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的处理

抚养关系的处理
抚养关系的处理

抚养关系的处理

抚养关系的处理

抚养关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

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母亲与继父离异前继父可以向继子女索要赡养费吗

母亲与继父离异前继父可以向继子女索要赡养费吗 如果母亲离婚的,是享有再婚的权利的,对于其再婚的配偶,自己与他是一种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母亲如果与继父感情破裂,是可以离婚的。那么,母亲与继父离异前继父可以向继子女索要赡养费吗?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母亲与继父离异前继父可以向继子女索要赡养费吗 要求赡养需有抚养,如果双方当事人形成了抚养关系的,母亲与继父离异前继父可以向继子女索要赡养费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母亲与继父离异前继父可以向继子女索要赡养费吗相关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的,需要积极履行义务。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律伴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文档(通用版)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文档(通用版) Documentation of child care agreement (general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文档(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乙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见证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二、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第一种、第二种或第三 种方式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 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元。 第二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乙 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元人民币/每年,支付 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乙 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元人民币/每月,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 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 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得剥夺孩子对甲方的探望权。 五、甲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乙方以及子女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子女的任何费用,乙 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方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违约,则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子女的抚 养权。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 核心内容: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谁,要具体区分几种情况讨论,下面离婚66网编辑为您解答介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继子女代位继承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799714346.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799714346.html,/ 继子女代位继承问题 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其实这得区分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存在抚养关系,并不能一概而论得认为继子女能代位继承或者不能代位继承。 【案例】 2004年王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未订立遗嘱。王某有二子一女,长子(2002年死亡)生孙甲(2003年死亡),甲遗有曾孙乙;次子戊(2001年死亡)早年再婚后有一继女丙;女儿(1999年死亡)收养一儿子丁。哪些人有权继承王某遗产? 【分析】 乙和丁有权继承王某遗产,这很容易判定。但是,对于丙能否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则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丙无权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理由如下: 1.《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根据列举性法条的特点,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继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 2.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台湾学者陈棋炎先生认为,继父母子女,非直系血亲关系,而为直系姻亲,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其继父母。大陆学者也普遍认为,代位继承应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即生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的继子女、继子女的继子女均无代位继承权。 因此,笔者认为丙无权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最新处理方式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最新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抚养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二、抚养费的时间:

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子女抚养权争议及抚养费标准的确定

离婚常见问题系列三:子女的抚养权争议及抚养费问题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发生改变,但是由于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必然涉及一个和哪一方生活在一起及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一般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判决,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 关于抚养权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确定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抚养费。 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确定了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方法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育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抚育协议无效。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夫妻离婚时判决或协议的抚育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明显不能满足一般生活费用开支的,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继母对继子有没有抚养义务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99714346.html, 继母对继子有没有抚养义务 女性的结婚对象要是有一个孩子,在婚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继母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了。虽然血缘上双方是没有任何的关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也有一定的关系。那么,继母对继子有没有抚养义务?赢了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继母对继子有抚养义务吗 1、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 2、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如果形成抚养关系,则双方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而根据司法解释,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继父母是否享有抚养权 1.继父母并非必然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也即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一直是一个热门问题,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争取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在法律上,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是怎么判定的呢? 相关案例 2006年3月,郭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双方自由恋爱很快成立了家庭,2006年,陈某生下儿子小郭,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陈某带着小郭住到了娘家,2014年,陈某告诉郭某自己想离婚,于是双方就离婚事项进行了协商,双方对财产及其他问题都无争议,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孩子由陈某抚养,郭某定期出抚养费。但2014年年底,郭某在探望孩子时,孩子表示,小郭自己表述想和郭某一起生活,而陈某认为,虽然离婚时孩子由自己抚养,郭某与儿子生活时间不长,无法尽到抚养责任,不同意。但郭某认为,孩子现在长大了,明确表示想和自己一起生活,难道就没有选择权? 相关法律 (一)协议处理孩子抚养权、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二)诉讼处理孩子抚养权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甚至处在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因此,在子女抚养权判定时,孩子自己的意愿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或者有不良嗜好的,那么在抚养权的争取方面,也是没有优势的。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合选择离婚是很平常的事。离婚后双方都有重新选择结婚的权利。在重新组成的家庭中,男方或者女方就成为了继父或者继母。那么继父母老了之后,继子女有赡养责任吗?下由律伴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整理关于继女子赡养继父母这个问题的解答内容,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继子女有尽赡养继父母的责任。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律伴网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99714346.html,/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见证人: 身份证号: 男方和女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至今,但未登记领取结婚证。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现年2个月。因双方感情不和,男方嗜赌并经常打骂女方,无法继续生活,亦无结婚可能,就非婚生子女抚养和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处理事宜,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一、子女抚养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养育的非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二、抚养费 女方支付抚养费按每月人民币200元计算,计算至非婚生子满18岁为止,共计216个月,合计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元整(小写:¥43200元)。 三、共同财产和债务 1.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为大众牌汽车一辆,由双方共同出资购

买,其中女方出资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小写:¥121000.00元),因车辆由男方占有使用,故该车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购车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 2.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举办婚礼的支出、为对方购买礼物等其他一切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不再进行分割。 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产生共同债务。 四、结合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男方直接向女方支付人民币柒万柒仟捌佰元整(小写:¥77800元)。 五、女方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男方不得无故拒绝。 六、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外,男女双方不再互付任何权利义务,男女双方不得干预对方生活。 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信守执行,如一方违约,除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八、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男方持壹份,女方持壹份,见证人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摁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地为:。 男方:女方: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摘要: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血亲,双方关系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这种继承权属于附义务之继承权,需要重新审视与明确。鉴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复杂多变特点,我们应当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为历史契机,尽快从立法层面上界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与主体范围,明确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性质、行使条件,以及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对继承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全面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并突出保护未成年继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老年继父母的继承权益。 关键词: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继承权 因亲生父母再婚所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一种类型,其源于亲生父母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与他人结婚之情形。在现代社会,因疾病、交通事故等天灾人祸,或因其他原因,婚姻当事人再婚现象比较普遍,再婚家庭也随之增多,并产生了继父母子女这一特殊社会关系。在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类型、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各有不同,比较复杂且脆弱

多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诸种类型中,只有“有扶养关系” (也称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文以下均简称为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们相互之间才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上虽然对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做了原则规定,但内容还略显粗糙,对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继父母离婚后对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即拟制血亲)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没有做出规定,而这些问题又都涉及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笔者在此对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做出梳理,并提出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一、“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扶养的含义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一词是广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方面的内容。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中有三处提到“有扶养关系”这一用语:一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二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三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里实际上就包括了长辈对晚辈的抚育、平辈(也称为同辈)之间的扶养和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案例分析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某村胡某与吴某是男女关系,未婚同居,感情较好,双方一直没有子女。2008年初吴某在一次巧遇的情况下遇见了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迫于宋某的猛烈追求下得使他们旧情复燃,随后双方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吴某自觉愧对自己的丈夫,便告诉宋某,不希望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关系破裂,也不希望对宋某的家庭关系有不良影响,双方仍然还是普通朋友,此后双方的关系渐渐疏远。不久之后,吴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属于宋某的,但吴某并没有告诉宋某。胡某一家人得知张某怀孕,都欣喜异常,甚是高兴。对吴某也是关怀备至。2008年10月,吴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2010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胡某动手打了吴某,吴某一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胡某亲骨肉的事实,在胡某的追问之下,吴某说出了事情的真相。随后胡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胡某非孩子生物学父亲。胡某决定与吴某分手,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吴某抚养,胡某不承担抚养费,2009年1月,双方正式分手。由于吴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2009年3月,吴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案件焦点: 一、生父宋某对其与吴某的非婚生子女有无抚养义务?是否应当认领非婚生子女? 二、本案中吴某与宋某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律上对于未婚生子女的约束是怎样的? 三、法律上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是如何进行保护的? 分析与结论: 1、本案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所谓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并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也没有关于自愿认领或强制认领的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形成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对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至于是否认领,需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及生母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抚养而定。本案在确认该子女与宋某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如果生母愿意抚养,则

2020离婚怎么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2020离婚怎么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1、孩子两周岁以下,直接抚养权归谁? 一般由女方直接抚养,跟随女方生活。 2、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 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孩子在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法院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主要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主要看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比较多,是否形成依赖,是否有利于孩子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生活学习;当事人是否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照顾小孩;当事人是否有婚外情等道德问题;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当事人是否绝育;当事人双方的家庭接纳意愿等。 4、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一般可以。 6、离婚后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以谁的名义起诉? 可以,但需要提供以往确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当前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相关证据。 一般以孩子作为原告起诉。 7、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可以,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抚养条件出现较大变化,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当然,双方也可以协议变更。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8、离婚后对方长期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由谁主张?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权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1、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 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 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 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 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 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 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 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______元,直到原告 第 2 页共 5 页

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______(父亲)与____(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_____发生了亲密关系,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在_____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_____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_____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_____(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第 3 页共 5 页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标准,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标准,如何确 定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哺乳期外的一般先协商,协商不了的法院根据各方情况进行判决。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呢?下面,本文将对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相关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

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2021最新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2021最新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

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______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______(父亲)与____(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_____发生了亲密关系,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在_____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_____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_____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_____(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

2020年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2020年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如果有签订子女抚养协议,而不履行协议内容的话就会引发子女抚养纠纷问题。那么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怎样规定的?孩子判给谁?往下了解看看。 甲、乙双方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_________(日期)登记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姓名)的抚养权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资共同遵守: 一、抚养权 被扶养人,现年_______岁,经双方协商同意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抚养权归_______(甲/乙)方。 二、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由______(甲/乙)方每月付给______(甲/乙)方_________元作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 2、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 抚养费支付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探望权 1、(甲/乙)________方对被抚养人_____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凡双休日、节假日,如无特别事宜,男(女)方均可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男)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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