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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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中旗地方税务局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专题培训学习笔记

学习时间:3月7日

第一章税法学总论

●1、税法学的性质

●1)研究税法现象及规律

●2)边缘学科

●3)应用学科

★2、税法学研究对象

●1)税收法律关系

●2)研究税权

●3)研究税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期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本

书观点)

●3、税法学研究的内容:

●1)税收基础理论:税法地位、作用、原则、要素、立法、税

收法律关系

●2)税收基本法

●3)税收实体法

●4)税收程序法

●4、税收学的基本特征

●1)研究内容的规范性

●2)专业基础的广泛性

●3)理论知识的实践性

●5、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与经济学2)与财政学

●3)与税收学4)与会计学5)政治行政学

★6、税收的概念及内涵

●1)税收的依据:财产权力与政治权力

●2)税收的特征:强制、固定、无偿的统一

●3)税收的范畴:体现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

●4)税收的形态:基本体现为货币形式

●7、税收和产生

●1)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国家

●2)税收产生的经济每件:私有制

★8、税收的职能

●1)财政职能

●2)经济职能

●3)管理职能

●9、税法的涵义: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力与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包括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税收

法令和征管办法的总称。

●10、依法治税的涵义:

11、税法与有关法律的关系

●1)与宪法

●2)与民法

●3)与刑法

●12、税法的分类

●1)按内容与功能: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

●2)按征税对象: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

行为目的税法

●3)按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中央税法、地税税法

★13、税法的作用:

●1)组织财税收入

●2)调控经济

●3)维护经济秩序

●4)保护纳税人合法要权利

●5)维护国家经济权益

●14、税法原则

●1)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原则

●2)法定性与灵活性的原则

●3)民主性与可行性的原则

●4)稳定性与连续性的原则

●15、税收法律的实施

●1)生效日或实行日必须执行

●2)层次高的优于层次低的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5)实体法从旧而程序法从新

●16、税收法律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

●2)税收构成要素

17、税收法律关系

●1)涵义: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经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体

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财富向国家手中集中。

●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A主体的双重性

●B纳税的义务性

●C权责的相对性

●D财权的转移性

★3)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A主体:国家机关、纳税人

●B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货币和行为

●C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利: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4)税收法律的行为:

●A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税收。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成。

●B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依法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由于客观

情况变化面引起的权利与底图的变化。但这种变更之后,税收

法律关系仍会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

●C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失。

(相对终止与绝对终止)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主体消失、依法完成纳税义务、

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税法内容部分废止或某一税务行为撤销。

●D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法律约束、法律制裁、刑事责任

★18、税法要素: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

征收方法、纳税地点、以及总则、罚则、附则等

●19、纳税人、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20、征税对象

●1)税源2)税目3)征税范围4)计税依据

●21、税率

●1)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超率

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4)特殊税率:零税率、加成与加倍征收

●22、纳税环节

●一次课征、二次课征、多次课征

●23、税收优惠

●1)减免税:

●按性质: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按方式:征税对象减免、税率减免、税额减免

●2)起征点与免征额

★ 2 4、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实体法:

●1)流转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4)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

●5)行为目的税类: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辆购置税、城

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和社会保险费等

●税收程序法:

●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发票管理办法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5)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6)参照执行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学习时间:3月8日

第四章营业税法

●1、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的特点

●1)征收面广,税源普遍。

●2)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

●3)税率低并设起征点

●4)价内税收入稳定

●5)征收管理简便

●3、营业税征税范围: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

产。

●1)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

文体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不包括对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本单位员工为本单

位提供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3)在中国境内:

●A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B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C所转让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D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E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

在境外的应税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4、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行为:

●A、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的行为

●B、自建自用后销售的自建行为

●C、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般情况下应就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合并营业额征收营业

税。但下列情况除外:

●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分别核算提供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

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3)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或提供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5、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

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2)特殊规定

●A特殊行为的纳税人

●中央铁路运输业务:铁道部

●合资铁路运输业务:合资公司

●地方铁路运输业务:管理机构

●基建临管线运输业务:管理机构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纳税人是发

包方,否则为承包方。

●水路、航空、管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经营单位

●建筑安装分包或转包:分包或转包者

●金融保险业务:经营机构

●B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在境内未设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是境内代理机构,未设代理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是受让方或购买方。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6、营业税税目、税率(见教材167页)

●7、营业税税收优惠

●1)福利服务

●2)医疗服务

●3)教育劳务:学历教育

●4)农业劳务

●5)文化收入(第一道门票收入)

●6)出口货物险

●7)2008年12月15日台湾航运公司从事两岸直航业务从大陆

取得的运输收入,免营业税。

●8)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

卖的收入暂免营业税。

●9)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保费收入免营业税。

●10)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税。

●12)当年新招录“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4000元(可上下浮动

20%)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3)境内在境外从事建筑、文体体育(播映除外)暂免征营业

税。

●14)商品储备公司及直属库财政补贴暂免营业税

●15)个人将购买的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出售的,免营业税。

●16)法定继承的房屋暂免营业税。

●8、兼营免减税的核算要求: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

减税。

●9、起征点:适用用个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100元。

●10、价外费用:不包括

●1)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

●2)收取时开据省级经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1、营业税的计算

●1)交通运输业:分运、联运的,减去支付给分运、联运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A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不包含甲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B清包工提供装饰劳务不包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的设备

价款

●C分包工程,按分包后的余额计算

●D受托拆迁按建筑业征税,受托支付补偿,以取得的全部收入

减去支付的补偿的余额按服务代理业征税

●E从事安装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做为产值的,营业额包

括设备价值。安装工程产值是指建设单位支付给安装企业的款项。

●F自建自用不征税,但出售时自建行为应核定自建行为的营业

税,同时再按销售不动产计算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

●A逾期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收入计算

●B融资租赁营业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

×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

保险费+利息支出

●C保险业分保险: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营业税,为征收

简便,由初保人按全额缴,对分保人不再征收

●D保险业无赔偿奖励业务,以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计算

营业额

●E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资金来哪里一律按自有资金贷

款征税

●4)邮电通讯业:可以扣除支付给跨省单位、合作单位的余额为

营业额

●5)文体体育业:单位个人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

演出场地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全部收入为营业额

●7)服务业:

●A代理业:广告代理可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费用

●B旅游业:可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

通费、景点费及其他接团的旅游费

●C物业管理:以全部收入减去为业务支付的水电气及代承租者

支付的水电气租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其他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A转让无形资产:实物利益其他经济利益由税务机关核定货币

价值

●B销售不动产:可扣减买价

●个人出售普通住房:不足5年的差额纳税,5年的免税。

●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的的差额纳税,不超过5年的

全额纳税。

●9)营业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A外币折算: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间价,折合率事先确定1年

内不得变动

●B退税:可退或抵以后营业税额

●C折扣处理: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否则不可抵减营业额。

●D扣除凭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营业税发票、增值税发票、财政收据、境外签收单、司法凭据、

税务认可的其他凭据

●E营业额的核定: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发生营业行为但无

营业额时: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10)营业税的纳税时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

不动产并收讫款项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具体为:

●A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取款

●B取得收入凭据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无

合同的或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C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

收款的当天

●D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

的当天

●E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赠送他人的为产权移送的当天

●F销售自建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G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营业税的纳税时限:5、10、15、1个月、1个季度

●12)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A与房屋土地有关的营业税应在房屋土地所在地纳税

●B其他劳务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C无形资产转让(不含土地)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D扣缴义务人应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学习时间:3月9日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

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独资和合伙企业:按外国法律在增外设立的,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收入,征企业所得税。按我国法律在本国设立的,征个人

所得税。

●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外成

立或外国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4、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

内的国外企业。

●5、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

●1)高层管理人员或履行职责的场所在境内

●2)财务、人事决策由位于境内的机构批准或决定

●3)企业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印章、董事会、股东会议档案位

于或存放于境内

●4)1/2及以上的董事或高管经常居住在境内。

●6、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

●1)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国外企业在境内委托的营业代理人

●3)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增内的所得。

●7、所得税税率:

●1)法定税率25%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纳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人数

不超过100人,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人数不超80

人,资产不超过1000万。

●3)预提所得税率20%,减按10%征

●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适用范围:

境内未设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境内设有机构,但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其机构无实际联系

●8、税收优惠:以产业导向优惠为主,兼顾区域性税收优惠。有

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还有税额式减免。

●1)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得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特定产业税收优惠(略)

●9、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10、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或税法的特殊规定)

●11、收入总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的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转让财产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免税除外)(利润分配

决定日)

●5)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

●6)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收款日)

●8)接受捐赠收入(资产公允价值)

●9)其他收入:资产溢余收入、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无法偿还

的款项收入、坏账收回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2、视同销售的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

●新法对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之间的转移不作为销售处理,具体

规定为:

●1)下列情形视同销售:资产权属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用于

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

●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自产的产品按同类价。属于外购的按购

入价计算收入

●2)下列情况不视同销售: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改自用或经营);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13、分期确认收入:

●1)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2)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货物,按年度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分得产品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收

●14、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1)重置资产(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收入

●2)未重置的全额计入收入

●3)搬迁净收入并所得

●4)重置的资产按现行政策折旧或摊销扣除

●5)搬迁次年的5年内,收入暂不计入收入,5年内完成的按上

述规定处理。

●15、不征税收入

●1)财政性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并入收入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2010年底的县级以上财政及其他

部门取得专项资金的规定

●3)行政事业性收费

●4)政府性基金

●5)其他不征税收入

●16、企业扣除(支出)的原则

●1)相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收益性原则

●4)配比性原则

●5)不重复性原则

●17、企业支出的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有关合

理的支出。

●18、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三项费用支出

●3)保险支出

●4)借款费用

●5)汇兑损失

●6)业务招待费

●7)广告业务宣传费

●8)环保专项资金

●9)资产租赁费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11)公益性捐赠

●12)转让资产的净值

●13)资产损失

●14)金融企业准备金

●15)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

●16)手续费佣金支出

●19、不得扣除项目

●1)分配款项

●2)所得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没收财物

●5)公益性、救济性以外的捐赠支出●6)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7)款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0、弥补亏损(P271)

●2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2、存货的税务处理

●23、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24、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25、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26、生物性资产税务处理

●27、特别纳税调整

●28、关联方的认定

●29、关联方交易类型

●30、关联方交易原则

●31、关联方纳税调整方法

●32、预约定价安排

●33、受控外国子公司的纳税调整

●34、资本弱化的纳税调整

●35、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抵免

●36、预提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8、企业清算所得

●39、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

●40、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

●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学习时间:3月10日

第七章个人所得税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分类所得税制

●2)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3)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4)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结合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原则

●1)内外一致2)适当调节3)合理负担

●3、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1)税源广泛,财政收入稳定

●2)调节收入,税负合理

●3)适当调节,稳定经济

●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境内的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在大陆人员。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5、个人所得税的管辖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属人兼属地的原则

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

●6、居民纳税人判定的国际惯例:法律标准、户籍标准、时间标

准。

●7、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1年的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依据标准:在境内的依据。所称有依据是个人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居住的个人。但不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却没有在大陆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2)时间标准:在境内的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满1年(365

天),临时离境不越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90天的不扣减日数。

●3)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境内境外

所得依法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

●8、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

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9、扣缴义务人:为便于征收管理和源泉控制税源,对除个体工

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外的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不包括依法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驻华组织。

●10、工资薪金所得: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所得。下列所得应征个税:●1)个人因退职、退养和解除劳动关系所得

●2)内退一次性补偿所得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所得

●4)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

●5)企业超比例发放的社保金

●6)企业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7)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

●8)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

●9)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医疗补贴。

●10)企业免收个人的旅游等费用

●11)企业年金

●11、下列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制度,未纳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的副

食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远洋运输船员的伙食补助费等

●1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其他行业的所得。还包括:

●1)办学、医疗、咨询其及其他有偿活动所得

●2)与生产经有关的各项所得

●3)个人彩票代销业务所得

●4)个体出租车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3、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

●1)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均先征企业所得

税后,承包所得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承包承租经营对企业经营成果没有所有权,仅按协议取得一定所得,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征税。

●2)如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

税。

●3)个人承包承租外商投资企业的,取得的收益按个人承包承租

经营所得征税。

●4)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的,由

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所得。以及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收入;

推销代理收入。

●15、稿酬所得: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所得。

●16、特许权使用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

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取得所所得。

●1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个人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消费性

支出,按本项目征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类似行为按个体工商户征)

●2)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年终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征税

方法同1)

●18、财产租赁所得: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

船和其他财产。

●19、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

权、机器设备、车船和其他财产所得。还包括:销售无偿捐赠不动产所得,处置批包债权所得,转让企业量化资产股权所得,转让限售股所得。

●20、偶然所得:得奖、中奖、中彩和其他偶然所得。

●2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22、所得来源地判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在何处,均应判定

为源于中国境内:

●1)境内单位支付的工资所得

●2)境内提供劳务所得

●3)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4)人个出租资产,被承租人在境内使用出租资产,出租人取得

的所得。

●5)转让境内的财产所得

●6)提供在境内使用的特许权取得的所得。

●7)持有中国有价证券所获取的收益

●8)参加境内活动中奖所得

●9)境内出版、发表作品所得。

●23、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

●2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1)一般规定:免征额扣2000元,涉外个人扣4800元

●2)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均发工资:分别计算个税,但派遣单位

不扣减费用,月终汇总计算申报

●3)全年一次性奖金:奖金额/12找对应税率,月工资不足2000

的部分可扣抵减

●4)特定行业人员(远洋捕捞采掘):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多

退少补。

●5)一次性退职费:补偿按原工资超6个月,按6个月平均后作

为一个月所得计算×月数

●6)内部退养育补偿:补偿额/法定退休月数+月工资确定税率,

再将补偿额+月工资合并按上述方法确定的税率计算个税

●7)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不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免税(标

准内缴纳社保可扣减),超过的部分除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超

12年的按12年计)后,作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税,

●8)个人兼职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算

●9)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按工资薪金计算

●10)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个税的计算(略)

第二,生产经营所得税额的计算

A. 查账征收与企业所得税计算基本相同,不同之处:

1)税率

2)业主费用定额扣24000,不能扣工资

3)捐赠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据实扣除。

4)混用费用,家庭与企业混用费用可合理分担,企业所得税不可以。

5)投资兴办两个以上独资企业的,汇总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款后再按比例分担各企业税款。

●B.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C.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形

●1)可不设账或应设未设

●2)能核算收入但不能核算成本

●3)能核算成本但不能核算收入

●4)成本、收入均不能核算

●5)虽设账,但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规定核算

●6)令报不报

●7)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列正当理由

●D.查账与核算转换

核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查账改核定,亏损不得再弥补

●劳务报酬收入按全额,不得扣除任何税费。

●第三,承包经营所得个税的计算

●1)享受经营成果的: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收入-(2000×

12)按5级累进税率计算。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不享有经营成果的:应纳税所得税税额=每月取得收入-2000

按工资薪金9级税率计算。年终一次取得的,平均到各月计算。

●3)分次取得的,分次预缴,年终清缴。

●第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个税计算方

法相同:不足4000元扣800,超4000元扣20%

●1)劳务报酬

●属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完成劳务取得收入为一次计算;属

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

超20000元的,加5成即按30%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50000元的加10成,即按40%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2)稿酬按应纳税额实行减征30%,即按14%比例计算。次:

以每次出版、发行为一次收入。同一作品追印的与前次合并;

再版的、多处出版的,分别为一次;连载的为一次,连载后再出版的,视同为再版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中介费凭证有效的可从收入中扣除。

●4)财产租赁:出租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可以扣除,修缮费每次可

扣800元扣完为止。

●第五,财产转让所得个税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住房转让的核定征收: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3)捐赠资产转让所得个税计算同1)

●4)打包债权处置的个税计算同1)

●第六,利息、红利、股息所得的个税计算

●直接全额适用20%税率

●第七,境外个人所得的税额计算

●1)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在境外已纳

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

●2)原则:分国不分项原则。扣除不足的,补扣期为超过5年。

●第八,个税计算的其他规定

●1)捐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

育、救灾)

●2)建筑安装所得:

●A经营成果(或部分)归个人的按承包经营提得计算,其他方

式取得的按工资薪金计算

●B个体工商户,未领取执照,承包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人的按个

体工商户计算

●C其他人员取得雇佣和非雇佣所得,分别按工资或劳务报酬计

算。

●D扣缴义务人及所在地:建筑安装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所

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的,资料准确经批准也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

●3)广告所得的计算: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A名义形象收入按劳务

●B其他所得视同情况分别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计

●C本单位人员按工资计算个税

●4)演出所得的个税计算

●5)共获同一项目收入:按先分后扣再税的顺序计算个税。

●6)为纳税人代扣税款的税务处理

●A为员工全额代付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1-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7)单位为员工定率负担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单位支付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负担

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

●8)单位为员工定额负担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收入+代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

●9)代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含税收入不超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不含税收入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1-20%)]/[1-税率×(1-

20%)]

●10)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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