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

人民日报评论员:坚持不懈惠民生

展望“十二五”,一幅幅民生蓝图令人期待。继续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心。

民生无小事。“十一五”期间,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老百姓得到了更多实惠。但不可否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性依然突出,社会事业存在不少历史欠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仍有很多难题待解,特别是与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相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相比,与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综合国力相比,民生任务还很繁重,必须坚持以更大决心、下更大气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真抓实干,常抓不懈,解决百姓最关心的现实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细处、深处。要在政策上进一步向民生倾斜,将更多的公共资源投入民生领域,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顺应人民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收入等方面的新关切新期盼,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民生诉求,积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真正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眼光放远,统筹兼顾,完善与民生相关的制度安排。民生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头绪多、难度大;民生问题往往具有阶段性特征,处于发展变化中,原有的问题解决了,会面临新的民生问题;基本的需求解决了,又会出现更高层次的民生需求。只有加快民生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强化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为解决好民生问题提供坚实有效的制度保障。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个跟时代同步、与发展相随的渐进过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财力也有限,民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既要全力抓民生、惠民生,又要从实际出发,立足现阶段的发展水平、自身条件和承受能力,将眼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改善民生中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平稳、协调、可持续。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国强民更富”,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民生问题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十二五”期间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福祉,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人们的生活过得更甜更美更舒心。

人民日报评论员: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

——二论向杨善洲同志学习

清贫一辈子,奋斗一辈子,奉献一辈子。当官不摆谱,有权不滥用,民情不忘怀。杨善洲的一生,展现了一个优秀共产党人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我们的事业才会经得起任何风浪、任何风险的考验。

权力是一柄双刃剑。领导干部的品德、修养、本领,不会因职位的提升而自动提升。反而可能因为权力大了,需要经受更多的考验。只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实践党的宗旨,不为权力、地位、名利、私情所累,才能经受住这些考验。

“共产党人不是要做官,而是要为人民谋福祉”,“共产党员不要躲在机关里做盆景,要到人民群众中去当雪松”。杨善洲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从政几十年,大部分时间都在乡下跑,碰到插秧就插秧,碰到收稻就收稻,始终保持着“草鞋书记”、“泥腿书记”的本色。解民忧、济民困、保民富,杨善洲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把身边的干部群众拧成一股绳。心里永远装着群众,却从来没有自己,杨善洲无声的人格魅力穿越时空,烛照世人。

领导干部也有亲情、友情、爱情,但决不能用手中的权力去照顾亲戚朋友。杨善洲深深懂得,滥用职权对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伤害最大,最容易伤到老百姓的心。“我手中是有权,但它是党和人民的,它只能老老实实用来办公事,不能用来办私事”,这是他始终坚守的信条。每年买一包补药煨给母亲吃几天,每次回家把要做的农活做了、把家里的水缸挑满,给女儿们几块糖、帮她们梳梳小辫……履行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杨善洲尽己所能,但他更知道,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什么底线应该守住,什么事情绝对“不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杨善洲的一生,在公与私之间为领导干部画出了一条分明的界线。

职务的高低,权力的大小,不是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职位是暂时的,事业是永久的。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需要我们学习一辈子,改造一辈子,奋斗一辈子。从地委书记的岗位上退下来,杨善洲没有为自己攒“资源”、留“退路”,而是以更大的热忱,投入到带领群众致富的事业中。他没有给家人留下什么“关系”和遗产,却给子孙后代留下了自立自强的宝贵精神财富,在百姓心中树起不朽的丰碑。

一辈子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杨善洲把自己的一切都献给了党的事业,献给了共产党人的崇高追求,献给了对群众的无私承诺。学习杨善洲,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在他树起的镜子前,对照自己应该如何为政、如何干事、如何做人。学习杨善洲,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以他为榜样,用一生的努力去回答入党为了什么、当干部干些什么、身后给人民和后代留下什么。

人民日报评论员: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回望“十一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惠民政策,一笔笔真金白银,传递着浓浓的民生情怀,展示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丰硕成果。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离开了这个核心,一切发展将会失去目标,没有任何意义。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实现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相协调,不断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正是以人为本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践证明,只有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工作首位,实实在在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才能抓住执政的根本,才能把握发展的关键。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广大人民群众在新的发展阶段希望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与此同时,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收入分配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还存在着较突出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下更大力气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促进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团结稳定。

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有效支撑。不注重改善民生,经济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把促发展与惠民生有机结合起来,经济发展才有持久动力。增加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让老百姓有钱花、敢花钱,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大民生投入,扩大公共服务,让老百姓的实惠看得见、摸得着,有利于汇聚民心民智民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改善民生与发展经济相互促进,抓民生就是抓发展。

改善民生,枝叶关情。解决好民生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各级党委和政府责无旁贷。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改善民生的重要性,始终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冷暖为念,时刻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扎扎实实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更加关注和重视民生,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好事,在“十二五”期间绘就更精彩的民生画卷,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人民日报评论员: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一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以法律保障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我们党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确立的一个重要目标,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在我国,立法作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和法律化,是对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表达和法治保障。通过长期立法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我们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和建设成果,提供了制度化确认和法律化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惟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就要求我们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能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

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些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规定,厘清了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制度基础。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政治文明不断演进,并始终与一定的国家形态相联系;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则反映着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国家政权的生命力。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将显示出强大力量和巨大优越性。

人民日报评论员: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二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正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党领导亿万人民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经过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推进而得来的创新成果。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正,到规范保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相继出台;从加入世贸组织后经贸领域立法与国际的衔接,到社会领域立法的不断加速,这一体系的形成,始终与时代进程同步、与国家发展同行,折射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程,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规律。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伟大的创新实践,改革开放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互相促进,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紧密结合。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动力,丰富了实践基础和经验,扩展了法制建设的内容。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对多种资源的需求,催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上世纪90年代初,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让证券法一年之内七易其稿形成草案;新世纪新阶段,各方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定分止争”的物权法适时出台。这一方面说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也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反映发展需要、不断体现人民诉求、不断契合时代精神的过程。

正是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根据,我们才能不断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体现创新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果,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方针政策,是改革开放基本经验和做法的法律总结,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概括。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国正处于一个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法律调整各种关系的难度必然越来越大,任务必然越来越重,法制建设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只有不断从现代化建设的创新实践中汲取发展的源泉,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

人民日报评论员:伟大事业的法制保障

——三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我国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它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景和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这一美好愿景和奋斗目标的伟大道路,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党和人民为之奋斗的壮丽事业。它在党带领人民的艰辛探索中奠基,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开创,凝结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和经验,高度体现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法制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神圣使命。

几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推进。伟大事业每前进一步,立法工作就推进一步,法律体系就完善一步。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奋斗目标,着眼于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法制化,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了几百年才走完的路。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我们就不可能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也不可能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划时代的一件大事,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这是因为,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历史已经证明,我们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到2020年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担负着世所罕见的艰巨重任。我们深信,在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不断完善,进一步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伟大事业的兴旺发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中国人民的美好愿景必将在我们的共同奋斗中变成现实。

人民日报评论员:弥足珍贵的经验

——四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之路,书写了法制史上的辉煌篇章。

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五条经验,指明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基本规律、基本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法规,确保一切法律法规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才能实现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立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

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立法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需要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作为立法基础,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在实践中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的发展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理性辨别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简单照抄照搬的区别,确保立法进程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法治协调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民意,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维护法制统一,既要始终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不相互抵触,又要妥善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新情况新课题不断涌现,立法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需要我们倍加珍惜和自觉运用宝贵经验,把握方向、遵循规律、传承创新,在新起点上开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新局面。

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

——五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而是又一个新的开始。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在书斋里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别的国家照搬来的。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它始终发展适应并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需求,始终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实践,始终体现为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体系。

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必须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这样的判断,基于我们所处的新方位:一是,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在前进的道路上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是可以预料的,有些是难以预料的,既要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立法工作的任务不会减少,难度也不会降低。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央提出要牢牢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确保科学发展取得新的显著进步,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立法工作如何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大量工作要做。三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参与立法的愿望越来越高,这对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形势、新实践、新任务给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决定了我们的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就要求我们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继续做好法律制定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认真总结行政法规的实施经验,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同时,也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度的变革、确立与完善,是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必定能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人民日报评论员:在实施中彰显法律的作用

——六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没有遵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只有在有效实施中,法律才能彰显其作用和价值。

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结束了经济社会发展一些领域、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必须成为全社会不容回避的共同命题予以面对,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守则予以遵循。

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置法律于不顾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地方、领域、单位和部门有法不依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现象和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各方反映强烈。

如何确保法律在实施中彰显其作用?有三个原则理念需要铭记恪守。一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们应当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广大人民群众要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各方面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权,就能更好确保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国家其他监督机关要依法行使监督法律实施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就能更好促进各方面形成法治理念共识,推动各方面在法制轨道内办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心血、实践和创新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在新的起点上,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我们就一定能够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人民日报评论员: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

在我国全面规划“十二五”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并召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全国职业培训工作会议,就新时期职业培训工作做出部署。这对进一步明确认识,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培训是就业之基。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总量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由于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与企业岗位需求不相适应,造成一些地区出现的企业“招工难”和求职者“就业难”并存的现象长期存在。解决就业难题,必须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实现劳动者技能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这也是世界各国在解决就业总量矛盾,特别是结构性矛盾问题时普遍采取的最积极有效的手段。

“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竞争力,不仅要依靠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同时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广大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加快培养一批掌握精湛技艺和高超技能的“一流技工”,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也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这就要加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形成一批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梯队。加强职业培训,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化为产业技术工人和非农产业领域的技能劳动者,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对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更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狠抓培训质量,加大资金投入,让职业培训贯穿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全过程,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人民日报评论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群众需求是第一选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是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过去的一年,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聚焦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热点问题,围绕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攻坚克难,向纵深推进。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刑事案件上诉率下降;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为0.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大幅增加……从细节和数据中,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改革的实际变化和成效。

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最终是为了让人民满意。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着力点。每项改革措施都是针对群众不满意的某个问题或某一些方面进行的。在权力监督制约方面,建立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机制,建立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推行法院执行环节分权制约,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司法权的民主监督明显加强;在尊重保护

人权方面,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强化看守所监督程序,建立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制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的发生;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通过修改刑法,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同时,完善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大调解体系,全面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政法编制向基层一线倾斜,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严重短缺的状况,严格“收支两条线”,提高基层经费保障水平,公正高效廉洁执法得到有力的物质保障。

改革取得的成效,充分说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的基本思路和举措,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因而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国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顺应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愿望进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坚持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各项改革。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正视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政法机关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又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在一个高度开放、利益多元、信息发达的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坚持不懈地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认真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向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迈进,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行百里者半九十。党的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央部署的60项改革任务,目前已完成3/4。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切实抓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贯彻落实,以群众看得见的更大成效和变化,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人民日报评论员: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快速提升。物质文明的发展进步带来了广大农民精神面貌的新变化,也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了适应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文明素质的提高,直接决定着这一根本任务的实现。另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是推动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只有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崇尚文明、崇尚科学,形成家庭和睦、民风淳朴、互助合作、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新农村建设才是全面的、完整的。

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增强,农村改革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科技知识水平,加速先进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设备的推广,加速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有利于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好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有利于普及民主法制观念,稳步有序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营造管理民主、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区环境,提升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程度;有利于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抵制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不良习气的侵染;有利于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满足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经验告诉我们,依靠民力,顺应民意,关注民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让他们实实在在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受益者,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宝。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特别强调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将农民工、留守妇女儿童、孤寡老人等社会群体纳入视野,以活动为抓手,以实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落脚点,为加快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不断拓展内容和渠道。近年来,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的加速建设,为广大农村提供了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的文化渠道,“我们的节日”等一系列文化活动的开展,使农村丰富的传统文化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强调创新文化产品、建设文化设施、加强人才培养,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充实和丰富新的载体提供了重要依据。

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建立起坚强的机制保障。资金、人才和制度,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只有解决好“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事要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运行发展机制,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才能获得充足的发展后劲。为此,《意见》不仅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更将其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彰显出国家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视,必将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进一步落到实处。

我们相信,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人民日报评论员: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一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在近日举行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们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在“十二五”开局的重要时刻,为什么必须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对推动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要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完成“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奋斗。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在深刻论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历史经验,深刻总结我们党革命、建设、改革具体实践的基础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阐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极端重要性,为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十二五”宏伟蓝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和政治准则。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最根本的就是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贯彻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之中。

长期以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得到日益广泛的实践。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实际工作尤其是基层工作和干部队伍中仍然存在一些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群众观念淡薄,想问题、干事情不把群众放在心里,居高临下,发号施令,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决策脱离实际,不顾群众意愿,不顾群众利益,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作风不扎实,庸懒散问题突出,见困难就缩,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躲,对群众提出的诉求敷衍了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甚至放任不管。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城市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粗暴执法。以权谋私现象多发,吃拿卡要,与民争利。这些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我们的工作就能够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们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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