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论文

国家赔偿法论文
国家赔偿法论文

姓名李启龙成绩

学号11191198037 评卷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课程名称国家赔偿法

完成时间 2012年1月10日

专业年级 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李启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 430060)

摘要: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这对公权的限制以及公民人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本文从近些年的现实案例出发,对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一浅显而有意义的探讨。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优越性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是首次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奠定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础。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3 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解释对我国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一些具体的解释。2009 年12 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①2010 年4 月29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二、从现实案例出发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赵作海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

作者简介:李启龙(1988—)男,安徽六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非法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①参见覃怡.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学评论,2000(6).

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经查河南柘城县警方在赵作海一案中存在着刑讯逼供行为,赵作海曾多次遭到民警殴打。法院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承认赵作海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才得出9次有效证词。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 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其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本案赵作海被刑讯逼供,身体和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但是在国家赔偿中却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给受害人物质损害补偿,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重要权利补救制度,纳入国家赔偿是必要的。①

(一)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赔偿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我国宪法第38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侵犯公民人格权利并造成损害的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本案,赵作海在押期间受到了当地民警的刑讯逼供,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人格受到侮辱。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宪法原则。②

(二)尊重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在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当公民的精神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必要的物质补偿时,甚至比物质损害造成的痛苦还要大。当精神损害无法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来救济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遭受的痛苦,物化其损失则更有利于赔偿法的实现。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仅赔偿被侵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很显然,直接的物质补偿远远小能弥补因侵权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所以,在国家赔偿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显得尤为必要,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做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对这种社会要求的客观反映。因为这不仅是尊重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也是同国际法制社会接轨的需要。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不受侵害。因此,国家有义务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而当国家侵犯公民权利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我国只在民事领域才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行政领域、司法领域都无相关的规定。一方面要求尊重公民人权,一方面却对国家行为侵害公民权利无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的法规,这是—个矛盾的现象,是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的。③

(四)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国家不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东西,而是一种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公法人。当其

①关今华.精神损害数额评定问题五论.中国法学,2005(5)

②殷蓉蓉.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之探讨.人民司法,2004(3).

③沈开举.宋炉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时候,也应当像其他普通法人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物质方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衡。它不仅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而且意味着对加害人的非难,同时也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部分国家赔偿费用。至于本案,审讯赵作海的民警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进行刑讯逼供,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优越性

首先,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降低了受害人申请赔偿的门槛。与违法归责原则相比,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为赔偿申请人降低门槛的同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①其次,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作为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前提,这为受害人取得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

第三,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四、结语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了世界性潮流,这反映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发展的趋势和历史前进的必然性。一些国家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资料,可供我们借鉴学习;我国在国家赔偿领域的一些经典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思考;确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为我们与世界法制的接轨奠定了基础。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范围小,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利于自身人权的实现,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不仅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更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要求。尽管现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但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一定会不断健全,中国一定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真正在精神损害方面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振乾.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资治文摘2009(3).

[2] 关今华.精神损害数额评定问题五论.中国法学,2005(5).

[3] 殷蓉蓉.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之探讨.人民司法,2004(3).

[4] 沈开举.宋炉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

[5] 覃怡.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学评论,2000(6).

①陈振乾.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资治文摘2009(3)

国家赔偿法论文: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国家赔偿法论文: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2010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经四次审议后最终通过决议,并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对于保障人权以及督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国家赔偿法的新近修改,通过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过程的分析,总结现行法条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范围不明确、赔偿标准未确定、法条表述较为原则等不足之处。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 实践的探索,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逐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完善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艰难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由国民党政府通过 宪法和特别法确立的。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在赔偿范围上仍以物质损害为准,并未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1954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的规定有所发展,并再次明确了国家赔偿责任。其第41条虽然并未对公民权

利这一概念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解释学和宪法精神可以推知这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了精神损害。?豍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和121条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指示性的作用,为实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9年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此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行政赔偿案件也随之增加。为进一步落实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更好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此部法律出台时曾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然而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在施行中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以至于赔偿案件少、数额低、获赔困难。由于实施效果不佳,产生诸多问题,甚至被称为“国家不赔法”。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安排审议20件法律草案中,国家赔偿法位列其中,这成为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10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修改国 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豎2010年4月29日,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分,共20 一、填空题(每空1对 __________________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一身。 2.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 ____________。 3.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 依据源自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 括 4. _________________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5.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对加重部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_______________ 6 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或者 7 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8 改进工作。__________________,促进国家机关_______________.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 9 为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法___大致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10.包括:____行政立法 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行为_______、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 有限制的豁免。 11.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也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是指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2.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______________。 主义原则。_____对等__________.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 13.分)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小题,计10 1.国家赔偿是因合法 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A ) 2.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 其赔偿范围。( A )) 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B ) 4.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权 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因而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5 )的权利也归于终止。( A A 6.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调解。()预期不起诉, 7.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可以在行政处理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则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A ) 8.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 家应负赔偿责任。(A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 9 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B )) 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设立赔偿委员会。( B 2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共计40分))。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1.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 C.伯纳德·施瓦茨 D.管欧 A.卢梭 B.狄骥)。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 C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杨 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 3二审 法院经审理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后认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特征。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3)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 (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赵某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对张某罚款500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三、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

电大国家赔偿法答案12345

国家赔偿法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A.立法赔偿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D.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则上侵权行为主体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B.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C.张某在监狱机关服刑期间,为逃避劳动故意伤害自己身体 D.刑警大队队长与邻里发生纠纷,持警械殴人致伤 4、下列各项中,对于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调查取证 B.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原告对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 D.行政赔偿诉讼不论是单独式或一并式,都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5、下列各项中,有关我国国家赔偿时效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计算在时效内 B.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C.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请求人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6、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A.国家B.行政机关 C.行政官员D.行政主体 7、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诉讼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一审法院B.二审法院 C.再审法院D.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8、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A.立法机关B.复议机关 C.赔偿义务机关D.人民法院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没收财产行为B.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C.刑讯逼供行为D.殴打辱骂行为 10、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所应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最高额为。 A.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B.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C.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D.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二、填空题(每空格2分,共20分)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 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干警刘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酒喝多了,将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独自醒酒。次日晨,李某被村支书及治保主任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外伤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李某父母(已无劳动能力,仅靠独子李某生活)向该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问:1)李某父母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合法?2)如果应予赔偿,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赔偿? 3)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答:1)合法。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刘某作为民警到达现场“见李某仍倒在地上,不能回答问话”,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侦查,以保护李某人身生命安全,而只是把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

并且直到次日才由村支书和治保主任送医院。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因此该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县公安局应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某父母的生活费(至李某父母死亡时止) 3)应对刘某进行行政追偿,要求其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对李某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 【论文摘要】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限制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但在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第一,在立法方面由于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则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第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费用标准过低且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第三,国家赔偿法在立法程序方面的机构设置方面不科学。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针对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在行政赔偿领域,使用违法归责原则。在刑事赔偿领域使用结果责任原则比较适合。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最低赔偿标准。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并应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在支付方面也应改变支付方法。在立法程序方面应改进司法赔偿程序的确认程序。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应视其脱离各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使其真正处于中立的裁判立场。并从思想观念上改变执法者的传统观念,使其作到依法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初衷。 【关键词】国家赔偿立法完善实施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但是十年来实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施行。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宏观世界的贯彻实施?笔者试从立法及相关问题上寻找其施行难的原因,并浅析其解决方法。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部法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限制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更深的程度上普及了法制理念,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维权的认识,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所以这部法律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通好评。但是这部法律施行十年以来,其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完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依然不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依然难以获得赔偿,无论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对国家赔偿的理解依然过于简单和片面,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国家赔偿的不愿或不敢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的就是不判,使这部法律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一部有着良好初衷的法律,为什么在施行当中会这么难呢?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值得思考。 二、国家赔偿法难以实施的原因探析 (一)国家赔偿支的立法本意是要依法限制司法及行政机关权力的专横和权力的滥用,但是由于其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责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所谓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标准确定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关键。我国国家赔偿法现在在立法上实行的是违法责任原则,也就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是从现实的法律实践来看,国家侵权的性质各有不同,且多种多样,单单一个违法责任原则并不能全面概括,例如:一些行政机关的恶意行政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上不违法,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规范的程序限制,已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中某些个人对他人实行打击报复的手段,并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对这种行政行为仅靠违法责任原则不够的。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滥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使用法定的行政自由裁量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目录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三、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讲义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 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010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整体修订。 (三)国家赔偿法修订的亮点 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 1994年是我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

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认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新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 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 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 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 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双重过错原则

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 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 A、行政活动 B、立法活动 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D ) A、德国 B、英国 C、日本 D、法国 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 B、过错违法原则 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D、违法原则 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家赔偿法论文

国家赔偿法论文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时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分,由于受立法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对私权利的全面保护成为了国家赔偿的一个趋势,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对于加快我国构架法治社会具有中重要意义。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主体、损害赔偿、权力监督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2、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第一,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①。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 ①王敬波《国家赔偿法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第75页

新国家赔偿法5亮点

新国家赔偿法5亮点: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通畅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申请赔偿渠道更通畅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请求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从而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通畅。 亮点二:国家机关并非“违法”才赔偿 旧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只有在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新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只要最终无罪,赔偿请求人就可以通过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亮点三: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

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如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将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亮点四:从程序上约束公权力 旧法中国家赔偿程序性规定内容偏少,这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新法中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等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能够积极推动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亮点五:精神损害纳入赔偿 旧法中赔偿标准低,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法制日报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最新

最新在线作业试卷及满分答案 《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内容摘要:一、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2、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 一、名词解释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给予的赔偿 4、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种不是国家赔偿的类型:D A、立法赔偿B、行政赔偿C、司法赔偿D、公务赔偿 2、认为“主权不能转让给私人,它永远属于人民”的是:C A、狄骥 B、管欧 C、卢梭 D、格劳斯 3、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B A、肯定到相对否定到否定 B、否定到相对肯定到肯定 C、否定到相对否定到肯定 D、肯定到相对肯定到否定 4、我国赔偿法的渊源有: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以上都是 5、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采用了:A 违法原则B、过错原则C、广义无过错原则D、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最新在线作业试卷及满分答案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3-4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三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 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2. 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4. 刑事赔偿程序——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16分1 警察王某对李某刑讯逼供致伤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赔偿B 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C 公安机关可在对王某赔偿后向李某追偿D公安机关应为李某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2 刘某15周

岁中学生因参与打架斗殴被甲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宣告无罪。为此对刘某应―― D A 甲公安机关赔偿 B 乙检察院赔偿C 丙法院赔偿D不予赔偿3 章某因故意杀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被B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C法院因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为此――B A A公安局赔偿 B B检察院赔偿 C C法院赔偿D不予赔偿4 吴某依据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拟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县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要求赔偿为此――B C A 向县法院提出B 向县检察院提出 C 向县公安局提出D向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三、问答题共40分1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哪些答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已经执行的行为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行为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2 什么是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3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答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

国家赔偿法论文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时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分,由于受立法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对私权利的全面保护成为了国家赔偿的一个趋势,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对于加快我国构架法治社会具有中重要意义。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主体、损害赔偿、权力监督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2、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第一,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①。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 ①王敬波《国家赔偿法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第75页

新_国家赔偿法_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东方企业文化·策略 2011年8月 114 新《国家赔偿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曹 骥 (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北京,101500) 摘 要:新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从制度上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施行过程中,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对于精神损害程度如何认定、赔礼道歉等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适用、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 赔偿协商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8—0114—01 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较之旧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在司法机关的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方面的问题,在此简单做一个梳理。 一、新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出现的问题 新的《国家赔偿法》条文规定仍然比较抽象,有些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又缺乏权威的立法解释,因此在办案中易出现以下问题: 1、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这条规定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同国家机关协商的权利,是一种选择性程序,但仅就协商的内容作了规定,在案件办理中易流于形式和表面。 2、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了: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纵观整部国家赔偿法仅此一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条文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不便,具体有以下不足: (1)对于何为致人精神损害和何为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规定.这就是在实务中赔偿请求人单方表示其精神受到巨大痛苦,但是承办人无法认定,不能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 (2)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明确规定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但是对于应在什么范围、用什么方式进行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给受害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没有法律手段可以采取。因此,此规定形同虚设。 (3) 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但是没有规定支付抚慰金的范围和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对该项制度的实施造成不便,也易引起申诉人因对精神抚慰金不满而引发四处上访、闹访。 二、笔者认为在办理刑赔案件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加大力度,落实赔偿协商制度。 赔偿协商制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提供了充分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会,体现了相互理解和尊重的精神,有利于国家赔偿制度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积极做好赔偿协商工作,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作用。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1)积极转变角色,为赔偿协商营造平等尊重的氛围。办案人员要积极转变角色,从权利救济而非追诉犯罪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自己工作的角色,真诚地把赔偿请求人当做权利受损的被害人来对待,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2)做好辨法析理工作,为赔偿协商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违法确认”程序,但厘清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与否,依然有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梳理相关证据和法律,让赔偿请求人明白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前因后果,赢得赔偿请求人的理解和支持,进而为赔偿协商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3)在赔偿决定中充分体现赔偿协商内容,保障赔偿协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家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赔偿,赔偿协商绝非是一个“私了’的过程。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体现在赔偿决定中,可以增加该决定的社会道义上的约束力,有利于引导赔偿请求人尊重赔偿决定、发挥赔偿协商制度的息诉罢访的功效,从而实现赔偿决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精神损害制度的立法完善 从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对于精神损害有两种救济方式:第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法侵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人精神损害的,那么应该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当造成严重后果时,需要给予精神抚慰金。此二者在适用中各有其优点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种救济方式是借鉴了民事侵权中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赔礼道歉”的规定,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是我国所特有的。这种做法,主要是考虑我国国力有限,赔偿力度有限,人们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对于赔礼道歉这种形式比较重视并且易于接受。 目前适用中存在的缺点是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但缺乏这三种承担责任方式的形式要求、载体要求和范围要求具体规定,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如拒不履行的相应责任。 2、新《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可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内容。笔者认为,在立法或者解释中应具体加以规定。在尚未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抚慰金的范围和标准。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主体范围仅限于受害人本人。 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达到严重后果,应积极予以赔偿,但需要强调的是在给予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不应对被侵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再给予赔偿。现实中,同一侵权行为不仅会造成被侵害人的精神损害,也会造成被侵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害。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并不一律排斥对被侵害人的近亲属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国家赔偿领域,对于受害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严格限制。 (2)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虽已确立,但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理论上需要更加深入研究,实践中有待更进一步检验。笔者认为,在实践可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新法采用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去掉了原法条中的“违 (下转107页)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标准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B。公务过错C.行为违法D。无过错责任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C、违法原则D、双重过错原则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D ) A、德国B、英国C、日本D、法国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B、过错违法原则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D、违法原则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A、宪法B、法律C、地方性法规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3、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A、B、C、D ) A、权利救济功能 B、制约预防功能C、公务保护功能D、侨民保护功能14、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B、 C、D) A、职务行为主体 B、职务违法行为C、损害D、因果关系 15、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d经济活动16、社会协作法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是(c ) A、戴西B、庞德C、狄骥D、伯纳德?施瓦茨17、在国家赔偿问题上采取违法原则的国家首推(c ) A、中国B、美国C、瑞士D、瑞典 18、如果国家机关其工作人是行使职权时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A ) A 国家不承担责任B国家承担责任C国家承担部分责任D视情况而定19、国家赔偿最主要的功能是(A) A权利救济B制约预防C公务保护D利益调整20、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首先出现在中。( B ) A 行政管理行为 B 行政合同作为C行政受议作为D行政诉讼作为21、我国立法机关认为,国有公共设施因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适用于( B ) A 行政赔偿B民事赔偿 C 刑事赔偿D不赔偿 22、法学上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则是国家也需受法律的制限,该说法出自(D ) A人权保障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