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版)DOC版

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版)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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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2006年2月27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标【2006】42号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纳入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l 个备用车位。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和个人防护器材库、被装营具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锅炉房、浴室、医务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理发室、配电室、油料库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艇、直升机)、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 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 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

第十三条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 , 特勤消防站3500~4900m2。

二、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 确定。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 表2

第十六条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七条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 度地区的,应按乙

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 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 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

第十八条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修理间及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

第十九条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 ,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条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

先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备勤室、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消防站内应设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第二十四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4900~6300m2。

注:①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②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 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③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第六章装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

害事故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 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辆)表3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 的规定。

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选配的规定消车数量的基层上,可

根据实际需要选配摩托消防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 的规定。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6

第二十八条特勤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 至附表1-9 的规定,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 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 的规定,消防人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2 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条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配备消防搜救犬,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

第三十一条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三条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 : 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三十四条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的场地、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七章人员配备

第三十五条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7 的规定。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表7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七条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九条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

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8 确定。

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8

注:①表中指标是依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参照2004 年国内外消防车辆和器材的价格编制;

②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

③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 -2000 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一城市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特勤消防站侦检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1

注:表中所有“* ”表示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下同。

特勤消防站警戒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2

特勤消防站洗消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7

特勤消防站照明、排烟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8

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10

附录二城市消防站人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和数量

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附表2-1

装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下同。

消防人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附表2-2

续附表2-2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 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 (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一)人员配备 1.基本要求。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城市消防地方标准)

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消防站建设的一般要求、规划选址、建设要求、装备要求及人员配备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小型消防站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30734 消防员照明灯具 GB 51054-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 50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0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A 62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小型消防站 small fire station 在规定时间内公安消防队无法到达的火灾风险性较大区域建立的,承担初期火灾扑救及相关任务的小型化、规范化的消防站。 4 一般要求 4.1 小型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保障功能、安全实用、方便生活、利于执勤战备等原则。 4.2 小型消防站不应替代拟规划建设的普通城市消防站。 4.3 小型消防站应按照城市消防站管理模式,实行军事化管理,并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身份,突出差异化和人性化特点。 5 规划选址

5.1小型消防站选址应根据城市消防站警情规律及特点,设在城市消防站到场相对不利地区,且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辖区面积不宜超过 2km2。 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应设小型消防站: ——应设置城市消防站,但受土地资源限制或其他因素暂无法建设的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城市消防站或小型消防站 5min 内无法到场的区域: 1) 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 2) 人口超过 2 万的街道、大型社区; 3)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且警情高发的地段; 4) 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6 建设要求 6.1 小型消防站的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按照GB 51054-2014 中第 4 章相关要求执行。 6.2 小型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储藏室)等所需用房;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在满足执勤备防及各项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各库室可合并使用。 6.3 小型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按照 GB 51054-2014 中第 4 章要求,不应低于二级。附属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应设有必要的防火分隔设施,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隔开。 6.4 小型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 800m2。 6.5小型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 0.65 计算。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见附录 A 中表 A.1。 6.6小型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不少于 2 个,车库高 4.5m,轴距 12m×12m,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执勤战备的需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6.7附属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小型消防站应保证车库、执勤器材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的正常使用,并满足执勤战备和队员基本生活要求。 6.8 小型消防站的外观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主体颜色采用 GB/T 3181 规定的 B01 深灰; ——消防车库门颜色采用 R03 消防红色;

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一、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试行) 序号类别器材名称单位 配备标准数量标准 1 消防车小型消防车辆 1 选配 2 消防摩托车辆 1 选配 3 灭火 器材水枪把 2 必配 4 ABC型干粉灭火器(4kg装)具16 必配 5 强光照明灯个 2 必配 6 水带盘10 必配 7 分水器个 1 必配 8 消火栓扳手个 1 必配 9 个人防 护器材消防头盔顶 6 必配 10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套 6 必配 11 消防手套双 6 必配 12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双 6 必配 13 防毒面具具10 必配 1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具 2 选配 15 通讯器材外线电话台 1 必配 16 手持对讲机台 4 必配注:每个微型消防站设置1-2个器材架摆放器材。

二、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制度职责 1、在微型消防站入口醒目处设置“微型消防站”标识。 2、微型消防站内设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建成微型消防站,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处置要在三分钟”要求。

三、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程序 时间处置程序任务分工携带器材装备注意事项 1分钟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 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 对应的部位; 2、通知安保值班人员及报警部位最近工作人员持 通讯工具、灭火器和防毒面具,迅速赶到报警部位 核实情况,发现火警立即处置,自动消防系统操作 人员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1号员负责查看 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2号员负责通知 安保人员及报警部位最近工作人员到现 场查看; 3、安保人员和报警部位最近工作人员负 责到现场核实警情和进行灭火。 安保人员及报警部位最近工作 人员持通讯工具、灭火器和防 毒面具。 1、做好个人防护; 2、火势较大,未能控制,应立即呼 叫增援力量,同时破波远程启动水 泵; 3、向消防控制室报告着火的准确部 位、燃烧物质等情况。 4、场所值班人员要保持通信畅通, 快速准确通知场所的安保人员和报 警部位最近工作人员。 3分钟1、安保人员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 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 员1号员应将系统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 同时,2号员立即拨打电话“119”,向公安消防机 构报警,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地点、起火部 位、联系电话、燃烧物质等基本情况; 2、场所(消控室)值班人员应通知值班领导,值 班领导立即组织灭火组、救护组、疏散组、警戒组 等灭火救援力量在3min内赶赴现场,按任务分工进 行处置。 1、灭火组(不少3人)就近占据室内消 火栓进行灭火; 2、救护组(不少3人)到现场搜救和救 护伤员; 3、疏散组到现场,逐个房间搜救、引导 人员疏散,人员疏散完全的应做好记号; 4、警戒组到现场设置警戒区域,避免无 关人员进入现场,影响火灾处置,同时 负责接应消防队到场。 1、灭火组应穿戴灭火服、佩戴 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腰 斧、强光灯和破拆工具; 2、救护组应佩戴防毒面罩并携 带担架、医疗箱、氧气袋和强 光灯; 3、疏散组应佩戴防毒面罩并携 带强光灯和适量的毛巾; 4、警戒组应携带警戒带。 1、做好个人防护; 2、火势较大,未能控制,应立即呼 叫增援力量; 3、救护人员要科学合理的救护伤员, 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4、灭火组人员要合理选择灭火器材; 5、疏散组人员要合理选择疏散路线, 在人员疏散完全的房间门好做好标 记; 6、警戒组人员要做好警戒,确保消 防车辆和消防队员顺利到达现场,实 施灭火救援。 5分钟1、现场火势较大,消防队还没有到达现场时,应 组织第三梯队的义务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到现 场增援进行灭火。 2、消防队到场后,单位值班领导应主动汇报现场 情况,协助消防队做好警戒、疏散、灭火和配合120 做好救护等工作。 1、第三梯队的义务消防队员负责灭火; 2、消防控制室1号员准备好各楼层的平 面布置图; 3、单位安排人员接应消防队快速道火灾 现场。 穿戴灭火服、佩戴防毒面罩 (空气呼吸器)、腰斧、强 光灯和破拆工具。 做好个人防护。 要求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程序标准落实人员架构;2.各单位要按照应急处置程序标准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习;3.各单位消防责任人要对应急处置程序进行不定时检查。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 (报批稿)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二月

前 言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 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面积指标、装备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与2011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比,此次重点补充了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对小型消防站的设置原则,辖区面积,面积指标,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原标准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述方式调整为容积率,并对其他类型消防站的相关器材装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 编 单 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 薛林 毕赢 王刚 何宁 王丽晶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杨国宏 王治安 曹永强 熊伟 陈永胜 王士军 江平 施巍 常辉 郭利 阮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年××月××日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m2 。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建设范围 微型消防站是集防火、灭火和处置突发事件为一体的消防站点,实行24小时全天候执勤,具备发现快、到场快、处置快以及机动灵活的特点。辖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器材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三)岗位职责 1、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2、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四)值守联动 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3、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公司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所属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五)管理训练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建标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 1 -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新版)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是重点单位、基层政府组织自觉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初起火灾扑救的有力措施,是集防火、灭火、消防宣传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组织机构,实行24小时全天候执勤,专职专用,专门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在重点单位和基层政府组织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切实提升社会面和重点单位内部的火灾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实现火灾隐患的全面消除和初起火灾的有效处置。 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 1.人员配备: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岗位设置为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配有消防车辆的应设驾驶员岗位。 2.站房器材:一是站房设置。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同时,在站房外挂牌办公,标牌为“XXXXXX微型消防站”(尺寸自定)。二是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智慧消防建设 智慧消防最初是搭载智慧城市建设的列车驶入公众视野的,因此智慧消防建设在城市建筑方面的应用最全面。针对传统消防痛点、难点和隐患点,智慧消防在城市高层建筑、休闲商城、居民住宅等人员密集场景下大展身手。 比如高层建筑因其自身用电设备繁多、人员疏散困难、竖向井道多、火情蔓延快等特性,更要重视火灾隐患排查与日常监测,发生火情初期扑灭至关重要。而根据应急部、国家统计局2016年数据,排在城市建筑火灾事故起因首位的便是电气火灾事故,约占火灾上报总数的40.7%。 中科图灵智慧消防解决方案针对这一现状,在传统消防原理上采用"人防+技防"思路,通过电气火灾无线监控系统对场景内的用电设备漏电、短路、过负荷及接触电阻过热引起的电气电路火灾实时在线监测,异常报警;消防用水无线监控系统针对单位建筑消防水箱液位、喷淋末端压力、室内消火栓状态等全方位在线监控,保证应急时刻有水可用。 在传统人防方面,消防设备巡检监控系统通过物联网、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厘清单位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系统通过采取倒逼式消防管理模式,改善单位传统消防安全巡查不到位、检查记录不真实的现状,解决单位巡检人员"不会查"、"不愿查"的问题,实现了消防智慧化管理。2019年4月15日,有800年历史建筑的巴黎圣母院在大火中损失惨重,其中木质建筑基本焚烧殆尽。巴黎圣母院火灾给我们敲响警钟,

事发后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召开相关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随后印发通知,对全国33家博物馆和文物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我国历史悠久的文物古建筑不胜枚举,其中木质建筑更是占到了绝大多数,因此火灾历来都是人们的重点防范对象,从最原始的防火涂料,到马头墙、观音兜墙、风火檐等建筑防火墙,再到中式园林建筑引入水源,或类似故宫的蓄水缸等,无一不体现古人对火灾的防范与重视。现在虽然我们对古建筑有更科学的消防手段,但同时因为接入电气用电设备及复杂的现场环境,消防隐患依然存在,火灾事故不减反增。如2014年11月,始建于北齐天宝末年的太原伏龙寺被烧毁;2015年1月,修建于明朝洪武年间的大理巍山古城楼失火被烧;2017年12月,号称亚洲第一高木塔的四川灵官楼在大火中被烧毁...... 古建筑木质结构一旦着火就是灾难,不仅火势蔓延快、扑灭难,就算能扑灭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历史价值无法重建。中科图灵智慧消防在此类古建筑场景中,部署电气火灾无线监控系统、无线烟感远程监控系统,不需要拉线走线、不依靠消防报警主机独立运行,通过红外散射原理在线探测火灾预警,及时报警响应。 中科图灵智慧消防无线感烟远程探测器,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采用烟雾中的颗粒折射红外光的原理,独特的结构设计以及光电信号处理技术,具有防尘、防虫、抗外界光纤干扰等功能,从设计上保证了产品稳定性,对缓慢阴燃或明燃产生的可见烟雾都有很好的监测预警反应。产品外形根据应用场景可以有不用设计,达到安全消防防范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101310481374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 第四章建筑标准 (9) 第五章建设用地 (14) 第六章装备标准 (15) 第七章人员配备 (17)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2006年5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2009年5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 要求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 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 (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一)人员配备 1.基本要求。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二)装备配备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消防站分类: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 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 3500~4900m2;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

四、装备标准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3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4 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5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6 五、人员配备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表7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建设范围 微型消防站是集防火、灭火和处置突发事件为一体的消防站点,实行24小时全天候执勤,具备发现快、到场快、处置快以及机动灵活的特点。辖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器材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三)岗位职责 1、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2、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四)值守联动 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除按照消防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应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可依托单位现有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成。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设置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部位。 (二)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外线电话、对讲机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三)微型消防站外应设置标识标牌,统一名称:**(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站房内应悬挂反映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等内容的公示栏和制度牌。 (四)器材存放处应设置储物架或储物柜,确保器材分类存放,统一管理。 三、器材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灭火、通信和个人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配备标准 (二)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宜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实际配置。对占地规模较大且无法满足消防员3分钟到场扑救

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 (三)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存放点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 四、工作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以下任务: 1、开展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2、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本单位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4、熟悉所在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5、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6、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协同建立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并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三)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四)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车辆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熟悉所在单位和周边区域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1: 消防控制值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所在县区: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2: 微型消防站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所在县区: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3: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选址与装备配备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细则(新)

毕节市公安消防支队 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细则 一、微型消防站标识: 1、授牌: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应采用经久耐用的材质制作。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竖向或横行标识标牌。竖向标牌参考尺寸为:200cm×30cm;横向标牌参考尺寸为70cm×40cm。 建议:为了统一模式社区制作竖向,重点单位制作横行。

2、备勤室:值班备勤室(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3、消防器材室、消防器材架(柜),设置在器材室或消防控制室内 二、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有条件的可配12人,采取轮班制,每班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1-3名)、控制室值班员(2名)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通迅员可由1名消防员兼任。 三、器材基本配置标准 (一) 基本配置标准 1、干粉灭火器5-10具; 2、开关直流水枪3-5把;

3、消防水带3-6盘(型号DN65型); 4、外线电话1部(设置在控制室); (二)选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 四、软件资料 1、各岗位工作职责(微型消防站工作职责、微型消防站队长职责、消防员职责) 2、工作制度(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业务训练六项制度)

3、工作记录(人员花名册、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值班表、防火巡查记录本、接警调度登记本、业务训练登记本、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本)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总体预案和重点部位子预案)

附件1: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职责: 1.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作做好消防工作; 2.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制定防护区域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微型消防站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站点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2.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根据值班备勤制度,班长负责监督检查值班人员的各项工作情况,与防护区域各消防控制中心的信息沟通情况,及时通知到巡查、检查消防员。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配置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可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破拆工具等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至少配备6套个人防护装备。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微型消防站备案表 微型消防站名称:大同农机(安徽)有限公司编号: 基本情况微型消防站□社区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最新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版)

2011年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 - 1 -

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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