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儿童现状及解决方案 讲稿

流浪乞讨儿童现状及解决方案 讲稿
流浪乞讨儿童现状及解决方案 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代表我们组向大家做演讲,下面就请大家随我走入我们的话题。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了有了长足的发展,如今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迈向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却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我国关于他们研究的学者中有一个共识,“不保护他们,我们就要为明天的社会稳定付出代价”。

他们,就是流浪乞讨儿童。

《第一张》而今天我所做的演讲就是关于他们的,题目是流浪乞讨儿童现状及解决方案研究。

首先我希望通过一个自制的短片让大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第二张》(播放视频)

《第三张》好了,看完这个短片,我相信大家一定会有较深的感触,下面我会围绕这六个方面展开我们的话题。

《第四张》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年龄在18 周岁以下,自己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称为流浪乞讨儿童。

《第五张》目前最有权威的数据是由民政部在2007年发布的《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内容透露,07年底,我国有流浪乞讨儿童100-150万,而在2002年之前,这一数据为15万人次,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儿童,实际人数可能超过30万。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几年间流浪儿童的人数有了500%的爆发性增长,这个增速远远高于人口和经济的增长速度。同时,抽样调查显示,在流浪儿童中,80%有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45%的儿童常年以违法行为为生,74.4%的儿童在流浪乞讨两个月后就会出现违法行为,如此严峻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通过我们的分析发现,目前流浪儿童的状况有这三种,复杂化、团体化、职业化,现在的流浪儿童不再像以前那样,只身外出乞讨,而是一群一群的去乞讨,而且很多人就干脆以乞讨为生,做起专业乞丐。

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乞讨空间的扩展和形式多样,以前乞讨都是在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但是随着行乞人员总体数量的增长,他们也渐渐的讲流浪和行乞的空间向小城镇扩展,现如今,在西安的一些区县也会有流浪乞讨儿童,而他们所采取的乞讨形式也越来越多样。

低龄化和犯罪化的特点也越来越突出,根据调查,如今在这部分儿童中超过半数小于12周岁,而更有一些婴幼儿也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参与到行乞之列。

而流浪乞讨儿童的这些问题也都难于杜绝。

《第六张》下面是他们通常所采用的一些行乞手段。

1.儿童乞讨,“父母”暗中保护

这是目前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也是我们今天重点研究的对象。

儿童以擦车、堵车、磕头等方式进行强制乞讨,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甚至管理其乞讨的人在暗中监督和保护。

2.儿童声称父母身亡、住院等下跪乞讨

3.单身男子或女子怀抱幼儿跪地乞讨

这种情况下幼儿普遍表现为面黄肌瘦、嘴唇干裂,甚至肢体残疾之类。而对于残疾的儿童,不排除认为致残的可能

4.卖艺乞讨

这种情况现在已经比较少见,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关注度高,其自身生存率低。

《第七张》流浪乞讨儿童有哪些社会影响呢?

我们觉得首先就是他们自身会存在报复社会、隐藏犯罪的现象,同时也会诱发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越来越多的流浪乞讨儿童也会降低民众的爱心。

再次,他们较差的生活条件、破烂的形象等也会加重城市文明的危机态势,进一步引发城市病。

最后,我们觉得比较严重的是这些人的存在势必腐蚀民族精神,养成懒惰的国民性,造成人性的异化与扭曲。

《第八张》如此严重的影响,我们如何才能遏制这样的现象发生呢?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就不得不了解流浪乞讨儿童的形成原因。

首当其冲的就是经济原因,家庭因贫穷产生的不和谐使得他们产生了流浪的主观想法,其次是救助体制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救助管理办法都是强调受助人自愿接受救助,如果流浪乞讨儿童不愿接受救助,政府可以不对其实施救助。另外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曾做过一个采访,西安市救助站副站长说:前来救助者70%都在撒谎,给救助遣返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还有就是历史习俗的影响和利益观念的驱使,这个造就了他们主观上愿意流浪乞讨。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犯罪团体唆使

强制未成人乞讨,这也成为了今年以来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当然我们也非常欣喜的看到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的微博打拐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发展。

《第九张》与此同时,我们现行的有一些其他的救助手段,下面就介绍一下我们觉得切实可行的几种方法。

1.彻底瓦解乞讨组织

越来越庞大的流浪乞讨儿童群体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乞讨组织已经日趋壮大和完善,要想解救这些孩子必须彻底瓦解乞讨组织,否则只救助个案是无法遏制这一现象的。

2.建立有效的救助信息系统

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救助信息系统,但是目前其在实质上并没有给救助带来太大积极作用。

现在,我们应该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救助信息系统,能够比较系统的统计目前正在流浪和已经得到救助人员的准确、具体的信息,并能够实时跟踪其目前的生活状态

3.纠正流浪乞讨儿童不正确的人生观

在实际救助中,经常会遇到有些被救助的儿童不愿回家、不愿留在救助站。他们的人生观与正常接受教育的儿童不同,他们渴望无拘无束的生活,这也是导致其自身多发犯罪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导致了救助难度的明显提高。

4.加强救助中心的建设

(1)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硬件建设,以满足因各种原因不能回家的流浪儿童的救助

(2)提高救助人员的素质,增强其在心理等方面的认知程度,以适应其在越来越复杂的救助工作

(3)组织社会义工对流浪儿童的心理救助和心理疏导。

我们觉得,只有以上四种方法协同工作,才能解决他们心理和生活的需要,使得他们得到实际的救助。《第十张》当我们真正做到了救助他们以后,我们又会面对新的问题,怎样去杜绝流浪乞讨儿童的产生?我们抛砖引玉地列出了下面三项方案以供参考。

1.立法手段,从法律角度杜绝儿童流浪乞讨

目前现行法律中:强迫乞讨罪。其实我们不妨禁止儿童乞讨,通过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纵容未成年乞讨的行为,必要时应剥夺其监护权这样的手段去实现。

2.全民动员,发挥社会的力量

(1)依靠全民微博打拐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我们也需要在这一方面做出更深入的探索和努力,不给任何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

(2)关爱贫困儿童,进行合理的经济救助和心理救助

(3)救助流浪乞讨儿童“需要民权与公权互动”

3.加强经济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福利范围

现如今,我国人口增速已趋于缓和,根据“儿童优先”的原则,我国政府能够也本应该优先解决儿童流浪乞讨问题,对于社会救助也应优先考虑未成年群体。

《第十一张》温家宝总理在年初与网友互动的时候曾表态,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让流浪儿童生活没有着落!

当我国政府和十多亿同胞共同做出相应的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流浪乞讨儿童的问题不是难题。最后,祝愿现在正在街头流浪和乞讨的儿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关于救助和保护街头流浪、乞讨幼儿的报告

关于救助和保护街头流浪、乞讨幼儿的报告 目前,在唐山市各个主要交通路口出现了一些妇女怀抱婴幼儿或携带孩童行乞。这些孩子小的仅有几个月大,大的也不过三、五岁。每到交通灯变成红色的时候,这些妇女便带领孩子穿行于车辆中间,向车内的人乞讨。为了博得人们的同情,孩子成为行乞的道具。 从乞讨原由来看,现在的乞丐亦可归纳为三类:一类是生活无着人员,流落街头,确实需要政府救助的人员。二是从“传统”乞讨地区出来的人员,这些人主要来自安徽、河南、西北等一些乡村,一般选择在农闲季节外出乞讨,他们乞讨目的不是维持生计,而是以乞讨为第二职业解决家庭如盖房、子女读书等经济问题。第三是幕后有团伙操纵的乞讨,一般是由不法分子操纵一批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以收买、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们乞讨,从中获利。 利用幼儿行乞的社会危害性大、影响严重。首先,利用幼儿乞讨,有时甚至是强索强要,严重破坏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其次,在车流中穿行,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一旦有事故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最后,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被携带乞讨的幼儿处于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久而久之就会染上诸多恶习,形成不良人格、不当价值观。设想如果从小就乞讨惯了,养成了惰性,长大之后又怎么会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自己的生活呢?因此对这些乞讨的孩子进行强制性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形成街头流浪、乞讨现象原因主要归纳如下:

第一、地方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使乞讨人员数量增多。 目前,地方经济贫富差别明显,身处经济落后地区、个人生存靠天吃饭的人群,逐渐流入经济发达或较好地区谋生,因无一技之长或难以求职,特别是妇女儿童,便在城市里乞讨谋生,而乞讨所供给的生活标准又高于其家乡,故某些贫困地区存在着全家全村老、小、残、弱人员都外出乞讨的现象,形成众多的乞讨人群。 第二、利益驱动使乞讨现象成为痼疾。 据调查,乞讨者乞讨一天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这些钱财不仅可以养活行乞者及家人,还能供行乞者享乐或修房置业,乞讨带来的利益收获和不劳而获的敛财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催生着乞讨现象的繁衍 第三、个别家庭的不负责行为,造成流浪乞讨人员层出不穷。 个别家庭对其患精神病、危重病的孩子,不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故意任其流浪,弃之于社会,造成该类人员被护送返乡后仍会被家庭所弃而再次流浪乞讨,以此恶性循环,难以有效遏制。 从法律的角度说,流浪乞讨人员指的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奔,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目前唐山街头的乞丐,却不是上面所说的那么单一,乞丐群落处于“结构复杂”的局面,因此在治理这些乞丐流浪人员方面,我们必须采取分而治之、多管齐下的办法。对有效整治街头行乞,保护流浪儿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市助管理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

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状况及需求

第一章中国的贫困儿童:概念及规模 一.概念的界定 基于研究主题,与贫困儿童有关的概念包括两类,即基础概念和与现行救助政策有关的操作性概念。 ㈠.基础概念 基础概念主要有两个: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如有需要,本报告也会把贫困儿童的概念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1.儿童 本报告指称的“儿童”,采用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即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人)的年龄界定相同。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儿童”和“未成年人”指的是同一群体。 2.贫困家庭儿童 本报告把贫困家庭儿童简称“贫困儿童”。由于贫困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特别是我国城乡、地区之间贫困状况和实践标准仍存在较大的差异,要认定科学统一的贫困儿童概念实属不易。基于研究主题和困境儿童的实际状况,本文把贫困儿童聚焦于下列三类群体: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之所以如此界定,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是:衡量儿童贫困的标准相对统一,即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所有儿童,一方面避免了贫困儿童多样性特征给本研究带来的困扰,另一方面,上述数据无论是完整性还是可及性也较为理想。 3.低收入家庭儿童 低收入家庭儿童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简称“低收入儿童”)。由于“低收入家庭”尚无全国性标准,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异,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尊重各地各部门的现行标准,不刻意强求统一。从目前的情况看,低收入户一般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150%之间的家庭。

㈡.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 讨论了概念以后,还要将这些基本概念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这就引出了一系列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这包括: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农村五保儿童、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1.低保家庭儿童 低保家庭儿童在本报告中亦简称“低保儿童”。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儿童(简称“城镇低保儿童”)和农村低保家庭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简称“农村低保儿童”)。之所以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作为农村低保儿童统计,是因为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仅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其覆盖人口将于2007年绝大部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孤儿 是指父母双亡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两类群体: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集中或散居的孤儿、弃婴;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暂时查找不到家庭或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3.农村五保儿童 农村五保儿童特指已经或即将被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救助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本报告中亦简称“农村五保儿童”。这包括两个部分人: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和应该享受但仍未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儿童是我国农村孤儿中处境较为困难的群体。 4.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 系指由城市中的专门的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集中收养的孤儿或被家长遗弃的儿童(弃婴)。 5.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 系指由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乞讨、捡拾的未成年人。 6.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是指受艾滋病打击的儿童。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

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报告 完整版

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报告、介入计划和评估方式 ——以社会工作为视角 刘建永一、背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在我国,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加剧以及城市人口流动的加速,流浪儿童的数量日益增多,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其负面效应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城市流浪儿童的生存状况极其恶劣。居住无定所。一般都把车站、码头、桥洞、城市待拆废墟作为暂时的栖身场所;衣食无保障。很多初次流浪的儿童以乞讨或拾破烂为生,常常忍饥挨饿、食不果腹;生病无人照料;受到家庭和社会歧视;受到不法的侵害。普遍存在下列问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生活习惯和行为偏差,几乎都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如邋遢、随意、无组织、无纪律、相容性较差等;存在消极的心理倾向,主流社会的歧视和排斥,给流浪儿童心灵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在当今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关注流浪儿童,对其进行有效的社会救助亦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分析 “ERG”理论认为,人们共存在3种核心的需要,即:生存的需求(Existence),包括心理与安全的需求;相互关系和谐的需求(Relatedness),包括有意义的社会人际关系;成长的需求(Growth),包括人类潜能的发展、自尊和自我实现。具体而言,流浪儿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需求: 1.基本需求 基本需求指流浪儿童在衣、食、住、医疗等生存和安全层面上的需要。我们发现,无论是逃家儿童、打工受挫儿童还是长期在外流浪乞讨的儿童,他们中很多都有过食不果腹、衣不遮体、露宿街头、有病无法医治的经历。在这方面,未保中心提供了比较完善和有效的救助保护服务,完全能够满足流浪儿童的需求。 2.心理健康的需求 调查显示,,流浪儿童都曾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这些伤害在每个流浪儿童的身上都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来,轻微的可能只表现为不适当的行为偏差,严重的则表现为

中国每年有超20万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

中国每年有超20万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 6月1日,河南省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口派出所民警联合行动,走上街头向小朋友讲解安全常识张波摄“每年有1万名左右的妇女和儿童被拐卖,其中10%为儿童;道路事故已成儿童的最大杀手,意外伤害是0-14岁儿童的首位死因……”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指出,儿童安全保障是中国儿童福利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针对孤儿、残疾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困境儿童”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我国儿童福利之门已经打开,但社会对具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关爱尚显不足。”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呼吁,尽快建立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实现更高层次的儿童保护。 儿童面临新的风险和困境 “在过去的30年中,中国在减贫以及健全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儿童发展状况也获得了很大改善。然而,由于快速的经济增长,高速的城市进程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儿童面临着新的风险和困境。”联合国儿童基金

会驻华办事处代表麦吉莲女士,在5月30日举行的第二届 中国儿童福利周启动仪式上的一番发言,使现场嘉宾陷入沉思。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加大了对困难儿童的帮扶投入,服务对象也在不断扩大。但依然有不少儿童处于福利保障制度的边缘,深陷各种困境之中。 报告显示,“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残疾儿童、流浪 乞讨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以及与患艾滋病父母或本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我国困境儿童群体只有分类统计和一些模糊的估算,且部分数据比较陈旧,但依然足以说明事态的迫切程度。”报告主要执笔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尚晓援与团队查阅了大量资料收集到了以下一组数据: ——2010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孤儿人数为71.2万人,5年中增长了24%; ——2006年的数据显示,我国0-17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共计504.3万;截至2010年底,依然有14.5万名适龄残疾儿童辍学。 ——据2005年的数据推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有5800万,其中27%为5岁以下的幼童,约为1566万。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相关研究预测,估计2010年底,约有49.6万~89.4万中国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其中2万~2.7

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结课作业 论文题目:浅谈当前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院系: 班级: 姓名: 学号:

浅谈当前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摘要: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问题是我国社会救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很好的解决流浪儿童的管理救助事关未成年弱势群体的未来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在解决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方面还存在非常多的问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本身具有很大难度,但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通过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分析来阐述中国的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关于改进的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 一、我国流浪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成因 (一)基本情况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政府将流浪儿童(street child)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 流浪儿童数量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不断成上升趋势发展。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0%,女性占30%;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的占65%,初中以上的占15%;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 岁的占63%,16~18 岁的占4%;从离家次数看,初次流浪的占60%,有两次以上流浪经历的占40%。我国流浪儿童无论是来自农村还是城市,却几乎都是集中在城市进行流浪乞讨。流浪儿童群体的形成,对城市环境和治安构成一定的威胁,也对现代文明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城市犯罪后备军。 (二)成因 造成儿童离家出走、四处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经济原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目前约有592个贫困县和4600万的贫困人口。贫困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1、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究竟是强制还是自愿存在争议 按照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流浪儿童的收容和遣送可以带有行政强制色彩;而按照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救助,也可以自由出入救助站,而有关机关将不再具有强制性权力。按照法理上的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旧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所以,对全体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贯彻新法“自愿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实践操作中,对流浪儿童的强行救助的做法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正是人们对“自愿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分歧意见。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监护人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立法的前提假设是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得到家庭的照顾和保护。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对于流浪儿童这一脱离监护之外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应该是必须的,而不是任其选择的。所以,《未保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但是是否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沿袭强制性做法,从善良意愿出发,强制流浪儿童接受救助呢?这似乎又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违背。救助流浪儿童如果一味采取强制手段,除了助长成人世界的权威作风之外,也不利于流浪儿童自身主动性的调动,特别是他们的信任机制已经出现了危机,强制性做法极易引起逆反、抵触等消极心理,从而对救助工作留下障碍和阴影。 2、已有的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不足的问题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经费、人员欠缺问题非常突出。很多救助场所是由收遣站旧设施改建而成的,起点低,条件简陋,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很低,许多救助教育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有效开展,直接影响到救助方式改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流浪儿童在中心必需的衣、食、医疗、安置等均无专项经费,工作难度很大;教育培训困难重重,尚未形成合力;缺少必需的器材设备,新方法难以引入实际工作;生活经费、包干费标准低,实际花费多,挤占收容遣送经费越来越严重。 3、矫治方法的专业化问题 我国目前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识、传统的思想品德,以及技能培训,但是这些教育矫治方法是否能够修复流浪儿童受到伤害的身心和情感呢?流浪儿童曾经被自己最可敬可亲的人欺骗、抛弃或虐待,从而对衡量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标准有了偏颇的认识;流浪期间的艰难生活不仅使他们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内心世界也承受了创伤。他们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人际间的信任,以一种敌视的目光看待大千世界。与正常少年儿童不同是,流浪儿童的信任机制发生扭曲,他们把说谎作为家常便饭,谎言就像一个痼疾一样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身体中,使真正想帮助他们的好心人无从下手,也为他们自己与外界的交流加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分析

流浪乞讨儿童是世界普遍存在的弱势群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的流浪乞讨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问题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它不仅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发展状况、得到良好的教育,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流浪乞讨儿童救助 Abstract Child begging is the world's common vulnerable groups, since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80's, along with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dvance of street childre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Groups of children begging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large, their survival, physic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and other problem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Today disparity in the wealth gap, not just a simple legal issue, or a social issue and concern to us.It is not only ethical issues involved,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o ensure their good survival,development,get a good education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factor in social harmony and progress. Keywords:Children begging Relief

题解:应不应该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题解:应不应该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徐莞馨一.解释 全面禁止儿童行乞指的是禁止一切形式,一切目的的儿童行乞行为。 思考一下这个辩题到底是要各位辩手讨论什么问题。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儿童行乞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大家考虑儿童行乞的负面影响,而是在往年的事实中我们看到纵容儿童行乞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考虑到这些影响,国家才决定是否应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故该辩题讨论的重点应该是立法全面禁止行乞儿童后所带来的后续影响即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的可行性,基于此我们再来探讨应不应该立法全面禁止。 二.背景 由著名教授于建嵘发起的“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微博活动发展到今天,网友已经开始意识到,大多数的乞童是由父母或其他亲属携带乞讨的,而并非之前所想的受到拐卖残害。人们开始提出解决乞讨儿童问题的办法。支持者:带孩子去乞讨,证明父母已无法尽到抚养义务理由,父母无法尽责,政府就应承担起保障儿童权利的义务理由。反对者认为文明国家不会让孩子上街乞讨,文明国家更尊重权利和自由不把由环境造成过错变成犯罪。撤销“不能尽职的父母”的监护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没有可行性;并且福利院从来都不美好,收容遣送制变相回归还

是弱者受到迫害。 三.定义 1.儿童:《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 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其中“少年”指“人十岁左 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2.立法: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 正方 四.标准 对儿童本身而言,跟随父母行乞并不能很好解决温饱问题,反而在各方面产生了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且儿童行乞是非强制性举措不能根除的,所以应该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五.标准论证 需:(儿童行乞最主要影响于儿童,所以儿童应该为本辩题的讨论平台)儿童行乞对儿童的生理和心理都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而这种影响需要被消除。 根:儿童行乞不是无目的的,其直接原因是因为家庭贫困,无法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根本原因是社会发展没有协调健全保险机制。 解:解决儿童行乞问题可以从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入手,社会慈善机构和个人可以为行乞儿童送去社会的温暖关怀和暂时解决温饱问题的物资,但是仅仅这些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制定强制措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第二版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现状分析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以信誉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设计(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设计(论文)中引用他(她)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明确标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重庆科技学院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其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设计(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 年月日

摘要 近几年来,中国城市流浪儿童日益增多。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街童,实际人数可能远远超过30万人。他们绝大部分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这些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没有保障,更无法享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疾病、饥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孩子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1年3月2日民政部召集了十几个省市进行座谈、研究,讨论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和救助问题。与此同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说,温家宝总理责成民政部对流浪儿童救助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并且向国务院作专题汇报。根据总理的批示,民政部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流浪儿童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且制定出相应的方案如何预防流浪儿童的出现和救助流浪儿童的方案。可见当前政府对流浪儿童的生活状况,以及救助现状非常关切。 流浪儿童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原因,背后有需要解决的很多问题,政府、社会、家庭、儿童本身都需要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的行动中去,简单的收容遣送无法让流浪的孩子回归正常的生活,因此在现阶段的流浪儿童救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关键词:流浪儿童救助困难对策

房寨中学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情况总结

房寨中学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情况总结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广大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校教育肩负着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重任。为了让广大少年儿童学生健康成长,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近年来,房寨中学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流浪儿童工作方面采取多种积极措施,成效显著。 一、关爱留守儿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社会上一个新的群体。他们大都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爷爷奶奶是实际的监护人,缺少关爱。 1、成立组织。我校首先成立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房寨中学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玉江 副组长:孟祥斌霍增良 成员:杨喜才、李铜坤、郭鸿哲、 罗闯、各班班主任老师 2、摸清留守儿童数据、健全留守儿童台账。由学校政教处牵头,各班班主任老师具体负责,建立包括家庭住址、父母姓名、联系电话、务工地点、实际监护人等信息的全校留守儿童台账。同时,结合任课教师,对留守儿童建立“一生一档”,明确帮扶教师、帮扶时间、细化帮扶目标。保证留守儿童数据的真实可靠,建立起“一对一”的帮扶台账。

3、开展好“代理家长”活动。留守儿童常年得不到父母的关爱,由于年龄差距等原因,他们与爷爷奶奶往往存在着思想隔阂。为了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关爱、更多扶持、更多锻炼,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我校实行了“代理家长”制度。首先制定好关爱留守儿童“代理家长”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其次,开展好相关活动。例如和留守儿童谈一次心、对留守儿童进行一次家访、赠送书籍、送去生日祝福等等,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学校和社会的温暖。最后,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严格考核,对工作创新、效果明显的“代理家长”要大力表扬;对工作拖拉、敷衍了事的“代理家长”要进行惩戒,甚至更换。 二、关注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同样是我们关爱的重点群体。 1、成立组织。我校首先成立了关爱困境儿童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房寨中学关爱困境儿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玉江 副组长:吴艳勇霍增良 成员:孟祥斌、李铜坤、郭鸿哲、 罗闯、各班班主任老师 2、对于建档立卡、低保、残疾、孤儿、单亲等家庭困境儿童,完善相关档案,落实国家扶贫政策,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保证资金发放到位。同时,确定帮扶人员,不定期对这些困境儿童进行家访,

对于沿街乞讨问题的看法观点

对于沿街乞讨问题的看法观点 内容提要:笔者在阅读了不少有关乞丐的文献和专著后发现,就全国范围而言,虽然乞丐在行乞原因、乞讨方式、生活状态以及乞讨收益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城市乞丐还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我们看到的乞丐是这么一类群体,他们放下尊严伸手向路人索要财物,不管其对过路人乞讨态度如何行为如何、不管他们丢掉自尊背后所承受的各方面压力的大小如何、压力真实性如何,他们选择乞讨这种行为方式将自己展现在世人面前,一定程度上是价值观的沦丧。当然乞丐之所以成为乞丐,不是单一的因素造成的,其背后的压力包括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影响或个人家庭的变故等等,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才有利于我们有效解决乞丐问题。本文主要从乞讨这种行为方式的选择,对乞丐的价值观做一尝试性探讨,并由此提出的一些想法和对策。 关键词:乞丐问题“人的问题” 社会价值导向社会控制机制 一、城市乞讨者现象的分析 1 、城市中的乞讨者数量较多。从我们的问卷答案可以得知,有将近70%的大学生认为他们经常在城市中见到乞讨者。就从北京的情况来看,乞讨者主要而且经常出现在城市的天桥、商场、车站等地方,同学们游玩、逛街等都能发现城市乞讨者的身影。

最近几年,各种媒体也广泛关注城市中乞讨流浪者等社会问题,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城市乞讨者问题的严重性。 2、人们对城市乞讨者的关心和关注程度。调查发现,大约有77.3%的同学在碰到这些乞讨者时会偶尔去施舍他们,而且大约有72.7%的同学认为施舍他们的主要原因是同情他们。这说明了当代大学生对这些城市乞讨者还是充满了悲悯和同情之心,积极地关注他们。 3 、城市乞讨者的欺诈行为以及人们的态度。上面第2点提到大约有77.3%的同学去偶尔施舍,而不是经常,这也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城市乞讨者中存在着许多乞讨欺诈行为,他们充分利用人们对他们的同情心和关爱来骗取广大人民的钱财。从我们的调查中也可以发现,大约有77.3%的同学认为不去施舍他们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他们是骗子。近几年,我们也从各种媒体的相关报道中了解到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乞讨欺诈行为,甚至还有不法分子或者犯罪集团利用城市流浪儿童的乞讨谋取暴利。这些行为多么让人气愤啊,难怪大约81.8%的同学认为网上的关于乞讨者好多都是为了钱而装出可怜,甚至是有的利益集团为了钱财而租来一些伤残人为其乞讨的事件深信不疑。 4 、出现大量城市乞讨者的主要原因。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大约有54.5%的大学生认为造成真正乞讨者的原因是国家保障制度的问题,主要是国家的责任。有一部分人认为是乞讨者个人

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

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必要性分析 [内容摘要]:政治社会化是人们获及本国政治文化的过程,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是对流浪儿童进行教育保护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本文从四个角度探讨了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的必要性,以其为寻找完成政治社会化的现实途径奠定基础。 [关键词]: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政治文化 流浪儿童作为一个全世界共性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此相关联,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保护这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也逐渐起步了,而流浪儿童的政治社会化恰恰是对其教育保护的一个方面。戴维〃伊斯顿、杰克〃邓民斯《政治系统中的儿童:政治合法性的起源》、阿尔蒙德的一个关于早期的社会化经历对以后政治态度的影响的课题、北师大发展心里研究所教授陈会昌的系列文章《儿童社会性发展与教育》等都谈到了儿童政治社会化问题。而流浪儿童作为一个特定意义上的劣势群体,其政治社会化研究尤显必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探讨流浪儿童政治社会化的必要性,从而为寻找其完成政治社会化的现实途径以及其政治社会化的功效分析奠定一定的基础。 一、儿童时期是一个人政治社会化过程的开端。 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①我采纳了阿尔蒙德的观点,通俗地理解,政治社会化就是人们获及本国政治文化的过程。而政治文化是一种观念形式的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所形成的对于政治信念、政治倾向和政治价值及道德习俗的积淀。比如,对权威的态度,对各种政治象征的情感,对政治体系的热爱和疏远。通过学校教育及大众传媒的影响,我们获及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我们有民族情感,有民主和法制的观念等等。这不是一朝一夕获得的,它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政治体系培植政治文化和其成员学习政治文化的过程的统一。一个自然人从其来到世间就开始了政治社会化,直到其成为有政治意识的政治人。而儿童时期则是这个过程的

流浪儿童救助方案

流浪儿童救助方案 一、问题分析 1、小刚在行窃被抓住之后被送到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这是一个为流浪儿童提供暂时住所,并对流浪儿童进行教育的机构。该机构提供儿童基本的生活需求,并负责联系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将流浪儿童送回家。除了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我国还有一些面向流浪儿童的服务,如孤儿院,儿童福利院等。 2、这些机构和一些福利、服务并不能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正如材料中提到的,小刚不喜欢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因为在他看来一点都不自由,生活枯燥;另外,这里缺少基本的人文关怀,小刚提到在“儿保”挨打,工作人员“不管”,一方面可能是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不善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是管理人员认为只是儿童的打闹,没有过多的制止;而且上的课形式化,不满足儿童的兴趣。 3、窥一斑可见全豹,可见“儿保”在管理流浪儿童方面的工作还要进一步改善。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会联系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将其带回,但这样就能解决问题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小刚根本不想回家,以至于回家一天后就又去上海流浪了。要想彻底解决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二、救助方案 如果我是社会工作者,我会从两个角度找出最佳方案 (一)直接服务角色角度 1、找到流浪儿童,先将他们安置在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在

这之间不要急于找寻他的家庭地址,而是先和他进行沟通,了解他离家出走的原因,了解他在流浪的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修复流浪儿童身心与情感的创伤,矫正其不良行为。和他进行一次深入的交流,尽力拉近和他的距离。 2、对于联系到家长的孩子,先到他家了解情况,主要从经济、家庭、学校按各方面进行调查走访,充分了解各方的情况。和孩子的父母交流,让他们知道孩子的想法,以及自己的孩子在流浪的日子里所经历的苦痛。鼓励父母亲自去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接自己的孩子,使孩子在亲情的感化下自愿回家。 3、孩子到家之后和孩子以及父母坐在一起交流,或许他们之间的交流不会那么顺利,尽量做好他们之间的沟通工作,让孩子与父母之间加深了解。 (二)间接服务角色角度 1、依靠基层政府,加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保障这些儿童的基本生活。对问题家庭,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要做好工作,必要时要依法停止或者转移监护人,来保证儿童的权益。对一些流浪儿童的主要流出地区,将对这些地区进行警示,对工作不力的将提请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并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积极开展外展工作,实施街头帮服,主动救助,并且在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公共场所设立引导牌。现实中有些流浪儿童因年幼、智障患有重病等原因无能为力求助;有些流浪少年儿童受成年人的控制并被当作赚钱的工具,不能求助;还有些流浪少年

关于流浪儿童的问题的研究

社会学课题论文关于中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研究 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班级:行政管理二班 学号:20120704310079 姓名:卢璐

摘要:随着中国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流浪儿童出现得越来越多且现象越来越严重。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浪儿童问题研究”课题组根据2006年全国流动人口的规模以及几个典型城市流浪儿童与流动人口的比例规律,推算出全国流浪儿童大约有100万。流浪儿童的大量出现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危险,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流浪儿童的概念,出现的原因,救助流浪儿童过程中遇到的不利因素以及解决的方法,对策以及预防等方面出发。 关键词:流浪儿童,原因,政策,解决方法,预防 一、流浪儿童的概念及其救助保护理论 (一)流浪儿童概念。 “流浪儿童”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含义略有区别。国际上广泛接受的概念是一种“把流浪儿童就其居住方式而区别开来”的定义。此定义把流浪儿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与家庭脱离关系,居住在街头包括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里没有任何负责的成人来保护、照顾、指引的儿童(children of the street),称为完全流浪;另一类是白天在街头从事某种工作以帮助家庭维持生活,晚上回家同家人同住的儿童,称为“不完全流浪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将流浪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贫困的人。在这里,流浪儿童的内涵要相对狭窄,不完全等同于国际上使用的“street children”的概念。“street children”既包括所讨论的流浪儿童,相当于“vagrant children”,同时还包括在街头打工的儿童,即童工。(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理论。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行为科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论将人类需求从低到高分成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与爱情)、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马斯洛认为上述需要的五个层次是逐级上长的,当下级的需要获得满足以后,上一级需要才会产生,再要求得到满足。春秋时期管仲所说的“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即阐述了人类需求满足的这种先后层次关系。我国当前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首要的任务是满足流浪儿童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安全归属需要,使他

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行为的看法调查报告

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行为的看法调查报告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体制的完善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富差距也越来越明显了。有的人大热天在办公室吹吹空调看看报纸就可以过得很安逸;有的人不论是寒冬酷暑都要从事着繁杂辛苦但工资却不高的工作,他们整天为了生计奔波,但当他们遇到一些生活上的挫折时还是很难应对,这时候他们就很无奈的成为了乞讨者。无论是在繁华的街道上,还是在人流量较大的天桥边,都有着一群人,他们或衣衫褴褛,或身带残疾,或年老体衰,看着他们那被烈日暴晒被寒冬刺骨被虫蚁叮咬被人们践踏的肮脏的身子,他们那常年累月不曾洗过的头发与身体,他们那因被折磨与歧视而迷惘的早已失去了那儿童本该有的快乐与天真的双眼,我们的同情心是否还一如当初? 最近网上热炒的“犀利哥”引起了社会对街头流浪乞讨群体的广泛关注。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乞丐者的行列,他们行走于繁华的街头,晃荡在大学校园周围。我们不能否认有些人确实是因为生活的困顿使他们只能通过乞讨的方式向社会求助,但被人操控的职业乞讨者和一些好逸恶劳的人也同样存在。后者的存在不仅带来严重的社会治安的问题,同样也削弱了社会大众对那些真正的乞讨人的同情心,使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援助。如今人们对那些乞丐越来越无动于衷,甚至避而远之,究竟是什么导致这样难堪的局面?很多职业乞讨者就是利用社会的同情心对大众进行着一次又一

次的欺骗。态度决定行动,对乞讨者不同的态度决定了大家不同的行动,是冷眼旁观是无动于衷还是热忱相助?因此研究大众对这些街头乞讨人员的态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对乞丐的态度不仅代表着先锋群体对边缘群体的关怀和思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新的道德和价值导向。而且即将进入社会的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也将在一定程度 上反应社会大众的态度。因此,我们小组成员就以自己周围的同学为对象以发放问卷的形式调查研究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并希望通过我们的研究能为改变这些社会问题稍作一些努力。 二、数据分析及原因解析: (1)大学生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看法层面分析: 1.你觉得其成为流浪乞讨者的原因是?() A.先天或意外,身体残疾 B.家庭变故,短期内无力承担正常开支 C.职业行骗,以谋生 D.其他___ 分析:从总体上看,大家对行乞者的原因判断为“A.先天或意外,身体残疾”和“C.职业行骗,以谋生”这两个方面。但是不排除B、C两项。数据大约分布为A:B:C:D=2:1:2:1。在性别方面,男女选项分布基本一致,出入不是很大。如下图表(1)。男生和女生在A、B、C、D各项中的比例为2:1:2:1。这与总体的选项分布是一致的。从大学生的各年级来看,各年级的各有特色。大三(2007级)学生与总体的选项分布保持一致。大二学生认为四个选项基本持平,各种可能性都是有的。没有特别偏向于哪个方面。因为我们是的调查问卷发放的数量的局限性,根据已有的数据显示,大一学生也是比较符合总体状况的。而大四学生观点应该是与大二学生基本一致。从统计的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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