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与犹太教问题

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与犹太教问题

摘要: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研究是从犹太教问题出发的。我们只有从他的政治哲学研究与他的犹太教传统的关系入手,才能对他的政治哲学思想的内在理路有一个清晰的把握。这对于我们思考现代性问题和自己的民族传统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目前,对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研究逐渐成为显学。由于他的思想充满了多义性和吊诡性,一般都认为他是古希腊原教旨主义者,但是这忽视了他的犹太教背景。作为一个犹太哲学家,他如何看待自己的犹太教传统?犹太教传统与他的致力于复兴古典政治哲学有什么关系?如果从犹太教问题人手,我们就可能对他的政治哲学的内在理路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一、现代犹太教思想的分裂

我们知道,犹太教是最古老的宗教之一,而且是当今两大一神论世界宗教即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来源。但是自古以来,犹太人就居无定所,四处漂泊,在世界各地都受到周围人的歧视,在二次世界大战中,犹太人更是受到史无前例的屠杀和迫害。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他们都始终极力保持自己的传统信仰,维护自己的独特性。面对现代文化的冲击,犹太教也同样面临前所未有的世俗化问题,面临丧失自己的宗教特性的危险,如何看待自己的命运,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就成为现代犹太人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此情形下,犹太教思想也发生了极大的分化,产生了改革派、保守派和正统派三大思潮,出现了自由主义、神秘主义,新康德主义、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等不同解决方案。在此,我们首先对具有代表性的犹太教哲学思潮进行简要论述。

犹太教自由主义的代表是斯宾诺莎。他认为要使犹太人得到承认和尊重,就必须接受现代文化观念以改造犹太教传统,并同时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现代犹太国家。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斯宾诺莎借助于理想化的基督教即精神的普遍的基督教来攻击犹太教,认为与基督教相比,犹太教是狭隘的地方性的民族宗教,是肉身的宗教,所以犹太人只有超越自己的宗教信仰,才能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中获得公民权。斯宾诺莎的关于犹太人的解放的自由主义思想受到了现代犹太人的高度崇敬。在他们看来,西方自由主义已经解决了犹太教问题,他们开始普遍接受现代文化哲学,按照现代学术原则建立了“犹太教科学”、“现代圣经研究科学”。但是这种圣经研究必然把圣经对象化和世俗化了,圣经不再是信仰的对象和一种生活方式。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的施特劳斯指出,自由主义不可能解决犹太人问

题,即使犹太人自己放弃了自己的传统信仰,异族也可能并不接受他们,在其思想自传性的《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的英译本导论中,他指出:“正如自由国家确定无疑不会‘歧视’自己的犹太公民,它也无能或不愿在宪法上防止个人或者团体对犹太人的‘歧视’,……自由国家并不能为犹太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因为这样的解决方案要求在法律上禁止每一种‘歧视’,这就取消了私人领域,否认了国家与社会的区别,毁灭了自由国家。”可以说,斯宾诺莎的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背叛了犹太教传统信仰。

马克思进一步推进了斯宾诺莎的同化主义路线。他认为要彻底解决犹太人问题,就必须消灭所有国家,建立一个纯粹世俗的由自由人的自由联合组成的

大同世界。他敏锐地看到,犹太人的真正崇拜对象是金钱,对金钱的崇拜是对上帝的崇拜的世俗根源,只有消灭金钱,才能消灭犹太教。所以他力图通过消灭宗教的世俗根源来解决犹太教问题。于是马克思从宗教的批判转向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从天上的批判转向地上的批判。如果消灭了宗教产生的根源,也就消灭了一切宗教,在一个完全世俗的世界上,犹太人就不会因为宗教原因受到歧视和迫害了。所以在马克思看来,犹太人只有首先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犹太人的社会解

放就是社会从犹太人手中获得解放。”但在资本主义世界中,马克思不能求助于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只能求助于被资本主义遗弃和鄙视的无产阶级,这个阶

级具有和犹太人相似的处境,于是无产阶级成为犹太人的代表。柏林就明确指出:“马克思之所以走向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共产主义,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马克思不能接受自己生为犹太人这一在欧洲历来被鄙视的族群,而他对自己的族群即犹太民族的自卑感使他认为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犹太人,亦即只有犹太人和其他所有族群都不再存在,所有人都只是‘人类一员’才有可能。”由此可见,犹太人问题在马克思的思想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犹太教神秘主义早在12、13世纪就已经出现,在20世纪由于对理性主义的失望又有复兴的趋势。索勒姆在《犹太神秘主义举要》中就认为,虽然神秘主义者和哲学家都改变了古代犹太教的框架,但是哲学家只是把犹太教的具体形式转变为一些抽象概念,而神秘主义者没有像理性主义者那样破坏犹太教的活生生体验的根源,所以犹太教神秘主义比犹太教哲学更加可取。对此施特劳斯指出:“若以为神秘主义者的特殊体验足以打消哲学或科学提出的疑问,那便是忘

记了这些体验确证律法为绝对真理的方式完全无异于它们确证基督教教义或伊

斯兰信条为绝对真理的方式;这意味着,三大一神论宗教的义理冲突无关紧要。”所以在他看来,正是出于不同宗教的教义冲突,哲学研究才显得极为必要。例如在中世纪的基督教和犹太教的三大论争中,正是犹太教哲学在扞卫犹太教的正统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比神秘主义更加顽强地抵抗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

所以,让犹太教退回到神秘主义有可能使犹太教沦落为民间宗教,使犹太教的独特性彻底丧失。

犹太教新康德主义以柯亨为代表。在施特劳斯看来,柯亨是当代最伟大的最虔诚的犹太教思想家,是德国犹太教的指引者、扞卫者和提醒者。他一生致力于在犹太教与现代哲学之间进行新的“综合”,以便使犹太教适应现代文化哲学。为此,柯亨对斯宾诺莎哲学进行了激烈批判,这对于解除德国犹太人对斯宾诺莎的错误景仰至关重要。但施特劳斯认为柯亨对斯宾诺莎的批判仍然是不彻底的,他仍然以斯宾诺莎的圣经批判为前提。这表现在柯亨的上帝观仍然以斯宾诺莎的上帝观为前提,“没有柯亨所理解的‘上帝观’,他所理解的道德就没有根基。这种观念构成了他对无限进步的信任、对历史的信仰,或者他的‘乐观主义’,以及他对善(‘不存在邪恶’)的最终胜利的确信的基础。但是,永恒进步也要求在现实国家和应当意义上的国家之间存在永恒的张力:不道德和道德同时存在。”也就是说柯亨的上帝观本质上也是一种自然神论的上帝观,是与圣经的上帝观截然对立的,所以柯亨仍然不能够达到为犹太教辩护的目的,他的犹太教哲学仍然属于现代理性主义的范畴。同样,施特劳斯也反对柯亨在现代哲学与犹太教之间进行的综合,这种综合必然导致犹太教的独特性的丧失。由此可见,他一生所强调的“哲学与神学的冲突”本质上是指启示宗教特别是犹太教与现代哲学的冲突和不可调和性,是针对现代以来,企图对犹太教进行现代改造的改革派或者西化派而言的。

产生于19世纪末的犹太复国主义也是现代犹太教思想的重要代表。犹太复国主义首先出现在利奥平斯克的《自动解放》和黑尔兹勒的《犹太国》中。施特劳斯在年轻时曾经参加了政治犹太复国主义运动,虽然他很快推出了这种运动,但一直对犹太复国主义保持尊敬。犹太复国主义产生于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在现代政治实践中的失败,它认为犹太人要获得尊严和解放,不能寄希望于任何人,不能通过把作为个体的自己同化于他们所生活的国家而获得尊严,犹太人只有建立属于自己的犹太国家才能获得尊严和权利。如黑尔兹勒指出“我们是一个国家,无论我们喜欢与否,我们的敌人使我们成为一个国家。”可以说,犹太复国主义实际上是世俗化的民族主义运动,是现代犹太民族主义的产物,它对以色列国的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施特劳斯认为犹太国并不能够保证犹太人的“犹太性”,因为政治犹太复国主义实际上是把犹太人问题作为一个单纯的人的问题来看待的,这实际上背离了犹太人与上帝信仰之间的独特关系,背离了犹太人作为上帝的选民的根本教义。在他看来,政治犹太复国主义必然依赖文化犹太复国主义,没有植根于犹太文化的犹太国只能是一个空壳。而如果仅仅把文化看作是人的创造物,文化犹太复国主义同样是错误的。因为犹太教的上帝信仰根本不能被

看作是人的创造,“犹太传统的基础以及其权威的地层都表明它绝不是人的心智的产物,而是神赐的礼物,是神圣的启示。”因此文化犹太复国主义就必然回溯到宗教犹太复国主义。对于宗教犹太复国主义来说,犹太教首先是犹太教信仰,其次才是犹太国家。所以犹太复国主义企图通过建立犹太人国家解决犹太人问题,必然以接受现代文化哲学,放弃犹太教信仰为代价,因为它把地上的犹太国作为维护犹太教及其律法的基础,而不是把律法看作是犹太国的前提,这必然违背犹太教正统而成为偶像崇拜。

综上所述,这些现代犹太教思想都力图协调犹太教与现代文化哲学的关系,或者致力于用现代哲学思想改造犹太教,使犹太教传统迎合现代哲学,甚至完全放弃犹太教信仰,或者寄希望于建立一个完全世俗的没有宗教的世界,以此来消除宗教冲突带来的对抗和歧视,为犹太人赢得平等公正的自然权利和人之为人的尊严。这个伟大的设想曾经构成了现代性规划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曾经给现代犹太人带来了希望。但由于亲身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对犹太人的空前大屠杀,施特劳斯认为这些现代性方案只能存在于哲学家的头脑之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从这种历史经验出发,他认为犹太人仍然必须忠诚于自己的犹太教信仰,不能被现代性规划的梦想所诱惑。但是,如何在现代文化处境中坚持犹太教传统信仰就成为现代犹太哲学家面临的首要难题。

二、犹太教理性主义的复兴

那么,什么是犹太教的本质特征呢?根据犹太教正统观点,犹太教的核心是律法或者托拉(Torah)。正如迈蒙尼德指出的:“作为我们的信仰的准则,《律法书》是唯一的。我们坚信除了我们的导师摩西的《律法书》外,从来没有过,也绝不会再有其他什么神圣的律法书。”而且在他看来,摩西律法是万世不易的,“让律法的根本原理依从时间、地点而改变就会很不恰当;相反,依神之所言,各种律例和典章必须是确定的、无条件的和普遍的”。同时迈蒙尼德还对人的律法和神的律法作出了区分,他认为摩西律法之所以值得遵守,乃是因为律法的唯一的和最高的根据是上帝的启示,也就是说摩西律法绝不是人为的产物,而是来自于上帝的启示。由此对律法的遵守是绝对的义务,是无条件的。正是通过摩西律法,犹太人被统一到一个宗教共同体之中。正如犹太学者塞尔茨所说:“律法是一种自愿接受宗教义务的制度,这些宗教义务把民众束为一体,尊奉律法与否决定着其将来的福祸。”摩西律法体现了犹太人与上帝的独特关系,是犹太人获得了上帝的选民的独特身份的表现,犹太人由此严格区别于其他民族。如果犹太人不能坚持律法的神圣性,试图在犹太教信仰与世俗文化哲学之间进行调和,他们就无法把自己的神圣律法与一般人为的世俗法律区别开来,而随着律法的神圣性丧失了,犹太教也必然随之丧失。由此可见,摩西律法构成了犹太教的核心,对摩

西律法的共同信仰和遵守构成了犹太人的基本生活方式。

犹太教的这种独特性使它与基督教区别开来。由于犹太教更加重视人们是否在实际生活中按照律法的要求去生

活,并不特别看重人的内心的虔诚或者信仰,因此我们可以把犹太教称为律法宗教。而基督教虽然也接受了犹太教的律法,但是基督教认为仅仅遵守律法是不够的,必须更加重视律法背后的意义,正如耶稣所说,“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基督教更加重视人们的内心信仰和虔诚,更加看重人们的灵性生活和灵魂得救,所以基督教是一种信仰主义和道德主义的宗教,具有很强的唯灵论和内在化特征。由此可见,犹太教的核心特征是强调遵守由上帝所启示、由摩西制定的律法和祭祀,而基督教的核心是强调由耶稣所揭示的内在的道德和信仰。所以对如何看待耶稣成为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冲突的根本原因。正如海姆·马克比在《犹太教的审判》中所指出的:“犹太教与基督教之间论争的要害在于,基督徒是将耶稣作为一位神性人物来崇拜的,而犹太教对此难以接受,因为他们的宗教禁止他们对任何凡人进行神性崇拜。”正是出于这种差异,自基督教产生以来,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冲突就没有停止过,基督教为了证明自己取代犹太教是正确的,逼迫犹太人改信基督教,对犹太教徒进行了持续不断的迫害。

与基督教一样,犹太教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希腊哲学理性主义,犹太教也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启示宗教。在施特劳斯看来,犹太教具有更高的理性主义特征,“犹太正统教义从一开始就把它的高于其他宗教的优越性的主张建立在它的更高理性的基础上。”这种理性主义表现在犹太教的一神论信仰和对偶像崇拜的坚决抵制。但是由于基督教和犹太教对宗教生活的看法的根本分歧,它们借鉴哲学理性主义的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大体说来,由于犹太教认为上帝的启示主要体现在律法上,人与上帝的关系就体现在对上帝的律法的顺从上,哲学理性主义被用来为律法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所以犹太教的理性主义可以称为律法主义的理性主义。而由于基督教更加看重内心的信仰和虔诚,认为上帝的启示主要体现在对上帝的内在信仰和爱的行为中,所以基督教的理性主义可以称为信仰主义的理性主义,具有内在化的主观化的特征。因此,是侧重于公共的律法还是侧重于内在的信仰构成了基督教哲学和犹太教哲学的根本区别。在《迫害与写作的艺术》中,施特劳斯指出:“犹太人和穆斯林所理解的启示的特征是律法(Torah),而非信仰。相应地,伊斯兰和犹太哲学家在反思启示时首先关注的不是一个信条或者一套教义,而是一种社会秩序,如果这种秩序是无所不包的话,它就不仅规范

行为,而且规范思想或者意见。如此理解的启示就把自身交由忠诚的哲学家来将之解释为完美的律法和政治秩序。”在《如何进行中世纪哲学研究》一文中,施特劳斯又指出,“在穆斯林和犹太人眼中,宗教首先是律法。相应的,宗教首先作为一种政治事实进入哲学家的视野,因此讨论宗教的哲学科目不是宗教哲学,而是政治哲学或政治科学。”同时施特劳斯看到,这种借鉴哲学理性主义的不同方式导致了哲学的地位在犹太教世界和基督教世界中的根本差异。在伊斯兰一犹太教世界中,律法高于哲学,哲学必须服务于公共律法,哲学的自由活动的合法性始终受到了政治一神学因素的制约,哲学的地位正如它在古希腊世界中一样是含混的不确定的,必须在政治一宗教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所以犹太教哲学和伊斯兰教哲学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政治宗教社会中的地位,自觉维护了神圣律法的崇高性和必要性,从而没有发生哲学对于宗教的公开反叛。而在基督教世界中,由于对内在理智和灵性生活的过分重视和对外在公共律法生活的过分轻视,哲学由于成功地为基督教进行了辩护,从而获得了官方的认可而更加稳固,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说哲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被忽略了,由此导致托马斯在哲学的法庭上为宗教神学辩护。正是因为基督教没有把宗教理解为律法和政治的统一体,由此蕴含了宗教退出了公共政治生活而成为私人事务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可以说基督教对于现代性的政教分离原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施特劳斯看来,基督教这种推崇哲学,重视内在性和主观性的倾向为现代哲学理性主义的产生准备了条件。虽然现代理性主义是以反对基督教理性主义为出发点的,但现代理性主义仍然依赖于基督教理性主义,是基督教理性主义的世俗形式。在他看来,整个现代理性主义的前提即“启示不存在”是一个未经证明的错误前提。首先现代哲学是在反对基督教启示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它力图排除启示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不再把启示看作知识的来源,致力于建立一个没有启示的完备的封闭的哲学知识“体系”,在这个哲学体系之中,一切都得到了理性的解释,一切都处在人的把握之内,而且在这种理性主义的指导下,人们可以建立一个没有宗教启示的纯粹世俗的世界。因为现代哲学竭力反对启示,否认启示,所以它也不可能正确对待理性,其力图建立无所不包的理性主义体系的结果就是最终陷入否定理性的历史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困境。这在尼采和海德格尔的哲学中得到了突出的表现。施特劳斯认为理性与启示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上帝的启示绝不是非理性的(irrational),而是超理性的(superarational),即超出了人类的自然理性的认识能力之外,理性凭借自身并不能够证明启示不存在。“启示始终是当前的一个可能性”,所以哲学力图驳倒宗教启示的企图只是一种虚妄的企图,哲学的自我封闭的知识体系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是理性可以服务于超理性的启示,可以通过人类的理性对上帝启示的律法作出最好的解释,所以启

示也是我们的知识的一个来源。他认为启示与理性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只有正确对待启示才能正确对待理性,同样,只有正确地看待理性才能正确地看待

启示。而现代理性哲学既没有正确地看待启示,也没有正确地看待理性。也就是说,现代政治哲学没有正确处理哲学与宗教一政治的紧张关系。所以,施特劳斯坚决拒绝在犹太教与现代哲学之间进行任何“综合”。

施特劳斯认为犹太教只有在古典理性主义中才能找到自己的理论根源。他明确指出:“官方的犹太教是律法主义的并因此是理性主义的。这种理性主义从外来的哲学理性主义中获得了最强有力的支持,其在柏拉图关于上帝的概念中找到了完美的表达,他把上帝看作是一个通过仰望不变的无生命的理念创造出宇宙的工匠。”在施特劳斯看来,虽然在柏拉图时代,哲学理性还没有与启示相遇,但是柏拉图已经正确对待了哲学与神学一政治的关系,把神的存在和启示看作政治哲学的一部分。比如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就探讨了法律的来源问题,并且把神看作是法律的合理依据。这就为后人处理哲学、政治与宗教的关系确立了方向和原则。所以古代犹太教哲学家和伊斯兰教哲学家都把柏拉图的《法律篇》看作是杰出的先知书,把柏拉图看作是最大的先知。中世纪犹太哲学家、律法学家迈蒙尼德继承了柏拉图的这种理性主义,同样正确处理了哲学与政治一神学的关系问题,这突出表现在迈蒙尼德的“隐微说”中。所以施特劳斯第一个提出了“回到迈蒙尼德”的观点,并由此出发进一步提出了复兴古典理性主义的观点。正如格林指出的:“面对当代既不相信理性也不相信启示的现状,施特劳斯转向迈蒙

尼德的智慧,把他当作向导,既可用来回答西方哲学思想所遇到的真正挑战,又可用来表明如何真诚地为那些犹太教最为本质的东西辩护。”

三、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正是出于他与犹太教的特殊关系,施特劳斯毕

生致力于对现代性的批判和对古典理性主义的复兴。因为对现代哲学的批判关系到如何看待犹太教与现代哲学的关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关系到如何维护犹太教传统的根本问题。在他看来,犹太教与现代哲学的冲突是不可能调和的,认为现代文化提供了一个非宗教的非政治的自由世界的看法是幼稚的,任何企图在犹太教与现代哲学之间进行调和的做法都会威胁到犹太教的根本信仰。正如他经常说的,只有相对的问题才有答案,而绝对的问题没有答案,这个绝对的问题就是理性与启示、哲学与宗教律法的关系问题。而犹太教问题不过是这个问题的一个表现。他认为只有古典理性主义才是犹太教理性主义的根基所在,所以复兴古典理性主义同时也是可以复兴犹太教理性主义。因此,施特劳斯对现代哲学的批判,对古典哲学的研究正是出于他对犹太教传统的看法,而他的这种思路比任何企图通过借助于现代哲学发展犹太教哲学,使犹太教哲学合乎时代潮流的做法更加高明可取。

所以如果施特劳斯自比为苏格拉底,那么他同样期望下一个迈蒙尼德的到来,只有新的迈蒙尼德才能重建犹太教理性主义。所以格林评价柯亨的话也适用于施特劳斯,他“是现代犹太哲学家的楷模,其原创性当之无愧,而且毕生浸淫于西方的哲学和科学传统,同时,又始终在最高的意义上忠诚于犹太思想,以知性的诚实和知性的一致性为基础,试图通过严肃的学术思考来协调自己对两个传统的承担。”

施特劳斯面对现代性文化的冲击,坚持发展自己民族传统的态度和方法同样能够给我们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首先我们应该看到,由于现代文化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现代文化理想在当代已经遭到普遍的质疑,这就是所谓的“现代性的终结”,其结果必然是各个古代传统包括儒家思想传统的复兴,以此随之而来的各个传统之间的冲突与对话。其次我们应该看到儒家思想的复兴不能通过盲目借鉴现代西方文化哲学,因为儒家思想同样与现代西方哲学处于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中,而应该从古代思想特别是古希腊哲学中寻找新的思路。再次我们不能像当代新儒家那样侧重于从内在的道德来理解儒家思想,而应该更多从政治制度和礼法方面来理解,使之能够在公共政治领域发挥自己的作用。唯如此,作为我们传统思想核心的儒家思想的复兴才是可以设想的,我们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身份才不会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最终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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