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含义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也就是说,教育法是国家意志在教育方面的反应,任何个人都无权制定或认可教育法。制定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形成的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认可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教育方面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成为教育法的一部分。

第二,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教育法的强制性表现于教育法的实施有相应的国家机关作保证。一旦形成了相应的教育法,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就应当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相应的国家机关有权作出一定的处理。

第三,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在教育活动中会发生许多社会关系,它们可以在教育者之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受教育者之间,教育者与社会之间,受教育者与社会之间表现出来。但这些社会关系,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要由教育法来调整,只有当教育活动中的某种社会关系以法规范的时候,才使这些社会关系成为教育法所调整的范畴,教育法才为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确定行为规范。

(二)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教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教育法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规范,因为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以强制性为根本特性,以维护和形成基本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

有的特殊性。所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教育法调整的是教育活动中人的行为。

2.教育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表现于三个方面:一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种普遍的约束力是一种普遍的国家强制性,它来源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形式上的公共性。在其约束下,如果违反了法则被视为危害了公共利益。二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反了法律,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指法的内容具有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因为法是社会关系的反应,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受一定的社会发展规律所制约。因而,法所反映的内容必然要与人的普遍要求相适应,否则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教育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必然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不同的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方式,但其实施的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例如,对不道德的行为可能通过舆论进行谴责,通过信念进行纠正等,而对违法的行为则要通过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手段进行强制处理。所以,法是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规的含义: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他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订,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它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教育法测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5、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6、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每题25分,共50分)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是? 答:(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对义务教育法的认识与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对义务教育法的认识与体会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制度。新义务教育法是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自从《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要准确把握新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必须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 ___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

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 ___的 ___。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 ___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

教育法试卷及答案

教育法测试题及答案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共5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 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师主要通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3. 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 A.在全国范围适用 B.只在本地区适用 C.只在本校适用 D.在外国也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 A权利B义务C权利和义务D权力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校长B学校负责人C有关直接负责人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

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15B.20C.30D.60 三、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9分,共45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D.自力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 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职业教育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6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2、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4、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6、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7、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8、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 9、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 1、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力。() √ 2、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3、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 4、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 6、国家不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 7、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不给予劳动报酬。()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培训资料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 关系

问答题: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答: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 二者联系: ①一致的目的。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我国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③相互依存。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市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规。 二者区别: ①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国家的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而教育政策既可以由国家机关制定,也可以由政党制定。一般性法律以及教育法律是由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如《教育法》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而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政党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处在执政地位的政党。在我国,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中央教育部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直接参与了教育政策的制定。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制定和发布的,这些政策文献成为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所以,教育法规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机关,而教育政策除了国家机关,还有其他有关组织。 教育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国家强制性,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而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只对某部分人有约束力,主要是指导性作用,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机关制订与认可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行文件,体现了法的本质属性,具有一般法的特征,如程序性、规范性、确定性、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 ②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再现的。 ③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

【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 a )。 A、2006 .9.1 B、2007.1.1 C、2007.9.1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b)的建设。A、城市学校B、薄弱学校C、农村学校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b)。 A、收学费,不收杂费 B、不收学费、杂费 C、不收书本费、杂费 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c)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凡年满(b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周岁。 A、5 ,6 B、6 ,7 C、7 ,8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c)。 A、开除 B、批评教育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c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c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b )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A、兴趣小组 B、课外活动 C、自习 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a)。A、引咎辞职B、受到党纪处罚C、追究行政责任1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c)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A、填鸭式B、题海式C、启发式 1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a),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A、寄宿制学校B、全日制学校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13、(b)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A、初中B、普通学校C、小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c)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 1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c)予以保 障。A、家庭B、学校C、人民政府 1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b)。A、制度保障B、安全保障C、经费保障 18、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c)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A、低于B、不低于C、高于 19、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c)的平均工资水平。A、工人B、医生C、公务员 2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c)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A、低于B、不低 于C、高于 二、填空题。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现解读如下: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二、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

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义务教育的需要,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过去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加以解决。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经费投入不足、城乡教育差别大等,这些新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修订《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律中来。 三、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三大特征和呈现的几大亮点。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了“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

教育法试卷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试题 学校:姓名: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的教育。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和。 5、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管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教师可以对提供家庭教育辅导。 8、国家建立以为主、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9、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和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0、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0、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1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2、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14、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三、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修订的? 2十六大提出的新教育方针是什么?

发现教学法的概念

什么是探究法、发现法?二者之间是何关系?这些问题在欧美国家的学者中间还未形成一致的看法。有的学者把二者加以区别,有的学者则不加区别。区别的理由是运用探究法,强调的 是学习者在教师指导下积极参与学习过程,自主地探索未知世界。所以,它注重过程而不注重 结果。有如美国学者汉森认为:“探究学习的一个极其明显的优点是所有参加的人都要积极参 与学习过程。当然,这也并非探究学习所特有。其他的许多教学方法如模拟游戏、个别教学、 发现学习法和问题解决法等多要求参加者大量参与教学活动,只是探究学习要求更高。”而运 用发现法,重在学习者自主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所以它既注重过程又注重结果。不区别的 理由是探究学习实质上也是发现过程,也必然要求有一定的结果,而发现学习也就是探究未知 世界的过程,也不强求结果。比如,贾罗利默克和福斯特认为:“在探究过程中,学生去发现 概念的涵义,分析本人所收集的资料,最后形成结论的这种形式的探究,可称之为探究学习。”科勒涅克指出:“发现方法的目的是要使学生能够尽可能充分地参加探求知识的过程。侧重点 与其说在于学习经验的产物或成果,不如说在于学习过程本身。” 为了便于研究和操作,本章是将探究法归入发现法体系。那么,什么是发现教学法呢?概括地说,它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利用资源或情境自觉地主动地探索,从而不断发现问题 和解决问题,培养独立思考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要理解发现教学法必须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发现的主体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是一个积极的探索者、发现者,他必须发挥他 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贾罗利默克和福斯特指出:“学校的任务是通过教学把学生塑造 成自我决策者、批判性思维者和问题解决者。所以,学生的学习要以探究为中心。”“探究学 习需要学生发挥极大的学习积极性、自我发现的主动性。” 汉森也指出,探究学习的学生“必须有足够的主动性去不断地追求各种答案;”“必须动用他们的才能、智慧和判断力,竭尽全 力去解决问题。”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实施近20年,我国首次修订《义务教育法》 现行义务教育法施行于1986年7月1日,仅有8条。今年2月,当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时,曾引起外界普遍关注,因为公众及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反映强烈。短短4个月,连续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反复修改。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分8章、63条,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读:《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解读: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解读: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 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的教育。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和规范字。 5、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辅导。 8、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9、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

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0、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教育法通论(概念版)

教育法通论 第一章导论 1.法律的含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教育法治化的含义: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依法治教原则的内涵: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3.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 4.我国教育法渊源的概念: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5.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教育基本法的概念:教育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含义: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3.教育制度的概念: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4.学制的概念: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5.义务教育制度的概念: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6.学位的概念: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7.教育评估制度的概念: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8.教育投入的概念:指国家对教育领域的经费投入,它通常涉及到一国的教育投入体制、经费筹措途径、经费的增长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9.教育条件保障的概念:指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基本建设、教材和教学设备以及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和扶持的政策。 10.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含义: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开展的有关教育方面的交流活动和相互协作活动。 11.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2.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的概念: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教师法的概念:广义的教师法是调整有关教师各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属于狭义上的教师法。 3.教师资格限制的概念:指公民因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对其教师资格取得加以限制,其法律后果表现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4.教师资格丧失的概念: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因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引起其担任教师的资格的取消。 5.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6.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含义: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1.职业教育的概念: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职业培训的概念: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3.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的概念: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1.民办教育的概念: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教育侵权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①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②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3.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概念: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4.事后救济原则的含义: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5.救济主体法定原则的含义: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6.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7.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8.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10.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11.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制度。 12.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教案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教案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借助此次宣传和讲解工作,使学生们对新《义务教育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1 2、在大致了解的基础上,使学生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在学习新《义务教育法》的同时,使学生们懂得和理解党的惠民政策光耀 人心。 二、教学重点: 新《义务教育法》的四大亮点: 1、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全 3、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 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 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三、教学难点: 1、新《义务教育法》的四大亮点; 2、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四、教学辅助用具: 新《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单。 五、教学课时: 一大节(90分钟) 六、授课时间: 2013年04月18日下午第二、三节。 法制教师:鲁多群 教学过程 一、导入语: 同学们,大家好~ 多亏党的好政策,我们今天才能坐在这明亮宽敞的教室中,无忧无虑的学习,而且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进一步涉及到了我们的学习和生活,而今天,我们所要尽的义务是只要来学校学习,仅此而已。大家说:“好不好”~今天,让我们来深入细致的了解一下新《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分发新《义务教育法》宣传单。 二、学习新《义务教育法》: 1、大致讲解新《义务教育法》的概貌: a、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公布,并于2006年09月01日起实施。 第1页 b、新《义务教育法》共分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 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2、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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