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分析_孙志刚

案列分析_孙志刚
案列分析_孙志刚

案例分析:

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

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

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2.新闻媒介在这一政策变迁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孙志刚案”无疑是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结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法律工作者、公众、政府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互动,正是这种“互动”终结了一部恶法,也使“孙志刚案”成为我国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的经典案例。媒体的介入和参与无疑起着关键作用。孙志刚案最初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并引起世人关注,完全是基于媒体对这一案件新闻价值的判断。没有媒体独立的议程设置,就不会有孙志刚案的深远影响。《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采写者陈峰描述自己的写作动机:“那是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常去一个名叫…西祠胡同?的BBS,这个大BBS里,有一个小的讨论区…桃花坞?,里面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媒体的朋友。孙志刚死在广州的消息,最早就是被一位北京学传媒的研究生——一个非常善良的姑娘在这里公布的。她说一个同学的同学,莫名其妙地死在了广州,家人正在四处奔波想弄明白原因。不知道这则消息为什么没有别人追问,但是出于一个记者的习惯,我还是打电话与那位研究生联系。”(陈峰,2005)就这样,陈峰后来做出了那篇影响深远的深度报道《被收容者孙

志刚之死》。这篇深度报道堪称当代新闻史上的经典。回顾孙志刚案,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引导,没有借助于媒体形成的理性的公共讨论,就不会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但我们也该看到孙志刚案也绝非媒体或社会对于国家的完胜,因为媒体所呼吁的违宪审查机制被回避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也似乎不了了之。正如论者所言,在这一事件中,“国家在公众舆论面前是有策略有限度的退让回应,背后依然隐含着其更为强大的一面。公众舆论在展示其巨大力量的同时,也展示了它的力量的限度。”

4月25日,《南方日报》的子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新闻,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这是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进行舆论监督的第一步,是此案成为焦点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没有详尽的调查性报道首先进行披露,就没有广大受众的关注,没有相关部门的迅速调查审判,也没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而《南方都市报》和采写此案的记者是促成此次舆论监督成效显著的英雄。说。5月16日和23日,分别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和五位法学专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说明新闻媒介对此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参与进来,为更好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出力。至此,全国各级新闻媒体已经全面介入对孙志刚案的报道,传媒舆论监督的效果逐步深化。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思路”。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将孙志刚案由地方推广到全国,由特殊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反思的是整个国家的收容制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即将成为历史。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网络上关于孙志刚案的相关讨论才渐渐减少。

提示:

1.汇报请以论文的形式,而不是回答问题的形式提交,因此需自拟题目。汇报的内容需要包涵上述两个问题,并通过ppt展示出来。

2.政策变迁意味着原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不足,不足的原因资料里面有一定的提示,可从政策主体、政策内容以及政策工具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来分析。这里只做提示,并不指定分析的视角。

3.汇报内容不能少于2000字,希望同学们能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因此,再次强调进行案例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能激发同学们思考问题的主动性。

因此,在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渗透到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政府行政领域,大众传媒正凭借其开放性、平等性和便捷性等成为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并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也需要大众传媒参与到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中来发挥一定的作用。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公共论坛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推动政府政策制定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而

且使全民参与决策成为可能,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也改变了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使部分公共事务决策权回归社会成为可能。可以说,在整个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包括政策问题的确立、政策议程的设定、政策方案的规划和政策的合法化各环节,大众传媒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政策问题阶段,大众传媒通过关注并报道有公益价值的诉讼行为和上书行为从而成为建构政策问题的重要公共设施;在政策议程阶段,大众传媒通过聚焦焦点事件能够影响政策议程的设定;在政策规划阶段,大众传媒通过全程报道政策规划过程让公众对其进行论辩从而可以达到优化政策方案的作用;在政策合法化阶段,大众传媒可以对政策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进行政策宣传和解读。同时,我国国情对我国大众传媒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作用的发挥存在问题,如对政治权威的依附性、传媒话语权分配不均、易受经济利益冲击及对政府政策制定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挑战等。

在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已经慢慢凸显,成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广大网民知情与参与权力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来实现,政府通过网络舆论来发现政策问题了解和知晓广大网民的政策意见、吸收民间智慧等,无论是从广大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要求还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及政策实施的现实要求,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研究日益显得重要。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网络舆论监督自身反监督的缺失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网络舆论监督不能全面监督公共政策的制定;网络舆论监督主体伦理的缺失导致对公共政策制定的伪监督等问题。通过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视角下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找出有利于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发挥正面作用的启示。最后提出完善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制定发挥作用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对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培养;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制定信息公开制度;三、建立并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政府管制机构的功能和职责;

四、建立“网络警察”和“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五、积极探索促进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制定全面性监督的新举措;六、保障舆论监督权的独立性同时探索构建政府与网络新闻媒体的合作同盟;七、制定科学的公共政策要求升级技术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反监督等。

案列分析_孙志刚

案例分析: 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 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 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2.新闻媒介在这一政策变迁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孙志刚案”无疑是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结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法律工作者、公众、政府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互动,正是这种“互动”终结了一部恶法,也使“孙志刚案”成为我国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的经典案例。媒体的介入和参与无疑起着关键作用。孙志刚案最初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并引起世人关注,完全是基于媒体对这一案件新闻价值的判断。没有媒体独立的议程设置,就不会有孙志刚案的深远影响。《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采写者陈峰描述自己的写作动机:“那是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常去一个名叫‘西祠胡同’的BBS,这个大BBS里,有一个小的讨论区‘桃花坞’,里面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媒体的朋友。孙志刚死在广州的消息,最早就是被一位北京学传媒的研究生——一个非常善良的姑娘在这里公布的。她说一个同学的同学,莫名其妙地死在了广州,家人正在四处奔波想弄明白原因。不知道这则消息为什么没有别人追问,但是出于一个记者的习惯,我还是打电话与那位研究生联系。”(陈峰,2005)就这样,陈峰后来做出了那篇影响深远的深度报道《被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前言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相关案例可知,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多发的罪名。由于涉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且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新类型化;加之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希望“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将普通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罪),笔者通过查找各种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和全国视野,探究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目录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二)权利义务告知 (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 二、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申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 (三)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初步形成辩护思路 1.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思路 2.罪轻的辩护思路 3.量刑情节的辩护思路

三、涉特大合同诈骗罪的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一)一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阅卷 2.会见当事人,核实罪名、新增的事实与证据,沟通庭审流程 3.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4.案件结果预测 (二)二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代为提交上诉状、申请开庭审理、收集调取证据等 2.纠正当事人及亲属对二审不开庭的误解 3.准备二审辩护词 正文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一、高位吊颈线 转播到腾讯微博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1、如果吊颈线出现在上升趋势之后,则构成一个看跌的K线图形态。 2、在分析吊颈线时,有一点非常重要:当吊颈线出现后,必须等待下一个时间单位的看跌信号对它加以验证。吊颈线的验证信号可能采取下面这样的形式:吊颈线次日的开市价向下跳空缺口越大,验证信号就越强烈。 3、还可能采取另外一种形式:吊颈线次日是一根黑色K线,并且它的收盘价格低于上吊线的实体,则完成了看跌的验证信号。 转播到腾讯微博

案例: 该图是002172澳洋顺昌2011年11月10日的K线组合图,图上显示该股在2011年11月10日形成了一个高位吊颈线,那么此刻成交量已经连续放大到阶段巨量,我们判断有出货嫌疑,那么按照技术法则,对下一交易日佐证,下一交易日果然是一个影线,成交量并没有极剧萎缩,那么出货判断基本成立,虽然后面有反弹,但是该股还是不如了下降通道,后面跌幅高达30%。 二、断头铡刀 转播到腾讯微博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一根大阴线切断了三根均线,改变了均线的排列为空头排列,后势看空。 案例1: 转播到腾讯微博 这是002174梅花伞,2010年12月20日的走势,在此之前的几天,还是风平浪静,阳多阴少的走势,但突破一个大阴线,同时击穿了10日线,20日线,和60日线,均线指标告诉我们越是常用的指标越实用,炒股越简单越好!我们遵循市场,跟着大方向走,一根K线跌破均线这是很强烈的看空信号,投资者要注意回避!切记不要抱有幻想,否则将吃大亏! 案例2: 转播到腾讯微博

案例:上证指数在4月19日那天跌破3000点,意义非凡,那天不但跌破了上一交易日的阳线实体,同时击穿了5日,13 日,21 日常用均线,断头铡迹象非常明显,而且成交量在3000点附近持续放大,超级资金离场,果然后市就一直延续了2个月的杀跌,而且杀跌还在继续,在出现断头铡离场信号之后的2个月时间大盘足足跌了400点,目前2656点缺口已经告破,希腊危机导致欧洲危机升级,大盘还无止跌迹象,恐怕还在不断的寻求下一支撑。因此技术还是很有用,学会很简单,但要严格执行,在跌势中玩超短线,大多数案例都是忙忙碌碌不赚钱,只有学会休息等大盘走上升浪了再操作才能赚大钱。 三、黄昏之星 转播到腾讯微博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本形态的关键之处在于第三天的黑色实体向下穿入第一天的白色实体的深浅程度。

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

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 热门城市:文安县律师城子河区律师正镶白旗律师霸州市律师东山区律师清河区律师三河市律师新兴区律师 各种诈骗案例在生活中时常发生,犯罪分子诈骗手段多样。如今随着贸易在国际之间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诈骗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分析▲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大家从原因中总结经验教训。希望大家有所收获,请阅读下文! ▲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 发生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众多,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利益驱动 财迷心窍是贸易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 正如香港民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在《提单骗案例释》一

文中指出的,想一朝致富,投机和欺诈是门路,精心组织的海事欺诈,往往给骗子们带来了好运气。欺诈成功和随之而来的荣华富贵以夏不断进行欺诈的欲望,恶性循环永无止境。接着便是受害者叫苦连天或国际贸易趋干混乱。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可见伪造提单获利何等丰厚。 ▲2、贯倒存在漏洞 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存在的漏洞使得不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例如现行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而现行的1993年修订的《 r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供了表面上完全符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而不管单据的真伪:即使该单据系卖方伪造,银行也应该承担对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义务。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为卖方利用伪造的单据进行欺诈客观上提供有利条件。 ▲3、合同履行难以控制 国际贸易是以交易双方当事人彼此以诚相待、相互信任为基础而进行的。 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台同谈判阶段,一方当事人想要公开欺诈对方是很困难的。但在台同订立后的履约阶段,买

由孙志刚案看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

相关规定。重庆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第79号文件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根据法治原则,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只能由立法机关依法予以限制和剥夺,地方行政机关不得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诉请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是公民宪法上的诉讼权,地方行政机关不可以擅自剥夺和限制。重庆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只是一个地方行政部门,其所颁发的79号文件在性质上属于地方规章,它无权剥夺公民宪法上的诉讼权。其次,根据法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须有立法机关制定法的根据或者授权。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劳动局和社保局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诉讼权的权力,则它们可以制定这样的规章,而重庆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在制定这样的规章时,既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法律授权,这不符合法治行政原则。最后,该文件的制定过程违反了权力分工原则。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是地方行政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互有分工,二者之间不可以以协商方式,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根据的前提下,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剥夺公民诉讼权这一宪法基本权利。结语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及其限制的实务,需要有坚实的宪法理论作为分析与判断问题的理论指南。同时,尽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写进宪法,但是,这不意味着可以一劳永逸,而是需要进一步认识“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或者“法治行政”之中的“法”的属性。这无疑是在启示我们,我国的宪法与法治教育尚处于启蒙阶段。行固难,知岂易乎?参考文献: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368页。关于“个案性法律”与“措施性法律”,可参见《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第364—366页。参见[英]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11页。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138页。参见[日]三浦隆著:《实践宪法学》,中国人民 《收容:修正“办法”,还是彻底废除?》,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参见马克: 载《南方周末》,2003年6月19日。我国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自治区与省会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有制定地方规章的权力。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也有权制定地方规章,自治地方规章的效力低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见曾民、陈海著:《79号文件和它的两个反对者》,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6日法治版。另参见达林著:《追问“79号文”》,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23日法治版。申请交上去的5个多月,市政府没有回音。2002年10月30日,周立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中院未对此控告进行实体审理,2002年11月4日,下达行政裁定书,对周立太的起诉不予受理。理由是:79号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系抽象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周立太不是上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周立太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他并非要求法院直接撤消市劳动局发布的79号文件的抽象行政决定,而是针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答复的法定义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0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院做出裁定,以与中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周立太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独家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独家: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一、高位吊颈线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1、如果吊颈线出现在上升趋势之后,则构成一个看跌的K线图形态。 2、在分析吊颈线时,有一点非常重要:当吊颈线出现后,必须等待下一个时间单位的看跌信号对它加以验证。吊颈线的验证信号可能采取下面这样的形式:吊颈线次日的开市价向下跳空缺口越大,验证信号就越强烈。 3、还可能采取另外一种形式:吊颈线次日是一根黑色K线,并且它的收盘价格低于上吊线的实体,则完成了看跌的验证信号。

案例: 该图是002172澳洋顺昌2011年11月10日的K线组合图,图上显示该股在2011年11月10日形成了一个高位吊颈线,那么此刻成交量已经连续放大到阶段巨量,我们判断有出货嫌疑,那么按照技术法则,对下一交易日佐证,下一交易日果然是一个影线,成交量并没有极剧萎缩,那么出货判断基本成立,虽然后面有反弹,但是该股还是不如了下降通道,后面跌幅高达30%。 二、断头铡刀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一根大阴线切断了三根均线,改变了均线的排列为空头排列,后势看空。 案例1:

这是002174梅花伞,2010年12月20日的走势,在此之前的几天,还是风平浪静,阳多阴少的走势,但突破一个大阴线,同时击穿了10 日线,20日线,和60日线,均线指标告诉我们越是常用的指标越实用,炒股越简单越好!我们遵循市场,跟着大方向走,一根K线跌破均线这是很强烈的看空信号,投资者要注意回避!切记不要抱有幻想,否则将吃大亏! 案例2: 案例:上证指数在4月19日那天跌破3000点,意义非凡,那天不但跌破了上一交易日的阳线实体,同时击穿了5日,13 日,21 日常用均线,断头铡迹象非常明显,而且成交量在3000点附近持续放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a17955107.html,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陈某私开房产中介,2002年李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陈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区某处房产,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李

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李某催其还款,但陈某避而不还。 律师分析:本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

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2003年广州孙志刚案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案件本身和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震惊了整个社会。它直接导致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它终止了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收容遣送制度。时至今日,其虽已尘埃落定,但它背后所暴露出来的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却依旧然我们感到心有余悸。要想此类悲剧不再重演,法治社会更加法制化,必须要在合理的法律下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立法人权行政执法监督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突然被警察拦住并将其带至派出所,次日凌晨又被送至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随后被“收容遣送”。9小时候孙志刚又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日他被殴打致死。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孙志刚案维持原判。至此,这一大案终于落下帷幕。众恶徒虽已正法,逝者得其安慰,然它造成的损失却以估量,不只是财产和人命的损失,更是法律公正性的流逝。法治社会到底该如何真正的法制? 一法律的制定要合理合法保障人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实行的。由于改革开放的刺激,一大批农村来的“盲流”涌入城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这一办法。然而,无论基于何种目的,也改变不了它违反宪法赋予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事实。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被收容人员的义务具有强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性质,与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明显不符。当然,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狭义的立法机关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此外,任何法律都有其历史、空间和时间的局限性,不可能一成不变,否则它就会失去其在现今社会情况下的合法性。孙志刚事件背后相关政策的变迁就说明了这一点。这一办法实施后,随着时间的加深,其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政策的主体在开始改变,并与政策的原定目标开始慢慢偏离,其内容的合法性更加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从而导致了政策的变迁。 二行政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执法必严 在孙志刚案件中,他有工作单位,有正常居所,有身份证,只缺一张暂住证,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他根本就不符合被收容遣送的条件,然而,结果却与实际背道而驰,不仅发生了惨祸,而且给民众和立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震惊。这一切的发生与行政执法密不可分。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孙志刚就不会带走;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拳脚轻点,孙志刚就不会被殴打致死;如果孙志刚没有被殴打致死,他们依旧会继续横行,该办法依旧会继续实施,人权依旧得不到保障……从这一点上说,我们得感谢孙志刚。然而在我们感谢他的死为我们的人权换取了一丝保障的同时,我们却依旧得为如此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感到不安。因为他们的存在,使得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质量。 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法律、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左右着法律、政策是否能正确合理的发挥出它们的作用。他们不是法律政策的制定者,但他们却能成为法律政策的坚定执行者或法律政策的变动者。到底他们选择哪种,这直接关系着法律政策的公正性、合法性。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行

澳洋顺昌案例分析

澳洋顺昌案例分析 电商班蔡斌斌 电商班黄英杰 电商班卢宁 一、公司简介 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澳洋顺昌。公司前身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昌正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张 家港澳洋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月经商务部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位于中国经济最发达、最具发展活力的长三角地区,全国百强县(市)名列前十位的江苏张家港市,坐拥沿江和沿海两大经济带。 总资产约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九万六千多平方米,年加工配送能力达钢板万吨、铝合金板万吨,已经成为长三角区域制造业金属材料配送规模最大的物流服务商。 “专业创造价值”的理念,公司致力于中国金属物流行业的开拓与发展,主要面向产品制造商提供金属材料的仓储、分拣、套裁、包装、配送等完整供应链服务。 建立了物流信息系统,通过、条码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物流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跟踪管理。 已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有害物质管理体系)国际认证。 近年来抓住制造业在长三角区域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引入国际先进的金属材料物流经营理念,获得了快速发展。公司凭借高效的管理和客户服务能力,在长三角区域金属物流业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也屡屡受到各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公司先后被评定为“海关诚信管理企业”、“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重点企业”;年月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认定。 来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巩固行业龙头地位,带动整个金属物流行业及产品的技术提升,成为中国金属材料物流业的领跑者! 二、业务板块 (一)、金属物流主业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作者:詹勇~四川卓安本文由微信公众号为你辩护网(weinibianhu)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载请注明上述信息)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由资深刑辩律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归纳出人民法院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适用的裁判规则。希望对从事相关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一、“合同”的内涵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和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均对此给与了肯定。主要理由是:“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是否仅仅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完全统一。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

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限于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借以发生关系的、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但是,在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并可以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本文认为,三种观点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实质上同义,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给与了一般性定义,而第一种观点则是列举了其中的“例外情形”,结合起来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理解。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分标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共同手段行为,因此,并非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和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众所周知,孙志刚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讨论,多名学者也曾上书人大常委会,但是人大常委会并没有给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或者调查程序甚至回应,而是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也废止了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从孙志刚案件折射出来的宪法学视角,映射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无助,在法律实践中的苍白。尽管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由此可见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真正”的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是真正享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但是在法律生活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如立法权的多层次性)导致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的缺失。 我们再看多名学者的上书,学者用自己的行动阐述了两个目标:一是要求重新审议并及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二是建立起一个可以操作的具体的违宪审查机制。《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建议权, 但是,哪个部门来接受公民的建议? 哪个部门做具体的答复? 在什么期限内答复? 如何保证裁定的公开进行? 这些具体问题缺乏具体操做步骤,导致实际上流于形式。 虽然国务院已废止了《遣送办法》,但这种以行政的名义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仍然存在,如果不是媒体的介入和中央高层的批示,可能还会有更多的孙志刚悲剧发生,可能会有更多的以行政管理为合法外衣而实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发生,因此,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有必要在《立法法》颁布生效后,对原来的行政法规及规章等进行梳理和改造,以防止其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冲突。 我个人觉得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已是迫在眉睫。虽然我国要建立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但是在21世纪的所谓法制的社会里,以“公共利益”、“大局”“行政规章”等名义侵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民主权利,个人财产的现象大有存在。中国这种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我国法律的冲突,从而给我国的司法活动带来困难,也不利于保护我国的公民的个人利益。只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更好的体现我国宪法的精神,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立法活动,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推进我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

经方合方技巧

经方合方技巧 经方用量秘旨》初稿即将完成;周一上午、周五上午 在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706 国医堂上班;周六上午在郑州新华中医院疑难杂病科专家门诊上班 内容提要研究经方的切入点与制高点是研究基础方、代表方、衍生方和经方合用。基础方是指辨治病证主要针对脏腑病变属性具有普遍性的方剂,代表方是指辨治病证在诸多方中挑选针对脏腑病变部位具有特有性的方剂,衍生方是指辨治用方在动态中因病证演变而又产生的方剂,经方合用是指利用经方各自辨治优势与特长因复杂多变的病证而随机应变相互补充合用的方剂。学用经方只有充分地合理地深入研究基础方、代表方、衍生方和经方合用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为用、相互补充、

相互交融、 相互兼顾, 才能实现治病用方 “上以疗君亲之疾, 生”的目的。本书重点阐述经方合用的思路与方法,引导学 用经方的操作技能与运用技巧;本书内容丰富翔实,合方突 出要点,旨在启迪灵感,拓展思路,力辟举 反三、触类旁通,是中西医临床医师及在校学生最佳参考阅 读用书。前 言学好经方的最佳思路与方法是研究、探索经 方的基础方、代表方、衍生方以及经方合用,以此为切入点 而提升用活经方辨治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杂病的制高点。 所谓基础方是指辨治病证主要针对脏腑病变属性具有普遍 性的方 剂。研究与应用经方的第一要 领务必学好用活基础方,基础方的特点既具有固定性、稳定 性和可信性,又具有规律性、普遍性和可行性。学习只有重 视深入研究基础方,才能为应用经方奠定扎实 的辨治用方思维,亦即只有从基础方深入学习与理解,才能 把握与运用基础方 治病的切入点。辨治疾病选用基础方的最 大优点是针对病 变属性而非局限于病变部位, 尤其是辨治疾病的病变部位具有广泛性与不确定性。如桂枝 茯苓丸是活血化瘀的基础方,只要病变属性是瘀血,即可选 用桂枝茯苓丸,亦即选用桂枝茯苓丸可辨治所 有病变部位的病变及症状表现是瘀血。 所谓代表方是指辨治病证在诸多方中挑选针对脏腑病变部 位具有特有性的方剂。学好与用活经 方的基本准则必须深入研究代表方,代表方既具有集约性、 典型性和特有性,又具有选择性、针对性和可靠性。学习只 有重视深入研究代表方,才能为应用经方提供 最佳思路,亦即辨治疾病只有从代表方深入研究与探索,才 能把握与运用代表方治病的切入点。辨治疾病选用代表方的 最大优点是既针对病变部位又针对病变部位, 亦即辨治疾病的病变部位具有固定性与确定性。如小青龙汤 是辨治肺寒证的重要代表方,亦即小青龙汤既针对病变部位 在肺又针对病变属性是寒;再则,尽管治疗肺 寒证的方以救贫贱之厄, 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 台匕

小微企业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小微企业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摘要]2010年以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合同诈骗案件46件50 人,其中,仅发生在花都区狮岭镇地区的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就有22件26人,约占案件总数的48%。通过分析,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发现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呈现作案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巨大和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且查处难度极大,亟需从完善企业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和增强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统筹预防和打击。 [关键词]合同诈骗;小微企业;完善;社会综合治理 近年来,广州市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呈蓬勃发展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底,仅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工商登记在册的小微企业就近5000户,这还不包括大量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小微企业的迅速发展为当地经济注入了新鲜活力,提高了当地财政收入,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但同时,由于企业监管、宣传教育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和缺位等原因,发生在小微企业间的合同诈骗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亟需引起重视。本文拟从分析花都区狮岭镇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为出发点,探讨合同诈骗案件高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打击的对策。 一、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作案手段新颖、隐蔽性强 通过分析,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发现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一些作案手段: 一是“诱饵诈骗”,即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信任后,继而在签订或者履行大额合同过程中,携带对方支付的大额货款或变卖对方给付的货物后携款潜逃。在这种诈骗犯罪中,受害人往往一开始被蒙蔽,发现自己被骗后也悔之晚矣。2010年以来发生在狮岭镇小微企业之间的合同诈骗案件中,约40%属于此类诈骗。 二是“连环诈骗”,即受害人被骗后,非但不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反而为挽回损失,产生诈骗他人的犯罪心理,转嫁被诈骗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变成了作案人,并经常堂而皇之地以三角债纠纷来辩解,以民事合同纠纷来掩盖其诈骗本质。如,犯罪嫌疑人罗某煌开办的小型加工厂受托为某公司加工抛光铝材,第三方通过其向该公司购买铝材后拒不支付货款,罗某煌为清偿货款,私自变卖该公司委托其加工的铝材。案发后,罗某煌即以其行为为三角债性质的民事行为,其不具有诈骗故意进行辩解。 三是“潜规则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利用狮岭镇小微企业间普遍存在的“先货后款”、“先订金后供货”、“口头合同”、“君子协定”、“熟人买卖”等行规实施诈骗。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 案例: 孙志刚,男,1976 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 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 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 月 17 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3 月 18 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 月 18 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 月 19-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 月 20 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 4 月 18 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 72 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 4 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 1、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状况。不过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任务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孙志刚事件是属于结构性社会问题。所谓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由社会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在整起孙志刚事件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只有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政府才会引起足够重视。孙志刚事件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变迁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2、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3、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这件事情有很强的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4、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由于这四个原因造成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二.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 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变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在从需要出发的系统过程,按照系统理论,系统的存在总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为基础的。所以这里接着考察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功能。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这儿讲的系统的逻辑,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流的政策理论认可的政策系统的自我维持功能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成了众矢之的的东西。

中药炮制发展现状与分析思路

中药炮制发展现状与分析思路 中医药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如何促进中医药学的良性发展,是中医药学者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药炮制作为中药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中医药特色的重要体现;中药炮制技术作为我国独有的传统制药技术之一,是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产业[1]。因此,结合中药炮制的内涵及其意义,对中药炮制的发展现状进行系统总结,探讨中药炮制的研究思路,对于实现中药炮制的全面发展,推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进步是很有必要的。 1中药炮制及其重要意义 1.1中药炮制的内涵中药炮制是根据中医药理论,依照辨证施治用药需要和药物自身性质,以及调剂、制剂的不同要求,所采取的一项制药技术。它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 1.2中药炮制的重要意义中药分为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三种商品形式,中药材不可直接入药,必须经过炮制成中药饮片以后才能入药,这是中医药学的一大特色,也是中药与天然药物的显著区别之一[2]。中药炮制能够降低或消除药物的毒性或副作用,改变或缓和药物的性能,增强药物疗效,改变或增强药物作用的趋向,改变药物作用的部位或增强对某部位的作用,便于调剂和制剂,洁净药物、利于贮藏保管,利于服用[3]。中药材经过一定炮制方法处理后,其中的化学成分、性味、药理作用和功能主治等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中药炮制对中药质量、临床疗效及用药安全、中药制剂均会产生较大的影响[4]。 2中药炮制发展现状

总经理的财务管理

总经理的财务管理3天FINANCE FOR GENERAL MANAGERS ●透视企业经营之道:提高经营绩效、掌控日常运营、把握资金王道 ●三天补上财务短板 ●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 ●中式阿米巴-澳洋顺昌内部公司制的最佳实践 ——经营哲学与管理会计的应用 ●商业模式与企业盈利能力提升 ●企业并购重组操作实务

国内顶尖的总经理财务课程 打破固有思维,掌握全局的财务思维 把握经营命脉,提升经营绩效 ?销售收入高歌猛进,企业能用的钱却越来越少,问题出在哪呢? ?营业规模不断扩大,新项目越来越多,渐渐感觉管不过来了,财务方面关键要抓什么? ?一看财务报表就头疼,我能从中发现什么,我还需要什么信息? ?面对企业内外部的问题,也在考虑管理提升,可是从哪入手,如何推进呢? 作为企业航行的舵手,要想带领企业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中破浪前行,需要更加开阔的视野和更全面的管理技能。而财务管理的思维与方法在当今精益化管理中如鱼得水,其价值日益彰显,并为众多成功企业所证实。如果说过去不懂财务仍然可以发展得很好的话,现在则可能成为一个硬伤。 掌握财务核心理念与方法,不仅仅是为了做好财务管理,更重要的是能够让总经理从科学的角度,更好的审视企业的在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发现企业在运营中的优势和问题,从而有效地提升企业的业绩,促进股东价值的增长。

课程收益 ?【纲举目张】建立财务思维,把握财务精髓,开阔财务管理思路,优化企业管理机制?【身临其境】实战性强,从总经理的全局视角出发,紧扣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 ?【举一反三】丰富的案例分析,用财务的工具深入解读企业的运营管理 ?【前车之鉴】精心梳理最新国内企业实践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培训对象 ?企业总裁、董事长、总经理 ?集团公司事业部的总经理 ?极具潜质的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内容 第一模块:运用财务思维,透视企业战略与经营 ?案例导入:根据提供的信息试着编制某企业某天的资产负债表 ?总经理如何通过财务管理把握企业的运作 -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总经理为什么需要掌握财务思维? -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是什么? ?快速理解企业的三大财务报表 ?三大报表与企业的关系解析 -摸清企业的底子:资产负债表 -画好企业的面子:利润表 -过好企业的日子: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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