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讲座(中天)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

吕先昌 教授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二、新《安全生产法》简析

湖北中天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2019年7月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1、法律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包括根本法—《宪法》、综合法—《安全生产法》、专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消防法》等、相关法—《劳动法》、《刑法》等组成。

2、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发,是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实施方面的规定,一般称条例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安全法规。

如各省制定的《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

3、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如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共同制订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方面的文件。如《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4、安全标准

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局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报标准局备案。如《煤气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国际安全公约

指已被我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实施的国际安全公约,如《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二、新《安全生产法》简析

(一)对原有《安全生产法》修改的必要性

(二)现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三)现行《安全生产法》与原有《安全生产法》有较大改动之处

(一)对原有《安全生产法》修改的必要性

原有《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有《安全生产法》施行十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原有《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为了满足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需要 ;

2、使原有《安全生产法》中存在的与安全生产不相适应的问

题得以修改、补充、完善 ;

3、遵从法律、法规运行的普遍规律性。

(二)现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内容非常丰富。 概括来说,新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法律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无论其所有制形式、规模大小、性质如何)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保障安全生产的五个运行机制 

(1)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

(2)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

施);

(3)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

(5)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安全生产责任对象 

(1)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

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3)从业人员责任方;

(4)中介机构责任方。

6、安全生产三大对策保障体系 

第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管理,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

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

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七项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八大权利和三种义务

八大权利如下: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索赔权,即在工伤和患职业病时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种义务如下: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

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还特别强调,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且须履行同等的义务。

9、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等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0、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具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

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11、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12、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并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十三种处罚方式。

(1)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2)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的处罚;

(3)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

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

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

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6)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

罚。

(7)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现行《安全生产法》与原有

《安全生产法》有较大改动之处

1、强调了安全生产方针、工作机制和政府安全规划

(1)对安全生产方针进行了完整描述

新《安全生产法》描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提出了安全工作机制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3)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该法第八条第一款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2、重新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

(1)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3、完善了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人员安全管理能力的规定

(1)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上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2)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3)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的内容(在原内容基础上增加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要求) 。

(4)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具体职责要求(详见下屏) 。

(5)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中须注意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除

原有对一般企业及高危行业企业相关人员的要求外,增加了注重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任用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4、完善了对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

(1)培训内容上增加了 “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2)强调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

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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