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东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

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东城区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采取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日常考核等方式,综合运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科学发展,保障和扩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分层分类考核方式,将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和社会认可结合起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综合考核评价引导企业提高综合效益和发展质量,加强战略管理、结构优化、自主创新和风险控制,实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按照资本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完成业绩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当期效益和盈利能力,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鼓励企业运用经济增加值。

任期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基本指标包括三年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

第八条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按照出资人对企业的重点发展要求,结合企业类型、经营管理状况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三章企业绩效评价

第九条企业绩效评价按照相应的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和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企业绩效评价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

定性评价。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状况等。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和社会贡献等。

第十一条企业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任期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经营成果和通过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综合绩效状况。年度绩效评价只进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一般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进行。

任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发展水平和管理成效,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占权重分别为70%和30%,其中任期财务绩效以任期内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平均分数计分。

第四章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民主测评按照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的要求,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职情况,重点了解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重点测评思想政治建设、经营管理水平、班子自身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情况。

领导人员民主测评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分层分类进行,对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和副职领导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评价要点。

第十四条民主测评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前,正职领导人员代表领导班子进行会议述职;其他领导人员个人可进行会议述职述廉,也可采取发放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取得成绩、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等。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有关材料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以适当方式提前向参加测评人员公开。

第十五条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参加人员总数的15%,应包括各层次先进人物和专业技术骨干等具有代表性的人员。

派驻监事会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民主测评单独组织。

第十六条不同测评主体的评分按照一定权重进行计算,形成民主测评最终结果。

第五章日常考核

第十七条日常考核结合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和监事会监督、审计、纪检监察等方面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

常履职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教育培训,实行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思想动态。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等报告,参考行业监管和评比信息,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围绕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中心工作,在完成重大项目、处理重大事项及个人利益问题等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根据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民主测评结果加权计算的结果,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分数中,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占50%,企业绩效评价分数占20%,民主测评分数占30%。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中,领导班子考核分数占60%,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分数占40%。

任期民主测评结果采用当年民主测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评价等级

依据考核分值和日常考核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力的、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级。

领导人员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民主测评结果较差的,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级。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等级的,领导人员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七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绩效奖励、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领导班子,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领导人员,要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奖励,注重培养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或“较差”的领导班子,要认真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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