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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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是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规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规定有: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有: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臵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臵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从事收集、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臵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臵的经营活动。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臵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臵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

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其中,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是我国常见且较为传统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承包商仅承揽了施工(或勘查、设计)任务;而工程总承包,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发包单位(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我国目前提倡的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处理

【考点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 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误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

(2)质量事故处理依据

(3)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4)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5)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6)质景事故处理结论

结构的功能要求与极限状态

(1)安全性。(例如,厂房结构平时受自重、吊车、风和积雪等荷载作用时,均应坚固不坏,而在遇到强烈地震、爆炸等偶然事件时,容许有局部的损伤,但应保持结构的整体稳定而不发生倒塌。)

(2)适用性。(如吊车梁变形过大会使吊车无法正常运行,水池出现裂缝便不能蓄水等,都影响正常使用,需要对变形、裂缝等进行必要的控制。)

(3)耐久性。(例如,不致因混凝土的老化、腐蚀或钢筋的锈蚀等而影响结构的使用寿命。)

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概括称为结构的可靠性。

承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它包括结构构件或连接因强度超过而破坏,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而失去平衡(如倾覆、滑移),在反复荷载下构件或连接发生疲劳破坏等,表现为安全性。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应于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的某项规定的限值,它包括构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过度变形,导致影响正常使用或建筑外观;构

件过早产生裂缝或裂缝发展过宽;在动力荷载作用下结构或构件产生过大的振幅等。超过这种极限状态会使结构不能正常工作,也会使结构的耐久性受影响。

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一)杆件的受力形式:拉伸、压缩、弯曲、剪切和扭转。

实际结构中的构件往往是几种受力形式的组合,如梁承受弯矩与剪力;柱子受到压力与弯矩等。

(二)材料强度的基本概念

材料有抗拉强度、抗压强度、抗剪强度等。

(三)杆件稳定的基本概念

杆件失稳,两端铰接的压杆,临界力的计算公式为:临界力Plj的大小与下列因素有关:

(1)压杆的材料:钢柱的Plj比木柱大,因为钢柱的弹性模量E大;

(2)压杆的截面形状与大小:截面大不易失稳,因为惯性矩I大;同样面积的截面,做成管形(环形截面)就比实心圆形的压杆不易失稳;

(3)压杆的长度l:长度大,PPlj小,易失稳;

(4)压杆的支承情况:两端固定的与两端铰接的比,两端固定的Plj最大;两端铰接的与一端固定一端自由的比,两端铰接的Plj大。

(四)建筑装饰装修荷载变动对建筑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1)在楼面上加铺任何材料属于对楼板增加了面荷载;

(2)在室内增加隔墙、封闭阳台属于增加的线荷载;

(3)在室内增加装饰性的柱子,特别是石柱,悬挂较大的吊灯,房间局部增加假山盆景,这些装修做法就是对结构增加了集中荷载。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如有结构变动或增加荷载时,应注意: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一、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7至9层为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建筑高度的计算

1.实行高度控制区的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高度控制区的,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

3.民用建筑不宜设臵垃圾管道,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4.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临空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m。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轮椅通行门净宽应符合:自动门不小于1.OOm;平开门、弹簧门、推拉门、折叠门不小于0.80m。

6.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7.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8.楼层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钢结构制造的技术要点

钢结构制造技术主要是焊接H 钢的制造,其中控制主焊缝全自动埋弧焊的焊接质量为关键技术。

1 焊接变形的控制

自动埋弧焊电流大,热量高,构件易产生变形(翼缘板角变形;H 钢的纵向弯曲;H 钢扭曲变形)

针对上述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 针对焊接工作的需要自行制作了一个专用的工作台,将H 钢的四条纵向角焊变为船形焊,以保证焊缝的焊透,提高焊接质量,减少熔敷金属。这是对焊接变形的第一步控制。

(2) 根据翼缘板与腹板的不同配臵调整焊接参数,将角变形控制在3 mm 以内,然后用翼缘矫正机对其进行校正。

(3) 纵向弯曲是由于H 型钢单边受热产生的残余应力分布不均造成的。通过实验决定利用后续焊缝的残余应力平衡上道焊缝的残余应力的办法,即第1、2道焊缝焊接时,电流调至下限值,第3 道焊缝焊接时,电流调至平均值,在最后一道焊缝焊接时,将电流调至上限值,以期消除变形。如采用上述措施后仍有少量变形,则在后续工序中用火焰法予以校正。

(4) 扭曲变形与纵向弯曲产生的原因大致相同,因此,也是通过合理调整焊接顺序,以后续焊缝的残余应力来平衡前面的焊接残余应力。

2 自动埋弧焊的焊接参数的确定

(1) 焊丝直径:在焊接电流、电压和速度不变的情况下,焊丝直径将直接影响焊缝的熔深。随着焊丝直径的减少,熔深将加大,成型系数减小。

(2) 焊接电流:对焊缝熔深大小影响最大的因素是焊接电流。随着焊接电流的增大,熔深将增加。

(3) 电弧电压:电弧电压低时,熔深大、焊缝宽度窄;电弧电压高时,熔深浅、焊缝宽度增加;过分增加电压,会使电弧不稳,熔深减少,易造成未焊透的现象,严重时还会造成咬边、气孔等缺陷。

(4) 焊接速度:如焊接速度增加,焊缝的线能量减少,使熔宽减少、熔深增加,然而继续加大焊接速度,反而会使熔深减少,焊接速度过快,电弧对焊件加热不足,使熔合比减少,还会造成咬边、未焊透及气孔等缺陷。

3 构件变形的校正及几何尺寸的控制

在焊接H 钢生产中对构件变形的校正,主要采用三种方法:火焰校正法、机械校正法和反变形法。

(1) 机械校正法主要校正翼缘板的角变形,在专用的翼缘矫正机上,通过机械力进行反复的强制性校正,直到角变形量符合标准为止。

(2) 火焰校正法主要用于校正H 钢的纵向弯曲变形,在拱起的一侧用火焰加热至850 ℃~900 ℃,在翼缘板上进行条形加热,在腹板上进行三角形区加热,加热后用冷水进行跟踪冷却。加热时根据不同的变形量,控制加热区的大小和加热的温度,以防校正过量和出现过烧现象。

(3) 反变形法用于控制端头板焊接变形。在端头板焊接前,在施焊部位的反面用大号气焊枪进行烘烤,产生残余应力,待正式施焊时达到焊接残余应力平衡。最终实现端头板的平整。

钢结构安装技术要点

1 定位测量

依据设计资料,对基础的水平标高、轴线、柱间距进行复测。在基础顶面标明纵横两轴线的十字交叉线,作为安装立柱的定位基准。

2 立柱安装

为消除立柱长度制造中的误差对立柱标高的影响,吊装前,从牛腿上平面向下量1 m 作为理论标高的截面,标出明显标记,用作调整立柱标高的基准。在立柱底板的上表面,标出通过立柱中心的纵横轴十字交叉线,用作立柱安装定位的基准。安装时将立柱上与基础上十字交叉线重合,先用水平仪以立柱上理论标高处的标记为准校正立柱的标高,然后用垫块垫实,拧紧地脚螺丝。再用两台经纬仪从两轴线方向校正立柱的垂直度,达到要求后使用双螺帽将螺栓拧紧。对于单根不稳定结构的立柱,可借助加风缆临时保护措施。对于设计有柱间支撑的立柱,可借助安装柱间支撑,以增强结构稳定性。

3 吊车梁安装

吊车梁安装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当变形不超限时才能安装。吊车梁单片吊装就位后应及时与牛腿用螺栓连接,并将梁上缘与柱之间的连接板连接,用水平仪和经伟仪照准调整,符合要求后将螺栓拧紧。

4 屋面梁安装

屋面梁在地面拼装前应对构件进行检查,当构件变形不超限、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没有泥沙等杂物并确认摩擦面平整、干燥时,方可在地面拼装。拼装时采用无油枕木将构件垫起,构件两侧用木杠支撑,以增强稳定性。屋面梁的拼装以两柱间作为一单元,单元拼接后要检验:①梁的直线度; ②与其它构件(例如立柱) 联结的螺栓孔的间距尺寸。调整检验达到要求后,拧紧高强度螺栓。

5 附件安装

屋面檩条、墙檩条安装同时进行。檩条安装前,对构件的变形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超限进行处理,清除构件表面油污、泥沙等。将数根檩条作为一组,一起吊装,在一跨安装完毕后,检查檩条坡度。要求檩条的直线度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否则利用连接螺栓(必要时加垫块) 加以调整。

6 复检调整、焊接、补漆

吊装完毕后对所有构件复检、调整,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现场施焊,对构件油漆损坏处进行修补。

高强度螺栓安装工艺

高强度螺栓应能自由地穿入孔内,不得强行敲打,不得气割扩孔。高强度螺栓采用带有计数器的电动扳手从中央向外(对一构件) 拧紧,分初拧和终拧。初拧扭矩应为终拧扭矩的50 %.终拧扭矩按下式计算:

TC= K PC d ,

PC= P +ΔP

式中TC———终拧扭矩(N2m) ;

P ———高强度螺栓设计预拉力(kN) ;

ΔP ———预拉力损失值(kN) ,取0.1 P ;

d ———高强度螺栓螺纹直径(mm) ;

K ———扭矩系数,取0.10~0.15 .

在终拧1 h 以后至24 h 以内,检查螺栓扭矩,如在扭矩理论值的±10 %范围内视为合格。

高强度螺栓接触面的间隙若小于1.0 mm 时可不处理;若在1.0~3.0 mm 的范围内,可将高出的一侧磨成1∶10 斜面,打磨方向与受力方向垂直;若大于3.0mm 可

加垫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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