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新破产法及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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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破产法及其基本原则

作者:李丰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

摘要破产法是一部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民事法律。早期我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是否适用破产程序存在不同看法。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大量债务无法清偿问题凸现出来,新破产法实时扩大了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有四个基本原则: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的最低清偿原则。

关键词破产法基本原则破产程序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李丰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02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作为该时代的产物,原有的破产法主要在国有企业破产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随着中国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成熟,在解决大量债务清偿问题方面,原有的破产法的局限性开始显现。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在继承了原有破产法四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新破产法的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从企业法人扩大到了所有企业法人。本文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发展概况以及其基本原则作了分析,希望能为国内企业破产法立法研究提供一些思路。

一、我国破产法发展概况

(一)我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简述

我国破产法是在经济制度变革过程中建立起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诞生于1986年12月(通常被简述为《破产法》)。它于1988年11月才正式施行。在内容上《破产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他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能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第三,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案件,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债务人所在企业上级部门能对债务人实施整顿。仅仅在这种情形下,债务人才能进入和解整顿程序。

由于《破产法》从适用范围上看,仅仅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范围显然不能满足其他类型企业的法律需求。1991年4月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将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

大到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法人。

2007年6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

业延伸到所有企业法人,不论国有企业、私人企业、或者外企;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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