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继承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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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继承权概述

【导读】2015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尚未开始,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很重要。民法作为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中比较难复习,河南华图网络编辑们,特意为大家制作了民法考试大纲复习纲要,让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加轻松。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继承作不同的分类。继承的主要分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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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概念和特征)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2.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

3.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二)遗产的范围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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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收入,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以及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以及某些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不可继承的:

1.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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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 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照承包合同办理。

四、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发生根据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

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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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四)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案例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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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五)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六)继承权的保护

当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从而恢复其继承权利。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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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考网上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政法干警招考网上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1、此次考试如何报名? 一般情况下,考试报名与缴纳考试考务费均在网上进行。 2、报名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身高、视力、履历情况、家庭情况等; (2)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3)准备好相关银行的网上支付卡,并确保有足够金额。考生可以使用同一张网上支付卡为自己和他人缴纳费用。 3、填写个人信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2)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 (3)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4、如何查询报名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于报名后登录当地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和修改个人报考信息;报考资格尚未审查或未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可以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逾期视为报名失败。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时,如果系统提示没有找到你的信息,则可能是初次报名没有成功或输入的身份证号、密码有误。请报考人员注意填报和查询时均必须在半角状态下输入信息。 5、在上传照片时能够看到照片,但点击“上传照片”按钮后提示照片不能保存或其它不成功提示信息。 按系统中规定照片大小上传,照片格式为*.jpg,请使用规格照片上传。 6、网上报名上传照片途径 (一)、拥有扫描仪的报考人员,可以通过扫描照片 (二)、拥有数码相机的报考人员,可以通过数码拍摄;

(三)、直接到照相馆拍摄电子版照片,并让工作人员按要求帮助处理。 7、网上报名使用的身份证号是唯一的吗?区分全半角吗?有什么约束和规定? 网上报名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且不能使用全角,一个身份证号只能为一个人报名,不支持多人同时使用,用身份证号注册时一定要认真核对,一旦注册成功,考生将不能修改其身份证号。 8、怎么知道已网上报名成功? 全部资料输入完毕后点击“保存”,系统会提示“信息成功保存”字样,即表示所填入的信息已经成功保存。 9、网上已经报完名,并且已经审核通过,是否可以再修改信息?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成功后请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如报考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有误的,须本人到招考单位申请,经招考单位及同级招考办同意后到当地考试机构修改。 10、填写报名信息时候,点击“提交”后,提示“信息已经过期或保存不成功”等信息。 考生填报信息界面具有一定时效性,如果考生在网上填报时间过长,则该页面自动失效,一般不要超过半小时。 11、如何以最快速度填写报名信息? 首先仔细阅读公告、简章,并浏览报名情况,审时度势进行报名。为了确保报名资料提交成功,建议您在网上报名前,先将要填写的内容用word或记事本等软件编辑录入。在网上填写报名资料时,将已准备好的资料一一粘贴到相应位置即可。 12、没有身份证如何报名? 无身份证不能报名。 13、同一身份证号是否可以多人使用? 一个考生只能使用一个身份证号,禁止一个身份证号多个考生使用。 14、新旧身份证能否同时报名? 考生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15、有关诚信承诺书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一、单选(每题2分) 1:28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是() A.配偶 B.兄姐 C.父母 D.祖父母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 A.实务 B.劳务 C.知识产权 D.土地使用权 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 A.买卖 B.结婚 C.承揽 D.保管 4: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戴表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奶制品。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5:下列债券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B.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6: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大米 B.茶叶 C.水牛 D.花生油 7:下列选项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留置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8: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现张某拟转让起份额,下列人员均欲购买,在同等条件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是() A.李某 B.张某的叔叔 C.张某的弟弟 D.张某的父母

9: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抵押的是() A.汽车 B.正在建设的船舶 C.生产设备 D.公立医院的设施 10:下列财产设定质权的,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的是() A.珠宝 B.股票 C.专利权 D.基金份额 11:刘某误将同事的手机当成自己的手机带回家,刘某对手机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 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贷款10万元,后甲公司并入乙公司。甲乙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销 C.免除 D.混同 13: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本书 C.甲踢球时打碎乙家的玻璃 D.甲家鱼塘的鱼跃入乙家鱼塘 14:下列事实中,构成不当得力的是() A.甲将借用的电脑转让获利3000元 B.甲赌球赢得1000元 C.甲的房屋因地铁通车增值50万元 D.甲银行收回贷款40万元 15: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为准,可将合同分为()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6:某出版社给某图书馆送最新图书价目表。该行为属于() A.要约 B.承诺 C.单方允诺 D.要约邀请 17: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履行期届至,甲方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乙行使的权利是()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 C.居留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特征:A.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C.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才能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B.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江西政法干警民法学试题

江西政法干警民法学试 题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卷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甲乙两人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条狗,甲随即捡起一块石子向狗砸去。狗挣断链子窜了上来,甲未被咬着,乙却被狗咬伤。经查狗是丙替丁家看养的。此案中,应当( )。 A.丙向乙赔偿 B.丁向乙赔偿 C.甲向乙赔偿 D.乙无权要求赔偿 2.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B.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3.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包括( )。

A.对受害人的损害是因产品运输人、仓储人的过错造成的 B.产品尚未投入流通 C.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D.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以下组织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 A.中国哲学会 B.中国建设银行 C.艾滋病预防基金会 D.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 5.意思表示因第三人传达出现延误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 A.表意人 B.第三人 C.相对人 D.表意人和第三人 6.以下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属于事件 B.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D.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7.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下列关于添附财产的归属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所有人以补偿 8.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现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三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王五 B.李四 C.李四和王五 D.李四或王五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答案及解析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答案及解析 1、【解析】D.《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强买强卖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本题选择D项。 2、【解析】D.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火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求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有不同之处。附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是一定会发生。根据题中可知,一年内结婚应该属于条件,而且是延缓条件。本题选样D项。 3、【解析】C.甲乙合伙因经营不善导致合伙债务,这是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 4、【解析】B.法人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在选项中。AC属于机关单位法人,D属于企业法人,只有B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本题选择B项。 5、【解析】D.自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立即生效。本题选择D项。 6、【解析】B.可撒销民事行为,当事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择B项。 7、【解析】C.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ABD都属于这种情形,只有C项不正确。因此,本题选择C项。 8、【解析】A.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火或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2)被代理人相对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3)相对人有撤销权。因此,本题选择A项。 9、【解析】C.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动移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资源添赋予土地冰洁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本题只有树木都是不动产。本题选择C项。 10、【解析】B.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交付方式主要有四种: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积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本题中属于简单交付。1月10号是交付之日,取得所有权是以交付作为标准,本题选择B项。 11、【解析】A.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力)。只有A项属于宅基地使用权。 12、【解析】B.《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等级;未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试大纲

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试大纲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试卷设“专科类”和“本硕类”两种版本,分别适用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和报考“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考生,在试题类型、数量、难度等方面有所区分。 二、作答要求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 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二)申论 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 使用答题卡进行作答的,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申论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现代汉语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直接在申论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的,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在

试卷或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用现代汉语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 (一)测验的目的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 (二)题型说明及举例 第一部分:数量关系 主要测查考生理解、把握数量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技能技巧,主要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方面。 本部分有两种题型。 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考生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 例题:1, 3, 5, 7, 9,() A.7 B.8 C.11 D.13 解答:正确答案是11。原数列是一个等差数列,公差为2,故应选C。 第二种题型:数学运算。每道题给出一道算术式子,或者表达数量关系的一段文字,要求考生熟练运用加、减、乘、除等基本运算法则,利用基本的数学知识,准确、迅速地计算出结果。 例题:甲、乙两地相距42公里,A、B两人分别同时从甲乙两地步行出发,相向而行,A的步行速度为3公里/小时,B的步行速度为4公里/小时,问A、B步行几小时后相遇? A.3 B.4 C.5 D.6

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录用公告

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录用公告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充实我省基层政法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公务员局决定,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与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一批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一、定向单位、招录计划及培养模式 本次共计划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344名,其中:基层检察机关25名,基层法院机关14名,基层公安机关255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50名。定向单位具体职位详见《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面向社会定向招录职位及其条件一览表》。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二、招录范围和对象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单列的面向“四项目”人员招录职位,只允许截止2014年8月31 日服务期已满并考核合格经国家和我省选派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报考;单列的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职位,只允许截止2014年8月31日已经退出现役的大学生士兵报考。“四项目”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考生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6年8月31日至197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基层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96年8月31日至1985年8月31 日期间出生);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96年8月31日至1986年8月31 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七)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八)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5.曾被开除公职的;6.曾被辞退的;7.近五年来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严重违规纪律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8.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9.现役军人;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方式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练习题

政法干警民法试题:民法经典练习题一 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 B. 私人的合法权益 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D. 不当得利 【京佳参考答案】D 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 B. 4万元 C. 8万元 D. 6万元 【京佳参考答案】C 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 自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等价有偿原则 D. 公平原则 【京佳参考答案】B 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 B. 三十日/拒绝追认 C. 三十日/追认 D. 十五日/拒绝追认 【京佳参考答案】B 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 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京佳参考答案】C 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 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 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 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 【京佳参考答案】B 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 B. 三个月 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 【京佳参考答案】C 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A. 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 消灭实体权利 C. 消灭时效 D. 起诉时效 【京佳参考答案】C

最新政法干警民法必背知识点

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准考证打印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准考证打印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预计在9月份报名,9月份考试。 一、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审核结果。通过网上资格审核的,要于2014年9月3日9时至9月6日16时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名资格。缴费成功后,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前资格审查时使用),并于2014年9月17日9:00至9月21日11:30登陆该网站,打印准考证。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40 元。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本科二学位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9月20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1日9:00-11:30 文化综合或民法学 考生按准考证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笔试成绩。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 ×50+ ×50 4、笔试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考生须同时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5、进入面试人员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二)面试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民法 ——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政法干警 民法学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 (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 (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 (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 (以两种方式出现:请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或者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二)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

2015年贵州省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5年贵州省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5年贵州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7615075988.html,/zEWNP 2015年贵州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预计在8月份报名,9月份考试。 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笔试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21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20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1日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少数民族加分)÷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现场资格复审 时间:拟在2014年10月进行。 详细时间、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现场资格复审人员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各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经现场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现场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因考生更改联系方式、关闭通讯工具致使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审递补人员的,

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六大策略轻松应对面试

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六大策略轻松应对面试 (一)调整心理状态,准确看待面试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考生在进入面试以后,往往表现出两种心态,一种是精神压力太大,考前焦虑严重;一种是精神懈怠,认为笔试已过,面试很容易。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考生,要端正理解,保持平常心, 看淡结果,纠正对考试结果不准确、不现实的看法;客观地分析自己, 梳理自己的优缺点,明确目标,做到有备无患。总之,理性看待面试,理性分析自己,才是准备好面试的第一步。 (二)了解岗位信息,做好充分准备 近年来,面试题越来越表现出与岗位相关的特点,对于没有明显 设置于岗位相关信息的题目,如果考生能够答出专业性也一定会脱颖 而出。所以,考前做到对岗位充分了解有助于我们答题体现出专业性。考生能够去包括单位的官网去了解岗位的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 业技能、单位的最新动态和重要领导人的讲话等等,做到胸有成竹。 同时,考生也要对自己实行梳理,比如,我为什么要报考这个岗位, 我的技能知识、性格特点以及过往经历等等哪些符合岗位的要求等等。做好对岗位的了解和自我剖析,才能在考场上体现出岗位的高度匹配性。 (三)认真分析真题,注重勤加练习 真题是的学习资料,分析历年面试真题,总结面试规律,才能把 握复习的重点和难点。分析真题时要注意总结历年常考题型,每类题 型的命题特点和命题趋势,近三年的真题尤其需要反复揣摩,找出规律。 如果说厚实的知识储备是解答题目的基础,那么平时的勤练多说 则是圆满完成面试的必备条件。有的考生知识储备非常的丰富,但是 因为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把应该传达出来的有效信息传达出来, 也就是口呐。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多说多练,因为熟能生巧,否

2010河北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部分) 1.民法的基本原则(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原则 2.民法的空间效力 选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D) A.民事权利 B.民事义务 C.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D.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知识产权是( A ) A 绝对权 B 相对权 C 请求权 D 形成权 5.正当防卫属于(B ) A.公力救济 B 自卫行为 C自助行为 D不合法行为 6、甲向乙借款,甲将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征得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 A. 乙对该房屋仍享有抵押权 B. 乙对该房屋仍不再享有抵押权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抵押权转移给了丙 7.依据《合同法》,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选丧失商业信誉 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必须是 将来可能发生的事 9,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给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A ) A.留置权B. 质权 C. 地役权 D. 土地承包经营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投标)

12.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是 效力待定 13.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 (不可抗力) 14.赠与合同是( B ) A 要式合同 B 单式合同 C实践合同 D无名合同 15.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继承人的是(A )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社会组织 D国家 16.下列选项中,属于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的是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1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D ) A只能是产品的制造者 B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 C只能是产品的运输者 D既可以是产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产品的销售者 18.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由 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 19.下列选项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债务是( C) A.身体受到伤害 B.延付拒付租金 C.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D.寄存财物被丢失 20.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 A ) A.租赁关系 B.扶养关系 C.抚养关系 D.赡养关系 21 14周岁的甲去商店购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商店催告甲的父母予以追认的法定期限是(A ) A. 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 6个月 22乙是甲的代理人,经甲同意,乙将代理事务转托给丙,则丙是 甲的代理人 23.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 (缔约过失责任) 24.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格权的是(A) A.名称权 B.监护权 C.配偶权 D.亲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51)

专题五十一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 例外:相邻权,所有权转移前除去瑕疵,买受人知或应知 可中止付款,提供担保后应恢复,也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2,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法定要求 --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合乎质量要求负证明责任 --风险转移时是否存在瑕疵由买受人证明 一般质量瑕疵:减少价款,修理 种类物可请求更换 三包约定者,保修期内两次修理应更换或退货 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30日内解除合同,无表示丧失解除权 3,买受人的验货责任: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通知 两年或从质量保证期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

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务员局: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改革运行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试点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严把政法机关进人关的通知》(政法〔2009〕45号)和《关于研究提出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通知》(政法〔20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务员招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按计划、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招考任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省级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省级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沟通顺畅、各工作环节衔接有序,并加强对改革试点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法机关指导本地试点院校学生培养工作,协助试点院校建设实习基地等事宜,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中央政法委在牵头制定招录培养计划的同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招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协助做好有关数据的上报工作。教育部负责教育考试出题和阅卷工作,并协调有关招生学校根据各试点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入校和教育培养。中央政法各机关负责指导各省级政法机关提出年度招录培养计划,指导相关政法院校落实培养方案,督促落实定向政策等。其他参与招录培养工作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领域的政策指导、情况掌握和督办协调。 三、严格试点工作纪律。改革试点招录的前些批次学生陆续毕业走上定向工作岗位,各试点省级党委政法委、省级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会同试点院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好定向政策,确保合格的毕业生到原定向岗位报到。对于在校培养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于违约不到定向岗位报到的,要依协议严肃处理;对于违反定向政策,擅自将试点班毕业学生异地安置和使用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各地一定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试点招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因工作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严肃查处责任人的同时,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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