 C、双方商定的法律 D、大连海事法院指定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9、据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侵权之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院的当地法判定”,并提出,在判定最重要联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ABCD)。 A、损害发生地 B、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地 C、双方当事人住所、国际、法人营业所 D、商业经营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关系集中地 10、判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答题上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ABD)。 A、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B、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C、由加害人选择 D、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可以允许受害者自由选择其一 11、中国人王小刚在美国驾车时不慎撞倒了另一中国人刘鹏,两人未就损害赔偿额达成协议。回国之后,刘鹏在王小刚的住所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100万元。对此,该中国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ABD)。 A、中国法 B、美国法 C、重叠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2、下列符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有(ABC)。 A、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B、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地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D、侵权行为地指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13、国际海上侵权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项(ABC)。 A、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B、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C、因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心里损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D、海盗行为

第十章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意船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哪里,其损害赔偿均适用(D)。 A、理算地法 B、法院地法 C、侵权行为地法 D、船旗国法 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的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A)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国法律 3、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A)。 A、共同海损理算地法 B、法院地法 C、共同海损发生地法 D、船旗国法 4、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和海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均适用(B)。 A、船旗国法 B、法院地法 C、理算地法 D、权利发生地法 5、依据我国《海商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A)。 A、法院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船旗国法 D、理算地法 6、两艘都是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在韩国领海内发生碰撞,但在我国境内诉讼,我国法院对此案应适用(D)。 A、韩国法 B、中国法 C、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美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 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旗国法用于解决下列哪些法律冲突?(BCD) A、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B、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 C、船舶所有权的法律冲突

D、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 8、下列哪些属于解决海事合同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ACD) A、行为地法 B、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C、法院地法 D、船旗国法 9、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发生在我国的诉讼会适用我国的法律?(ABCD) A、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 B、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 C、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D、关于海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10、一艘美国“明星号”船舶与一艘加拿大“远征号”船舶在公海上相撞,该案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BC) A、重叠适用美国法和加拿大法 B、适用中国法 C、如果两船都是美国国籍,应适用美国法 D、如果两船都是美国国籍,仍应适用中国法 1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BCD)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合同签订地法 B、同一船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C、船舶优先权适用船舶所在地法 D、共同海损理算适用法院地法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

2012年第24期总第326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242012Sum No.326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 ———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 孙倩(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摘要]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4条是对侵权冲突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其在适当吸纳灵活性的同时呈现出鲜明的确定性和实用性特征,但一些缺憾之处毋庸讳言,需要进一步探讨并有待实践予以补充完善。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2)24-0088-02 [作者简介]孙倩(1988—),女,云南元阳人,硕士,暨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伴随着国际私法的开拓与革新,侵权冲突法被认为是“迷宫”,“冲突法革命很大程度上就是侵权冲突法革命”。《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与《民法通则》涉外侵权规定的条款相比,呈现出系统性和实用性;也是对《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简约推进;同时体现了对《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简称《罗马Ⅱ》)的谨慎变革。《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 律的,按照其协议。 ”从条文现状来看,看似尽善尽美的侵权冲突规则的设计仍有四个细微之处需要引起关注: 1.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范围的问题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该冲突规范的范围由《民法通则》第146条的“损害赔偿”革新为“侵权责任”的表述。而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表述相对应,这对于法律的承继性和可操作性无疑非常重要。但该条冲突规范对侵权构成要件和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均无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这一范围除了包括涉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否还包括与侵权责任效力有关的所有问题的法律适用?鉴于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与行为地法律的公共秩序、强行性规则有一种自然的联系,明确界定适用范围才能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在今后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应予以定义并说明。2.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选择问题。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实践中侵权行为地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由此产生侵权行为地法的分化和选 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但是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做出何种选择,法律并未做出规定。如果任凭法院的法官主观片面的任意性选择将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 见性 。“包头空难案”“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案”的发生促使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的选择问题刻 不容缓。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产生了两 种观点:一是采纳欧盟方法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 权行为实施地”中仅择其一作为界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 (1)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侵权行为实施地”是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地点,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不可预见而具有偶然性。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经济赔偿能力较低的司法环境,对于涉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的涉外侵权案件,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便于我国国民了解赔偿机制,避免因无法预知而承担国外过于严格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也可使我国国民结合《侵权责任法》获得 合理的实践救济。(2)将“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标准通过与《罗马Ⅱ》的比较,在目前相关的著书力作中不难看出《罗马Ⅱ》确立“结果发生地法”作为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有其先进性;同时以《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为考察重点, 概括出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侵权之债应适用的法律,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列为衡量最密切联系的重要考虑 因素。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中的(1)径直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标准的认定力和理论依据较弱, 除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认定外,且《法律适用法》与 ·88·

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目前已经产生了很多著名的涉外侵权案例,特别是我国公民在国外遭受他人侵权的案件,例如,2005年11月7日4名中国妇女在马来西亚遭受警方巨大侮辱事件被评为2005全球华侨华人社会十大新闻之第九。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选择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相关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国内外涉外侵权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的一种法定之债。这种债由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而非合同之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如果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这种债务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其住所位于外国,或者被侵害的客体位于外国,或者侵害行为或侵害结果发生在外国,就属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由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与数个国家发生联系,而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又存在差异,因此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法律冲突.这就使得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侵权关系时。需要进行法律选择以决定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应适用的法律。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等问题,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决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法院地法是传统国际私法的作法。但是到20世纪,由于现代科学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商品的生产和分配以及交通和运输行业,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案件与日俱增,国际交通事故日见频繁.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日益增加,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国际性的诽谤案件出呈增加趋势。这些新的含有多国因素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的构成和范围的复杂程度使得19世纪以前形成的理论和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对于侵权行为机械地适用行为地法的主张,学者们认为:首先,行为地在现代科学技术和通讯交通条件下。正象合同缔结地一样。往往带有偶然性,用这种纯粹出于偶然的原因发生的地方的法律来判定行为人的责任,往往是不符合案件情况 的;其次.行为地究竟在何处也会因各国法律的不同理解及侵权行为发生、延续的不同情况而难以确定。因此。如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完全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住所或居所,不考虑其他各种因素。极有可能得出违背常识的极不公正合理的结论。 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国际私法上的债是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他方有义务为相应行为的法律关系。可见,国际私法上的债与国内民法上的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债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债,即涉外之债。其涉外性之表现符合一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由于涉外之债往往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一旦在债的法律规定存在歧异时,就必然会产生债的法律适用的冲突。因此,涉外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产生的依据之一。罗马法称合同为“Contractus”,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基本源于此;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这一定义表明合同是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但现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认可的债务之合意。因此,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正趋于统一?。在我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合同专指产生民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广义上的合同则泛指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狭义合同,也包括诸如劳动合同,单位内的承包合同,以至夫妻协议、师徒合同等”?。本书所指合同为狭义上而非广义上的合同,即债权合同。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因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发生联系。因而合同涉外因素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合同签定地在外国,或合同当事人为外国人,或合同签定地在内国而合同履行地却在外国。 2.内容广泛。就有关国际贸易的合同而言,通常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721页。 ?王家福、梁彗星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第257-258页。 ?覃有土、王亘著:《债权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5月第一版,第60页。 ?See A. W. Scot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cdonald & Evans Ltd., 1979, 2nd ed., p.208.

第七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最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法典是(B)。 A、《法国民法典》 B、《意大利民法典》 C、《德国民法施行法》 D、《日本法例》 2、根据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选择涉外合同所适用法律的方式(C)。 A、必须是明示的 B、必须是书面的 C、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D、非常灵活的 3、外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动产租赁合同,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情况下,一般应适用(C)。 A、物之所在地法 B、承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C、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4、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为(D)。 A、只能在订立合同时 B、只能在订立合同后 C、从订立合同时至人民开庭审理前 D、从订立合同时至当事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5、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C)。 A、萨维尼 B、巴尔 C、杜摩兰 D、戴西 6、我国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应适用(A)。 A、工程所在地法律 B、承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发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7、我国对于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B)。 A、转让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B、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C、合同缔结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8、我国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B)。 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 B、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C、合同缔结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9、德国人甲和英国商人乙在中国郑州签订买卖当地小麦的合同,两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法国巴黎依法国法仲裁,后两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中国法 B、德国法 C、英国法 D、法国法 10、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合资在武汉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双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适用美国法。后来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B) A、只能适用美国法 B、只能适用中国法 C、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 D、只能适用德国法 11、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二)多项选择题 1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下列各项中,包括在它所指的合同争议的范围中的有(CDE)。 A、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能力 B、合同的形式 C、合同的成立 D、合同的履行 E、合同内容的解释 13、在合同法领域,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为(ABCD)。 A、意思自治要受本可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 B、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得到法院的确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适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孙海翔 就《合同法》中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几个问题与大家谈论,作一点分析,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债权人对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可随时主张权利。 这个话题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就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也就谈不到保护的问题。只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债权关系形成之日起至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日止的期间,属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 始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权利人享有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的权利。在主张权利之前,权利人无法了解义务人对履行义务的态度。只有权利人主张权利后,义务人通过明示或暗示表明将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才可能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也只有此时,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诉权,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 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权利人第一次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至其起

诉之日,可能多次向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我认为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其后的主张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票在业务过程中起的作用。 发票是财务作帐的凭证而不是货款已经支付的证据,一般不能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若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均认可发票也是证明债权债务的凭证,也可以认定,但这属于一种当事人约定的特例。 实践中可以让对方在发票存根上注明已收到发票,货款未付。或直接让对方出具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的收条。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问题及质量瑕疵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合 同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标的物质量说明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1、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标的物质量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探讨

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 因特网上的活动是一种国际性的活动。Internet活动中侵权的侵权类型多种多样,影响了网络的法律秩序。因此,我们探讨互联网环境下的民事侵权问题主要是解决因特网上侵权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一、Internet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Internet上出现的侵权问题主要有四方面:(1)网络问题;(2)名誉权、个人隐私权问题;(3)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侵权问题(如域名抢注、网上假冒他人商标等);(4)网上消费者的权益问题。因此,Internet的侵权法主要调整的围包括网络的保护,网络通信自由与人身权的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的阻止,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Internet的侵权关系中,国际私法主要是研究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解决管辖权等问题。 (一)Internet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1.Internet的结构特点(协议)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 协议是Internet最显著的结构特点。在Internet中主要有三类协议:

(1)技术标准协议,如TCP/IP协议。TCP/IP协议是一种网络通信协议。由于Internet连接了世界上不同国家与地区无数不同硬件、不同操作系统与不同软件的计算机,要使信息能够在这些计算机之间畅通无阻的传输,必须有统一的通信传输协议,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间协议)就是这样一种通信传输标准协议。TCP/IP协议是Internet的基础协议,任何一台接入Internet的计算机,都必须遵守这一协议,才能进行自由的信息传输。(2)网络间的协议。Internet是一个网络的网络,它把全球大大小小的物理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整体。用户只有进入一个网络服务商(简称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网络才能上网,而该ISP只有将其网络连接到局域网,再由局域网连接到广域网,乃至全球网上,才能真正开展网上活动。在Internet中,用户要进入ISP的网络,必须先同意ISP订下的协议或条件;较小的网络加入较大的网络,也必须接受其预先设定的条件;ISP与ISP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协议。(3)网上活动的协议。用户上网时,随时可以看到“如果你同意,请点击这里”的提示栏,点击该提示栏就构成一种合意,表明完全接受其要约。网上活动的协议是非常广泛的,从电子商务、网上消费,到申请、软件下载,都存在着这种协议。由此可见,因特网是一个高度自治的以合意为基础的网络,协议和用户的自主选择是开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本章要点】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重点难点导学】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1.含义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而承担

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 2.渊源 早在古罗马法中,民事责任就被分为违反约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被称作“私犯”,含义是指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其具体含义各国一直存有分歧。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以立法方式概括侵权行为的定义,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有赔偿责任”。又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构成 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侵权行为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损害事实发生; (2)加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3)损害行为存在违法性; (4)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 1.普通法系国家 侵权行为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而发展的。 在学理上,一般笼统地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有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 例如英国学者普罗泽(Prosser)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约,法院通过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加以补救。” 2.我国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规定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1.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的进步,信息技术的产生,侵权行为之债所涉及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1)交通事故方面 公路交通事故为主→海上运输中的交通事故和航空运输交通事故;油污损害赔偿案件。 (2)产品责任 工业制品致人损害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合同法的理论不能有效地实现对侵害的救济,于是各国立法纷纷寻求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3)精神赔偿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涉外 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 (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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