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

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
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2010-01-25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

)等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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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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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做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第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是受环境保护局领导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九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相关规定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

第十一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公开等服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

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律师应当将这一权利告知委托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有关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变更、登记、管理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律师应当就相关信息配合委托人查询。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的来源是通过市场化

方式取得的经科学计算的许可量以及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量。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量启动资金,用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排污权收购。

第十三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

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排污权交易资金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补助)、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应当按合理的比例收取交易管

理费(或在排污权交易收益中按合理的比例提取交易管理费或手续费),用于储备交易中心的日常运行开支。

第十五条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各项能效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可转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转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权可转让确认书(或排污权交易许可证);

(三)出让标的的申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需求方是指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

可权的市场主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相关法人)。

第十八条排污权需求方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阶段提交下列材料:(一)需求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或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二)受让排污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申请;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凭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知晓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

(一)出让程序:排污权可转让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后,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出具相关排污权转让合法凭证;储备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

(二)申购程序:排污权需求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预约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总量合法凭证后,储备交易中心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

收取交易款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发放排污权交易证。

第二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转让方、需求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于合理的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同时经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对外公布。

出让方、需求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排污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削减成本,会同各相关部门确定排污权交易出让参考价和排污权交易转让参考价并依法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排污权交易应当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第二十三条无偿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如发生关闭、破产等情况,其排污权应当由储备交易中心收回,特殊情况可酌情补助,但补助额一般不得高于按出让价收购总额的50%。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者发生上述情况时,其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按出让价收购。

第二十四条排污权可转让方与储备交易中心,储备交易中心与排污权需求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排污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可转让削减量的确认;

(六)需求方受让条件的确认;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储备交易中心收取排污权交易款项,必须出具正规发票。

第二十六条在储备交易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需求方,凭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文本,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合理工作日内,作出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终止交易: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情况。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异常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提示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权,不得进入储备交易中心交易。列入重点污染整治区域内的、环保信用不良的、挂牌督办的等市场主体在整治完成前不应当从交易中心购买新的排污权。

第四章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排污权储备交易中

心违反规定的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的,可以责令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交易凭证。撤销交易凭证致使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外的交易行为为无效交易,一旦发生,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说明:排污权交易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新课题,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是供本市律师在提供排污权交易业务时提供参考,提高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项目的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操作指引系根据现有的零星法规并结合兄弟省市的规定拟定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借鉴。)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律师事务所常法律顾问合同最新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律师事务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服务之法律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律师事务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服务之法律 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联系人:律师 联系电话: 资料清单 针对本专项法律服务,本所须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性文件制作严谨、完整的工作底稿,烦请公司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文件按照以下主题分类整理,每一类资料可通过盖骑缝章的形式盖公章),公司出具的承诺、说明或股东出具的承诺、说明均由出具人进行相应签章。谢谢! 1.关于公司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1)主管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自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 (2)公司历次变更所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次变更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工商 变更文件等) (3)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三证合一,仅需提供含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公司的银行开户证明 2.关于公司主营业务 (1)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2)公司设立至今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 (3)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管理人暂无需提供)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5)公司是否“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的说明文件 (6)公司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的说明文件

(7)公式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的说明文件 3.关于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 (1)公司股权结构图,包含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出资方式等信 息 (2)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股东章程,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等 (3)公司股东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说明或承诺;如存在,须提交股权代持相应协 议文本 4.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股东签署的出资协议 (3)公司股东出具的在章程及出资协议之外是否签署任何与表决权有关的协议或文件的 承诺或说明;如存在,提交相应协议文本 (4)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如有)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关系图 (6)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时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学历证明文件;如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关于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方 (1)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说明文件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其各自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信息清单,含公司名称、持 股比例、公司主营业务类型等信息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 构的说明文件 (4)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控制的其他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需提供全部该类关联企业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股东构成、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事项的说明等文件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方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顾问律师: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律师。 二工作范围法律顾问的工作包括: 1、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2、为甲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3、草拟、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提供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5、为甲方发布有关声明、公告及出具各种性质的律师函件; 6、对甲方与第三方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行为出具律师见证或确认书; 7、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8、代理参加追债、调解、劳工纠纷的非仲裁、非诉讼处理; 9、为甲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为甲方提供化解法律危机的法律方案; 11、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活动; 12、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费用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元。 2、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1-5 项事务的费用。 3、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6-12 项事务,另行收取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律师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六折收取。 4、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所有事务发生的法院受理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查档费、翻译费等。 四费用支付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本协议第三条第1 项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五资讯 1、乙方为妥善处理有关事务,应全面了解有关资讯,但甲方仍负有主动提供资讯的义务。 2、甲方提供的资讯应全面、真实。 六保密 乙方应对在处理甲方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予以保密。 七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届满 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 八其他约定: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问题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研究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

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一、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状况 (一)律师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是律师的看家本领,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人数的增加和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越来越普及,传统诉讼业务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非诉讼法律业务从广义上讲,指律师办理一切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商务谈判等。目前,非诉业务的收入在发达国家一般占到律师事务所收入的60%至70%,但在我国,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入仅占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三分之一,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种类及发展状况 我国目前有一些非诉讼业务已经很成熟,一些正在逐渐开发,还有更多的服务业务尚待开发。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只要有法律服务需求,就会有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我国的律师制度从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非诉法律业务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一是基于八十年代初我国对外开放,大量外商在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引发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涉外专业律师事务所;二是基于八十年代末我国基本建设和房地产业务发展而引发的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三是基于九十年代初我国建立资本市场而引发的大量公司证券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大成、中银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上述几个发展得比较好的非诉讼业务外,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从事国际贸易、反倾销等方面的律师业务也得了极大的发展。 (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巨大发展空间

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随着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今后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主要表现在: 1、行政体制的改革,有很多的行政机关让渡的机会由中介机构来完成;例如律师和证券法律业务等。 2、加入WTO后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法人和其他经济主体有了更多的法律意识;例如房地产业务等。 3、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法制经济要求许多的市场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例如商务谈判业务等。 二、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与任何一个行业对人才的要求一样,一个好的非诉讼律师,也、需要德才兼备。 (一)德的有关内涵 1、诚实守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一个好的律师,首先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能做完一定要给当事人讲清楚。一个业务,对律师来讲可能意味着几百块或者几块钱的收入,但对于客户可能就要影响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入,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所谓守信是指对当事人的承诺一定要完成,绝不能失信。 2、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意识。传统的诉讼业务由于流程明确,一般一名律师即可办理。但每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都有自己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很多,一个律师是很难独立办理的,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合。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业务,一定要有合作精神。 3、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一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要按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二是在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完成法律业务。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模板(律所自用)

完美WORD格式 客户编号:【】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EMAIL: 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https://www.360docs.net/doc/7713288752.html, 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2—4楼,210024 2—4/F, 72West Beijing Road Nanjing 210024, China Tel: 86-25-83755100 Fax: 86-25-837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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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律师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如何做好公司业务

浅谈律师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如何做好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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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如何做好 公司业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在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资产动态调整上,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让更多群众获得了增加财产性收益的机会,发挥了市场财富管理的功能。但是目前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主要表现在:1.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未发展起来,难以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和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2.在股权结构中仍以国有股占多数;3在投资者结构中仍以中小投资者占多数;4.有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不能适应市场创新发展要求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如《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缺少专门制度安排。 对于正在发展和转型中的中国资本市场,律师的执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律师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 (一)律师为资本市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中的各种业务活动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事务,律师能为融、投资者决策时作出专业的分析,帮助其作出抉择。融、投资者都需要对融资、投资环境的法律制度考察和论证,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例如对主体资格合法性的审查、文件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某一个文件的起草或者者审查等,还有融资与投资行为的规划,如企业在股票交易中的收购与反收购,有时不仅是资本的较量,还是法律应用手段中的策划与较量。同时,律师能向社会公众提供客观中立、公正合法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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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启者: 承蒙贵公司的充分信任和支持,考虑委托湖北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我们承诺本所律师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此,我们向贵公司对本所的基本情况、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收费方式进行介绍,供贵公司参考: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我们拟定如下法律服务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如贵公司有其它建议,我们将与贵公司协商后进行调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审查 通过调查了解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净资产、管理当局及员工)以及审查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有形载体,一是成文的治理规则,主要包括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规则和一般管理制度,二是公司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设计及完善公

司股权框架和组织架构,完善公司章程和规则,预防内部股权争议,提高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避免内耗。 (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及审查 一方面适应公司生产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协助贵公司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等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对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生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流程、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查、清理,加以完善,,使贵公司在各项制度内容上避免相互冲突或遗漏,在批准和发布程序上保持统一性和合法有效。 (三)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和对外债权管理 通过对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审查,包括审查购销合同、采购单据、交货凭证、对账单、结算凭证、产品验收、退货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广告、公司外部销售流程说明、公司内部人员的销售、采购事项的流程处理及授权、签收流程等,针对贵公司在商业交易中如何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如何签订商业合同,规范商业行为;如何保全、收集商业交易中的凭证;协助贵公司制定完善的交易制度、流程,培养从事商业交易人员的风险意识,将商业风险降低至最低。 对商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如何取证、向对方发函等提供法律指导;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客户的资信情况、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的另行协商收费);对贵公司的欠款客户发送催款律师函。

(完整版)律师事务所投融资业务部分宣传讲稿

律师事务所投融资业务部分宣传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非常荣幸能和大家聚聚一堂,共同庆祝律师事务所的盛大开业!我代表公司事务部全体人员向大家表示感谢!现在由我来为大家介绍公司事务部目前开展的投融资业务的基本情况。请各位多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遵循客户利益至上的服务宗旨,依托深圳总部,立足中国光谷,致力于打造专业化、高层次、精品化综合型法律服务团队。充分运用德纳律师所拥有的专业技能、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在经营、交易活动中提供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不仅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还将促进客户之间的商业合作,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努力实现与客户共成长、共发展。 非诉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一片蓝海,区别于传统的诉讼法律服务,其影响力远远超越法律本身。从宏观的角度看,企业对法律专家的需求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日益突出。非诉法律服务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参与经济建设,为企业保驾护航。从微观的角度看,非诉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公司事务,协助优化制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提供法律支持,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我们的业务广泛涉及公司治理、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公司兼

并重组、风险投资与私募基金、融资租赁、战略投资、公司上市、债券发行、资本运作、资产清算、破产重组、兼并、收购、税务规划、劳资制度、金融保险、投融资以及信托、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 投融资法律服务 这是我所的重点业务领域之一,投融资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部密切关注资本市场,重视实践案例、市场创新和立法进程的系统研究,以厚积薄发的服务实力为客户在投融资项目上提供最专业、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评估、优化、确定投、融资方案; 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诊断企业现状,完善财务机制,有效地嫁接资本市场。根据不同的融资产品嫁接组合制定融资方案,为企业寻求融资渠道,以解决企业融资瓶颈,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并创造更多的价值。 策划交易结构、拟订操作方案; 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BOT方式、TOT 方式、职工入股、资产证券化、建设租赁转让方式、担保融资、债务融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内外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多渠道、多元化。每种方式的特点不同,我们的律师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分析和确定切实可行的融资结构,全面、综合地拟定操作方案。 协助提供、选择有关金融中介或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机构; 实施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鄂环办〔2014〕276号)

附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采取现场交易模式或网上交易模式开展交易。 第四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八条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 第九条电子竞价交易采取分轮竞价的方式,针对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转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上轮竞价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直接参加下轮竞价。 交易机构也可根据交易登记的受让方申购排污权的种类、数量差异较大情况,将排污权申购数量相近的竞买人集中起来组织竞价。 第十条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采取现场交易模式的,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成交价格和受让数量,当场出具《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采取网上交易模式的,由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由受让方输入口令确认。 第十一条上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已全部转让的,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第十二条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应根据《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价格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符合条件且办理了电子竞价登记确认手续的竞买人,或者竞买人参加两次及以上电子竞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 服务方案范例(仅供参考) 第四部分: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一、法律服务内容: (一)解答日常法律咨询问题 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并不断更新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重大决策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解答、论证;应服务部门的要求参加部门办公会议、工作组会议,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解答。 同时,参与论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各项改革措施,在有关部门的授权下收集社会对该类决策、改革措施的不同声音,并从合法性、可行性等法律角度进行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完善决策和改革措施的内容。 第三,针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完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二)文书业务 代为起草、审核、发布有关法律文书,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草拟、修改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等文书。 对政府在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流转、劳动等方面的有关合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加强实体性审查,避免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越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某些重大问题,应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要求,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有关事项,为使用单位提供充分、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谈判等非诉讼业务 随着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政府机关作为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民事活动的次数越来越高,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诸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投资、采购等经贸活动的谈判也相应增加,具体法律事务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参与到前期谈判、合同的起草、审查等一系列的非诉讼业务中去,从前期就进行风险的防控,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合同协议的履行期间,监督执行工作,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预测相关风险,积极预防和化解执行纠纷。 我所在接受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委托后,积极准备并参与到各项合同谈判中,及时从法律层面做出响应,对相关合同进行起草、审查、风险防控、,并根据委托要求由我所派出谈判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业务洽谈。 (四)诉讼仲裁、调解业务 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推动了公民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出现对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公民和企业不再以过去简单的上访、闹事的形式表达自己内心的愤懑,而是采取诉讼、仲裁等形式予以处理。但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解决环境污染排放问题的环境政策,在我国刚刚起步,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进行了试点工作。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排污权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立法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它很年轻,还不是很完善,中国成为了全世界十分关注的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 ,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 ,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一、法律角度上的排污权 环境资源法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 ,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人们认识到 ,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 ,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才能内化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的负外部性。于是 ,国家作为这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对各个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的量加以规定 ,以使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允许的容量。规定给各污染源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就是污染源拥有的排污权。[1]从法律的角度看,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 : ①利用权:指向环境排放废水 ,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 ; ②收益权:是指排污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 ,如在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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