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方案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方案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方案

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

范区建设方案

第一章总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走生态立省之路,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我省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秤架林场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林[2013]13号)和《关于印发第一批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林函[2013]124号)的有关要求,选取面积为5972公顷的、区位重要的、产权明晰的、补偿落实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重点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示范。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1 项目建设背景

我省自1999年起在全国率先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以来,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逐步增加到6214.2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37.7%,省财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从1999年的2.5元/亩逐步提高到2012年的18元/亩。经过多年的保护和建设,我省生态公益林体系基本形成,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逐步提高,森林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据监测,截止2011年底,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达到9796亿元。但是,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效益补偿和投入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不到位,经营机制不灵活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建设生态公益林示范区为载体,继续探索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经营管理新模式、新路子,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上新台阶。

2.2 项目建设必要性

由于辖区内所有林地均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加之辖区内无自然村和常住人口,秤架林场目前的管护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措施和管护队伍的业务水平足以完成资源管护任务,但与建立保护管理示范型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的要求还存在一定

的差距。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验管理体系,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建设美丽广东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章项目概况及建设条件

3.1 自然地理条件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位于阳山县北部的秤架林场,距阳山县城56公里,北与韶关乳源相接,最低海拔650米,最高海拔1604米,海拔千米以上的山峰有10多座。示范区具有独特的高海拔山地气候,年年温度15.5℃,年均降雨量1638 mm,平均有雾日148天,相对湿度85%,盛吹东南风。

3.2 森林生态条件

示范区内森林覆盖率达98%,其中生态功能等级二类林的比例达到91%,动植物资源丰富,植物资源方面,据初步调查,有高等植物2000多种,分属180科,属国家一级保护的植物有南方红豆杉、伯乐树二种;属国家二级保护的植物有白豆杉、福建柏、华南栲、观光木、长柄双花木、广东松等20多种;动物资源方面,初步调查已有哺乳类17科33种,爬行类9科23种,两栖类4科12种,鸟类33科133种,其中两栖类的华西大蟾蜍,鸟类的班背燕尾、红头山雀、黄额山雀、黄腹山雀等种在广东境内首次发现。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动物有云豹、金钱豹、华南虎、黄腹角雉等6种,属国家二级保护的动物有短尾猴、穿山甲、白鹇、黑熊、苏门羚、水鹿、大灵猫、小灵猫等20多种。

3.3 社会经济条件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位于阳山县秤架瑶族镇,管护范围内交通不便,没有任何自然村,常住人口为林场员工,人为干扰活动少。

3.4 建设用地和土地权属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的建设用地均为秤架林场自有生态公益林。秤架林场持有辖区内所有林地的林权证,产权明晰,不存在任何山林纠纷或权属争议。

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

4.1项目选址方案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在秤架林场,面积5972公顷;建设范围内

林地产权清晰,均属于秤架林场自有生态公益林,不存在山林纠纷和权属争议。示范区区位重要,是阳山县内保存比较完整的天然林区,动植物资源丰富。

4.2 建设目标

建设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主要为实现以下目标:

(1)、利用建设生态林示范区机遇,全面提升保护区森林管护工作水平,使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具有示范推广作用。

(2)、通过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辐射和带动社区和周边生态林建设管理工作。

(3)、通过各种宣传教育示范措施,使群众充分了解生态公益林的含义和设立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意义,并密切配合和支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4.3 项目建设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为总指导原则,贯彻“全面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类造福,保护区与社区协调发展”的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建设方针,以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为主要目的,通过示范区保护工程建设和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等措施,结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区共管等多种途径,使生态系统及其所负载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辐射周边社区,发挥示范作用。

4.4 建设内容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壮大秤架林场原有森林管护队伍,并提高其业务水平。

(2)、完善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增强各项生态公益林保护措施的执行力度。

(3)、宣传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关注,极大地促进了公益林管理工作。

(4)、丰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内容,积累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4.5 项目实施方案

4.5.1 增配专职护林员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面积为5972公顷(89580亩),按3000亩/人的

标准,应配备30名专职护林员。目前秤架林场森林管护队伍中专职护林员为20人,尚需增加10名专职护林员。

4.5.2 完善管护制度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实行的管护制度将在秤架林场原有管护制度基础上作出完善。

(1)任务分配更加明确,杜绝任务分配不当所产生的管护漏洞。管护人员的工作任务细分到管护小班号、管护范围和管护面积等。

(2)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各干部及管护人员在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并定期进行考核。

(3)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的奖惩机制,提高护林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4.5.3 完善管护措施

(1)生态林公益林示范区主要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示范区标志和规划图,人为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永久性宣传牌。

(2)全面封山育林,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更新和演替。

(3)严格要求管护人员做好巡山记录,并测量记录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基础数据。

(4)专职人员负责示范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的信息系统管理和档案管理。

4.5.4 提高森林管护队伍业务水平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森林管护队伍主要由当地农民组成,业务水平一定程度上与建设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的要求有差距,因此有必要每年邀请相关专家就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的测量与记录对整个森林管护队伍作培训。

4.5.5 开展生态公益林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组织宣传车队、悬挂版面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媒体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围绕什么是生态公益林、为什么要建设生态公益林、如何保护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等方面,宣传生态公益林建设意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先进典型,同时,以护林员为主体进行的挨家挨户的宣传,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关注,极大地促进了公益林管理工作。

4.5.6 资金

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各项投资预算具体如下表:

第五章项目预期效益分析

5.1 生态效益

森林对环境,包括气候、水分平衡、净化大气、土壤肥力、特别是自然平衡的持久生产力是巨大的,任何其它资源都无法替代,通过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使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建设得到完善,生态效益进一步提高。

(1)、涵养水源效益

森林枝叶茂密,可起到截流雨水,调节地表径流,涵养水源的作用。据有关研究显示,重点公益林每年涵蓄水源替代价值70.5元/亩计,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面积5972公顷(89580亩),其涵养水源替代价值为每年531.54万元。

(2)、保持水土效益

由于森林的存在,其枯枝落叶富含养分,能改良土壤结构和提高土壤肥力;同时,林冠和枯枝落叶的覆盖避免了雨水的直接冲刷,减缓了地表径流;其根系附着土壤,起到减少表土流失和山体滑坡的作用。按森林每年固土替代价值7.3

元/亩、每年保肥替代价值29.1元/亩计,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固土替代价值为每年53.5万元,保肥替代价值为每年213.3万元。

(3)、净化空气效益

森林具有吸收污物、阻滞粉尘、杀除细菌、释放负氧离子和萜稀物质的机能。森林通过其高大的树干、茂盛的枝叶,降低风速,使悬浮于空气中的颗粒灰尘在重力作用下沉降于地面,同时森林有释放负氧离子的功能,使净化后的空气更为清新。按森林每年吸收二氧化碳、污染物、阻滞粉尘、杀除细菌、释放负氧离子和萜稀物质等而对空气进行净化的替代价值57元/亩计算,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的净化空气替代价值为每年417.8万元。

(4)、固氮制氧效益

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空气中的CO2利用太阳能生成葡萄糖等碳水化合物,并放出氧气。这一功能对于人类社会、生物界乃至全球大气平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每年每亩森林固氮制氧替代价值32元计,秤架林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的固氮制氧替代价值为每年234.5万元。

5.2 社会效益

(1)、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使保护区内的资源得到更为完善的保护,促进了经济和自然和谐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开展科研和科普教育活动的平台和休闲养生的场所。

(2)、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能培养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提高群众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的认可,从而带动周边地区生态公益林建设,由点及面最终推动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上新台阶,为建设美丽广东作出贡献。

(3)、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可以为保护区周边社区民众提供就业机会,降低其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一定程度缓和了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

5.3 经济效益

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完善了保护区的资源管护基础设施,提高了资源管护水平,使保护区具备了兼顾资源保护和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的能力,通过引进技术发展林下种养开展森林生态景观观光的旅游活动,获得一定的直接经济效益,补充保护区各项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秤架林场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浙江林业概况

浙江林业概况 浙江,“七山一水两分田”。全省土地总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山地、丘陵占总面积的70%。林业用地面积667.9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3.64%。浙江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地肥沃。优越的自然环境,勤劳的浙江人民,孕育了浙江林业的辉煌。进入新世纪,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作出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浙江林业带入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进入了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阶段。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业产业不断壮大。目前,全省森林覆盖率60.5%,名列全国前茅;全省林业社会总产值1218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近年来,浙江实行林业战略性调整,围绕“建万里绿色通道,创千亿林业产值,造浙江秀美山川”的目标,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万里绿色通道、平原城镇绿化、林业产业化经营等工程建设,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战略目标,为使浙江林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浙江长期以来坚持以倡导绿色文明、共建绿色家园为主题,依托重点工程带动、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共同参与,广泛开展义务植树运动,国土绿化取得显著成效。“十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造林更新17.3万公顷,城镇扩绿1.87亿平方米,建成绿色通道1.38万公里,建成清水河道7134公里,海塘绿化750公里,整治复绿废弃矿山615个。全省森林面积从553.9万公顷增加到584.4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从1.38亿立方米增加到1.94亿立方米,单位面积蓄积从每公顷31.91立方米增加到每公顷43.76立方米。城镇(市)绿化覆盖率从27.2%提高到30.37%,城镇人均公共绿地从3.77平方米增加到8.15平方米。 目前,全省已建省级以上园林城市15个,共有40个平原县实现了高标准平原绿化。“十五”期间,浙江全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累计投入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0亿元。据6大类300多个指标分析测算结果,浙江目前的3000万亩生态公益林仅在水源涵养固土保肥、改良土壤、净化大气、改善小气候、减轻灾害、森林旅游、储存能量等方面,就达到722.6亿元。 浙江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气候温暖湿润,集山水海洋之利,形成了众多的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及海岩湿地生态系统。全省共有河流湖泊6515平方公里,海岩湿地5473.5平方公里,潮间带海涂2443.8平方公里,河口滩涂447平方公里。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素有“东南动植物宝库”之称。 全省有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野生动物126科689种。浙江境内分布有华南虎、梅花鹿、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8种,穿山甲、黑熊、斑羚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97种。鸟类中,列入中日、中澳侯鸟保护协定的种类分别占我国列入种类的77%和65%。全省有高等植物4552种,孢子植物约64种,蕨类植物499种,种子植物3379种。国家林业局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2篇(完整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2篇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2篇 第一篇 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县201X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成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检查验收队伍,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内容 1、核实全县(201X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界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到现场核实,确定权属。 2、重点公益林分布的乡镇。 3、核查是否有下列情形: ①未成立专职管护队伍的; ②出现森林火灾、过度放牧、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防治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③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的; ④有权属纠纷的。 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实行一卡通。

4、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要求各村制定好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到户表,并在村公布栏上张榜公布15天,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组70%以上村民表决同意,有关表决情况档案资料交县公益林管理站存档。 三、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林业站和高泽源林场生产科配合完成。全县设8个检查验收工作组(高泽源国有林场自行设组),负责具体检查验收工作,时间为201X年3月1日-201X年5月30日。(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附后)。 四、经费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涉及面广,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查验收质量,县局安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完成。国有林场工作经费自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核实到山头地块,防止走过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廉政纪律,公正公平按技术规定标准完成任务。 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长底乡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 长底乡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委会代表(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和任务 1、本责任书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2、全面贯彻落实《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镇公益林保护管理。 3、全面掌握公益林增减变化、管护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促进我镇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资金划拨和公益林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二、乡政府职责 1、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和考核

办法,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将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按照《长底乡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工作。 3、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5、深入做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参与到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来,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到山头地块,补偿工作确实取得成效。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加大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督促村民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制定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3、加强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5、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

某村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某村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xxx村XX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在xx自然保护区厚畛子保护站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精神,认真贯彻“严管林、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目标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指标。xxx村XX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村共有生态公益林面积9486亩,其中涉及周至自然保护区厚畛子保护站生态林面积2749.5亩,涉及到2个村民小组,农户53户,252人. 二、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利用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广泛宣传《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陕西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宣传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避火教育,不断增加林农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防患森林火灾的意见,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护质量。紧紧结合我村公益林项目分布情况,配备了2名专业护林员,为了加强护林员的管理,每月定期和保护站工作人员进山巡护,由护林员汇

报当月管护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同时加强了对护林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统一了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努力提高护林员素质。要求护林员在平时的巡护中,走到哪里,就讲到哪里,对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政策,封山育林政策,以及农民不懂的进行宣传讲解。发现违反规定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事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对严重毁坏生态林资源的,严厉打击,同时利用林政案件进行宣传,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从而杜绝了毁林事件的发生,保证了林区森林资源的安全。 四、千方百计,狠抓落实。 一是按照xx自然保护区相关精神,及时召开村组干部及群众会议,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村、组、户,并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做到防火工作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使林区每一个山头、每一个地块都有防火责任人。二是广泛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第一防火墙,坚持防火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和安全扑火意识,积极倡导文明祭奠方式,转变村民传统的烧荒、烧田土梗,烧灰积肥等用火习惯,村、组干部挨家挨户的宣传,为他们发放和讲解森林防火政策,并深入田间地头,提醒正在耕种的村民:“不要吸烟、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及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2002年6月 华东森林经理 June.2002 第16卷 第2期 East china Forest Management Vo1.16 No.2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 及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茅史亮张履勤 (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杭州 310020)    摘 要:针对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及建设中存在的诸如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思  想认识、山林权证、用材林和经济林与生态区位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对策  中图分类号:S718.5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7743(2002)02-0011-04  2001年8月,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浙江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部分)。根据国家、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针对浙江省的生态环境现状、生态区位重要性、森林生态脆弱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区划界定,经初步统计全省共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总面积307.3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46.9%,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177.1万公顷,占公益林总面积的57.6%。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基本达到了《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纲要》提出的333.3万公顷的目标。通过区划界定,确定了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规模和任务,为浙江省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生态公益林建设涉及面广,且浙江省山林面积所占比例大,地形复杂多变,林种众多,在林业用地中集体林占有比例大,各地的情况不一,认识深度不同,从而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对生态环境意识淡薄、生态公益林权义认识偏面、生态公益林的山林权证、两类林的眼前利益与远期要求矛盾冲突等问题。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浙江省能否建成完备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体系,现提出来与大家探讨。  1 存在的问题  1.1 生态环境意识淡薄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全体公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生存环境的认识缺乏忧患意识。只取不予、只顾眼前、急功近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本位主义严重。表现在:一种认为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后,对现有林地意味着失去了经营自主权,且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少,经济上不合算,不管这些林地是否处在重要的生态区位和森林生态脆弱地区,都不愿界定为生态公益林;二是有些地区城市周边的生态公益林界定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城区的面积不断扩大,城区周围的林地被城市建设所征占用,但根据国家有关林地征占用的政策,公益林地的征占用相对要比其它林地征占用难度大且费用多,因此,个别地方领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篇 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县2014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成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检查验收队伍,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内容 1、核实全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界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到现场核实,确定权属。 2、重点公益林分布的乡镇。 3、核查是否有下列情形:①未成立专职管护队伍的; ②出现森林火灾、过度放牧、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防治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③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的;④有权属纠纷的。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实行一卡通。 4、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要求各村制定好资金分

配方案和资金到户表,并在村公布栏上张榜公布15天,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组70%以上村民表决同意,有关表决情况档案资料交县公益林管理站存档。 三、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林业站和高泽源林场生产科配合完成。全县设8个检查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检查验收工作,时间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5月30日。。 四、经费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涉及面广,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查验收质量,县局安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完成。国有林场工作经费自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核实到山头地块,防止走过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廉政纪律,公正公平按技术规定标准完成任务。 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劳务管护购买合同

生态公益林护林购买服务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个人)( 乡 村 组)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 4: 强化护林防火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

办法》、《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购买公益林护林服务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管护服务范围甲方选用乙方为专职管护人员, 管护纳入中央或省级的生态公益林, 管护范围为(包括村、组名称,小班号关键字、面积、四至): 管护服务范围见附件1:1 万公益林小班(宗地)地形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辖范围、面积、四至界线 , 明确管护责任及要求。 2.制定护林员职责和管理制度, 并对乙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或乙方有其它因素, 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 甲方可解除服务合同关系。 3.负责帮助乙方申报报酬,包括服务报酬、服务保障两部分。 服务报酬分基本服务报酬和服务考勤考核报酬两部分。护林员基本服务报酬分上半年( 6 月30 日)、下半年(12 月30 日)二次发放到位;服务考勤考核报酬按年度(次年的 1 月份)发放。服务报酬由村委会和县林业工作站呈报,乡镇汇总造册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局、财政局按时从县级资金专户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护林员个人帐户。 护林服务保障包括护林员袖章标识、意外伤害保险。

4.对乙方参与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明确管护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山场座落、四至界线、面积。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工作站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3 、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 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4、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 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5、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6、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 7、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工作站、国有 林权单位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 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负责责任区所在地村委会林地流转信息收集和呈报工作。 9、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 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工作站、国 有林权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10、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指导、监督、检查。 11、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有获得服务报酬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 日起至

生态公益林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 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 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 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 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 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 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 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国家、省级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 每年每亩8.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 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 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 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 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 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一条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 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

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原则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2001) 前言 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本系列标准分为《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方法》五个部分。本标准是其中的第一项标准,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程序、容及方式、类型、区划重点,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管理、利用,以及建设质量评价等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加富、红、王恩玲、唐小平、钱能志、

樊喜斌、林书宁、罗中康、同伟、杜纪山、薛建辉、小贤、雨森、博生。 目录 1 围 2 定义 3 指导思想 4 建设原则 5 建设对象 6 建设程序 7 建设容 8 建设类型 9 建设分区 10 建设重点 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 12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 13 生态公益林利用 14 环境影响评价

1 围 本标准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程序、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围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态)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 (NCF)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2 生态公益林建设NCF 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2.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NC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生态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4 特殊保护地区special protected area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txt∞-一人行,必会发情二人行,必会激情三人行,必有奸情就不会被珍惜。真实的女孩不完美,完美的女孩不真实。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2009年05月04日 15时57分 172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公益林”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

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1)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DB33/-2014) 1?范围? DB33/T?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2084-201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公益林?non-commercial?forest(NCF)? 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

公益林建设?NCF?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 公益林建设工程?NCF?construction?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特殊保护地区?special?protected?area?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不应开展一切生产经营等人为干扰活动。? ? 重点保护地区?key?protected?area?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 一般保护地区?general?protected?area?

20171130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功能,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备一定规模,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经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命名,可供开展森林旅游、养生健身、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度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山育林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实行严格保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并将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逐级报送至

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

******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 一、严格遵循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公益林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实行乡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区、乡两级签订的重点公益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管护合同,明确公益林管护的区域范围和面积,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三、乡政府成立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日常管护工作和专(兼)职护林员的学习培训、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等管理工作。 四、各村社要建立重点公益林联防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明确重点公益林管护界线,制作宣传标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采取统一管护、联合护林、承包护林以及分散护林等方式,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五、遵循自然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实行分类管护。 六、严格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七、禁止在重点公益林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八、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征占用的,实行占补平衡的政策,按程序和相关规定依法审核审批,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九、重点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应设置护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十、各公益林经营或管护村社和个人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森林病虫防治目标管理。 十一、加强重点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要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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