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

执业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及有效存续

第二节发行人的发起人与股东

第三节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四章发行人的业务

第五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第六章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第七章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第一节发行人的合规运行

第二节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第三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第八章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第一节关联交易

第二节同业竞争

第九章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第十章诉讼和仲裁

第十一章其他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首发法律业务定义】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执业依据和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合理、充分地运用《执业规则》要求的查验方法,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在确保获得充分、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保证其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境外事项查验】发行人可以委托境外依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境外主体、业务等事项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人的中国律师应当如实援引相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境外律师事务所无法出具意见的,发行人的中国律师应当说明不能出具法律意见的理由。

本细则所称境外,是指我国领域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第五条【风险揭示及兜底性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查验事项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且无其他有效替代查验方法的,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风险。

律师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发行人的不同情况,以及不同市场板块的要求,勤勉尽责有针对性地审慎履行查验义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细则的规定是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最低要求。对于本细则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问询涉及的问题或者对发行人首发、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法律事项,律师应审慎履行查验义务,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二章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及有效存续

第六条【发行人设立】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如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查验有限责

任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根据发行人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企业性质,查验发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以及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发起人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发起人是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相应的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程序,用于出资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依法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并取得营业执照;

(五)发行人是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来的,或者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应当查验改制的法律依据,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是否依法履行改制程序,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管理层收购、持股或员工持股的,改制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

(六)发行人设立的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以及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第七条【整体变更有限公司设立】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查验整体变更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整体变更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决议文件;

(二)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审计、评估程序,作为折股依据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出具并签署;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四)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是否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如存在,发行人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

(六)发行人整体变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程序;

(七)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以及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第八条【发起人相关协议】律师应当查验发起人为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以下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起人协议;

(二)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如涉及改制重组的,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协议;

(三)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如涉及跨境重组的,所签订的跨境重组协议。

律师应当查验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是否签订过任何影响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及运行、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首发实质条件的协议或者类似安排。如有,此类协议或者类似安排是否已被有效终止或者相关冲突条款是否已被修改。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第九条【设立出资】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查验内容包括:(一)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比例、时间是否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验资程序,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三)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权利,产权关系是否清晰。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

当查验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发起人出资是否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资财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险;

(四)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是否履行了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完毕;

(五)发起人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的,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或者集体财产管理的相关程序;

(六)发起人以权属不明确或者其他需要有权部门进行产权确认的资产出资的,是否得到相关方的确认或者经有权部门进行了权属界定;

(七)发起人之间就股权设置和出资事宜是否存在纠纷,以及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如存在,发起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以及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第十条【设立出资】如果发起人或者股东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律师应当查验以下内容:

(一)发起人或者股东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取得债权人、其他股东、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如需要),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需

的审批、公告、登记等程序;

(二)前述被注销企业的债务处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设立出资】如果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律师应当查验此类出资是否需要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和其他出资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需要,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其他出资人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二条【创立大会】律师应当查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创立大会的通知、召集、出席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二)创立大会所通过的决议是否包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需的事项;

(三)创立大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监事会成员。

第十三条【持续经营】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是否在三年以上,具体查验内容包括:(一)如设立初始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查验发行人的设立时间是否已满三年,以及近三年内的经营是否具有持续性;

(二)如发行人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查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

体变更,其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是否已满三年,以及近三年内的经营是否具有持续性;

(三)如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不满三年的,应当查验发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以及是否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第十四条【合法存续】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是否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形,具体查验内容包括:(一)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及其他维持发行人存续所必需的证照等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依法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第二节发行人的发起人与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资格及存续】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担任发起人或者进行出资的资格,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起人或者股东为自然人的,律师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是否具有出资资格;

(二)发起人或者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律师应当查验其登记文件,确认其是否有效存续,是否具有出资资格,是否存在职工持股会、工会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或者股东的情形,以及其对发行人的出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和相应的政府部门审批程序;

(三)发起人或者股东是否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况。如存在,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上述发起人或者股东是否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否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者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股东资格】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合计超过二百人。如发行人的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律师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查验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股权是否清晰,经营是否规范以及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第十七条【实际控制人】律师应当确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况,确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如果股东为自然人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律师应当通过查验该股东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情况的方式,逐级追溯最终权益持有主体至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主体;

(二)律师应当在确认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起始时间点、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多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律师应当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股权权属清晰】律师应当查验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是否权属清晰,各股东就其持股是否对发行人享有特殊股东权利,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股东是否实际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等情形,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瑕疵;

(二)发行人、股东、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股权权属清晰、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特殊约定,该等约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会对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三)若存在解除代持现象,解除代持过程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

(四)实际控制人所支配发行人股权的范围、支配发行人股权的方式、支配方式的合法性以及此类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

第十九条【股份质押、冻结】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和诉讼纠纷的情形。如存在,应当确认该质押是否合法,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和诉讼纠纷情形的,律师应当查验上述情形发生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实现质权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以及执行质押、冻结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发生变化,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第二十条【承诺】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股份锁定等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突击入股】发行人在申报首发申请文件前一年内引入新股东的,律师应当查验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者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以及新股东与发行人其

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如新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核查其基本信息。如新股东为法人的,应当核查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新股东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核查其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发行人申报后引入新股东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律师除比照前款规定进行核查外,还应当查验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和稳定性以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股权激励】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行股权激励的,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实行的股权激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和入股资金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由发行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付,由发行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激励对象借款支付或者提供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形;该等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实施完毕,是否会导致发行人股权权属不清晰、控制权不稳定或者引发争议、纠纷,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情形。

第三节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第二十三条【股权变动】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如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查验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股权转让、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股权变动是否按照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变动的内容、方式是否符合内部决策批准的方案;

(二)股权变动是否签署相关协议以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三)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如需要,上述批准或者备案是否已经取得;

(四)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得到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以及此类同意是否已经取得。如需要通知债权人或者予以公告的,相关程序是否已经履行;

(五)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程序,相关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完毕;

(六)查验股权变动原因、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价款支付、完税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信托持股等可能造成股权纠纷的情形;

(七)股权变动实施结果是否与原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股权变动是否已经完成,是否依法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程序;

(八)股权变动实施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

障碍。

股权变动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集体企业改制的,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五项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其他变更批准】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除历次股权变动以外的其他变更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如需要,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五条【定向募集】对于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应当查验内部职工股的设置、变动及清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是否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二)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历次变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三)内部职工股已经清理的,是否得到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持股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者确认。清理过程是否保护了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利益,清理是否系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清理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未了结的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

第三章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资产完整性】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完整。生产型企业是否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第二十七条【人员独立性】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通过比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花名册、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员工是否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确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以及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独立性】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确认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机构独立性】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是否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三十条【业务独立性】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业务是否独立。发行人的业务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发行人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主营业务】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业务是否发生过变更。如是,发行人历次业务的变更是否已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并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在采购、生产、经营、销售、运输、环保、质

检、劳动保护、进出口、外汇、缴税等环节,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情形;

(四)发行人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二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已经完成或者将要进行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如需要,上述批准或者备案是否已经取得;

(三)发行人是否签署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协议,所签署的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如尚未履行完毕的,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四)上述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第三十三条【境外经营情况】发行人在境外经营的,律师

应当查验经营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内容包括:(一)发行人在境外经营的法律主体、法律方式;

(二)发行人境外经营是否需要取得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的批准或者备案。如需要,发行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或备案;

(三)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并已经完成商业登记手续;发行人是否有效存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人境外经营是否需要取得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的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等。如需要,发行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注册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合同】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资产购买出售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重大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具体查验内容包括:(一)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形成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三)发行人重大合同是否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如需要,发行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

(四)发行人重大合同的主体是否需要变更为发行人。如需

律师事务所介绍方案

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介绍 一、关于保和 保和特色 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房地产、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新三板领域法律服务为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历经多年积累和开拓,业务已并不断拓展至公司上市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劳动法等专业领域。 “保和律师,放心选择”,保和律师愿和新老客户一道发展、成长,为理想和梦想护航,共同铸就新的辉煌! 保和解读 “保和”,出自《易经》,意为“志不外驰,恬神守志”,也就是神志得专一,以保持宇宙间万物和谐。在为人方面,“保和”要求律师应低调做人,谨慎行事;在业务层面,“保和”要求律师应专一、专业,行为合乎法律,保持社会和谐,并通过律师执业,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这也是保和人一贯的思想追求和行为风格。 执业理念 保和律师秉承“至诚至信、优质卓越”的服务理念,以服务客户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务实创新,团队合作,关注细节,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二、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是保和核心业务领域。保和律师曾为众多房地产和建筑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领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房地产投融资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项目并购 ■物业运营与管理 ■工程招投标与建设施工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是保和传统优势领域,业务贯穿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项目管理和退出四个方面: ■ 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 私募基金对目标公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 私募基金投资的退出机制,包括整体出售、转让和赎回等 ■ 募资公司在不同阶段吸收各类私募基金的投资 ■ 募资公司并购、重组及境内上市 ■ 私募基金的清算 公司上市与新三板 公司上市与新三板是保和另一传统优势领域,业务范围包括: ■上市前的改制、重组、私募融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再融资计划 ■ 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 法人治理结构 ■ 员工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 ■ 新三板上市 ■ 各类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公司并购与股权转让 保和对于各类公司并购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业务范围包括: ■产业准入政策咨询 ■设计和优化交易结构 ■审慎性调查 ■法律咨询 ■参与谈判 ■起草收购法律文件 银行与金融 保和律师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的银行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业务范围包括: ■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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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律师事务所宣传册文字本

律师事务所宣传册文字本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主任照片 ——律师是在野的法袍,是社会民主与正义的扞卫者和法治进步的推动者。在中国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律师的作用及责任举足轻重,可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 *王红兵: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擅长企业诉讼及非诉讼相关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政府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精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草拟和谈判、房地产项目收购、房地产项目融资和信托、商品房预售、租赁与物业管理、物业交付与产权办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纠纷的争议解决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流程;多次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的洽谈和其他重大经济贸易洽谈,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简介 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房地产、金融、保险、政府顾问法律服务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专职律师30余名,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4号楼11层 自成立以来,全所在王红兵主任律师的带领下,已发展成为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聚轩律师始终致力于房地产、金融、保险法律的研究和服务多家省、市机关、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是济南市财政局首批确定的服务于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八家律师所之一。在这些领域内聚轩律师不仅提供非诉讼法律业务,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在全省领域内各级法院进行的诉讼代理和在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代理。

随着聚轩律师在房地产、保险、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日臻细致和深入,聚轩律师团队在上述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成熟经验,并赢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忠诚、卓越、勤勉”是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理念,聚轩律师将遵循该理念,不断开拓进取,并终将成为律师业界最强有力的一员。 聚天下之名士,达法律之轩辕! 业务领域 聚轩作为一家拥有专业资质和优秀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在立足传统的民事、刑事与行政诉讼业务的基础之上,竭力为客户提供全面和多元化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所从事的各个业务领域包括公司、知识产权、房地产、保险、银行与金融、政府行政法律服务等,都有专业的律师和顾问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聚轩主要业务领域如下: 法律顾问(公司、政府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劳动人事调查见证 保险、银行与金融 (一)法律顾问(公司、政府及事业单位) 公司、政府及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是聚轩主要专业领域之一。 聚轩律师对公司法具有深刻的理解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建设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在为国内外众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聚轩积累

律师事务所名单

律师事务所名单省直 所名执业 许可 证号 所 属 地 地址 联系电 话 组织形式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2340 1198 4105 7841 4 省 直 合肥市颍上 路城建大厦7 楼 0551-52 82222 合伙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2340 1198 7102 5049 1 省 直 合肥市濉溪 路278号财富 广场B座东 区16层 0551-26 42792 合伙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2340 1200 0104 7466 5 省 直 合肥市濉溪 路278号财富 广场首座 1508室 0551-56 09815 合伙 安徽2340省合肥市长江0551-26合伙

华人律师事务所1199 9106 3716 2 直中路112号4 楼 54022、 264106 5 安徽 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8103 6310 2 省 直 合肥市长江 中路158号华 都大厦12层 0551-26 24247 合伙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2340 1200 3100 9171 8 省 直 合肥市濉溪 路287号金鼎 广场A座八 层 0551-26 23518 264977 2 合伙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9103 6891 1 省 直 合肥市濉溪 路168号新天 地国际中心 702室 0551-55 32148 合伙 安徽协利2340 1199 省 直 合肥市长丰 路80号警泰 0551-26 70292 合伙

律师事务所6101 3557 6 苑8幢301室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3103 3331 省 直 合肥市长江 西路499号丰 乐世纪公寓2 幢C座 706-707室 0551-57 74200 合伙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8100 1912 5 省 直 合肥市阜南 路47号2楼 0551-26 20984 合伙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2340 1199 9101 8765 7 省 直 合肥市长江 西路499号丰 乐世纪公寓2 栋C座 1406-1407号 0551-23 13245 合伙 安徽达安律师事务2340 1200 1102 3034 省 直 合肥市六安 路99号新华 大厦1902室 0551-22 14015 合伙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法律法规课件)法律尽职调查

股权投资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 第三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第四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股权投资中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 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透过法律视角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甄别、分析,向投资人提示投资可行性及风险。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根本原因: 投资人永远不会比目标公司本身更了解目标公司法律方面的真实情况。 存在潜在法律问题的目标公司完全有可能也有能力利用此种信息不对称误导投资人向其投资。 ?投资是一项精确的商业活动,客观上要求对法律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 ?投资风险的应有之义应指“商业风险”,而非可通过律师尽职调查予以减小乃至避免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实践中,与实业投资人相比较,财务投资人对律师尽职调查之必要性的观念粗放。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 1.从法律角度调查目标公司的真实信息。 2.对其他专业尽职调查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解读。 作用: ?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 ?明确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判断其性质和对投资的影响。 ?甄别投资对象。 ?就相关法律风险的承担、法律问题的解决进行谈判,事先明确权利义务,据此讨论投资对价。 ?避免投资失败或陷入纠纷 ?律师能对目标公司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出职业判断,为投资人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最终能否达成投资交易及投资品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第二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 (一)全面原则 1.调查内容全面: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关联关系;业务;资产;债权债务;重大 合同;诉讼及争议;管理层和员工;税收;外汇;环保;等等 2.材料全面: 调查所有可调查的材料——“调查内容全面”的程序性要求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全球法律事务所50强

全球排行前五十国际律师事务所 1、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安庆国际法律事务所 (2) 2、Allen and Overy LLP安理国际法律事务所 (3) 3、Ashurst法律事务所 (5) 4、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澳大利亚万世基法律事务所 (6) 5、Baker & McKenzie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7) 6、Bingham McCutchen LLP法律事务所 (8) 7、Bird & Bird 国际法律事务所 (9) 8、Chadbourne & Parke 美国查德本.派克法律事务所 (11) 9、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 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 (12) 10、Clifford Chance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14) 11、DLA Piper律师事务所 (15) 12、Davis Polk & Wardwell律师事务所 (16) 13、Deacons 的近律师行 (18) 14、Debevoise & Plimpton LLP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 (19) 15、Denton Wilde Sapte国际律师事务所 (20) 16、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21) 17、Gibson Dunn & Crutcher 律师事务所 (22) 18、Gide Loyrette Nouel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 (23) 19、Heller Ehrman LLP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 (25) 20、Herbert Smith英国史密夫律师事务所 (26) 21、Hogan & Hartson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 (27) 22、Jones Day众达律师事务所 (29) 23、Kirkland & Ellis LLP律师事务所 (31) 24、Latham & Watkins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 (32) 25、Linklaters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33) 26、Lovells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 (35) 27、Mayer Brown Rowe & Maw律师事务所 (36) 28、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律师事务所 (38) 29、Milbank Tweed Hadley & McCloy美国美邦律师事务所 (39) 30、Minter Ellison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 (40) 31、Morgan Lewis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 (41) 32、Morrison & Foerster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 (43) 33、Norton Rose英国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 (44) 34、O'Melveny & Myers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46) 35、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奥睿律师事务所 (47) 36、Paul, Hastings, Janofsky & Walker LLP律师事务所 (49) 37、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 (50) 38、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ttman LLP美国必百瑞律师事务所 (52) 39、Salans英国胜蓝律师事务所 (53) 40、Shearman & Sterling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 (54) 41、Sidley Austin LLP 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 (56) 42、Simmons & Simmons 英国西盟斯律师行 (57)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

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 (课件?纲) 专题?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总论 ?、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作流程; ?、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法;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的信息来源;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性事项; 五、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规程(通用); 六、法律尽职调查的特殊问题处理。 专题?历史沿?的尽职调查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收集及审核?件; 三、对比审核的主要要点; 四、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分析; 五、该部分尽职报告的撰写与?作底稿的处理。 专题三出资及主要运营资产的尽职调查 ?、出资及主要运营资产尽职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出资及主要运营资产尽职调查的搜集及审核?件; 三、出资及主要运营资产尽职调查的对比审核主要要点; 四、出资及主要运营资产尽职调查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分析; 五、出资及主要运营资产尽调报告的撰写与?作底稿的处理。 专题四股东、股权与控制权的尽职调查 ?、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尽职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尽职调查的搜集及审核?件;

三、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尽职调查的对比审核主要要点; 四、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尽职调查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分析; 五、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尽调报告的撰写与?作底稿的处理。 专题五业务及运营状况的尽职调查 ?、业务及运营状况尽职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业务及运营状况尽职调查的搜集及审核?件; 三、业务及运营状况尽职调查的对比审核主要要点; 四、业务及运营状况尽职调查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分析; 五、业务及运营状况尽调报告的撰写与?作底稿的处理。 专题六重?合同及业务结构的尽职调查 ?、重?合同及业务结构尽职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重?合同及业务结构尽职调查的搜集及审核?件; 三、重?合同及业务结构尽职调查的对比审核主要要点; 四、重?合同及业务结构尽职调查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分析; 五、重?合同及业务结构尽调报告的撰写与?作底稿的处理。 专题七??资源及??政策的尽职调查 ?、??资源及??政策尽职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资源及??政策尽职调查的搜集及审核?件; 三、??资源及??政策尽职调查的对比审核主要要点; 四、??资源及??政策尽职调查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分析; 五、??资源及??政策尽调报告的撰写与?作底稿的处理。 专题?融资借贷和对外担保的尽职调查 ?、融资借贷和对外担保尽职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融资借贷和对外担保尽职调查的搜集及审核?件; 三、融资借贷和对外担保尽职调查的对比审核主要要点; 四、融资借贷和对外担保尽职调查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分析; 五、融资借贷和对外担保尽调报告的撰写与?作底稿的处理。 专题九关联关系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股权投资中的律师尽职调查【精编版】

股权投资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 第三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第四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股权投资中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 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透过法律视角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甄别、分析,向投资人提示投资可行性及风险。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根本原因:

投资人永远不会比目标公司本身更了解目标公司法律方面的真实情况。 存在潜在法律问题的目标公司完全有可能也有能力利用此种信息不对称误导投资人向其投资。 投资是一项精确的商业活动,客观上要求对法律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 投资风险的应有之义应指“商业风险”,而非可通过律师尽职调查予以减小乃至避免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实践中,与实业投资人相比较,财务投资人对律师尽职调查之必要性的观念粗放。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及作用 1.从法律角度调查目标公司的真实信息。 2.对其他专业尽职调查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解读。

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 明确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判断其性质和对投资的影响。 甄别投资对象。 就相关法律风险的承担、法律问题的解决进行谈判,事先明确权利义务,据此讨论投资对价。 避免投资失败或陷入纠纷 律师能对目标公司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出职业判断,为投资人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最终能否达成投资交易及投资品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第二部分: 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 (一)全面原则

2014年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2014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银行与金融: 第一等 环球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方达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润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商事: 北京(中资律师事务所) 第一等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嘉源律师事务所 隆安律师事务所 上海(中资律师事务所) 第一等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协力律师事务所 汇衡律师事务所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 融孚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 上海世民律师事务所 毅石律师事务所 山东(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德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文康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康桥律师事务所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众成仁和律师集团 第三等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天津(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金诺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高地律师事务所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张盈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赫德律师事务所 明洲律师事务所 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耀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京衡律师集团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凯麦律师事务所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江苏(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方本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 广大律师事务所 广和律师事务所 广信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安华里达律师事务所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信律师事务所 敬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简介 - 148法律服务网

营口市律师协会 营口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营口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营口市律师协会章程》对营口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营口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94年,至今已相继召开了4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现任理事会由29名执业律师组成,常务理事会由9名执业律师组成,现任会长马洪流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曲武昌、马方友、孙凤任为副会长,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栾晓文兼任秘书长。 营口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团结带领会员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奋斗。 营口市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1、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2、负责律师执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监督实施;3、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4、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扩大行业对外影响,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5、为会员提供微信业务信息平台;

6、宣传律师工作,开展行业文化建设,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7、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营口市司法局及辽宁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其下设26各律师事务所,分别是: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于一九八五年,是营口市仅有的两家国办律师事务所之一。睿智所于二000年改制为合伙人制律师事务所。在三十年的发展中,先后多次被授予辽宁省AAA级诚信律师事务所,省文明单位,省文明律师事务所。睿智所是目前营口地区规摸大、业务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并在鲅鱼圈区设有分所。现有35名执业律师,睿智所在田维桢主任的带领下,全所律师秉承“睿智者,善治法!”的信念,在法律服务的多元化、专业化等方面不断提升。其“睿智”的品牌在营口市法律服务市场已经确立。 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是营口市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有私人合伙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现有21名执业律师,在主任马方友的带领下,秉承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以诚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2014年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律师实习基地的资格。该所历行法治,以法律思维改变以往的法律服务观念,以创高档次律师服务所,成就知名律师,尽心竭力为当事人服务的奋斗理念为己任。 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于2005年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执业场所: 第三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 1.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2.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3.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第四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 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本所经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 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所宗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律所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设行政主任一名。 第四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一条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由合伙 人自有资金出资,按以下比例出资:

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你必须了解实务要点详解

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 你必须了解的实务要点详解 2016.3.17来源:无讼阅读 业务中,事务所和投资人内部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内外部律师的专业工作,主要集中在法律尽职调查和相关协议的制作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梳理了法律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的实务要点,供各位读者参考。第一部分股权投资的一般流程 股权投资的流程,一般包括项目初审、签署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等环节。 一、项目初审 投资人接触到标的企业时,第一步会进行项目初审。项目初审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商业计划书、标的企业的基本资料,现场调研标的企业的声场经营、管理运作等情况,据此判断标的企业是否符合投资人的遴选标准、是否继续推进。 二、签署投资意向书 通过项目初审,投资人一般会围绕投资价格、股权数量、业绩要求和退出安排等核心商业条款,与标的企业的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双方将会签署投资意向书( )。投资意向书不是正式的投资协议,仅用于双方锁定投资意向和核心商业条款。此外,投资意向书还会约定正式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取得满意的尽职调查结果、完成相关审批或授权程序等条款。 三、尽职调查

签署投资意向书后,投资人一般会聘请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投资人会对标的企业一切与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审阅、论证分析等,尽职调查按专业领域可分为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再结合行业研究与业务分析,构成完整的投资前准备工作。其中,法律尽职调查是指投资人对拟投企业的客观事实和法律状态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向投资决策者提示投资可行性及法律风险。 四、签署投资协议 投资人获得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据此确定目标企业的估值等最终投资条件,并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人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与投资意向书相比,投资协议除了商业条款外,还有法律条款。投资协议一般不会变更投资意向书中已签署的商业条款,主要对法律条款进行了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定,是约束投交易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之一。第二部分法律尽职调查的核查要点 法律尽职调查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负责实施。下文从投资人内部的角度,针对一般工业企业项目,梳理了法律尽职调查的核查要点,实际操作时可以参考适用 一、设立及合法存续 1、设立 核查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查工商注册登记是否合法、真实。 2、合法存续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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