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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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

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

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24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24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24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第三节: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

内水的概念

内水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是狭义的内水。

狭义的内水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总称。

广义的内水除了规定的海域,还包括内陆的各种水域,如江河湖泊等。

国际海洋法上的狭义内水概念:海湾、河口湾、海湾口、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

内水是沿海国的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沿海国的领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其内水内有完全的排他主权。

沿海国对驶入水域和在港口的船舶和船上人员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在实践中,只要没有影响沿海国利益或根本没有超出船舶的范围,则一般沿海国不会行使管辖权。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海是不同的,外国船只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但在内水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二、领海

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沿海国的主权不仅及于领海,还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领海是一个立体概念)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领海的上空享有完全的主权,不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对于领海内的一切人、一切事和一切物除非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

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的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

5、沿海国尊重外国船舶在其领海无害通过的义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管辖权

领海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但其受到国际法规的限制。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不能行使管辖权;

2、外国军舰和其它用于非商业的公务船只也享有豁免权;

3、沿海国的管辖权还受到外国船舶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对领海内的商业船只也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两方面。

1、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下列情况例外。。。沿海国当局在考虑逮捕问题时,应考虑船舶的航行利益。如果罪行是在进入领海之前在船上发生的,而船舶不进入内水,则沿海国不能采取步骤。

2、沿海国不应为了对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的权利主体是船舶;

2、“通过”的含义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秩序和安全;

4、沿海国还可以对与领海无害通过有关的其他情况制定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在领海内无害通行的权利,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我国规定外国军舰进入我国领海,必须得到政府批准。

领海无害通过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之中的过境通行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毗连区

毗连区的概念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对某些事项进行必要的管制。毗连区不是领土的组成部分。因此,沿海国不得在毗邻区内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沿海国为了自己实际利益的需要,希望将其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

沿海国在毗邻区的权利只包括某些事项,并且不包括毗邻区的天空。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中有1/2是与领海重叠,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是12海里。

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12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由于毗连区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因此,沿海国不得在毗连区内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权利只及于一些特定的事项。

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制定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有权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中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四节:大陆架

大陆架的概念

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

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全部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确定的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适当照顾了宽大陆架国家的利益。

沿海国在超过200海里部分开发石油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收入应与国际社会分享。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固有性、专属性、是主权权利、区别于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但是沿海国却在大陆架上享有主权权利。这一权利是专属的。

所谓的主权权利是指: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而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在200海里的范围以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应使用《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者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则使用公海制度。

沿海国在其大陆架的主要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

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第五节: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

它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扩大对其沿海自然资源权利的要求。专属经济区是一种既不同于领海,又有别于公海,而介乎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新的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也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主权权利。

1、对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还是非生物资源)有主权权利,以及对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有主权权利;但这种主权不等于领土主权。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享有管辖权;(管辖权:登临逮捕走司法程序,并尽快通知船旗国,针对非法捕鱼不得采取监禁甚至处罚)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他国权利):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这表明专属经济区制度中明显保留着公海制度的痕迹。公海部分的规定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专属经济区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以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不同:

1、依据不同。大陆架是自然形成的事实依据,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本身所存在的权利,而沿海国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否则仍是公海;(我国还未颁布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法)

2、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3、权力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当在国际法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使得公平解决。这条规定与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第六节: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

海峡是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

所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那些构成世界主要水道、而且也是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洋通道。

通过海峡的权利基本上取决于海峡水域的性质。

如果海峡是公海,外国享有航行自由。

如果海峡是由一国或一国以上的领海组成的,外国船舶则享有无害通过权。《公约》规定,沿海国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在其领海内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但在连接公海一部分和另一部分或另一外国领海(公海一部分和公海的另一部分、公海一部分和另一外国领海)之间的国际航行的海域中,沿海国不应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可分为:适用过境通过制度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海峡、适用专门条约制度的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公海和公海的另一部分、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专属经济区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1、毫不迟疑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2、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险外,不从事其通过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4、过境通行的船舶应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以及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5、过境通行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并随时监听国际上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过境通行制度不同于无害通过制度。前者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和飞机,且不应予以停止;后者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停止。潜水艇在无害通过时需在水面上航行,而在过境通行时无此要求,可以在水下潜行。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

过境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自由航行通过制度、专门条约制度(如达达尼尔和博斯普鲁斯海峡)。

第七节:公海

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实行“公海自由”的原则,对所有国家开放,(永远?)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或支配。任何国家通常就没有在公海的任何部分行使立法、行政、管辖或警察的权利。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原则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任何国家都不得声称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自由包括的内容有:

(1)航行自由;一切国家的船舶,不论军舰或商船,均有在公海任何部分完全无阻碍地航行的自由。船舶取得船旗国的国籍,就受船旗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而无国籍船舶不享受任何保护。“方便旗”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5)捕鱼自由;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捕鱼。但公海捕鱼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6)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对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货物的管辖权。

公海上并非可以为所欲为,公海也不是处于无法律状态。

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是与船舶悬挂的国旗相联系的,因为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所有在领海上航行的船舶均应有一国国籍并悬挂其旗帜,该国对取得其国籍的船舶及船上的人、物和事有管辖权。

军舰和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特权和豁免权。

在公海上发现任何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行为)时,任何国家都可以行使普遍性管辖权。国家在公海上行使管辖权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的,它们在公海上代表国家行使管辖权。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权和检查权。即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例如,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如搜索证明此嫌疑为无根据,应对该船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另外,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权的行使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内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如果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域内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章时,也可开始紧追。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终止。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

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紧追权的行使应当慎重,如紧追不符合上述要求,追逐国要负赔偿责任。

第八节: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被称为“区域”,是公约中一个崭新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属土壤的原则宣言”的决议,明确宣布“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主张将南极地区、国际海底区域以及月球等太空物体等作为全人类共同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对上述地区和物体的主权。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1、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区域”及其资源是属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资源主张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

“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的目的利用,不加歧视。

2、和平开发制度

“和平开发制度”是对国际海底的资源进行开发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做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块矿区的有关资料。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这种制度是为了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双方的利益,而在双方之间进行妥协的产物。

3、国际海底管理局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缔约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区域”内的活动进行组织和控制、特别是对“区域”资源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实际上具有对深海海底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力。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 (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5)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9.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1)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2)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 (3)领空权 (4)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5)司法管辖权 (6)战士中立权 (7)紧追权 8、无害通过权(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英文) 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该是“无害”的,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的秩序和安全,就是无害的。同时列举了以下12种非无害的行为: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和演习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和安全损害的行为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国际法知识点2

国际法知识点(海洋法) ★★★★★海洋法 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 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沿海国对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毒品、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 (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5)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自然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

国际法知识点(空气空间法)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同利益原则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3)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止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口国 1.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海洋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计20分) 问答题(每题8分,共5题,计40分) 分析题(每题20分,共2题,计40分) 注:下面只是名词解释的整理,后面的问答题和分析题太多或很泛,不好整理。由于海洋法是闭卷考试,大家需要充分准备。 一.名词解释 1.领海:是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P64 2.登临权:是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P166 3.平行开发制度:区域内的活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P266 4.方便旗:外国人实际所有并管理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取得本国国籍,悬挂本国旗帜航行,船舶悬挂的这种旗帜称为方便旗。P156 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P182 6、内海:《海洋法公约》中所指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即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海水,也称内海。P49 7、毗连区:是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海域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其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P64 8、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按照《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制度。P104 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P46 10、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P55 11、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不超过200海里。P108 12、群岛基线: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P94 13、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地区域的海床和底土。P129 二.问答题

(完整word版)海洋地理知识点汇总,推荐文档

第一章海洋水体 一、海水温度: 1. 海洋表层温度的分布规律:由低纬向高纬递减 2.影响水温的因素:太阳辐射、洋流、深度 (1)水平方向: a(纬度)低纬度>高纬度(NS方向);全球海水最高温度出现在:西太平洋280 N。 b(洋流)暖流流经的海区水温高;寒流流经的海区水温低。 (2)垂直方向:1千米内随深度增加而递减,1千米以下水温差别不大 (3)时间:同一海区,夏季>冬季 二、海洋表层盐度分布规律 1.概念:单位质量海水中所含盐类物质的总量 世界海洋平均盐度约为3.5%,盐度值最高的是红海4%,最低是波罗的海1% 2.规律:从南北半球的副热带海区分别向两侧的高纬度和低纬度递减。 ①副热带海区盐度最高的原因:气温高,蒸发大;副热带高压控制,下沉气流为主,降水少。 ②赤道海区盐度较低的原因:赤道低气压控制,蒸发量大,但降水量更大。 ③高纬度海区盐度低的原因:气温低,蒸发量小;温带多雨带,多河流水注入。 ④60°N比60°S海区盐度低的原因:北半球陆地面积大,河流水注入多。 3.影响海水盐度的主要因素: (1)水平方向 ①气候因素——海水盐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气候因素,即降水量与蒸发量的关系。降水量大于蒸发量,盐度较低,反之较高。 ②洋流因素——同一纬度海区,有暖流经过盐度偏高;寒流经过盐度偏低。 ③河流径流注入因素——有大量河水汇入的海区,盐度偏低。 ④高纬度海区结、融冰量的大小(有结冰现象发生的海区,盐度偏高;有融冰现象发生的海区,盐度偏低) ⑤海区的封闭度(海区封闭度越强,盐度会趋于更高或更低)、与附近海区海水的交换量等也能影响到海水的盐度高低。 (2)垂直方向:随深度的增加而增高 (3)时间:夏半年盐度值低;冬半年盐度值高 最高海区:红海位于副热带,降水稀少、蒸发旺盛;海区相对封闭;陆地没有淡水汇入。达4.1% 最低海区:波罗的海。原因:温带海洋性气候,降水丰富,纬度较高,蒸发小;河流有大量淡水汇入;海区相对封闭。不超过1%。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海洋调查方法复习资料全

海洋调查方法 1.绪论,为什么要学习海洋调查方法,海洋调查对海洋科学发展的贡献,如何学习海洋调 查 2.海洋调查之深度测量 3.海洋调查之温度测量 4.盐度测量及海水透明度、水色、海发光测量 5.水深、水温及采样实习 6.如何实现海流测量 7.分析海流观测的特点和调查方案 8.海流观测实习 9.海洋潮汐水位观测 10.海浪观测 11.海洋气象观测 12.海洋遥感、浮标及潜标观测 13.重要海洋观测计划介绍 14.针对特定科学问题,如何制定海洋调查方案,实施海洋调查 1. 水深测量的目的与意义? (1)了解海底地形、地貌的分布状况 (2)海底地貌地形的分布状况对海面航行的船只避免搁浅、触礁,对海中潜艇 的隐蔽、防御,对建造海上建筑物、海洋工程以及渔业养殖业的经营都是必要的资料。借 助于水深测量来了解海底地形的分布状况,对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 列出海温测量与盐度测量的仪器。 1、液体温度计表面温度计(表面)颠倒温度计(深层 2、机械式温度计 3、电子温度计:热电式温度计电阻式温度计电子式温度计晶体震荡式温度计 4、玻璃液体温度计 5、颠倒温度计测温 6、温深系统测温:深自计仪(CTD、STD),电子温深仪(EBT),投弃式温深仪(XBT) 3. 什么是冰期,我国哪些海域易出现海冰? 冰期指冰维持的时间,自出现冰之日起至冰消失的时间段 4. 什么是验潮零点 是记录潮高的起算面,其上为正值,其下为负值。一般来讲,验潮零点所在的面称为"潮高基准面",该面通常相当于当地的最低低潮面。 5. 给出遥感卫星传感器的种类。可见光传感器红外传感器微波传感器 6. 列出海面气象观测的项目 能见度、云、天气现象、风向、风速、空气的温度和湿度、气压、降水量 7. 介绍水色和海发光的观测方法。 水色:观测透明度后,将透明度盘提到透明度值一半的位置,根据透明度盘上所呈现的海水 颜色,在水色计中找出与之最相似的色级,并计入水温观测记录表中。 海发光:根据海发光的征兆,目测判定海发光的类型和等级,并记入表中,为能感觉出微光,观测前,观测者应在黑暗环境中适应几分钟,地点应选在船上灯光照不到的黑暗处。海 发光只在夜间观测,连续观测站,在20、23和02时观测,大面观测站船到站观测,但两站 间的航行中要观测一次,海滨观测站在每天天黑后进行一次海发光观测。 8. 什么是海洋工程? 应用海洋基础科学和相关技术学科,从工程角度开发利用海洋。

海洋地理考纲知识点整理

海洋地理 专题一海洋和海岸带一、海底地形

1.海底主要地貌类型。(p16-17) 海底地形:从大陆边缘到大洋中心,海底地形分成大陆架、大陆坡、洋盆和洋中脊等主要类型。 大陆架:①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水深200米以内。②宽度从低潮线向海洋延伸至坡度显著增大地方为止,平均75千米。③油气资源、渔业资源丰富。 大陆坡:①大陆架向外延伸形成的陡坡。②水深:200—4000米、宽度十几---几百千米。③最绵长最壮观的斜坡。 岛弧:大陆和洋盆之间呈弧形分布的岛屿,太平洋西部海域最为典型。 海沟:岛弧的外围伴生的狭长而深凹的海沟,海洋中最深的地方。 洋盆:大洋底的主体,占海底一半;地形平坦;地壳活动稳定;水深:4000---6000米 洋中脊:最长的海底山系;海洋地壳的诞生地—板块的生长边界;分布:太平洋—大洋东部、大西洋---大洋中部、印度洋----人字型分布大洋中部 2.海底扩张学说、板块构造学说的主要观点 (1)海底扩张学说 海底扩张说认为,大洋底部地壳不断生成一扩张一消亡的过程,是地幔中物质对流的结果。洋中脊是洋壳在地幔物质对流上升的托顶作用下形成的。洋中脊也是洋壳的诞生处。地幔物质从中脊的顶部裂谷带涌出,冷却凝结形成新的洋壳。新洋壳不断生长,随着地幔物质的对流向两侧推开,海底不断扩张形成洋盆。即洋中脊和洋盆是洋壳形成与扩张的产物。(2)板块构造学说 全球岩石圈划分为六大板块;太平洋板块、亚欧板块、非洲板块、美洲板块、印度板块(包括澳洲)和南极板。其中除太平洋板块几乎全为海洋外,其余五个板块既包括大陆又包括海洋。此外,在板块中还可以分出若干次一级的小板块。一般说来,在板块内部,地壳相对比较稳定,而板块与板块交界处,则是地壳比较活动的地带,这里火山、地震活动以及断裂、挤压褶皱、岩浆上升、地壳俯冲等频繁发生。 3.海底地形的形成和分布规律 (1)洋壳的形成与海底地形 海底扩张说认为,大洋底部地壳不断生成一扩张一消亡的过程,是地幔中物质对流的结果。洋中脊是洋壳在地幔物质对流上升的托顶作用下形成的。洋中脊也是洋壳的诞生处。地幔物质从中脊的顶部裂谷带涌出,冷却凝结形成新的洋壳。新洋壳不断生长,随着地幔物质的对流向两侧推开,海底不断扩张形成洋盆。即洋中脊和洋盆是洋壳形成与扩张的产物。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完整版)海洋科学导论复习提纲汇总

海洋科学导论复习提纲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洋科学研究内容 全球海洋总面积约3.6亿平方公里,平均深度约3800米,最大深度11034米。全球海洋的容积约为13.7亿立方公里,占地球总水量的97%以上。如果地球的地壳是一个平坦光滑的球面,那么就会是一个表面被2600多米深的海水所覆盖的“水球”。 地球科学体系是一个独特的、复杂的、交叉科学体系。它包括地理学、地质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水文科学、固体地球物理学。其相关学科有环境科学和测绘科学。 海洋科学是地球科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人们根据研究对象不同,通常把它分为:物理海洋学、海洋化学、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四大学科。 (一)、研究内容 海洋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地球表面的海洋,以及溶解或悬浮于海水中的物质,生存于海洋中的生物、海洋底边界、侧边界和上边界。是研究发生在海洋中各种的物理、化学、生物、地质地貌等各种现象和过程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及它们与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规律的一门综合性科学。特点:1、特殊性与复杂性;2、作为一个物理系统,海洋中的三态变化无时不刻不在进行,是其他星球上未发现的。3、海洋作为一个自然系统,具有多层耦合的特点。 研究特点:1、明显依赖于直接观测;2、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等方法在研究中越来越显示其作用;3、学科分支细化与相互交叉渗透并重,而综合与整体化研究的趋势日益明显。 物理海洋学: 以物理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发生于海洋中的各种物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的学科。主要包括物理海洋学、海洋气象学、海洋声学、海洋光学、海洋电磁学、河口海岸带动力学等。主要研究海水的各类运动(如海流、潮汐、波浪、紊流和海水层的微结构等),海洋中温、盐、密和声、光、电的现象和过程,以及有关海洋观测的各种物理学方法。 海洋化学: 研究海洋各部分的化学组成、物质分布,化学性质和化学过程的学科。 海洋生物学: 研究海洋中一切生命现象和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 海洋地质学: 研究海洋的形成和演变,海底地壳构造和形态特征,海底沉积物的形成过程和有关海洋的起源及演化以及海洋地热、地磁场和重力场等。 新兴科学:工程海洋学,遥感海洋学,环境海洋学、军事海洋学和渔业海洋学等 (二)、海洋的特性 2.海水特性: 混合溶液:水、盐分、气体、悬浮有机物、悬浮无机物。 第二节海洋学研究意义 1海洋与人类生存环境关系密切;2.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矿产、化学、生物、动力)3.军事、航运、港工、油气开发; 第三节海洋学研究方法 1.(物理海洋学)常规和遥感观测。 2.实验和数值模拟。 3.理论研讨 第四节海洋学研究发展史 1、早期研究(麦哲伦,库克,郑和、王充、哥伦布、列文虎克、牛顿、贝努力、拉瓦锡、 拉普拉斯)2.海洋科学研究开始(达尔文、1872~1876年,英国“挑战者”号考察被认

《海洋法》复习材料

《海洋法》复习材料 第一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 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 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国际习惯 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海洋法的编撰: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根据《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

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 7.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 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二、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不同 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 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三、论述题 1.试述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历史意义。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优选稿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

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1 B。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二、国际海底区域

法考《国际法》复习题集(第65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围必须书面明示接受 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 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书面明示同意,否则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 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正确。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 2.甲乙两国签订了一份关于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条约,该条约在签订时完全符合当时的国际法强行规则,但是两国缔结该条约并开始履行条约的义务3年后,国际社会缔结产生了一项国际法的强行规则,而甲乙两国的条约正好与该规则相抵触,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关于此种情况,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根据“约定必守”的最高规范,由于甲乙两国的条约缔结于强行性规则之前,条约继续有效 B、条约自始无效 C、条约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D、失效或继续有效由甲乙两国协商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4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答案】:C 【解析】: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气候学复习点整理讲义

第一章气候与气候系统 1.现代气候学特点 1) 从气候变化来研究气候宽的时间谱:万年, 千年、…年,季等。 2)从气候系统来研究气候大气、海洋、冰雪、陆地、生物圈 3)从气候动力学来研究气候现代气候学的灵魂。 2.天气系统:指大气圈和水圈、冰雪圈、岩石圈、生物圈之间相互作用的整体。 3.反射率及其物理作用: 反射率:物体表面所能反射的光量和它所接受的光量之比。常用百分率和小数表示。(百科) 冰雪对太阳辐射的反射率是水的几倍,能有效地反射太阳辐射。冰雪对热量传输是绝缘的,有冰雪覆盖的洋面和陆面,与大气的热量交换是很弱的。因此,冰雪覆盖对地球热量平衡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气候变化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4.反馈、正反馈、负反馈,及正负反馈的判别 反馈:就是将一个系统的输出回输到输入端,从而对系统的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控制。如果反馈过程能够使系统的运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称为正反馈;反之,称为负反馈。 1)冰雪反照率反馈——强烈的正反馈放大作用: 温度降低→冰雪覆盖增大→反射率增大→太阳辐射减少→温度降低 温度升高→冰雪覆盖减小→反射率减小→太阳辐射增多→温度升高 2)水汽反馈——正反馈作用: 水汽吸收红外辐射→气温升高→蒸发加强→水汽增加→温室效应→气温升高→加速蒸发过程→热效应 5.大气环流:大范围的大气运动称为大气环流,东西风带(包括急流)、平均经圈环流和准定常的槽脊是大气环流的主要成员。它的主要状况(形势)决定着全球的或区域的天气和气候类型及其变化。 三圈环流:假设大气均匀的在地表运动,在南北半球各有3个平行的风圈或风带,包括低纬环流、中纬环流和高纬环流。低纬度是正环流或直接环流又称为哈得来环流

《海洋地理》高考考点解析

《海洋地理》高考考点解析 1、【海底主要地貌类型】 从大陆边缘到大洋中心,海底地形依次为大陆架、大陆坡、洋盆和洋中脊 大陆架:分布在大陆边缘的浅海地区。 大陆坡:分布在大陆架的外缘。洋盆、海沟、海岭分布在大洋底。 2、【海底扩张学说、板块构造学说的主要观点】 海底扩张学说认为:大洋底部地壳是不断生成——扩张——消亡的过程,是地幔中物质对流的结果。洋中脊是地壳的诞生处,新洋壳不断生长,随着地幔物质的对流向两侧推开,海底不断扩张形成洋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板块构造学说认为:地球岩石圈是由板块构成的,形成六大板块。板块内部相对稳定,很少发生变形,板块边界则是全球最活跃的构造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大陆板块与大洋板块在交接处碰撞,大洋板块因密度大,位置较低,向大陆板块俯冲至地幔,洋壳在高温作用下融为岩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板块的俯冲带动洋底下倾,陷落,形成了地球表面最洼的地方——海沟。如太平洋西部的马里亚纳海沟 大陆板块受挤上拱,隆起形成岛弧或海岸山脉。如亚洲东部的库页岛、日本群岛、台湾岛、菲律宾群岛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在陆地上会形成海岸山脉,如北美洲西海岸的落基山脉、南美洲西海岸的安第斯山脉。如果是大陆板块与大陆板块相碰撞,都比较坚硬,则形成高大的山脉。如喜马拉雅山脉就是亚欧板块与印度洋板块相碰撞产生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海底地形的形成和分布规律】 板块在进行碰撞挤压,板块边界处于消亡状态。如果是大洋板块与大陆板块相撞挤压,一软一硬,在海上就会形成深海沟,;在海陆交界处会形成岛弧或弧形列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4、【海洋表层温度的分布规律】 海洋表层的温度状况是低纬度海区的水温高,高纬度海区的水温低;在同一海区,夏季的水温高些,冬季的水温低些;与同纬度海区相比,有暖流流过的海区,水温高些,有寒流流过的海区,水温要低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5、【不同海区海水温度随水深的变化规律】 海洋在垂直方向上,由于太阳辐射首先到达海水表面,海水导热率又很低,海水的温度随深度增加而递减,只是在表层海水以下,海水温度随水深变化不大,特别是1000米以下的水温变化很小,经常保持着低温状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6、【海洋表层盐度的分布规律】 盐度按纬度呈“马鞍形”分布的规律,即赤道附近低,南北回归线附近最高,中纬度海区又随纬度的增高而降低,到高纬度海区最低。概括地说,亦即从南北半球的副热带海区分别向两侧的高纬度和低纬度递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7、【海—气的相互作用及其对全球水、热平衡的影响】 海-气间的水分交换过程:海洋通过蒸发作用,向大气提供水汽。大气中约86%的水汽是由海洋提供的,因此,海洋是大气中水汽的最主要来源。大气中的水汽在适当条件下凝结,并以降水的形式返回海洋,从而实现与海洋的水份交换。海洋的蒸发量与海水温度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海水温度越高,蒸发量越大。因此,低纬度海区和有暖流流经的海区,海面蒸发旺盛,空气湿度大,降水也较丰富,海—所间的水分交换也较为活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海-气间的热量交换过程:海洋吸收了到达地表太阳辐射的大部分,并把其中85%的热量储存在海洋表层。海洋再通过潜热、长波辐射等方式储存的太阳辐射能输送给大气。可以说,海洋是大气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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