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申请

公证申请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

我们申请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与临沂市兰山区盛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为确保严格履行合同,我们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特申请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申请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明确公证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声明:申请人为申请公证事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均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确认,如果由于申请人的原因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和做出虚假陈述及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有误,导致公证处无法核实或出具了错假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均由申请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承担。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保证人:

保证人:

年月日

询问笔录

询问人: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公证员:石增霞

被询问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

询问时间:年月日地点:临沂市兰山区盛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问:你们申办的公证事项,并申请对已签订的合同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你们的真实意思吗?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答:是我们的真实意思。

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答:一切按照合同约定,详见合同。

问:你们对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全部清楚、认可?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答:我们都清楚、认可。

问: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借款人、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吗?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答:是我们的真实意思。是我们的真实意思。

问:你们与贷款人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就放弃了通过法院诉讼和贷款人解决纠纷的权利。在你们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贷款人不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持公证书向本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们知道吗?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答:我们知道,就是不诉讼直接执行。

问:贷款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公证处会按照你们在承诺书中约定的方式核实你们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违约情况,你们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规定及时回复公证机构的核实,如果没有及时回复公证机构的询问,或者没有及时提供你们履行了合同的证据,或者你们提供的电话或地址有误,使公证员无法进行核实,就等于你们同意公证机构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对你们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你们是否清楚?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答:我们清楚。

问:你们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如果认为贷款人申请执行证书损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你们应当在公证机构向你们核实违约情况的时候,及时地提出异议和相关的证据。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不再受理你们提出的复查请求。你们是否清楚?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答:我们清楚。

问:以上笔录你们核对无误后,请签名或按指印、盖章确认。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

公证告知书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郑重提请您,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所载内容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确认。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在签字确认前提出,本公证员将为您解答,直到你清楚为止。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后,本公证员及本处将认为您已经知道并正确理解了本告知书的内容。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你与其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公证书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公证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明)材料,同时,如实陈述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所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你认为承办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参与办理该项公证的人员与你或你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你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保守在办证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或隐私;

(3)你有权请求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的时间除外;

(4)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捺指印)确认;

(5)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6)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你有权申请减、免公证费;

(7)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前,你有权撤回公证申请;

(8)本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你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公证机构的过错给你造成损失的,你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5、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应当承当以下义务:

(1)你有义务向公证机构做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如果你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或者隐瞒、遗漏重要事实,公证机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你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公证费以及支付办证中发生的翻译费、副本费等费用。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的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公证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6、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上应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7、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

承诺书

我们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共同签订了《》并申请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公证,对以上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保障合同履行,我们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自愿承诺:

1、在收到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公证处核实记录函》后及时回复公证机构,并提出借款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未及时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公证处核实记录函》,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出具执行证书,由贷款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强制执行。

2、我们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以本承诺书载明的为准。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如变更联系电话或家庭住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公证机构。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未将变更的联系电话或家庭住址及时通知公证机构,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向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核实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或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拒绝接受核实的函件,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对公证机构的《公证处核实记录函》没有异议。

3、承诺人同意公证机构以电话核实方式或到家庭住址实地核实的方式对我们承诺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在接到公证机构核实电话或公证人员的核实后,及时对我们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单位)履行借款情况进行答复并提出充分的证据。

4、电话核实号码或家庭住址以本承诺书载明的为准。我们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单位)如变更电话号码或家庭住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公证机构(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1号;电话:0539-*******、8314150)。如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单位)未将变更的电话号码或家庭住址及时通知公证机构,或拒绝接听公证机构核实电话或拒绝接见公证人员,视为我们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举证的权利,公证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5、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公证处不再受理我们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复查请求,我们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认可。

承诺人:

借款人(抵押人)::电话:

保证人: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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