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完整版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电力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2 编制内容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第一章绪论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正在进行的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城市配网规划是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关键和基础,也是城市配网建设、改造的依据。配网是传输电能的高速公路,唯有网架结构合理、选点布局科学,才能切实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居民生活用电水平的增长,做中长期的规划和预测,逐一排查电网的薄弱环节,按照区域性、季节性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按照适当的超前原则,做好配电设备的选型工作,精除用电“瓶颈”现象。面对未来几年巨大的资金投入,如何科学地完成城市配网规划工作,提高供电质量、供电安全和可靠水平,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节能降耗,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乃是各级决策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它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1.2 国内配电网规划的规定 城市配电网规划应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区电网规划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编,配电网规划的年限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选择一致,近期宜为5年,中期宜为10年,远期宜为15年及以上。 配电网规划宜按高压配电网和中低压配电网分别进行,两者之间应相互衔接。高压配电网应编制近期和中期规划,必要时应编制远期规划。中低压配电网可只编制近期规划。 配电网规划应在对规划区域进行电力负荷预测和区域电网供电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配电网各阶段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 1、近期规划应解决配电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网络建设、改造和调整,提高配电网供电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近期规划应提出逐年新建、改造和调整的项目及投资估算,为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2、中期规划应与地区输电网规划相统一,并与近期规划相衔接。重点选择适宜的网络接线,使现有网络逐步向目标网络过渡,为配电网安排前期工作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电力设计规范完整版

电力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 [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笫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

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笫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笫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nιrs, IOd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笫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I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丿Urban POWer Pld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J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I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电力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 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 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 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 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 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 in 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 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 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2008

ICS DB42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送审稿) The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stablishment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2008 前言 本规范的第4、 5.2.1、 5.2.2、 5.4.2、 5.4.4(a)、 5.4.6、 5.4.16、5.4.17、 5.4.18、 5.5.1.3、 5.5.2.1、 5.7.2、 5.7.5、 6.1.1、 6.1.2.1、6.1.2.7(c)(d)(f)(g)、6.1.2.8(c)(d)(e) 、6.1.2.9(c)、 6.2.1、 6.2.4、 6.3.3、 7.1、 7.2.1、 7.3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由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德应黄庆祥熊瑞屏龚敏陈俊杰陶菊勤 I

DB42/××××—2008 II 引言 为规范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结合 本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制订本规范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DB42/××××—2008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0963.1-2005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本规范中所指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 3.2 建筑面积 floor area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 3.3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3.3.1 低层住宅lower-rise dwelling 一层至三层住宅。 3.3.2 多层住宅 multistory dwelling 1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 总则 1.0.1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1.0.3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1.0.4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1.0.5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6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e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2.0.2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2.0.3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2.0.4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2.0.5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2.0.6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2.0.7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2.0.8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2.0.9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高压走廊规范

关于高压线 09-03-25 22:03 发表于:《兴都花园业主俱乐部》分类:未分类 第四篇工程规划 2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7.5.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 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B.0.1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 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附表B.0.1 B.0.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附表B.0.2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附表B.0.2 7.5.2.2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7.5.2.3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 区; 7.5.2.5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1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和改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C.0.1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附表C.0.1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C.0.2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附表C.0.2 7.5.5.2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会同有关电力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总结和吸收了我国配电网多年积累的成熟有效经验和科技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7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城市配电网规划、供电电源、配电网络、高、中、低压配电网以及配电网二次、用户供电、节能环保的规划、设计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或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邮政编码5106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 参编单位:佛山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 天津电力设计院沈阳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余建国刘映尚邱野李韶涛白忠敏夏泉宇文争营吕伟强阎沐建李朝顺黄志伟李伟孟祥光魏奕李成汪筝宗志刚王桂哲陈文升主要审查人:余贻鑫郭亚莉葛少云曾嵘曾涛吴夕科唐茂林韩晓春吴卫蔡冠中李字明刘磊刘沛国万国成李海量胡传禄项维丁学真蒋浩。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1) 3城市配电网规划 (4) 3.1规划依据、年限和内容、深度要求 (4) 3.2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4) 3.3经济评价要求 (5) 4城市配电网供电电源 (6) 4.1一般规定 (6) 4.2对城市发电厂的要求 (6) 4.3分布式电源 (6) 4.4对电源变电站的要求 (6) 5城市配电网络 (7) 5.1一般规定 (8) 5.2供电分区 (8) 5.3电压等级 (8) 5.4供电可靠性 (8) 5.5容载比 (9) 5.6中性点接地方式 (10) 5.7短路电流控制 (10) 5.8网络接线 (11) 5.9无功补偿 (12) 5.10电能质量要求 (13) 6高压配电网 (15) 6.1高压配电线路 (15) 6.2高压变电站 (21) 7中压配电网 (25)

国家标准城电力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电力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第3章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3.1.1.1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第3.1.1.2条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3.1.1.3条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第3.1.1.4条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3.1.1.5条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3.1.1.6条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3.1.2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第3.1.3条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 编制内容 第3.2.1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

GB50293_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标准

城市电力规划规GB 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 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围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 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 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电力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一、规划用电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1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1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2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2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3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表3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 ??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第2.0.2条 ??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第2.0.3条 ??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 ??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 ??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 ??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供电技术导则

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供电技术导则 深圳供电局企业标准 Q/3SG—1.03.02—2001 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供电技术导则 2001—09—30 发布 2001—10—01 实施 前言 为规范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及用户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及运行工作,规范用户电能计量方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划分、规划设计原则及深圳城市中压配电网、低压配电网的结线方式;规定了用户供电方式与技术要求;规定了电能计量方式;规定了实施配网自动化的原则。本标准的制定参照了有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并考虑了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现状及发展方向。本标准由深圳供电局生技部门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供电局规划分部、深圳供电局计量测试所、深圳供电局生技工作组。 本标准由深圳供电局规划分部负责解释。 目录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及规范 (1) 3. 总则 (2) 4. 一般技术要求 (2) 5. 中低压配电网结线 (5) 6. 用户供电 (7) 7. 用户电能计量方式 (11) 8. 配网自动化原则- (11)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13) 附图1:城市中压配电结线方式图 (14) 附图2:各类用户高压供电方式示意图 (16) 附图3:含居民用电的综合型低压配电系统分类计量设计示意图 (17) 1. 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及用户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及运行工作。 1.2根据深圳城市发展规划,特区内的福田、罗湖为市级中心;南山区、盐田区,以及特区外宝安区的新安镇、西乡镇,龙岗区的龙岗镇(龙岗中心城)为次级中心。本标准所指的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即为与上述区域相对应的由深圳供电局运行维护及与其联网的中压(10kV)、低压(380/220V)配电网;本标准所指的用户为在上述区域内由深圳供电局通过中压或低压配电网供电的用户。 2. 引用标准及规范 下列标准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导则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在被引用标准被修订后,应重新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能源电[1993] 228号“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南方电网县级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中国南方电网县级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0月

前言 为指导南方电网县级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县级电网的科技含量,完善县级电网结构,改变设备陈旧状况,降低配电网损耗,促进县级电网稳步、健康发展,满足经济社会用电需要。配合南方电网公司标准的实施,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根据《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在汲取我国农村电网和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经验,充分考虑南方电网管理的县级电网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配电网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导则中所称县级电网是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供直管、股份制、代管的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区)供电企业管理的110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下同)。 南方五省(区)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电网规模等差异较大,各县级电网内负荷分布和负荷特性也不尽相同,为使本导则具有普遍性和实际指导意义,在一些具体要求上将按照负荷密度的大小提出分类要求。 本导则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组织编制,并负责归口、解释。

目录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2) 3规划编制的原则与要求 (4) 4负荷预测 (7) 5规划设计主要的技术原则 (10) 6高压配电网 (14) 7中低压配电网 (18) 8调度、通信及自动化 (22) 9用户供电方式 (23) 10附录 (27)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管理的110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编制规划的技术要求及相关事宜,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县级供电企业管理的电网中11O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的新建、扩建和改造的规划设计。 对于接入南方电网县级电网的各类独立发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热电联供、余热发电以及用户也应参照本导则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