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 在职法学硕士 宪法学复习13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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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在职法学硕士 宪法学复习130题

宪法学题库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2、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指创制形式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宪法。刚性宪法不论是在制定、修改、解释方面,都需要由特定机关按照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3、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宪法规范表现为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具体调整宪法关系。宪法关系既包括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4、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

5、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为反对主要敌人,与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结成的联盟。在现阶段,它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其组织形式。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政治制度。

7、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指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选举资格的活动。选民登记的程序目的在于确定选举权,保障选举权,防止无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保障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被剥夺参与选举的权利。在我国,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8、联邦制

联邦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的统一国家。联邦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其与联邦中央的关系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单位相比要相对松散,有相对的独立性。

9、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0、单行条例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1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2、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范畴之内。

13、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发表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14、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种宗教和某个教派的自由、有在任何时候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15、住宅安全权

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包括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16、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征收和征用必须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

17、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指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为满足公民享受这种权利,需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等事业。

18、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和

层次,又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9、言论免责权

言论免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的,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0、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简称,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我国同时存在两个中央军委,一是作为我国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另一个是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机构组成部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两个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完全相同。

21、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22、柔性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制定和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23、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特定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说明。

24、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2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指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6、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27、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

2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29、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拥有的,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等事业发展的权力。

30、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3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不享有特权,受国家同等保护和限制的权利。

3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地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的权利。

33、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

3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自由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35、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信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

36、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37、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8、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监察权和督促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和督促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39、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身特别受保护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权利。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40、国务院

国务院即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1、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42、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成文宪法在内容和体系上的安排,即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

43、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实施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式对宪法典进行的补充或调整的活动。

44、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政治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而实现的一个创造,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45、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他国家各机关之间处理相互关系时采用的政治体制,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46、选区

选区是指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选举代表的区域,也是当选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选民监督的区域,划分选区就是划分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在我国,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47、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组成单位长期以来即属于国家整体的自然组成部分,其与国家整体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区域。

48、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49、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50、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

51、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52、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宗旨或共同目的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53、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54、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尊严的重要方面。

5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56、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57、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

58、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它处于最高的地位;同全国人大相比,它处于从属地位。

59、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

60、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二、简答题

1、简述宪法最高效力的表现。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

(3)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无效。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原则。

2、简述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从逻辑结构来看,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组成,体现规范性。假定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条件。处理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制裁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

3、简述我国宪法解释的体制。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由于宪法解释在宪法实践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宪法通常把宪法解释权赋予专门机关或特定机关行使。从目前宪法解释的体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解释宪法。

(2)司法机关解释制。即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其基本做法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其违宪,拒绝予以适用。

(3)特定机关解释制。即为了使宪法解释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解释的专业化水平,设定特定机关解释宪法,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定机关是专门负责解释宪法的、具有权威性的机关,能够有效地解决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违宪问题,在解决的方式上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

我国宪法解释采用了立法机关解释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4、简述宪法的功能。

宪法的功能是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社会效果。宪法发挥功能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有正当性。正当性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功能的前提,包括在内容、程序与形式上具有正当性。宪法确定其正当性基础后还有靠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宪法发挥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宪法的信任、由此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环境。从宪法发挥功能的过程看,建立有效的宪法保障机制是宪法内容转化为现实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

宪法的具体功能包括:

(1)确认功能

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

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得以合法化。

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

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

(2)保障功能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对宪法规定的各种民族原则、民主程序和民主生活规则,宪法提供了各种有效的保障。在宪法的保障功能中,人权保障是最核心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3)限制功能

宪法一方面表现为授权法,确立合理地授予国家权力的原则与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合宪性;另一方面又是限权法,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宪法的限制功能和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不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限制,人权保障就会失去基础。

(4)协调功能

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合理地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在我国,宪法的协调性功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中得到充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职权的广泛性与活动方式的多样性集中体现了宪法的利益协调功能。

5、简述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关系。

物质文明就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生活的进步。

政治文明就是人们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

精神文明就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社会精神产品和精神生活的进步。

物质文明体现的是人类在改造自然过程中处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政治文明体现的是人类在改造社会过程中处理的人与人的关系。精神文明体现的是人类在改造主观世界的过程中处理的主观与客观、人与自我的关系。这就是“三个文明”之间的基本区别,它们分别标志一定社会在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政治活动和政治生活、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这三个方面的进步程度。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结构的基本构成,三者之间又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物质文明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起点,它对政治、思想等其他活动具有决定作用,其他活动都为之服务;政治文明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它与国家政权直接相连,决定着物质文明的发展方向和精神文明的性质;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一方面,政治文明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之上;另一方面,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制度和法制保障,使之更加健康、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

6、简述选举权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广泛程度,是指除国籍、年龄、无精神病以及未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另设其他资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选举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在理解选举权普遍性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是选举权的主体,但由于其患病失去行为能力时,不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实际能力,可暂不行使选举权利。

(2)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7、简述选区划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1、根据选举法的基本精神,选举划分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

(2)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3)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权和罢免权。

2、选区划分的主要依据是:

(1)地域和单位因素,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2)代表因素,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的标准确定选区的大小。

(3)人口因素,使各选区的人口数大致平衡。在选区的实际划分中,人口因素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人口数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代表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就是人口数。

8、简述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

联邦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的联邦国家。联邦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

其主要特点是:

(1)联邦和其他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2)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3)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派代表组成。

(4)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利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

(5)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允许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

9、简述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特点。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组成特点包括: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

内的民族也应该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10、简述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11、简述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公民对应权利,人民对应主权,二者是互补的关系,但又存在性质上的区别,不是相互可以替代的。

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法律概念,而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

(2)公民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念,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的概念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切赞成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3)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题,它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它主要表示国家权力的归属,通常作为一种政治原则来使用。

12、简述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

(1)财产权。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征收和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2)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

(3)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社会保障权。是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其由四个概念组成:社会危险的存在,即年老、疾病等事实的存在;提出保护的要求;保障人的有尊严的生活;国家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13、简述我国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和补缺制度。

(1)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程序是: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再经各代表团协商;并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当选。宪法规定,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副主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公民;二是必须是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三是年满45周岁。

(2)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在任期尚未届满前,由于逝世、罢免或者其他原因而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如果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14、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行使侦察、强制、预审等职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批捕、起诉、监督等职权;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目的在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5、简述宪法结构的基本内容。

宪法结构是指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一般由序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1)序言。在宪法正文之前,一段描述性的文字,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制宪的经过、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地位以及其他不便于以条文形式规定的国家基本政策。具有法律效力。

(2)正文。是宪法的主体部分,通常由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宪法保障、宪法修改等部分构成。

(3)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而做出的附加条款,为了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有些国家宪法以附加条款的方法规定一些特定的事项,如一般规定、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杂项规定、临时规定、特别规定、一般事务等。

16、简述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修改是宪法正式实施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由有权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予以补充、调整的活动。宪法的修改权运用不是绝对的,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1)修改程序的限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因此各国对修宪程序都做了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规定。

(2)修改内容的限制。主要是指有些国家在宪法明确规定某些内容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3)修改时间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频繁地修改宪法,维护宪法的稳定性,规定宪法颁布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

17、简述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

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宪法监督形式的基本制度和内容包括:

(1)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由立法机关法则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一般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由最高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

(2)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是指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3)专门机关的宪法监督。即特设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即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18、简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中国共产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新的政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一部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5)“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6)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7)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8)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9)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19、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经济基础。

(1)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2)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继承。

20、简述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扩大实际民主的范围。

21、简述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亲自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证人员的选举方法。

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选举出选举人或者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军团体再选出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在我国,县乡两级政府是国家政权的基础,其政权的活动直接与基层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关,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有利于发展基层人民民主,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强化对政权活动的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直接选举的范围将会得到不断扩大。

22、简述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体现在如下几点:

(1)国家性质

单一制: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联邦制: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联盟国家。

(2)法律体系

单一制: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联邦制:除了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3)国家机构

单一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联邦制: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有联邦中央政府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

(4)公民国籍

单一制:公民只有一种国籍。

联邦制:联邦公民同时也是联邦成员国公民。

(5)权力来源

单一制: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

联邦制: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

(6)对外关系

单一制: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外交的权力。

联邦制: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23、简述民族自治权的内容。

民族自治权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

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发展。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7)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8)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24、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取得政治、救济和分类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自成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原有法律予以保留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即不与基本法相抵触或者未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只要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符合基本法中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在特别行政区生效。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有必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5、简述平等权的特征。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其基本特征是:

(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待。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26、简述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基本义务有五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27、简述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相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言的。

在全国,中央人民政府只有一个,即国务院才是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以中国政府名义进行活动,对内则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不能违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去处理国家行政事务,也不能行使宪法和法律未作规定或授予的职权。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表明国务院除了具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性质外,还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以及国务院在整个行政机关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4)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表明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从属关系。

28、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和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制宪及其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为其政治性。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组织性的主要功能是合理地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的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的功能,同时要发挥其限制性的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就宪法实践的具体过程而言,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同理,不能适应性价值损害稳定性价值。

29、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

(1)解释宪法应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宪法是特定阶段社会生活需求的综合性反映,每一部宪法都具有自身的制宪目的和精神。因此,解释宪法时应尊重制宪目的,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解释宪法条文的含义。

(2)解释宪法必须遵守依法解释原则

宪法解释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其中客观性的因素占主导地位。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公正性、科学性,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宪法解释的严格程序,对解释主体、解释界限、解释程序及其解释效力等作了具体规定。

(3)解释宪法要反映社会发展序曲

由于制定者或修宪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宪法规定的内容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规定要再好的宪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以解释的方式加以弥补。

30、简述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实施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由有权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全面修改:指在原有宪法基础上对宪法内容全面更新,以新宪法代替旧宪法。全面修改既涉及宪法基本原则和内容的调整,同时也涉及宪法结构的变更,实际上是对宪法的全面更新。

(2)部分修改:指对宪法原有的一些内容或特定条款加以改变,或调整或增加若干新的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体系。部分修改是比较灵活的一种方式,能够在保持宪法稳定性的前提下,及时地协调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矛盾,消除影响宪法权威的不利因素,为宪法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31、简述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我国实行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它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点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

宪法监督体制的内容包括:

(1)宪法监督主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2)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为宪法监督体制的运作提供了统一的基础。

(3)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为了保证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规定了监督规范文件合宪性的制度,如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规章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规章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5)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

32、简述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国体,是指一个国家的国体,是指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者那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处于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特别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性质和统治方式。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两者关系如下:

(1)国体指国家的阶级内容,说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政体说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

(2)国体和政体是密切联系的。国体决定政体,必须根据国家的阶级内容采取适当的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与国体相适应并影响国体。

33、简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国公民中能都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决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有三层含义: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个选民或代表的每一张选票法律效力相等;每一个农村代表和农村代表,每一个城镇代表和城镇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基数应大致相等。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表现。应当注意的是,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不单纯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更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对平等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的选举。根据这一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是与记名投票相对应的,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的时候在选票上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一原则能够保障选民或代表自由表达意愿,把自己所信赖的人选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4、简述单一制的特征。

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各组成单位长期以来即属于国家整体的自然组成部分,其与国家整体之间的关系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其基本特征如下:

(1)全国只有一部统一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2)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3)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有的权利通常都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的,并不是自身固有的。

(4)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等。

35、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其次是区域自治,即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单位,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2)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

(3)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上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4)维护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变更及撤销,均由中央或者上级国家机关决定。

36、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其主要特点为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政治体制包含了以下基本内容:

(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行政区域设置中的一个新的区域类型。

(2)特别行政区和其他地方行政区域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不同。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4)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37、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

公民基本权利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

(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社会生活中的宪法地位。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的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2)基本权利是权利体系和宪政体制的核心价值。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所具有的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确立了法律体系的不同位阶关系。

(3)基本权利是法定意义上的权利形态,不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性质,是相对稳定的权利群。

(4)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

的专有权利,一般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就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

(5)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要求与特征,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

38、简述人身自由的基本内容。

人身自由主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自由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人身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非法搜查、拘禁、剥夺和限制的权利。然而,人身自由与其它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尊严的重要方面。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客观上表现为作为人应具有的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中应具有的资格。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非法进入或搜查公民住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以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的手段,是公民必不可少的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秘密,即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9、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的。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集中不是专制主义,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民主又不是无政府主义,必须以集中为保障,才能集中统一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项原则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

(2)对人民负责原则

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

(3)依法治国原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0、简述总理负责制的表现。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同时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宪法在总结我国行政机关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的主要表现是:

(1)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2)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由总理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国务院的决定。

(3)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任免决定,都要由总理签署。

(4)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三、论述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

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它与法律比较,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而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而法律则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在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做出了具体化的规定。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通常要比法律更为严格。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内容、修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法律更为严格。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一方面是为了使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并获得最高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宪法的稳定性。

(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确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原则。

2、试述宪法解释的体制、功能和原则。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说明。为了保证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宪法条文和社会生活之间的一致性,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宪法解释制度,并把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来考虑。

1、宪法解释的体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解释宪法。

(2)司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其基本做法是:法院在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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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宪法学(二)试题 课程代码:00862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D 2.D 3.A 4.D 5.B 6.A 7.B 8.D 9.C 10.A 11.B 12.B 13.B 14.A 15.C 16.B 17.D 18.D 19.B 20.D 21.B 22.C 23.C 24.D 1.我国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2.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 ) A.《人权宣言》 B.《权利请愿书》 C.《世界人权宣言》 D.《独立宣言》 3.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是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因为它( ) A.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 B.指出了宪法的内容 C.指出了国家形式的不同 D.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 4.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 ) A.政治制度 B.社会制度 C.国家制度 D.根本任务 5.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导源于(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6.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 A.1787年美国宪法 B.1791年法国宪法 C.1215年《自由大宪章》 D.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 7.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 ) A.《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8.现阶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是( ) A.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 B.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D.非公有制经济 9.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 ) A.没有选举权 B.停止行使选举权 C.准予行使选举权 D.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10.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 A.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B.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C.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 D.党组织、厂长(经理)和工会相结合实行民主管理 11.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叫做( ) A.刚性宪法 B.柔性宪法 C.不成文宪法 D.钦定宪法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人大法硕考研难度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

人大法硕考研难度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 孤独是一笔财富。因为孤独,我们的人生才会变得充实。在孤独中,可以遍游名山大川,驰骋古今。在孤独中思考,在孤独中求索,采一朵思想的白云,让自己的灵魂高洁。凯程人大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凯程就是王牌的人大考研机构! 一、人大法硕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近些年来,法律专业成为热度不减的热门专业,法律硕士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而中国人民大学一直以来又是众多学子的梦,因此作为一个重点大学的热点专业,要想考上中国人民大学的法硕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据凯程从对人大法硕统计数据得知,每年法律硕士考研的考生都在增加。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竞争自然也在增大,但是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即使是凯程,考上法律硕士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中国人民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一丝都不能懈怠,法律硕士也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 二、人大法硕就业怎么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身的学术氛围好、师资力量强、人脉资源广,出国机会也不少,中国人民大学法硕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中国人民大学在社会上地位也不容小觑,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 首先,法律硕士的就业优势在于其专业背景的复合性。法律硕士可以把本科专业知识跟法律知识有机结合,很容易融入到实际的法务操作中去,在有些需要很强行业知识的法务工作中(如知识产权、医学等),没有相关行业知识的法学硕士们往往需要在上岗前恶补其知识缺陷,由于是临阵磨枪,其学习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其次,现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当然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亦可以从事原有专业与法律结合的管理工作等等。 凯程考研常年从事法硕考研辅导,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法律硕士就业前景不错。但由于研究生的常年扩招,还需要好的工作还需要学生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才能在就业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人大法硕学费是多少?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硕招生人数为150人,人大法硕(非法学)研究生的学费学费为20000元/年,学制是两年制。与北大法硕、清华大学法硕相比,中国人民大学法硕学费不算是高的,相对于其他专业,法律硕士是高投入高产出的专业,没有一流的老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请最好的老师培养法律硕士人才,这是行业需要。确实,法律硕士就业薪水高是事实,只要将法律学精了,未来的路一定会越走越顺。 四、人大法硕辅导班有哪些? 人大法硕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人大法硕,您直接问一句,人大法硕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都不能立即回答,或者推脱说他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人大法硕考研,更谈不上人大法硕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人大法硕的学生了。在业内,凯程

人大法硕复试经验谈

人大法硕复试经验谈 关于人大法硕复试 相比于北大和清华,人大的复试真心简单啊!人大是一个很保守传统的学校,所以复试也是中规中矩。人大的复试时间比较固定,一般都是3月底,这两年都是3月23到26号,这时候离公布初试成绩也就20天左右的时间,建议大家觉得自己有希望进复试的还是早些开始准备比较好,否则时间比较赶,至少得有1个月吧。人大的复试分为四项,即专业课笔试(总分100分)英语笔试(50分)专业及综合素质面试(150分)英语面试(50分),每一门都必须及格,即四项必须分别大于或等于60 30 90 30,否则只要有一门不及格直接淘汰,不论你后来总分多高。下面我分别仔细说说: 1. 专业课笔试 这个准备起来真心不难,就按照初试准备就可以,而且只有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所以只用背大题部分就行。有很多童鞋纠结于是看指南呢还是分析,因为大家都知道人大的复试答案都是按照指南,我自己是用的分析,因为不到20天的时间真的不够。给大家的建议是,如果时间不够,而且自己也不想凭笔试拿高分的,看分析就可以,如果初试成绩不高,想在复试中扭转乾坤的,还是建议大家背指南,这样才有希望拿到90甚至更高,背分析70多80还是可以的。另外补充一点,人大的复试是有一个复试题库的,因此每年出的题目重复率相当之高,今年就遇到了很多往年考过的题目,建议大家如果有时间,可以去试着搜集整理一下,我自己也整理过一些,如果需要的话,大家也可以找我要,后面有我的联系方式。 2英语笔试 每次问师兄师姐们,他们都会反复跟你强调英语笔试的重要性,那是因为有多少高分选手因为英语而纷纷落马啊!今年我就知道貌似有个接近390的童鞋没有迈过英语笔试这道坎儿。那么英语笔试究竟难不难?我想如果就今年的题目而言,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今年的难度较往年有所上升,想必也是受了英语泄题的影响吧,不过以后应该会延续这种趋势。人大的英语笔试只有阅读,共5篇,四篇阅读理解,前两篇较短也比较简单,后两篇比较长也难,第五篇今年考的是7选5,难度较考研英语持平。一共25题,一个2分,满分50,也就是说你至少要对15个才有希望。要在1个小时内做完并保证一定的正确率,是有点点挑战的,我自己今年也没有做好。至于怎么复习,我是买了套英语六级的阅读专项训练,每天给自己一个小时,做5篇,练练时间控制以及找找感觉。总之,英语阅读请大家一定要重视!

宪法学历年试卷及答案汇总

宪法学历年试卷及答案汇总 篇一: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注意事项 1.本次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B.三十一 C.二十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A.监察机关B.司法机关C.检察机关 D.其他执法机关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 D)相适应。 A.社会发展B.社会资源的增长 C.生态环境D.社会发展计划 8.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 D )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B.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 C.按需分配D.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9.自治州.自治县区域划分由( B )审批。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自治区人民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 10.最高人民法院( 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监督,领导B.领导,领导 C.领导,监督D.监督,监督 11.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2) 一、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宪法学是以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即是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也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科学。正因为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可知,宪法是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文化、宪法传统等总和。具体说来,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1)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2)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 (3)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

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2.简述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所决定,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和核心地位。一般而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至上是宪政与法治的关键。宪法的至尊地位使宪法学具有了超越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宪法学通过其研究成果促进宪法、法治、宪政以及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远比宪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宪法学的原理构成了各部门法学统一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它是一国法律、法学体系的基础。一部法律可以没有宪法条文上的依据,但一个法学部门却不能超越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没有宪法学的繁荣,就“不会有其他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繁荣,更不会有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的繁荣”。 3.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答:宪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研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个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硕考研经验贵在坚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硕考研经验:贵在坚持 寄语: “Luck has nothing to do with it, because I have spent many, many hours, countless hours, on the court working for my one moment in time, not knowing when it would come.”– Serena Williams, Tennis Player 运气与成功没有关系,因为我花了很多、很多小时,无数个小时在球场上练习,只为了那特别的一刻,虽然不知它何时来临。–小威廉姆斯 这是我所喜欢的一句话,谨以这句话献给每一位现在看完我的文章奋斗在考研路上的同学们,战友们!考研不易,珍惜时间,珍惜生命,努力吧,一定会收获喜悦的! 我考取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总分372分,英语63分,政治74分,基础课119分,综合课116分。 提早准备,根据自身实力,确定考研目标 2012年12月份,当我朦朦胧胧意识到自己应该去考研时,我选择了两个专业:会计or法律。考研只有一个目的:让自己和爸爸妈妈的生活过的好一点,所以想将来从事金融工作,最好选择北上广城市生活,于是乎朦朦胧胧之中开始了会计专业的复习,每天抱着高数去自习室看书,做练习题。三个月时间到了2013年2月份,看了6章高数,效率可谓是差劲的很,数学实在是基础不好。所以,从13年2月份正式开始转战法律硕士,目标直指北京! 备考攻略解析 时间来到2013年2月份,开始我的正式法律硕士复习:虽然我不是圣人,但是希望回顾自己所复习的一年时间来告诉每一位想考法律的同学们如何去复习: 1.参考书 考研全年复习买的书籍:英语:张剑阅读150篇;历年考研英语真题解析及复习思路;政治:肖秀荣政治1000题,任汝芬序列教材2+3+4,肖秀荣最后四套卷;专业课:指南+配套练习(买上一年的也可以);考试分析和考试大纲买当年最新的(一般最新的每年9月中下旬出版),历年真题! 2.复试时间安排 英语:首先说明俺的四级考了468分,真心不高的说!英语从2月份开始,每天坚持早上背诵单词,将词汇书看到14年1月份考前,一共看了3遍,全部背诵一遍。这点,我确实做到了,因为每天早上用作背诵单词时间1小时,确实不少,自己认为自己英语很差劲,所以拼命的背诵单词。第一轮复习:每天用2小时做1-2篇阅读,做完之后,自己用手机查单词去一个一个的翻译原文,题目,选项,这个过程,非常的繁琐和压抑,有时候自己看不懂文章就去蒙题目,但是感觉这样复习没有效果,所以当我复习一个月左右不去蒙题目,全部是看懂的回答,看不懂的蒙。这样当做完之后翻译文章时可以更好的了解掌握自己做题时的错误和理解文章的思路问题。实话实说,第一轮复习的有点慢,一直复习到7月份,英语才看完第一遍,其实也就是看了2遍词汇,做了一本张剑阅读150篇,系统学习了一遍长难句。第二轮从7月4号开始,因为我们学校去年4号放的暑假;暑假开始,我每天按照考试时间去做真题,今天做一套,明天进行真题钻研。做真题时,最好把答案写到一个笔记本子上面,这样可以将来做第二遍。第三轮从10月份开始到考前,也就是在13年6月份这次考六级,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1:关于《宪法》对自然人的适用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 2.对于因出生取得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侨居在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4.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解开了世界宪政运动序幕并且成为近代宪法先驱的是() 1.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英国不成文宪法 2.美国独立革命产生的美国成文宪法 3.法国大革命产生的法国成文宪法 4.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2.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3.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4.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4:正式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是()宪法修正案。 1.1988年 2.1993年 3.1999年

4.2004年 5:根据1982年中国宪法,宪法的修改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的多数通过。 1.二分之一以上 2.三分之二以上 3.四分之三以上 4.全体一致 6: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1.法国的宪法 2.德国的宪法 3.奥地利的宪法 4.意大利的宪法 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职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国务院总理 2.国家副主席 3.军委副主席 4.国务院副总理 8:根据逃离国家的自由、接近国家的自由和依靠国家的自由的宪法基本权利分类,下列属于逃离国家的自由的是() 1.生活保障权 2.自由权 3.参政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 法学 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法学) 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我院2016年继续招收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代码为:035102。拟招收50人(招生类别为自筹经费,在北京校本部学习),其中拟接收推免生30人。 一、专业介绍 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为首批招生单位,系第一、二、三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所在单位。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人才。我校自2009年在本专业中招生。2012年我校法律

(法学)专业学位硕士被列入国家“卓越法律人才计划”。 二、招生信息发布 我校法律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可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信息公告。此外,考生也可通过微信查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发布的最新信息,搜索公众号“中国人民大学研招办”或“rucyzb”即可关注。 考生须自行从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初试成绩通知、复试通知等。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日制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 A.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 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 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1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 1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 1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 A.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大法硕培养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级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非法学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适用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 (学习年限:全国统考非法律专业全日制3年,非全日制3-4 年)(学科门类:法学一级学科:法学) 二、培养目标 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见附表)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需要获得学位课程总学分不少于79学分。必修课不少于39学分;选修课不少于20学分;社会实践12学分;学位论文8学分。 四、社会实践 没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法律职业实务背景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务课程性质的必修环节,共四门实践课程,12学分,时间安排在第四和第五学期。其中法律实践课需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三个月。 五、论文撰写 硕士生在学期间应完成的论文包括:课程论文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选题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原则。论文可以采用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学术报告等形式。因此,在论文选题上应避免进行单纯的宏观性或纯理论研究;应尽可能结合作者本人的实践经验,研究当前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实际问题,要求论文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并尽可能做到具有开创性或创新性。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附: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和开课时间 1、必修课(不少于39学分)学分要求开课时间 ZRQC013法理学 3 学分第1 学期 (Jurisprudence) ZRQC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 学分第1 学期 (Democracy and Legality Theory of China) ZRQC015刑法学 4 学分第 1 学期 (Criminal Law) ZRQC016中国法制史 2 学分第 1 学期

2020年春中央电大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春中央电大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6 课程代码:01628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A)。 A. 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B.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C.全体人民均有选举权 D.一切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选举 2.我国采取(A)国家结构形式。 A.单一制 B.复合制 C.君主立宪制 D.共和制 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质询案的条件是(B)。 A.5人以上联名B.10人以上联名 C.15人以上联名 D.20人以上联名 4.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D)。 A.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B.规范宪法与不规范宪法 C.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D.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C.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D.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6.下列关于两党制的表述,错误的是(B)。 A.两党制产生于英国 B.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只存在两个政党 C.有很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两党制 D.两党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

7.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D)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 8.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A)。 A.《独立宣言》 B.《世界人权宣言》 C.《人权宣言》 D.《权利请愿书》 9.我国的政党制度是(D)。 A. 一党制 B.两党制 C.多党制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C)。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1.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ABC)。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C.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D.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2.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 A.没收B.征收 C.征用 D.并给予补偿 13.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AB)。 A.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法庭 D.省辖市的人民法院 14.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有权(ABCD)。 A.公布法律 B.任免国务院总理 C.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 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15.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CD)。

2018年法学成人本科期末考试《宪法学》发在线考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综合作业 1. ( 单选题 ) 下列不属于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本题1.5分) A、货币发行权 B、财政独立权 C、防务独立权 D、司法终审权 学生答案:C 标准答案:C 解析: 得分:1.5 2. ( 单选题 ) 根据1982年宪法,具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本题1.5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学生答案:C 标准答案:C

解析: 得分:1.5 3. ( 单选题 ) 根据200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题1.5分) A、十五日内 B、三十日内 C、四十五日内 D、两个月内 学生答案:B 标准答案:B 解析: 得分:1.5 4. ( 单选题 )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本题1.5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 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学生答案:B

解析: 得分:1.5 5. ( 单选题 ) 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本题1.5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学生答案:B 标准答案:B 解析: 得分:1.5 6. ( 单选题 ) 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 法性文件()(本题1.5分) A、《重大信条十九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招生人数分析

201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招生人数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就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 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统考各专业录取人数预测及竞争激烈程度分析最新参考统计数据

重要说明: ①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专业每年录取人数为15-20人,招生简章规定通过推荐免试方式录取,要求考生具有理工农医专业背景,培养地点为北京本部。但是每年通过保研方式招不满,故每年有一些从法学硕士统考生中调剂的名额。由于知识产权法学(应用)内保计划录取人数没有公布,而知识产权法学(应用)计划录取总数为15人,学校对其招生计划是全部通过推荐免试方式进行录取。因此,表中统计数据将内保实际录取人数(36人)多于内保计划录取人数(30人)的6人放入了知识产权法(应用)内保实际录取人数一栏。 ②考虑到内保计划录取人数(30人)与实际录取人数(36人)相差不大,且已经将多余的6人放入了内保实际录取人数的知识产权法(应用)一栏。因此,表中内保实际录取人数是按照学院内保计划录取人数进行统计。 ③内保和外保最终录取的考生因为各种原因(取消保研资格、保研到

其他学校、出国、工作、身体原因等)最终会有部分不能正式入学,比如2012年公布的保研录取人数总计86人,但最终实际录取79人。因此,2013年保研录取人数虽然公布了89人,但是最终录取人数应当会少于89人。 ④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招生总规模基本稳定在165人左右,除去知识产权法(应用)每年招生的15-20人左右,非应用型从法学专业考生中录取的法学硕士人数为150人左右。表中2013年统考录取人数预测是根据每年的招生总数和各个专业的招生规模给出的相对准确的录取人数,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⑤法律硕士(法学)计划招生人数是60人,培养地点为中国人民大学苏州研究生院,学费为20000元/年,学制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计划招生人数180人,培养地点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本部,学费为20000元/年,学制3年。 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院又是中国法学类重点中的重点,在中国学位排名第一的,相对于其他院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难度较大,中国人民大学注重基本功,看重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很多真题都是源自教材,一些教材上找不到的考点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 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凯程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

中国人民大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考研参考书目、考研真题、复试分数线

中国人民大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考研真题、复试分数线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课程介绍 7.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逃税罪 8.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将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死亡。甲的行为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事实认识错误中的行为偏差 9.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为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D .任意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共同犯罪的形式 10.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想象竞合犯 11甲(17周岁,无业)收受犯罪人窃地的笔记本电脑后,为其窝藏赃物,构成犯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甲运用罚金的正确做法是() A.应对甲免除罚金 B.应判令甲的监护人缴纳罚金 C.应对甲处以不少于500元得罚金 D.应对甲收受的电脑拍卖充抵罚金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考研复试分数线 学术学位: 学科门类政治、外语、专一(数学)、专二、总分 01哲学50509090330↓ 02经济学55559090360 03法学50↓50↓9090350 04教育学5050180330↓ 05文学55559090350 06历史学5050180335↑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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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国人民大学法硕学费要慎重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 学费:法律硕士(法学)2年4万;法律硕士(非法学)3年6万 学科实力排名:2012年教育部高校学科排名法学专业排名全国第一 坐标:北京&苏州 2017年复试线:法律硕士(非法学)--365分,外语单科不低于50分;法律硕士(法学)--355分,外语单科不低于50分。 参考书推荐 1、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大纲 全称《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本书每年9月中旬面市。大纲是考试的指挥棒,会给我们划出考试范围。每年大纲内容会有一些不同,我们可以将近两年的大纲进行对比,看一下删减增加的内容是哪些,然后根据大纲规划的内容进行复习。但是需要同学们注意的是,考试大纲只是为我们划分出考试范围,并没有对那些知识点进行具体详细的讲解,所以还是需要我们仔细学习参考书,更详细的学习各个知识点。 2、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分析 全称《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本书也是每年9月面市。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大家买书的时候要认准书名、出版社、编写机构。考试分析很重要,法硕的其他辅导书,都是依据大纲和这本考试分析编写的。 3、法硕(非法学)历年真题 这里推荐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本书每年4-5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该本真题是目前市面上解析最详细,答案最权威,题目最真实的书籍。因为该真题的题目和答案都是高等教育出版社以官方渠道拿到的,所以该书上题型都是真的,而非收集的模拟题型,全部的答案也都是阅卷标准答案。 4、法硕(非法学)法律法规汇编 全称《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法律法规汇编》,每年4月前后出版发行,出版社依然是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整合师资力量,在准备了一年多后,出版了这本法硕大纲配套的法律法规汇编书籍,希望本书能给各位战友带来复习的便利。 5、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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