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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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贷公司“小额、分散”样本调查

发布时间:2011-2-22 浏览:759 来源:本站

户均贷款10万以下

重庆小贷公司“小额、分散”样本调查

本报记者张友重庆、成都报道

小额贷款公司到了该改变经营模式的时候。

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多达1900多家,不过记者长期采访发现,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并未按照试点的初衷“小额、分散”去经营,而是采取“大额、抵押”的类银行信贷模式。

“试点初期我们并未强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固定的模式,让他们在试点中自己摸索,现在大多数已经在朝小额、分散的模式转变。”重庆市金融办地方处处长杜刚说。

重庆瀚华小额贷款公司(下称“瀚华”)、重庆博达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博达”)、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公司(下称“亚联财”),以及即将登陆重庆的淡马锡旗下企业富登信实服务公司(下称“富登”)已经走出了自己的路径。瀚华户均贷款14万元,博达户均贷款约7亿元,亚联财则只有3万到4万元。

贷款“小额”、“分散”,上述几家小贷公司都保有大量人力,以获得庞大的客户。一些特别的手段也被采用,比如电话营销和陌生拜访。

主动出击

西部某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多达8亿元,员工不过近20人,客户也只有约50个,户均贷款1000多万元。他们根本不需要出门找客户,客户就主动上门。这也是目前12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数采取的模式。瀚华的情况则与此不同。瀚华截至9月的贷款余额为1.6亿元,户均14万元,未来将达到10万以内。博达截至9月份其贷款余额为8066万元,客户数量为1041个,户均为7.74万元,40%的客户贷款数量低于2万元。富登的客户有1000多个,平均单笔在10万以内,实际年贷款利率在16%左右。亚联财的每笔贷款则在3到4万元。

无论是瀚华还是博达,或是亚联财,都还希望将户均贷款额降低,以做到“小额、分散”。充足的人力则是保障。

瀚华现在有60名员工,其中40名是贷款顾问。博达现在有超过120名员工,贷款顾问也有40人。富登则采取了多人力和广布点的策略。在成都,富登就建立了多达9家分公司,分布到成都的主要城区。富登希望在每一个社区里面就有专门的机构,这样的结果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更了解客户。目前富登的人力已经超过200人。仅仅依靠人力是不够的。“我们采取类似保险的方法进行营销。”博达总经理王文波说。王文波来自

香港,此前供职于渣打银行、美国通用(金融)等多家金融机构,有超过20年的小额贷款公司经验。博达市场部的贷款顾问一般被要求具备信用卡、保险、地产中介或者其他销售经历。平时博达会派遣一些员工在街头派发传单甚至进行陌生拜访。

“不会每次都成功,现在这些被拜访者会成为我们的潜在客户,在以后他有需要的时候可能会想起我们。”王文波说。

和保险一样,小额贷款公司也起用了电销。博达组建了自己的电销团队。无独有偶,富登也在组建自己的呼叫中心。10月10日,富登开始招聘呼叫中心柜员。其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执行电话营销外拨任务”。

瀚华则将目光投向了专业市场,并派遣大量员工实地拜访潜在客户,其员工被同行称为“金融蚂蚁”。

信用贷款

瀚华和博达,以及亚联财都采取了无抵押全信用贷款方式。

“任何贷款就是有风险的,有资产抵押只是增加回收的保障,并不能体现客户的信用本身。有抵押并不意味着能按时还款,没有抵押也不意味着不能还款。”瀚华总经理林锋说。从开业起,瀚华的所有贷款均为无抵押、无担保。

林锋说,“对于风险,我们注重事前的规划和贷后的服务,让客户在自身信用体现的同时保持良好的还款意愿,就是说,更注重信用的教育以及信用激励。”

具体而言,瀚华采用“交叉检验”的方式,从客户的介绍人、亲朋、同行、经营的资料进行了解、检验,从其从事的行业所需的特有费用进行调查,各方面全面地核实信息。比如,针对开网吧的,通过查询电费开支来断定营业是否稳定,开餐馆的则看他疏通下水道的次数。

博达的方式与此相似。从事前规划开始,风控已经展开。王文波介绍,在客户选择上,看客户的工作是否稳定、工作年限。贷款顾问把资料收集回来后,其直接上级会进行初步的审查,把一些不合乎要求的去掉,然后再把经过初审的资料送到信贷管理部。

信贷管理部的人会很随机的抽调人手进行现场调查,每次一般是两人,这起到制衡的作用。在贷款偿还方式上,博达采取的是每个月还款的方式,即客户每个月按约定偿还一笔贷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分期还款的方式已被广泛采用。

分期还款的好处不仅仅在于减轻了客户的还款压力,更在于通过此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和客户之间建立了一个定期的沟通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可定期的了解到客户的信息。

“如果客户有逾期,那我们可以马上发现,尽可能快的进行询问、处理。”王文波说。

从外部看,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贷公司信用贷款的风险。在重庆,博达等六家公司已接入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目前当地金融办正在与人民银行接洽,考虑将重庆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接入。

尽管采取的是信用贷款,瀚华等小额贷款公司依然很好的控制了不良。

王文波介绍,按照深圳的经验,不良率一般会在0.8%到1%。而目前的不良情况远小于此。现在博达的不良资产率只有0.1%。而瀚华的不良资产率与此相差不大,为0.5%。

曾经被金融机构视为“洪水猛兽”的信用风险,在这几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我们似乎看到了解决方法。

规模与标准化

就在10月初,某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人士在重庆考察时问,“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10人管2亿,重庆100人管1亿,成本肯定更高,如何做到赚钱?”

确实,大量的人力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一块成本,博达现在120人,平均一个人工资按4000元计算也是48万元。实际的金额可能远远大于此。目前博达还处于亏损状态,按照规划,两年能实现盈亏平衡。

“从目前的情况看,发展比预计的情况好很多,一年半大致就能实现赢利。”王文波说。瀚华在2009年则取得了约500万元的净利润。富登在成都的9家分公司都已经实现盈亏平衡,只是总公司系统投入多达近4000万元导致了分摊过多,报表反映为亏损。

林锋说,“人力是最大的成本,更是最大的生产力。关键是机制设计好,能够规模化经营,每一个员工在服务客户的同时一定能很好地养活自己。所以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服务与销售,而不是控制成本。”

林锋的潜台词是,小贷公司应该通过规模化和标准化来实现盈利。

无论是瀚华还是富登,都有自己的一套系统,这样的目的是使作业标准化,把流程拆解,变成模块化。以放款为例,最简单分为贷前和贷后,事实上贷后也可以分为6个模块,每个模块又有不同的流程,所以先要标准化,然后再模块化。此操作可减失误,同时提高流程效率。

规模化则有两个途径,一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大可用资金;二是扩大业务量,更多的获取客户。

无论是瀚华还是博达,在还款时都有采取每月还款的方法。此方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每月都有稳定的回款,也提高了使用效率。以博达为例,其每个月的还款约占贷款余额的13%到14%,以8000万元的贷款余额计算,每个月可回款1004万元到1120万元。这相当于增加1120万元的贷款额,可增加小贷公司的收入。瀚华则从国家开发银行分两次获得了合计5000万元的贷款。

充足的资金是小贷公司扩大客户规模的基础。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行业性难题是资金头寸紧张。“在我们的系统稳定后,客户数量将会增长更快,在成本一定的、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业务增加将会导致收入增加。”王文波说。按照博达的规划,其客户要达到1.8万户,贷款金额达到5亿元到8亿元。如果达到此规模,博达将有一个不错的盈利水平。博达现在每个月的客户数量以128%的速度增长。(本报记者刘振盛对此文亦有贡献)

重庆市大型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质押合同最终确定版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重庆沙坪垻区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 (质权人):身份证号: 乙方 (出质人):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与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00)。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该收益必须存入甲方指定的以乙方名义开立的股权保管账户内。 (二)上述质押物双方协商(或评估)的担保金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乙方依据上述《公司委托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金额;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担保物保管费、鉴定费、公吿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三条出质人担保义务的独立性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以已出质的权利对基于原借贷行为而新产生的债务合同予以担保;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二)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四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出质的股权系乙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未将该股权出质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对该股权设置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二)乙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乙方对出质的权利拥

小额贷款公司分析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运作模式分析报告 我们对小额贷款业务开展了前期调研,就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发展态势、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以及运作模式、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框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的半金融机构,这是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本次共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是国内在开放民间融资的政策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 近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四川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作出了《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其中提出“创新金融服务农村制度。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作为具体措施之一,提出“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省内的政策土壤基本成熟。 (三)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态势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 〈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计划等;( 二)公司制定的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三)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委托贷款业务报表。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资格后,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16 ―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 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行为,防范同业借款风险,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开展的人民币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下同),借入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小额贷款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 (三)同业借款金额; (四)同业借款期限; (五)同业借款利率、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同业借款的资金和利息清算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同业借款可在取得借出方同意后提前还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九条开展同业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借入方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借款期限、利率由借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借款双方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同业借款的计划等;(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三)双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名称、利率、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借款双方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同业借款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附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资产转让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之间,根据协议约定合规转让其经营范围内的、尚未到期资产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要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转让资产,以买断、回购和代理买卖等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条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好的公司治理、较强的风控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取得业务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备案。报备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概况; (二)资产转让方案; (三)上月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控能力等情况,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六条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市外小额贷款公司,按第五条规定申请报备。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向当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函询有关情况。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按照经批准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第八条开展资产转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披露有关信息,并按月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资产转让工作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 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行为,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含5%,下同)的法人股东和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主要股东借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并在月度内不得突破比例。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资本运用较充分,注册资金使用率80%以上; (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股东的定向借款,不得超出该自然人股东在本公司的持股金额。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通过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用于定向借款。 第六条股东定向借款的期限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3个月以上。借款利率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第七条股东定向借款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借款合同即行终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应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是否符合定向借款的基本条件,定向借款股东个数、最高额度、最长期限、利率水平等内容; (二)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三)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应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本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六月四日

小贷公司申请运营指南以重庆为例

小贷公司政策知识 一、小贷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监管体系 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并承担小贷公司风险处置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贷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 三、政策条例 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9]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银发〔2008〕137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10]56号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10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全国监管 4.1设立要求 4.1.1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1.2股权结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1.3注册资本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4.1.4发起人与管理者要求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4.1.5其他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4.1.6申请方式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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