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的投诉信

关于天津市xx区法院法官xxx、xxx、xxx枉法裁判的

投诉信

投诉人:xxx,电话:130********

被投诉人:xxx,男,天津市xx区法院执行一庭法官,系天津xxxx有限公司与天津xxxx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案号:(xxxx)津xxxx执恢复xxx号]的审判长。被投诉人:xxx,男,天津市xx区法院执行一庭法官,系天津xxxx有限公司与天津xxxx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案号:(xxxx)津xxxx执恢复xxx号]的审判员。被投诉人:蒋金伟,男,天津市xx区法院执行一庭法官,系天津xxxx有限公司与天津xxxx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案号:(xxxx)津xxxx执恢复xxx号]的审判员。投诉要求:对三位被投诉人予以惩戒。

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12日,被投诉人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天津xxxx有限公司的一面之词即认定投诉人未对天津xxxx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并作出(2019)津xxxx执xxxx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下称“xxxx号之一裁定书”),追加投诉人为被执行人。事后,投诉人不服xxxx号之一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旋即向天津市xx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对投诉人的强制执行。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xx区法院作出(2019)津xxxx民初xxxx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追加投诉人被执行人。

2019年8月13日,被投诉人作出(2019)津xxxx执恢xxx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再次将投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中认定投诉人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更是混淆了案件最基本的事实,完全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不顾。

案件事实是这样的:2018年3月28日,天津xxxx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资金之所以转出,是应公司资金周转之急,但投诉人旋即又将出资补齐。

投诉人认为(2019)津xxxx执xxxx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津xxxx执恢xxx号

之二执行裁定书存在的错误与被投诉人混淆案件事实以及滥用审判权有联系。特别是就(2019)津xxxx执恢xxx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而言,被投诉人仅依据转出的情况而不顾转入之事实即认定投诉人抽逃出资并追加投诉人为被执行人,完全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完全混淆了案件事实,是极不公正的行为,违反了《法官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继而认为,投诉人作为本案法官,应该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严格进行审查,全面把握案件事实,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现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规定,对法官xxx、xxx、xxx进行投诉,希望天津市xx区法院根据对法官的管理职责,作出处理。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院长

投诉人:xxx

年月日

附:本《投诉信》所涉法律条文

《法官法》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民事诉讼法》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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