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2008年11月28日至30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改革开放与妇女权益保护论坛”在北京万寿宾馆举行,恰逢婚姻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八十华诞和从教五十五周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专门举行了隆重的庆典活动。此次年会的主题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三十年回顾与展望暨防治家庭暴力研讨会”。参加年会的有来自全国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妇联组织、立法机关、司法实务等部门的领导和工作者近二百人。我校民商法学院张伟、赵江红、马钰凤三位老师应邀参会。

从11月29日上午开始,年会就进入了主题发言与研讨阶段。由于此次年会与“改革开放与妇女权益保护论坛”合二为一,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内容涉及妇女权益的保障与推动维权法制建设及反对家庭暴力,第二阶段的内容涉及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婚姻家庭法学。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及推动维权法制建设。

巫昌祯教授就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诞生和发展、杨大文教授就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的保护、龙翼飞教授就社会保障制度与妇女权益保障、夏吟兰教授就国际视野下的妇女权益保护分别作了主题发言。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刘伯红研究员就基本人权框架下实现性别平等、安徽省人大法工处郭世东处长就地方立法在推进国家妇女维权立法与实施中的作用、中央党校社科部李惠英教授就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也分别作了专题发言。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诞生的时代背景,分为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国际背景分为三个阶段:1、1975-1985年,提出平等、和平理念的阶段;2、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3、联合国消歧公约的公布。国内背景是指妇女由于遇到了新的问题需要特殊的保护:1、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增多;2、卖淫嫖娼的重新出现;3、现行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从内容上说,主要是法律规定不完善、过于原则化;法律体系不完整;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诞生。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重点在于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2、确定了妇女的六大权益;3、确定了维护妇女六大权益的措施。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来的发展,未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发展主要面临“三难”,即女童入学难;妇女参政难;妇女就业难。未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发展应当重点解决这“三难”问题。(四)社会保障制度应着重体现男女平等,应当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修订,尤其是第2条、第22条、第28条、第51条和第57条的内容,这涉及社会福利、退休、保险等关系妇女切身权益的内容。

(五)国际视野下的中国妇女维权立法。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等一些列保障人权公约的出台为制定专门的妇女人权公约奠定了基础,第四次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也起到了推动作用。要保障妇女的人权就应当将妇女的人权视为特殊人权,予以特殊的保护。但目前对妇女的保护仍然不够,尤其是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防治性骚扰方面还有很多不足。

二、家庭暴力的防治—探索维权与反对家庭暴力。

陈明侠研究员就改革开放与中国反家庭暴力运动的发展进程、蒋月教授就英国反家庭暴力法评述、李明舜教授就制定中国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框架构想、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敏副研究员就最高法院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指南分别作了主题发言。长沙市公安局法制处周付生处长就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干预、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陈娅女士就反家庭暴力中的检察职能、江西省高级法院郭兵副院长就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实践、河北省妇联高天副主席就加强源头参与遏制家庭暴力也分别作了专题发言。

(一)英国防治家庭暴力法

1、英国1976年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防治家庭暴力法。共有六部法律:(1)在1976年防治家庭暴力法中,第一次赋予民事法庭颁布禁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权利,将打骚扰电话、恐吓也归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主要是法治手段。(2)1989年儿童法,主要的制度有:保护令制度;监督令制度;评估令制度;儿童紧急保护令(一旦获准儿童紧急保护令,儿童将24小时处于警察的保护之下。把对儿童的伤害不局限于身体上的,还包括情感、智力等方面的伤害,提出申请的人也不局限于受害人及其亲属,知晓情况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申请。)保护令制度还包括排除权(对不适合与儿童及面者可将其排除)和逮捕权。(3)1996年家庭法。该法规定了停止侵扰令和占有令。在停止侵扰令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英国家庭法的特点就是对微小的犯罪也要处以刑事处罚)。占有令主要是对针对家庭住所的占有制度。其申请人范围广泛。(4)保护免受骚扰法。这里主要针对与妇女曾经有性关系的人,只要他的行为引起该妇女的不安即可适用本法。连续两次骚扰即构成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民事禁令,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对构成骚扰罪的可以申请刑事禁令,这就属于置人于暴力恐怖之中的犯罪。(5)2003年性侵害法。该法主要用于保护儿童。主要规定了性侵害危险令和临时性侵害危险令,只要涉及与儿童有关的性侵害,如让儿童观看性行为等,即可申请性侵害危险令。当对性侵害危险令的裁决尚未做出时,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临时性侵害危险令。(6)2004年家庭暴力与犯罪及受害人法。

2、英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值得借鉴之处:(1)允许受害人对家庭杀人案件的审理进行观察,有权知晓被监禁人的出狱后的住所等受害人有必要知道的信息,从而提前做出防范。(2)入院令。对被控犯罪或暴力犯罪的病人,可以签发附带限制令的入院令。

(二)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框架构想。

1、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文共有9条。宣言性条文3条,指引性条文2条,救助性条文2条,后果性条文2条。家庭暴力立法呈现严重不足和严重浪费并存。

2、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基本思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构造:(1)以责任主体来构建;(2)以措施的性质和内容来构建;(3)以被害人的角度和权利体系来构建。

(三)最高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影响。该指南2008年3月定稿,2008年5月下发,可以由各法院选择适用,共分为八章。

1、第一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门专门知识,它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三个:(1)认识原因,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2)看到他人这样做达到了控制的效果;(3)社会默许。

2、第二章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中主要贯彻了社会性别平等的意识。

3、第三章人身安全保护。(1)被害人保护性缺席;(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目前,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生在江苏无锡,第二例人生安全保护裁定发生在湖南长沙岳麓区,第三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

4、第四章证据。(1)一定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例如,由妇联、居委会调解记录或有医院证明时,举证责任转移。(2)加害人的保证书,悔过书是证明家庭暴力确定存在的证据。(3)孩子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孩子年龄越小,其证言的真实性越强。(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出具受害人曾寻求保护的证据。

第五章财产分割。主要基于性别平等意识。应当对受害人予以照顾,受害人所分的财产份额不少于70%,如果加害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对受害人所分的财产份额不少于80%。

第六章对儿童的保护。有暴力倾向的父或母,离婚时不能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斩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承)。

第七章调解。调解不能完全中立(有保留的中立原则),要背靠背调解(针对其特点),因为双方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

第八章附则。

该指南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二缺”:法官缺乏性别意识与家庭暴力的专门知识;缺少案源,当事人由于怕报复或不知道,主张依据审理指南处理的较少。

三、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的立法与实践及理论研究。

巫昌祯教授就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嬗变,杨大文教授就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法的回顾与展望,李忠芳教授就我国法定离婚理由修正的问题,陈苇教授就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夫妻关系法回顾与展望,王歌雅教授就中国婚姻法改革开放三十年历程,马忆南教授就中国结婚法的回顾与展望,叶英萍教授就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思考,张学军教授就婚姻法学研究三十年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嬗变。1、废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完成了反封建的历史使命。2、巩固发展,1978年,原有的婚姻法很不完善,经历了文革的动荡十年,法制建设需要重新开始,首先修改的就是婚姻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严峻的人口问题;基本制度的实施问题,很多基本制度都没有被实施,尤其是婚姻自由原则,因政治原因而强迫离婚、结婚、再婚的较多,1950年婚姻法被称为“被遗忘的法律”。1980年婚姻法的完善,增加了计划生育原则,修改了法定婚龄,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3、不断完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1)从总体上进行调整,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2)有针对性的修补禁止性原则。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3)增设了必要的分类制度。(4)完善了现有的法律制度。(5)关注弱者,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

从总体上看,婚姻法还很不完善,希望在编撰民法典的过程中能进一步完善婚姻法。(二)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法的回顾与展望

1、回顾:(1)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法立法中应当持什么样的思路和理念,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婚姻家庭领域不能完全采用等价有偿和权利义务平等,应当提倡利他性而非利己性。(2)每个时期的立法不应当仅仅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应当具有前瞻性,注重制度的建设。(3)修改法定婚龄时是存在论争的。法定婚龄的修改应当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目前看来我们的修改是成功的。(4)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有其长期的形成过程。1963年,第一次民事审判会议中已经提出了该法定理由,但很不彻底。1973年,离婚的法定理由强调有无和好的可能。彭真同志在离婚法定理由的确定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说“看来我们过去对离婚掌握得过严”,从而最终确定了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5)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立法的例证。1980年的立法存在较多立法空白,还有很多不配套的地方,较为滞后。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将当时的很多科研成果转化为了立法规定。

2、展望:(1)应当将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中的单列一编。(2)改革不合理的规定。例如:离婚法律制度,对感情确已破裂规定的具体情形都是与过错有关的,不应当仅限于这几条的规定。(三)我国法定离婚理由修正的问题。

1、立法功过。功:1980年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成果,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它不是关系或婚姻的破裂,而是感情的破裂。过:对感情确已破裂补充的五条具体规定并不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情形,感情确已破裂就是最根本的,不需要也不可能列举出所有的情形。

2、存在问题:(1)不是所有的离婚理由都可以上升为法定理由,所以不能一一进行列举。(2)如何正确认定感情确已破裂。(3)离婚时能否给双方当事人以考虑时间。(4)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时能否暂缓离婚。

(四)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夫妻关系法的回顾和展望

1、背景:(1)初创阶段:1950-1980年;(2)发展阶段:1980年婚姻法;(3)初步完善:2 001年婚姻法的修订。

婚姻法的研究:(1)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研究的起步阶段;(2)20世纪90年代:婚姻法研究的完善阶段;(3)2002年:婚姻法研究的繁荣阶段。

2、婚姻法研究的学术观点:(1)人身关系:在大陆法系主要涉及配偶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同居、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生育权,婚内侵权等。(2)财产关系:确定了立法原则、夫妻关系结构、通常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等。

3、成就:(1)研究视野的扩大,包括内容和区域的扩大。(2)研究方法的更新,引入社会调查、社会性别分析等方法。(3)研究成果的丰富,基础理论研究初步展开,引入了实证调查。(4)研究成果的采纳,人身方面有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财产方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废除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将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4、问题:(1)对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深入。(2)全国性的实证调查较少。(3)现行制度的可操作性存在问题。(4)对国外理论的研究、评价较少,国外理论和我国理论的结合问题。

5、展望:(1)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2)结合现实的国情和民生。(3)注重可操作性。(4)解决外国理论本土的适用性问题。

(五)中国婚姻法的制度构建和价值探究。

1、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构建由薄弱走向丰实。(1)夫妻财产制的完善。(2)离婚标准的确立。(3)规定了婚姻效力。(4)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引用多种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社会性别理论和社会排挤理论。

3、价值探究。(1)坚守诚信。(2)坚持婚姻自由。(3)恪守人格平等。(4)追求公平正义。(5)确定子女利益最大化。

(六)中国结婚法的回顾与展望。

1、发展阶段:(1)改革开放到80年代末,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主要规定了违法婚姻。(2)80年代末到2001年,全面开花。(3)2001年之后,丰富研究内容。

2、主要观点涉及:(1)结婚要件。(2)违法婚姻。(3)实施婚姻及其效力。(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5)非婚同居。(6)同性婚姻合法化。

3、主要成就:(1)理论联系实际,对立法产生较大影响。(2)使中国结婚法的研究体系更为完善。(3)法学研究的影响力提升。(4)法学研究的观点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对婚姻观念、行为都有一定影响。(5)我国的法学研究得到了境内外学者的称赞。

4、不足:(1)现在研究模式是以立法带研究,以研究促立法的模式。这种法律对策研究模式既是长处,又是短处。它可以满足社会急需,但超脱性的学术探讨较少。(2)研究方法单一。实证、历史、比较研究较少,集中于规范、注释研究。(3)具体制度研究不充分。

5、展望:(1)事实婚姻、非婚同居的研究应加强。(2)婚姻瑕疵登记的规制。(3)同性婚姻、同性伴侣的研究应深入。(4)结婚侵权问题研究。

(七)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思考

1、立法上的困惑。(1)立法对离婚率的提高起到间接催生作用。(2)法律的适用度不理想。(3)有些法律规定被部分人用于以权谋私。

2、法律遵守的困惑。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婚姻家庭生活的首选规则。

3、执法中的困惑。(1)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执法不到位。(2)合法的裁决得不到群众的支持。

4、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建议。(1)立法方面应当实事求是,尊重国情,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制定切合实际的婚姻家庭法。(2)执法方面应当秉承婚姻家庭问题的一贯传统,情、理、法综合运用。

四、围绕正在起草的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产生的争议与思考(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高级法官)

1、婚姻瑕疵登记的规制。类似婚姻一方当事人不到场、一方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或用假身份证登记、骗婚等情形,应当规定为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有观点认为对涉及人身关系的情形不宜直接规定为无效,将无效婚姻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倾向性认定:对婚姻瑕疵登记,一般不宜认定为无效婚姻。

2、亲子鉴定问题,近年来该案件发生率较高。往往是男方不愿做亲子鉴定,那么,在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时,女方需要举证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推定男方为孩子的父亲。有观点认为,当有证据证明男方持有证据但不提供时,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以做此种推定。

3、贷款买房问题。已经付过房子的首付和一部分贷款,且贷款的偿还是用共同财产偿还的,应当将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单以产权证的取得认定是否为共同财产并不恰当。

4、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之间因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应当首先适用婚姻法,而不能直接适用物权法或者合同法。

5、夫妻间忠实义务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应先确定该协议的性质,再判断是有效还是无效?

6、继父母子女之间须经过多长时间才能确认形成了抚养关系?

一般实务认定为5年以上,国外如俄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为8年,俄罗斯规定为6年。

7、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根据债法的理论,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制定的,但可能有损不知情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8、如何认定人身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9、赠与财产的认定。例如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子女,后来又后悔了,且房产没有过户,应当按合同法处理还是婚姻法处理?

1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有人认为若一方恶意转移共有财产或在分居期间是可以分割共有财产的,也有人认为有“重大理由”时可分割共有财产,但何谓“重大理由”?

(民商法学院马钰凤、张伟整理)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形考网考形成性考核-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

成绩: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专业: 学号: 姓名:

第一次作业——案例分析 法制日报文章————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获得赔偿 本报武汉7月4日电记者胡新桥通讯员樊斯坦万丁陈因嫌丈夫对自己缺乏关心和照顾,程某自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程某与丈夫离婚,但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 程某与曹某婚后分别外出打工,聚少离多。为增进夫妻感情,二人决定要孩子并一起返回老家。2005年初,妻子程某怀孕。随后,曹某仍然外出打工。由于缺少丈夫在身边呵护,程某备感冷落。7月初,程某擅自外出做了引产手术。今年元月,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程某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程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此案报道后引起了争议,各方观点不同,有认为应该保护男方生育权的,也有观点认为生育涉及妇女的身体、身心健康,应有女方决定是否生育。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结合我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认识,写出书面分析。 第二次作业——综合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1、下面关于亚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〇 ①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②没有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③在两性关系上没有排除姐妹和兄弟 ④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 2、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调整手段主要是…………….〇 ①民事的法律手段②刑事的法律手段 ③行政的法律手段④人民调解 3、下面关于结婚登记管理机关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〇 ①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②婚姻登记机关是县人民政府 ③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④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依据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作业一

题目1 正确 婚姻家庭的属性为(A) A、既有自然属性也由社会属性正确 B、既无自然属性也无社会属性 C、只有社会属性 D、只有自然属性 题目2 正确 下面关于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A) A、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正确 B、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C、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D、不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题目3 正确 “一夫一妻制”产生基础是(D) A、个人条件 B、自然条件 C、社会条件 D、经济条件正确 题目4 正确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C) A、只包括家庭关系 B、只包括婚姻关系 C、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正确 D、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题目5 正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 A、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正确 B、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C、艾滋病 D、性病

题目6 正确 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A) A、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正确 B、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D、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题目7 正确 下面哪种行为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D) A、介绍对象 B、收取聘礼 C、订立婚约 D、包办婚姻正确 题目8 正确 “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C) A、新民主主义革命 B、社会主义革命 C、资产阶级革命正确 D、封建社会 题目9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是(D) A、禁止再婚 B、禁止同时和多人谈恋爱 C、禁止与他人同居 D、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正确 题目10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专指男女在哪个领域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D) A、政治领域 B、社会领域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常务副会长: 周占华 副会长(姓氏笔画为序): 朱勇朱克辛刘斌肖周录 易孟林赵晓耕赵晓谦侯欣一 副会长单位: 国家信访局 中部战区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制日报社 中南大学 秘书长: 朱克辛(兼) 常务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于德魁王伟华王运声王恒勤毛磊尹树东 叶为宝伍彪刘巍刘亚军刘树根刘宪国 兴安(蒙古族) 孙江孙宪忠苏洪波杜东桂杜建林 李丹林(女)李迪李勃李锐忠李德顺杨桂峰(女) 连继民肖黎明时群吴高盛余进军张彭发 张景进陈建祖陈玺林亨富周刚志庞克 柯岚(女)姚广宜(女)姚泽金耿树明(蒙古族)高云峰郭文丽(女)黄必方喻中谢丹谢新洲慕明春颜如玉(女) 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丁钟文于小村(女)马兴宇马志刚马岭(女)王文科 王志强王宝卿王建武王建琦王晋军(土家族)王晓歧 王健王梓晖王媛媛(女)云大慧(蒙古族)云翀(蒙古族)仇岳刚文兵方亚军左芳(女)左新杲龙翼飞布仁巴图(蒙古族) 田湘白玉民边宪华(女)吕丽(女)吕绍华朱春阳 朱福惠乔兆姝(女)乔素玲(女)刘升宏刘仁文刘邦潮 刘百军刘光超(土家族)刘星刘娜(女)刘徐州刘朝阳 刘雄辉齐红威关玺华孙永鲁苏伯发李玉忠

李玉清李可杰李明治李晓重李璇杨小秋 杨军杨建青杨春钱杨盛吴凤军吴国亮 余光邹永胜张双平张亚张兴翠(女,土家族)张运雁张建斌张维辉张强陆小华陈先岩陈里 陈岗陈绍云陈甦苗力中范玉吉范琪 易伟季成周正平周祖成孟勤国郝在今 胡仁智(女)胡红湘相国军贾大伟徐迅(女)徐苏林徐爱国徐涛(回族)郭律成郭锋郭新磊黄先元 黄海星黄新华黄震云曹义孙曹会军崔世海 崔蕴华(女)康焕龙隋彭生绳建廷葛行军葛昕厂 葛辉董燕(女)蒋卫岗蒲建安廖隆章阚敬侠(女)熊文钊熊红祥熊剑樊新河颜永江霍春彪 穆剑志(女)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武汉大学法硕(JM) 佛山班 作业:中国法制史(书评) 姓名:王亮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主要是通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研究,阐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庭婚姻阶级 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本书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研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同时,重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研究;二是注重家族、阶级、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三是比较法家和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 本导论部分概括了主要内容,指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强调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本书的基本观点即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如作者所言,本书的第二的目的是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即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情况。这样的思路遍决定了本书在写作体例上的一大特点,即将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各节的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看法律在法典体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不同。 除此之外,本书还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作者并不注重各朝法律那些琐碎差异,而是“试图寻求共同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其二,不仅仅是研究法律条文,该书非常注重法律的实效问题,故而在论证过程中加入了许许多多的个案和判例。 在论证时,作者沿着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中心问题展开,分六个专题,前两个是家族和婚姻,旨在阐述家族主义的法律特征;三四两个专题则论述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关系密切,又列了巫术与宗教一章,最后一个专题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由此可见,全书虽不是按照朝代顺序论述,但以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问题进行了非常具有逻辑性的阐述,将两千多年的历史融会贯通,尽显大家风范,打消了我先前对这种体例会不会杂乱无章的怀疑。 家族这部分,讲的是关于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及行政法与家族主义几个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可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细胞,也可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作业一

题目1 正确婚姻家庭的属性为( A) A、既有自然属性也由社会属性正确 B、既无自然属性也无社会属性 C只有社会属性 D只有自然属性 题目2 正确 下面关于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A) A、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正确 B、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C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D、不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题目3 正确 “一夫一妻制”产生基础是(D) A、个人条件 B、自然条件 C社会条件 D经济条件正确 题目4 正确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C) A、只包括家庭关系 B、只包括婚姻关系 C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正确D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题目5 正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 A、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正确 B、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C艾滋病 D性病

A 、 新民主主义革命 B 、 社会主义革命 C 资产阶级革命正确 D 封建社会 题目 9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是 (D ) A 、 禁止再婚 B 、 禁止同时和多人谈恋爱 C 禁止与他人同居 D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正确 题目 10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专指男女在哪个领域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A 、 政治领域 B 、 社会领域 题目 6 正确 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 (A ) A 、 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 B 、 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C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D 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题目 7 正确 下面哪种行为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A 、 介绍对象 B 、 收取聘礼 C 订立婚约 D 、包办婚姻正确 题目 8 正确 “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 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 正确 (D ) (C )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 (D)

中国法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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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章程 ( 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中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

持。 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履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a. 全部由男方偿还 b.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c.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d.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9. 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是( A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_心得体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感谢您的阅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杂胄獭⒁岳袢敕ǖ确矫娌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

1.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B ??) 选择一项: a.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b.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2. 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当由(?? A ?)的婚姻登记机关管理 选择一项: a. 县级以上? b. 民政部指定 c. 省级以上 d.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3.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选择一项: a. 统一财产制 b. 联合财产制 c. 婚后所得共同制? 4. 表叔与表侄女要求结婚的,( B ?) 选择一项: a. 应当准许 b. 既不应禁止,也不应提倡 c. 应当禁止? 5. 对于涉及现役军人的婚约(? B ?)

选择一项: a. 应当予以保护 b. 原则上不予保护? c. 一律不予保护 6.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A ?) 选择一项: a. 扩大了调整范围? b. 缩小了调整范围 c. 完全相同 7. ?某地25岁的青工王军与24岁的女工刘虹是姨表兄妹,感情很好。1980年12月30日,他们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 A ??) 选择一项: a.?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b.?符合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应准予登记 c.?不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8. 我国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 D ?) 选择一项: a. 结婚自由和订婚自由 b.?离婚自由和同居自由 c. 恋爱自由和解除婚约自由? d.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9. 吴女与丈夫刘某依法判决离婚,根据离婚判决书,2周岁的儿子刘甲由吴女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离婚1年之后,吴女带

法学会会员工作总结

法学会会员工作总结 篇一:中国法学会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中国法学会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中国法学会岗位所在的单位)中国法学会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中国法学会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中国法学会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中国法学会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中国法学会岗位所在的单位)中国法学会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中国法学会岗位所在的单位)中国法学会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中国法学会岗位所在的单位)中国法学会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虽然身处在中国法学会工作岗位,但我时刻 篇二:法学社2021--2021学年工作总结 法学社2021—2021学年 第二学期 工 作 总

结 政治与历史学院法学社2021年3月15日 法学社2021—2021学年第二学期工作总结 一、活动成绩及安排 (一)2021年3月份,召开新学年的会员大会,维系社团团结力和凝聚力,并且确定了新学期会员现有人数及会员流失状况,并对新学期社团工作安排进行及时地调整。完成新学年社团的各项工作。 (二)2021年4月份大,学生法制教育之“模拟审判”汇报演出开展,此次大学生法制教育之“模拟审判”活动,为广大社员提供一个实践法律理论的机会。活动中社员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法警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社员通过亲自参与,可以更好的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来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实现了理论与实践协调统一。 (三)2021年5月份发行了第92期法学社社刊《校园法坛》的编辑及印发工作。这一任务主要由法学社编辑部负责去完成。编辑部部长积极地组织其内部成员,不但做好前期的投稿的收集整理以及社刊的排版工作,并且做好后期的印发及发放工作,确保校园法坛的发行达到预期效果。校园法坛的印发工作应该在六月中旬左右完成。 (四)2021年6月份的活动主要以法律观念调查为主,设计调查问卷,并进行校对等具体工作,在政治与历史学院先进行简单的试调查,随后在全校范围内发放问卷进行调查,收回调查问卷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制作数据统计表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教学文稿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 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成书于1947年,但是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称(《法律与社会》)这本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这主要得益于瞿同祖老先生扎实且雄厚的知识功底。瞿同祖早先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但同时他又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正是基于对这两方面的学习和深入研究,瞿同祖才写出这样一本不朽之作。对于瞿同祖先生本身而言,虽非著作等身,但他在法制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觑。 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在导论中作者提到了本书的写作目的: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那么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什么?而其主要特征又是怎么样的?读完这本书以后,我找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另外本书还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但与其他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本书重在探寻各朝代法律的共同点,从而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背景,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相互影响的。所以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与社会有关的。究其根本,法律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一系列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点在《法律与社会》得到了很好的印证。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中。这也是儒家思想所强调和坚持的,所以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大影响。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维持古代社会有序进行的基础。本书更是详尽得从这两方面对当时的法律以及社会进行的阐释与分析。 自汉代至清代,家族一直是社会中基本的团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家族中的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族人、法律、经济等一切权利。关于此,瞿同祖从父权、亲属复仇等各方面,援引古文,结合具体事例作了具体阐述。父祖即家族中的家长,对子孙的权力是绝对而永久的。首先,父祖因扑责子孙致使子孙死亡的问题,在汉代父祖无权将子孙杀死。若父祖将子孙杀死,只要说子孙违犯教令,法司便会不问具体情况不论;至于父祖因气愤将无错子孙杀死,法律会减等处罚。另外如果父祖请求朝廷处死子孙,法司也会照令执行。由此可见父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但限制的只是一小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父祖仍拥有对子孙的生杀权,只是不自己执行而已。除此之外,父母、祖父母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意志告知法律而控制子孙的身体自由。这一切都源于父祖对子孙的绝对亲权。宗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是家族中居于最长地位的男子。族长拥有宗族祭祀权、财产权、主婚权、生杀权等。对犯错族人,族长予以一定惩罚。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族长或家长担当统治之任,对国家负责。以上所讲均为家族内部情况.一旦家族中出现不能自决问题,便要诉诸法律。杀伤罪中,子孙对长辈如有杀伤行为,不论父祖辈是否有伤死,子孙均治不孝重罪,而古代不论哪朝哪代,均把不孝列为十恶重罪,所以子孙一旦违背父祖,轻则面临牢狱之灾、流徙之刑,重则斩立决、绞立决,即使父母因子孙意外死亡或自杀,子孙亦不能被赦免。另外,与现今法律不同的一点是,古代强调亲属相容隐,即一人犯罪,除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亲属有权利为其容隐,同时法律不要求亲属作证。长辈对晚辈的容隐可以说是一种权利,但是晚辈对犯罪长辈的容隐就变成一种义务,如若告发父母,则会被判处不孝;告发其他亲等亲属也会处罪。对于犯罪者,如若其子孙兄弟请求代刑,皇帝为伦常孝弟之道,常常加以特赦或减刑,这条无法律之根据。还有一个方面是家族中有人受他人的凌辱伤害,家族中其他人有义务为其报仇,有的时候朋友自愿承担这样责任。法律虽明文规定不得复仇,但是这一习惯以深入人心,人民往往对复仇者表示赞扬与同情,所以这一习惯并不能根绝。各朝代(除元外)对违反这一规定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有时竟至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3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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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三次任务 1.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B)?选择一项: a.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b.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2. 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当由( A )的婚姻登记机关管理?选择一项: a. 县级以上 b. 民政部指定 c. 省级以上 d.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3.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选择一项: a. 统一财产制 b. 联合财产制 c. 婚后所得共同制 4. 表叔与表侄女要求结婚的,( B ) 选择一项: a. 应当准许 b. 既不应禁止,也不应提倡 c. 应当禁止 5.对于涉及现役军人的婚约(B)

选择一项: a. 应当予以保护 b.原则上不予保护 c. 一律不予保护 6.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A )?选择一项: a. 扩大了调整范围 b. 缩小了调整范围 c.完全相同 7. 某地25岁的青工王军与24岁的女工刘虹是姨表兄妹,感情很好。1980年12月30日,他们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 A )?选择一项: a. 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b. 符合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应准予登记 c. 不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8. 我国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 D ) 选择一项: a. 结婚自由和订婚自由 b. 离婚自由和同居自由 c. 恋爱自由和解除婚约自由 d.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9. 吴女与丈夫刘某依法判决离婚,根据离婚判决书,2周岁的儿子刘甲由吴女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离婚1年之后,吴女带着儿子刘甲与王男再婚。王男是张某李某夫妇的养子,养父去世得早,便一直与养母相依为命。由于王男努力发奋,不仅完成了大学学业,在大学毕业几年后还成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3 【发文字号】组通字[1996]35号 【发布部门】a05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8.15 【实施日期】199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6〕35号) 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地方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法学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学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996年8月15日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国法学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19-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word范文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 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 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学术与思想的新变, 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 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 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 大步。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 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 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 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 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 了很好的体现。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 代的人治化,是与封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 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 方面。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 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 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 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刑罚制度中,妻子伤害丈 夫受到的处罚比伤害常人所应受的处罚更为严重。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作业四

题目1 正确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可以向哪些单位提起(CE) a. 各级人民政府 b. 公安机关 c.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正确 d. 人民检察院 e. 人民法院正确 题目2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ABCE) a. 父母应负担在读中学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正确 b.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正确 c.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正确 d. 父母应负担在读大学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 e. 父母应负担因为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生活费正确 题目3 正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B) a. 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b.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正确 c. 艾滋病 d. 性病 题目4 正确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原因有(D) a. 因收财礼而结婚的 b. 因父母包办而结婚的 c. 婚后没有建立感情的 d. 因胁迫而结婚的正确 题目5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附其共同所有(ABDE) a. 工资、奖金正确 b. 知识产权的收益正确 c.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d. 生产、经营的收益正确

e.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正确 题目6 正确 甲系现役军人,其妻子因与其感情不合提出离婚,甲表示不同意,对此应(A) a. 不可以判决离婚正确 b. 诉讼外调解离婚 c. 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d. 可以判决离婚 题目7 正确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基于下列原因而发生(ABE) a. 出生正确 b. 结婚正确 c. 定婚 d. 寄养 e. 依法拟制正确 题目8 正确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ACDE) a. 未到法定婚龄的正确 b. 婚后虽达到法定婚龄,但婚姻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c.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正确 d.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正确 e. 重婚的正确 题目9 正确 违法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是(D) a. 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自宣告无效时无效 b.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c.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被撤销的婚姻自被撤销时无效 d.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正确 题目10 正确

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 2008年3月21日 主题词:研究会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委和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0%。 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司局级行政职务。 上述人员的分布、结构要合理,要有代表性。 第十条研究会会长一般不兼任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 第十一条研究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聘任。 第十二条研究会可以在港、澳、台地区产生理事,候选人事先应报中国法学会,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研究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本届期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研究会。 第三章研究会的设立与撤销 第十四条设立研究会要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对某一领域法律研究的需要和学科理论研究的需要,并且该学术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研究力量。 批准设立新的研究会,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设置。 第十五条设立研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发起,组成筹备组,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报告、研究会章程草案和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员的构成方案。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由中国法学会主管部门对拟设研究会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邀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学者专家对设立该研究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初审意见提交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会长办公会作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决定后,予以书面批复。 (四)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的,在筹备组主持下选举产生研究会首届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六条研究会拟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应事先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设立。 第十七条研究会失去存在必要时,由中国法学会决定撤销。 第四章研究会换届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感 古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自古有之,其目的决定了其注定要追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更而改变。因而,随着一国历史的更演,其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若想研究一国的法律,去读读他们的法制史,了解当时社会与法律的适应状况,对于解决当下法律在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对于我自己而已,选择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除了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之外,也看重了本书在引经据典之外的“趣”,本书丰富的例子让原本有些呆板沉闷的历史骤然间活跃起来,解决了许多学习法制史时的疑思,竟能让我手不释卷,真是一本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一体的好书。 本书共六章,每章分三到七节不等,重点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及封建社会道德礼制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在法律制度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去。而中国自古以来便不是法治社会,除春秋时期以及秦朝,推崇法治平等以及重刑的法家思想盛极一时,得以在百家之中谋得一席争鸣之位,自汉代以后,法律便逐渐儒家化。中国古代社会人治化,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个人来自不同的家族。在中国,“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的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而由于中国古代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是小到一个小小的家庭之中,也是有统率与服从之分的。而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中,父祖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经济权决定了父权的基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妇女子孙是没有财产的,即使家长去世,也是由新一任家长行使财产的继承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父权统治下的家庭成员因经济上无法独立,也很难得以违背父权意志。法律也对于父权给予相当的承认与保护,元明清的法律规定,若是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父母可以免罪,清代的法律给予父母已呈送发遣的权力,只要子孙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父母在剥夺儿女的生命权时,法律常常会给予宽宥或是免罪处理,子孙的忤逆则有可能导致父母对他们自由权的剥夺。父权对于子女的婚姻也有决定的权力,子女个人意志在婚姻中是忽略不计的。而在宗教权方面,则主要体现于家长的祭祀权,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岁时族祭由族长主祭。在中国,家族观念很大的来自于对父祖的崇拜,家长的祭祀权具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更使父权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正是由于父权的如此不可侵犯,在刑法的规定上,也具有着对子孙更为严格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置都采取加重主义,这便是法律维护父权的体现之一。而亲属相容隐的规定,实则是严格制裁了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中国自古重孝悌之义,因而对于父权的法律化是符合当时社会常理的。 家庭是一个最小的拥有权力阶级之分的单位,而家庭的成立源于婚姻的结合。“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由此可见婚姻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个人的情感并不会包含其中,较之当下的婚姻自由,在当时实在是不可想象的。父母的意志是婚姻缔结的重要因素,也正是如此,才会有梁祝如此凄美的爱情故事使世人叹惋不嗟,才会有红楼梦中宝黛情缘惨淡而终。而在父母意志之外的法律意志,主要规定的是关于同姓不婚以及婚姻期间对于触犯刑律者采取何等的定罪量刑。同姓不婚的禁忌虽在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然而往往是采取不干涉主义,因为到后世姓氏渐渐失去血缘的意义,同姓不婚也渐渐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此时法律成为具文。在婚姻中,妇女所处的地位是要低于男子的地位的。也就是夫妻之间并不平等,妻是要受到夫的统治的,并不能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所谓夫为妻纲,妻作为一家的主妇,子女的母亲,定然是要行使一定的管理权的,如子女的教养权和主婚权,家事的管理权和财产权。然而,对于家事的管理权而言,实际是现代民法中的代理权。妻的管理权必须在夫的授权范围之内,超越了授权,便是无权代理,是无效的。财产权也是如此,妻并无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越权处分除非经追认,否则是无效的。夫告妻不成立干名犯义,妻殴夫则教常人加重处罚,都体现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是低于男子的。而在婚姻的解除方面,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也说明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是处于被统治阶级的。不过,与现在很多人认为的不同,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现在很多人所论的一夫多妻。虽然一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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