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完整版 dilaysa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完整版 dilaysa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完整版 dilaysa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College of science&technology Xinjiang University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专业:法学

班级:

完成日期:2016年4月26日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购买论文

2.由他人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伪造数据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等情形。

文章除了文献综述部分,均是根据自己所学知识,期刊或者网站,信息均经过了自己的处理,结合自己的所学内容叙述。

论文课题的研究经过老师建议,绝对属实。

特此说明。

本人签名: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法学班级

论文(设计)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设计)来源指导教师

要求完成的内容

发题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总体水平提高了不少,科学发展的同时,对目前的环境和经济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沙漠化等许多灾难对了人类的说话环境带来了不可测量的结果,目前我国环境部门,为了控制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投资了巨大财产,投入力度增加,并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现在环境恶化,沙漠化等,已经变味对我国经济,商业和其他方面的灾难超过了其他任何一方面。

因此,增加对环境的投入力度,控制环境恶化是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对环境法的,重视这些问题早晚会解决的,并且处理这些问题,对人类造福,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威胁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的恶化及控制,环境法的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overall level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improved a lot,scientific development,at the same time,on the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bring some bad effects,these bad effects mainly manifested as,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soil erosion,desertification and many other disasters to human speech environment brought no measurable results,at present,China's environmental departments,in order to control thes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s invested huge property,investment increase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now the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desertification,have soured on China's economy,business and other aspects of disaster than any other aspect.

Therefore,increase the investmen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control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s existing,along with the our country of environmental law,pay attention to these problems sooner or later to solve and processing these problems,for the benefit of mankind,solving the threats existing in our country,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Environmental law、environmental law of the adjustment of the object、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ntrol of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目录

1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 (1)

1.1环境法的概念 (1)

1.2环境法的的作用 (1)

1.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

2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

2.1环境法存在的问题 (1)

2.2新环境法的现状 (1)

3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的关系 (1)

3.1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1)

3.2环境法的调整的关系 (1)

4.环境法的修改和完善 (1)

4.1环境法的修改 (1)

4.2环境法的完善 (1)

结束语 (1)

致谢 (2)

参考文献 (3)

绪论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人是整个生态系统中最关键的一个子系统,是自然的守护者。人类之所以能充当自然的守护者,其它动物不能,就因为人类比其他动物更有尊严,人类拥有精神世界,拥有道德的需要,拥有其他动物不可能拥有的属性——主观能动性。那种认为“环境法直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人,忽略了“法律关系的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双向性,没有注意到人对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相互性”。而且这种观点意味着自然与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把人等同于自然或其它动物,是对人主观能动性的否认。所以,“环境法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具有脱离现实的虚幻性,客观上减弱了环境法的作用环境法学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目前,它已涉及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等。

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除了要运用一般的法学研究方法外,还要运用环境科学的研究方法,以生态理论为指导,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如何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协调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1.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及作用

1.1环境法的概念

关于环境法的称谓,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称谓。

环境法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两个方面,而“污染控制法”等称谓容易被人理解为只限于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而未能概括环境法的全部内容。为此,采取这一称谓的国家在保留过去称谓的同时,也称其为“环境法”。

中国法学界比较公认的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是同防治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恶臭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1.2环境法的特点

1.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于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子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电包括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大量的环境技术法律规范使环境保护法具有了较强的技术性。

1.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预防为主原则

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验的教训提出的。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体都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几乎没有例外。在些发展中国家也在步发达国家的后尘。但是,从世界环境明显恶化的60年代开始到70年代出“环境危机”的情况来看,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而其后果是使社会的经济为之付出了重大的代价。从这一历史教训中,人们认识到:在处理环境问题上,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这是因为:

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地下水的污染就很难消除;由于植被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或者物种的灭绝,也很难恢复或者根本无法恢复。这种状况将给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60年代至70年代,发达国家和环境投资一般要占到国民总值的1%至2%。日本1970年环境投资占国民总值的1%。到1975年上长到2%。欧洲共同体作了一个估算,如通过治理解决环境问题,总投资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若以正常国民经济增长为5%的话,大部分要花到环境投资上去了,这不能不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3.环境问题在时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到后来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这种情况要求人类活动必须审慎地注意对环境的长远的、全局的影响。

2、协调发展的原则

概念

协调发展原则又称环境又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原则的内涵

1、反映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2、反映了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实质要求。

3、体现了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是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平衡了国家间、世代间的利益,体现了国际公平和代际公平。

5、体现了谋求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发展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单纯追求产值的经济增长不能体现发展的内涵。

3、受益者负担原则

在我国也被叫做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或者简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这项原则在国内外都有一个逐渐认识和发展的过程。

原则的内涵

1、明确了开发利用者的负担原则。

2、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3、实行环境责任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4、实施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有关问题。

5、实行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

3、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

4、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又称为环境民主原则,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原则的内涵

1、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2、实施环境民主原则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3、实行环境民主原则可以使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4、环境民主责任原则使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规范了公民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二、原则的适用

1、通过立法将公民的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使广大公民了解环境资源的状况和政府的环境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

2、保障环境资源诉讼权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4、探索民间环保团体的运作模式,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使民间环保成为一支积极力量。

5、媒体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且把媒体报道的焦点地方化。

2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2.1环境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法主要存在问题是

一是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与《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法律在能源污染控制方面的衔接机制;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通过设立一条原则性规定来规范区域联防联治,但从整体来看,仍然侧重于点源控制,没有把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上升到保证大气环境安全的高度,以致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没有建立能源总量控制制度,更没有设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专门章节甚至条文;侧重于对传统大气污染物的防控,对臭氧排放控制的规定不足,对导致酸雨污染的氮氧化物以及对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排放控制规定还处于初级阶段。

二是缺乏现行环境法律的明确规范和指引,以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方向性

和系统性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缺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支持和指引,区域联防联控难以作出系统性的体制和制度安排。

2.2环境法的现状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由于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环境法随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对自然资源的所有制关系、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2、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1998年修订),《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订),《草原法》(1985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订)、《水法》(198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渔业法》(198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气象法》(1999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等大量单项资源法律法规,使中国的自然资源法基本形成了体系,而且多数单项资源法也形成了分支体系,如土地法体系、水法体系、森林法体系、矿产资源法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体系等。

3、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环境保护法基本形成了体系,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198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以及数百项环境标准等。

4、制定了一部分对国土资源和环境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国土规划的有:《国土规划编制办法》(1987),《城市规划法》(1989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关于自然灾害防治的有:《防洪法》(1997年),《防震减灾法》(1997年);关于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的有:《节约能源法》(1997年),《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

3.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的关系

3.1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除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外,是否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一个长期以来颇有争议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法理学界也十分重视,是一个需要澄清的热点问题。

概括地讲,当前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是较传统的说法。

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个词。这是当前较流行的说法。

3.明确认为环境法只能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4.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没有闸述

在实定法中是否及如何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自然”的权利及救济方式。

5.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力图在实定法中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猫、狗等也可作原(被)告,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概念。

3.2环境法的调整的关系

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没有争论的,问题的焦点在于环境法能否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毫无疑问,环境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对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积极的影响。生态伦理学也对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价值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就前述几种观点而言,我们却仅能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可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

一、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是“意志性”,环境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环境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康德认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人是地球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人不像低等动物仅仅根据其本能来行动,而是根据意志来实施有选择的行为,这种选择行为可以由纯理性决定,而形成自由意志的行为。意志是一种渴望做出决定的能力,它既包括有意的选择行为,也包括单纯的愿望行为。

二、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道德主体是人,法律关系的主体更应当是人

回顾人类历史,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是在不断的扩大。在古罗马,奴隶不是人,而是活的工具。尽管奴隶在生物学意义上与人并无二致,但却被排斥在道德主体之外。之后,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歧视一一被打破。对妇女歧视、有色人种歧视的摈弃,使道德的顾客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三、人与自然关系的背后是人与人的关系,保护环境实质上是保护人类自己

河流的上游发生了污染,下游的人就会提出抗议,并要求上游方面进行治理并支付环境损失的费用;为了保护海洋资源,采取禁止捕鲸的措施对于食鲸肉和不食鲸肉的民族来说利益就不—样;为了制止臭氧层空洞的扩大,禁止使用含氟冰箱,穷人和富人的反应也不可同语。这就需要通过伦理规范(以及法律措施)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4.环境法的修改及完善

4.1环境法的修改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已有二十余年,早已难以满足我国发展现状。因此近年来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呼声也从未间断,不过由于环保法的修改将会涉及多部门之间的利益诉求,所以其修订之路也特别艰难。随着2011年环保法修订工作的展开,环保法的修改问题再次成为环境法学界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问题的分析,论述了环境法修改的重要性及修改的重点和方向,并对环境保护法内容的修改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一)环境基本法的重要作用

所谓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对应、处于最高位阶的法律,其从全局出发,对整体环境以及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处于牵头地位。[①]虽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比并不具有最高位阶,但无论是在环境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其仍被视为我国的环

境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其既阐明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又对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环境法体系中起着统帅作用。其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包括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以及为国家进行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等。

正因为环境基本法在一国的环境法体系中有着如此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它的先进与否也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我国环境法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一部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环境基本法是大势所趋。

4.2环境法的完善

环境法完善主要体现在:

1、从制定背景方面分析,《环境保护法》制定的背景是当时中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而现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背景不同,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改变。

2、从法律地位方面而言,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层次较低。《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理应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享有最高位阶,凌驾于其他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之上。但实际上,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通过的,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因此,它就不能取得如刑法、民法般的基本法地位,只是属于普通部门法的范畴。这也是《环境保护法》应该修改的重要原因,只有赋予其应有的基本法地位,才能实现其环境基本法的作用。

3、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来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原则,而强调的是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面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时,该原则往往被人们所刻意忽视,协调发展最终还是容易演变为经济优先。

4、从实践的发展来看,可以从国内和国外两个角度来分析。就目前我国国内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而言,一方面在《环境保护法》之后我国环境立法相当活跃,制定了许多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内的单行法和行政法规,其中规定时常出现与《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情况;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我国公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公民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公民环境权,政府环保责任,生态安全等问题也日渐得到关注。《环境保护法》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存在缺失,大大降低了其可操作性。

而从国外其他国家的环境法发展来看,日本《环境基本法》已经经过一次修改,2002年1月10日俄罗斯新公布施行《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我国的台湾地区自1970年《公害防治基本法草案》起,又经历1982年、1999年的《环境基本法草案》提出,到2002年通过《环境基本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环境基本法都经历了修改,与时俱进。且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国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基本法,并且对环境公益诉讼、公民环境权等问题都有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应该满足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并且符合现状,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发挥其应有作用。虽然法律的稳定性十分重要,但当一部法律不再适应社会发展时就必须修改,《环境保护法》已经产生了滞后性,必须予以修改才能继续且更好地发挥其环境基本法的作用。

结论

环境法意义上的押金制度,是指对具有潜在污染的产品在销售时增加一项额外费用,如果通过回收这些产品或把它们的残余物送到指定的收集系统后达到了避免污染的目的,就把押金退回购买者。它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防止和减少固体废弃物污染。目前,在一些环境法较为成熟的国家,环境押金制度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制度,并卓有成效。所以笔者认为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我国也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环境押金制度。从国内外的具体实践来看,环境押金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针对特定产品的押金制度,通过回收和处理具有潜在污染的产品防止环境污染;二是针对特定区域的押金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设立环境押金。在我国构建环境押金制度时这两种模式也可以予以考虑。

环境税收制度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建立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的制度。目前,许多国家已经规定了征收环境税,例如,法国《环境法典》规定了有关矿物燃料与可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德国《废水纳税法》规定把废水排入水域要缴税,由州政府征收。纳税视废水的有害性而定,只要是废水排放者就负有纳税义务。荷兰则规定了对处理生活垃圾、提取地下水征税。从国外的实施情况看,环境税的相关税种主要包括污染税、产品税和专门为环境保护筹资资金的税。环境税作为控制资源粗放利用而征收的税种,既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又能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资金,是增加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一个两全之策。

致谢

非常感谢xxx老师、xxx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学习阶段——毕业设计阶段给自己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她们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为了指导我们的毕业论文,她们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她们的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令人钦佩,在此我向她们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在这四年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并祝所有的老师培养出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桃李满天下!

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终于完成了,这意味着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大学阶段,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的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xxx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感谢各位专家的批评指导

参考文献

[1]袁菁:《环境伦理视野下的环境法修改》,载《资源与人居环境》2008年第10期.

[2]董慧凝:《略论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01期.

[3]付康康:《对环境法修改完善的思考》,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2007年.

[④]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⑤]付康康:《对环境法修改完善的思考》,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2007年。

[⑥]钱易、唐孝炎主编:《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137页。[⑦]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102页。

[⑧]王伟:《<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法律思考》,载《法学杂志》2005年04期。

[⑥]张正怡:《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载《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⑦]王灿发、傅学良:《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1卷第3期。

[⑧]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361页。

[⑨]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⑩]白则平:《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环境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225页。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综述

综述: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 1、综合经济法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王家福、王保树 2、学科经济法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 持该观点学者: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 持该观点学者:梁彗星、王利明 4、纵向经济法论: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吴卫国 5、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持该观点学者:史际春、邓峰 文献出处: [1]薛克鹏.经济法的再定义——以规范对象为视角[J].经济法论坛,2013,10(01):17-27. [2]邓林.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7(24):189-190.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 1.国家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学者:杨紫烜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该观点的学者:李昌麒 4.国家调制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张守文 5.国家管理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持该观点的学者:史际春 6.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漆多俊 7.纵横统一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刘文华、史际春 8.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陶和谦 9.宏观调控说: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文献出处: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从哲学层面上讲,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人而言,也是同等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又说,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产物也是这样。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关于肉体组织的观念。这样,生命的产生——无论是自己生命的产生(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产生(通过生育)——立即表现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界定了三种关系的存在: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物与物 的自然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能够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关系有两种.一是人与人 的社会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融洽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了,人类才能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可见,这两种关系对于人而言都尤为重要,不可偏废.然而,历史和现实又无 数次的证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与稳定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共生为基础的. 98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特大洪水,至今令人不堪回首.我们在欣喜中华民族团结力量的伟大时,也遗憾的发现,在洪水肆虐下,社会变得动荡与不安.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则不得不波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最终触及到人类的根 本利益. 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也必须涉及到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 之间的关系。 2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发展 传统的法律调整理论认为法律只能调整社会关系。这是为什么呢?在法律层面上,那是因为在法律作为调整工具出现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人与自然关系主要是以和谐为背景的情况下,在自然的反作用对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法律都是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的,一旦社会关系稳定,有序,和谐了,利益则将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天生就不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它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旦条件成就,调整的时机到来,法律将理所当然地担当起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任务来.我们不能用停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调整功效,想当然地认为:长久以来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那么它就只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属性.或者说,即使法律调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我们也视而不见,一味地我行我素,生拉硬扯地将这一关系统 归于社会关系.很多法学大师们囿于传统,在调整论上面难以有突破和创新. 从哲学角度来讲,长期以来,在笛卡尔的人为主体,自然为客体的主客两分所导致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类否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仅把其当作工具盲目地使用,更不假思索地自以为是地将其排斥在法律主体之外,在法律关系模式型构中把人与自然主客体截然两分,以人类所谓的理性与自信,抱着功利的心态,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只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婪,自私地对大自然进行征服和掠夺。最终的恶果则是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危机的降临,也使得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自然地缩小了。

环境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答案: 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8. 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 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 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3.环境标准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6.“三同时”制度 7.排污收费制度 8.限期治理制度 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0.公众参与制度 31. 试论“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意义和贯彻途径。 33. 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 作用: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兼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学观点

内容提要:按照传统的法学观点,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环境的外在价值,确认和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但是,环境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是统一的,两者存在共损共荣的关系。承认和保护环境的内在价值对于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维护其他物种在自然法则面前的平衡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具有理性思维的人应该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的最好方法是承认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条、环境法的功能、环境法的现实作用、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规范的性质、现实的环境立法七个方面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了详尽的论证。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内在价值,外在价值 环境法原理的源头是环境法的概念,而概念只能在它所为之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确定以后才能科学地产生。因此,科学地界定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丰富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促进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观点则是一致的。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其中国家对其公民及其他主体行使环境管理公权,该环境公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保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的目的的。所以在控制结果上,如果该公益未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受到的利益就不是法的利益,不是环境公法职责所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而是环境法利益的反射利益。该反射利益因而是不可要求司法救济的。例如环境安全,在我国无疑是国家提供的一种重大环境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私权,反之所表现的是要求人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不能以自己的环境安全私权受损为由对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公益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反射利益就转化为了与环境管理公权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在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公法义务的同时就可享受对应的环境私权。该环境私权是可以要求司法救济的,如在美国联邦及其一些州,公民可以对其不享有专属权的某些公共环境要素享受一定的视觉美感权、静稳权和精神享受权,当这些私权受到环境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公民可以提起相关的公民诉讼。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合法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务。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学者通常讲的环境社会关系。故可以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力)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包括两极,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力)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传统的法学观点还认为,人们通常讲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科学上的生态关系;在法学上,环境或环境因素要么是人的所有权能的对象,要么是人类能够共同使用或享用的特殊“物”。因此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实质上

环境法的环境价值理论研究3100字

环境法的环境价值理论研究3100字 摘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类开始关注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法作为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制定一部怎样的环境法,以何种理念作为制定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就摆在了显著的位置。 毕业 关于环境法价值思想,人类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探索和思考的步伐。在环境哲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哲学思想,这些思想,都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起到过重要的作用,指导人类不断调整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本文通过探讨与环境法制定曾经出现过的一些价值观念,力图探索出指导环境法律发展的基础思想。 关键词:环境法价值;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论;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 1 环境法价值理论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的观点。 环境是指围绕人的空间和作用于人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的总和,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通常意义上来说,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条件的总和。在环境法学领域所说的环境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略有区别,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给法律上的环境下了一个总体的定义:“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环境,“它是指围绕人群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有关环境法上的环境的概念,才是环境法价值之于法学领域所应该思考的范围。 迄今为止,人类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关系的过程中,集中形成了几种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环境价值理论,而这些环境价值理论也成为了环境法价值的基本来源: (一)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环境价值思想,不仅影响了早期人类认识自我与环境关系的观念,而且持续至今仍然是有关环境法价值的一种重要的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有:人类是唯一的道德主体;人类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其他动物只有工具价值,比如康德认为,动物不是理性的,只是工具。这些思想随着近代人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地位和科技迅速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这一阶段,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对于自然界的奥秘有了很大程度的了解。在人类面前,自然不再是不可战胜和不可认识的物体。人类中心主义容易造成人与自然界的对立。 (二)生物中心论。由于自然科学、生态神学的发展,人类对于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例如,达尔文认为,人从动物进化而来,人与高等动物无实质差别;罗德米尔克认为,人类托管地球,但不能破坏地球),随后出现了生物中心论。生物中心论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与其他生物物种一样,只不过是地球进化过程中的一个存在物,并不比其他物种来得优越,主张人的优越性只不过是一种偏爱一个特定物种而歧视其他几十亿个物种的不合理的自私的偏见,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因此,施韦泽要求“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要求人们“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的生命”。泰勒主张人们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种类的生物,因为“不存在比它们的价值更高的东西”,并且,人们应当像人类以各种机会追求幸福一样,实现动物和植物的幸福。

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姓名倩行教育层次开放本科 学号 1513001210109 分校电大 专业法学教学点直属班 指导教师日期 2016年11月5日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 - 4 - 2 环境法基本原则 ................................ - 5 - 3 环境法制度 ................................... - 10 - 4 环境法律责任 ................................. - 10 - 5 对环境法的认识................................ - 11 - 5.1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 - 12 - 5.2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 - 12 - 5.3 环境法的本位............................. - 13 - 5.4 环境法的作用............................. - 13 - 6 总结.......................................... - 14 -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目前,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 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 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

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核心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感谢您的关注。 【财产关系的特点】 1、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2、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3、民法只应调整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环境法试题及答案

10 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 国务院批准 环境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4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4分) 1.太阳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有密切关系,但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不 能把它作为保护对象,这是因为( ) A. 它是人类共同财产 B.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 C.它可以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D.它的价 值无法计量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活动中产生的( ) A.人类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B.人 类与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 C.既包括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D.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3 我国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是( ) A 1954年宪法 B 1972年宪法 C 1978年宪法 D 1982年宪法 4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A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 B 是在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健全的基础上制定的 C 是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制定依据 D 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 5 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 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时限是( ) A 半小时内 B 1小时内 C 2小时内 D 3小时内 6 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 ) A 自然保护区制度 B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C 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D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7 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据以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环境标 准是( ) A 环境质量标准 B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C 环境保护方法标准 D 环境基础标准 8 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而采取的最主要手段是( ) A 建立和强化环境行政管理机构 B 应用环境经济调节措施 C 强化环境刑事制裁 D 与企业订立环境协议 9 与其他行政决策相比,环境行政决策往往具有( ) A 范围广泛性 B 科学不确定性 C 事后反应性 D 手段多样性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 ) B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 国务院备案 11 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我国管辖的内水和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 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 )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B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C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D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常见环境法论文题目

常见环境法论文题目 论我国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权法律制度研究 外来物种引进行政许可制度研究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环境安全法律制度探析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制度研究 农业自然资源权利制度研究——基于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分析评价 基于循环经济的电子垃圾治理立法思路研究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研究共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国家损失索赔体系 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学基础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思考 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研究 论排污权交易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综合研究论生态侵权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体系环境污染侵害排除民事责任研究 中国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模式重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重塑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论中国湿地资源保护法的建构 中国电业规制制度研究论环境管理中的分众参与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一以我国环境保护法为视点 论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研究 环境法调整方法研究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税收若干问题研究购电制法律问题研究 浅论排污权交易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制度构建 财产权的环境保护功能研究 论我国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思考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法律控制研究 论环境法产生及发展的文明与文化背景 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研究论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法律义务 机动车排放的法律控制研究 我国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国水库大坝安全法规框架研究论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研究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姓名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20081711106 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任课老师王兰高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摘要: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越来越关注。为了实现环境公平,建立合理的环境权制度非常重要,它是环境公平实现的关键制度。环境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后代人的环境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并大力加强环境教育,促进观念的转变,为环境公平的实现奠定观念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平环境权环境立法价值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 在法的多层次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是一重要的价值。美国学者金勇义先生曾说“真正的和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①而对环境公平的关注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中已暗含了环境公平的内容,但作为一个概念最早由美国人提出。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以后, 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一位法国环境法学家将其内容概括为三方面:“首先,它意味着在分配环境利益方面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公平;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最后,它引入了物种之间公平的观念,即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公平。”也有的学者将环境公平进行了这样的分类:其一, 从时间维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和代际环境公平; 其二, 从空间维度, 分为国内环境公平和国际环境公平;其三, 从内容维度, 分为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权利公平, 以及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救济权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矫正公平。②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现有的保护环境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是从传统的人类利益本位出发,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主体利益保护方面都带有很强的传统痕迹,并不可避免地显示出在环境、资源保护以及促进环境公平上的局限性。在涉及到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冲突时,涉及到动物植物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力度问题时,存在着明显的人类利益中心的印记。 有关现代环境立法不合环境公平实现的目的性问题,我们可以从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关保护法益规定的研究中得出结论。即受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目前许多被冠以“环境保护法”一类的法律,其立法的终极目的与保护环境无关,现代环境立法只不过是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来保护人类既得权利与利益。环境法益只是被保护利益中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自然的固有价值的认识,也就无从实现环境公平。以保护法益为中心,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把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用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宪法以及环境法进行整合,在各项制度中贯彻环境公平的思想,以确保环境公平的实现。目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所接受,可持续发展相对于生态本位主义更易于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制定、执行,从我国实际出发,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法律进行整合和修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实现。 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 ①刘作翔:公平: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法与公平研究论纲[J],天津社会科学1995、5,第99 页。 ②文同爱、李寅铨:环境公平、环境效率及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4),第42 页。

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一)

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一)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因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制定、民法体系的建立以及民法的实施,而曾经在民法、经济法理论界,尤其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成为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①〕。通过学者们的讨论而将对该问题的研究逐渐引向深入,对《民法通则》的制定起到了指导作用。虽然“这场讨论由于民法通则的制定和实施暂告一个段落,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②〕,甚至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在当前探讨如何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典和如何完善民法体系的条件下,继续研究此问题〔③〕仍不失其重要意义。一、《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是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起点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该条规定的民法调整发生于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了民法调整对象的最主要部分。该条规定几乎已成为我国理论界对民法调整对象认识的定论,以致“民法通则公布后,发表了不少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文章、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对民法通则第2条的解释,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是相一致的”〔④〕,进而出现了把第2条的规定就等同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误区〔⑤〕。诚然,《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的确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它总结了民法理论和立法、司法上多年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集中了各种观点和实践经验的精华与结晶。该条规定把民法调整对象定性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准确地界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突出和强调了民法所具备和要求的“平等”性质和特征,比几部具有世界代表性的其他国家民法典规定的调整对象更为直接、具体、明确〔⑥〕。“西方国家的民法在法律分类上属于私法,民法典中不规定民法调整对象是什么,学理上不认为这是需要规定的问题”〔⑦〕。故第2条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民法调整对象的主要部分,而且反映了《民法通则》的中国特色,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建立和民法的实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受到一定原因的限制〔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尚存在以下漏洞:(一)、第2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只限定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没有涵盖《民法通则》规定的产生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民事主体的种类,与《民法通则》本身的规定相矛盾。《民法通则》第2条将其调整对象狭隘地局限于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以下三方面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简言之,把民法的调整对象“在主体上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⑨〕,这样的规定有可能给人以民法的主体似乎仅限于公民、法人范围内而不包括其他主体的错觉,进而可能缩小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但《民法通则》自身规定的主体种类及其相互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均与第2条规定的主体种类及其相互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相矛盾。第2条在规定其调整对象中只列举了公民和法人这两类民事主体,但是,《民法通则》直接规定的民事主体和通过立法内容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

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2010级远程班三班YC10030024 黄荧荧 二战以来,随着国家调控经济立法的兴起,广大学者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一个法律部门,通常需要先从该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入手。经济法是一个相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社会法下的一个部门法。笔者将从经济法产生根源的视角出发,小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揭开经济法的冰山一角。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完全的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到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从个人本位角度提出了对市场的自由放任思想——自由市场经济主义,认为必须排除第三者对经济的干预,完全由“无形的手”调控市场经济。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这种思想即暴露出本身的缺陷,单纯的市场调节因为其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等固有的缺陷,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无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第三者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国家作为第三者介入经济生活,用“有形的手”适当调节干预经济,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 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可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划定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缺陷和不足,纳入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运用国家调节机制作用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经济关系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进行调节,而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无法以较低的成本或对经济运行较小的损害进行调节的经济关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往往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有形的手”作用于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国家在对经济进行调节时,必须体现国家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节,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如果说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济法就是进一步在需要的时候对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第二道防线。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利于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对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作出贡献。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完整版 dilaysa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College of science&technology Xinjiang University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专业:法学 班级: 完成日期:2016年4月26日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购买论文 2.由他人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伪造数据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等情形。 文章除了文献综述部分,均是根据自己所学知识,期刊或者网站,信息均经过了自己的处理,结合自己的所学内容叙述。 论文课题的研究经过老师建议,绝对属实。 特此说明。 本人签名: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法学班级 论文(设计)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设计)来源指导教师 要求完成的内容 发题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总体水平提高了不少,科学发展的同时,对目前的环境和经济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沙漠化等许多灾难对了人类的说话环境带来了不可测量的结果,目前我国环境部门,为了控制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投资了巨大财产,投入力度增加,并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现在环境恶化,沙漠化等,已经变味对我国经济,商业和其他方面的灾难超过了其他任何一方面。 因此,增加对环境的投入力度,控制环境恶化是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对环境法的,重视这些问题早晚会解决的,并且处理这些问题,对人类造福,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威胁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的恶化及控制,环境法的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overall level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improved a lot,scientific development,at the same time,on the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bring some bad effects,these bad effects mainly manifested as,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soil erosion,desertification and many other disasters to human speech environment brought no measurable results,at present,China's environmental departments,in order to control thes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s invested huge property,investment increase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now the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desertification,have soured on China's economy,business and other aspects of disaster than any other aspect. Therefore,increase the investmen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control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s existing,along with the our country of environmental law,pay attention to these problems sooner or later to solve and processing these problems,for the benefit of mankind,solving the threats existing in our country,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Environmental law、environmental law of the adjustment of the object、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ntrol of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