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管理规定

宠物管理规定
宠物管理规定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徐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十八条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十九条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物业客服中心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公约(7)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2103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公约(7) 标准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公约(7)标准范 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公约(七) 电梯是每位业主的共有财产,也是所有共有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和延长其使用寿命既是业主的责任,又可以节省您更多的支出,所以业主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公约: 一、电梯只限运载电梯能够入进的居室日常生活物品,使用货运消防电梯运货时先到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运载自行车、摩托车及整批货品。

二、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不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三、不要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要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四、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 五、为了您和大家的健康,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箱体内装饰物。 六、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的到来,不要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

物业关于文明养犬,规范小区宠物管理的通知

物业关于文明养犬,规范小区宠物管理的通知 物业关于文明养犬,规范小区宠物管理的通知提要:小区里养狗人过早出来遛狗,犬吠声严重影响他们的休息。宠物咬人、扰邻不仅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关系,也破坏了小区和谐气氛 物业关于文明养犬,规范小区宠物管理的通知尊敬各位业主/住户: 大家好! 春暖花开之际,小区里的宠物宝宝们也开始活跃起来。近来个别小区出现了业主被狗咬伤的案例;不少业主也反映宠物扰邻,小区里养狗人过早出来遛狗,犬吠声严重影响他们的休息。宠物咬人、扰邻不仅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关系,也破坏了小区和谐气氛。鉴于此,我司强烈呼吁各位养犬人士要养好犬、管好犬、文明养犬,邻里之间要互相关爱,共同建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小区。我司特别提醒业主做好以下几点: 1.养犬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 2.养犬必须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3.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尽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宠物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及绿化带大小便,其牵领人应立即清除; 6.不要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外出遛狗时间尽量控制在人员出入较少的时间,避免在人流较多的时间遛狗,特别是体型较大的宠物最好选择在晚上,遛狗时间为19:00至次日凌晨6:00; 7.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梯内的排泄物并确保犬只不会给其他乘坐人带来干扰。由于犬只便溺造成电梯机件的损坏,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维修、更换等的一切责任由监护人全部承担; 对未按照以上几点携宠物出入的业主,我司秩序维护部人员及时 给予提醒,如业主不予采纳,今后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将由责任人自己全部承担。 文明和谐小区的建设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感谢广大业主对我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广东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EE公寓项目服务中心 2012年02月19日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2010年08月11日为了更好的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故障的发生及保证各位乘客的人身安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根据本小区电梯性能和使用规范,特制订本管理规定,请各位乘客请按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请不要超过额定人数、载重量乘梯,严禁超时、超重、超大使用电梯,超载时电梯会报警,请主动礼让,退出,乘下一趟电梯。 二、进出电梯时,电梯会自动开、关,切勿企图用手扳开电梯门或将身体倚靠在电梯门上,以免造成人身损伤事故。 三、请适当操作电梯,勿以坚硬的物品敲打按钮。 四、请不要在电梯内嬉闹和蹦跳,轿厢内禁止粗暴行为。 五、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禁止携带其它火种进入电梯。 六、请保持轿厢及地面清洁卫生,不要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七、请不要乱按、狂按操纵箱按钮,如要保持开门状态,请按住“”按钮或挡住侧光电开关即可。 八、切勿私自打开轿厢操纵箱和拨动操纵箱内的开关。 九、十、老、弱、病、残、幼乘梯要人陪同,以免电梯故障突然停止时不知所措。

十、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和货物和大件物品时,应事先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并在电梯管理员的指挥配合下执行操作。 十一、停电或故障导致电梯停止运行时,不必惊慌,不要冒险打开轿箱门或由天花板紧急出口等强行出电梯,可用“呼叫”按钮“”、紧急电话按钮“”或手机与外部联系,以免发生事故,警铃仅供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十二、带水清扫候梯厅或携带湿物品乘坐电梯时,防止水渗入进道内。 十三、发生火警和地震时,切勿搭乘电梯。 十四、发现电梯故障、异常,请随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十五、发现违章使用电梯、损坏电梯的行为,请大家配合制止,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对此行为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关处罚和赔偿责任。 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障小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秩序,维护住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产权、使用等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和服务需要,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在您使用房产前,请认真阅读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便对该房产有充分的了解,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该房产。并请认真阅读《业主临时公约》和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社区饲养宠物家禽家畜管理规定

**社区饲养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由派出所、物业公司、社区协同管理。 第三条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辖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辖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社区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第七条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汊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国际冠城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梯工岗位职责 1.忠于公司,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形象、声誉。贯彻金港物业公司企业精神和工作作 风,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 2.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员工守则。 3.服从领导安排,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4.负责小区范围内电梯系统的正常运行,严格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 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润滑良好、紧固良好、调整良好)。 5.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使之随时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6.负责审核及监督电梯专业维保公司制定的维修、保养计划(包括日常例行保养及小修、 中修、大修)并监督其执行过程及检验维修效果。 7.按电梯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管理资料,确保巡查记录、运行记录、维 修记录等资料齐全。 8.负责电梯专用工具设备的保管维护工作。 9.本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积极参与,发现隐患马上报告并排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负 责电梯困人救援。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电梯的相关标准。 10.做好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熟悉设备维保服务报修程序。 11.积极参与部门的专业技术和知识的培训工作,积极学习和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 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业务水平。 12.搞好团结,加强合作,积极配合其他工种工作。 13.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电梯操作人员守则 1.目的 确保电梯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楼宇内电梯的运行管理 3.职责 电梯技工负责电梯运行情况巡查和故障报告 消防中心监控室保安员负责监控电梯的运行状态 领班负责电梯的综合管理及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工程主任对上述工作监督 工作程序: 电梯工操作程序 电梯技工每周对电梯运行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联系电梯保养公司处理,督促电梯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在电梯年检期前两周,督促电梯保养公司作电梯年检、年审。 监控室保安员工作程序 监控室保安员实行电梯运行24小时监控,通过闭路电视观察轿厢内状况,如发现乘客吸烟,打斗或损坏电梯部件,用内线电话制止并录像。 如发现故障困人,用内线电话安慰被困人员并通知值班电梯技工处理,同时联络电梯保养公司进行处理。 将每班运行情况记录于《电梯运行巡查记录表》。 领班工作程序 领班负责电梯的综合管理,包括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设备的日常管理,同时对电梯技工、电梯保养公司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指导及检查、监督。

关于小区宠物的通知

温馨提示 关于加强小区宠物管理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住户: 随着小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住户的休闲爱好也越来越丰富。当前,小区饲养宠物的现象越来越多、类型也逐渐升级,而且有部分住户把自家宠物的饲养方式也由圈养变成放养;宠物的排泄物也未及时清理,严重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环境,更加严重的是威胁到小区内其他住户的人身安全!现在已有多家住户来电或到客服中心投诉。在此,我们真诚的提示各位宠物饲养户,您在享受宠物给您带来乐趣的同时,请您也考虑到您的宠物给他人带来的不便和伤害。 为了维护大多数住户的利益,同时亦是保证您和其他住户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现将《德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布如下,以供参考: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五)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八)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特此通知! 心连心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017年2月8日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宠物管理规定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2.适用范围 适用立汇·美罗湾小区。 3.相关规定 3.1.禁止在小区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 3.2.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3.3.业主若需养犬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养犬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小区。 3.4.小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4.1.为犬只佩带犬牌。 3.4.2.为犬只束铁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3.4.3.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3.4.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病犬检疫或免疫接种疹疗之外的场所,以及道路、游乐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须遵守有关场所规定。 3.4.5.不得在公共场所练犬。 3.5.业主养犬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6.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 3.7.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一概由养犬人承担。 3.8.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犬只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3.9.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3.10.发现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任何人员均可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举报。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5篇1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5篇1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 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误工费等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匀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主动积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及宠物,平息纠纷。 十三、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十四、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养犬要实行圈养,携犬出户时,处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外,6时至19时严禁在小区遛犬,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小区遛犬。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总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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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维护小区公共秩序,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当地管理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养犬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小区。 (2)养犬必须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3)养犬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并配合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4)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6时。 ●犬只户外活动范围必须在所限定的区域之内。 ●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梯内的排泄物并确保犬只不会给其他乘坐人带来干扰。由于犬只便溺造成电梯机件的损坏,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维修、更换等一切责任由监护人全部承担。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商铺、物业办公室、销售中心、样板房区域等小区内的公共场所。 (6)养犬不得妨害他人及影响环境。犬只弱有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时,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包括将犬只带离本小区范围,并有义务向被影响人做出解释。 (7)犬只伤人时,监护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者送市畜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蓄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所有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由犬只监护人承担。 (8)犬只患有狂犬病时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电梯维修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饲养宠物、家禽家畜管理规定

**社区饲养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由派出所、物业公司、社区协同管理。 第三条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辖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辖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社区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第七条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汊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xx执行。

小区(楼宇)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小区(楼宇)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为维护楼宇电梯系统的正常使用,避免因违章使用电梯而造成电梯损坏和危及乘梯者的安全; 2.适用范围:电梯维修组和所有业主; 3.电梯日常管理规定: 3.1保证24小时有维修人员在小区内值班,遇电梯困人事件保证10分钟内救出被困人员。 3.2执行定期保养和每年年检保养制度,并有记录,把有序的维保落到实处,杜绝无序抢修现象。 3.3严密监视和掌握电梯的运行状态,及时做好电梯的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等; 3.4电梯内严禁吸烟、涂抹、吐痰和抛掷果皮等杂物。 3.5严禁超重、超长物品进电梯,大批量物品运送请勿使用。 3.6电梯一旦故障停留时,乘客按响紧急开关呼救,巡逻保安和管理处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迅速处理,同时善言安慰被困乘客,并想法及时开门,乘客切勿强行开启电梯门,以免发生危险。 3.7电梯搬运物件者,不可碰撞梯门及轿厢,防止造成事故。 3.8乘搭电梯人数过多时,发生超重应自觉维持秩序,自觉退出人员,以免超载发生危险。 3.9狂风暴雨时,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的巡逻检查,并及时关闭机房及厅堂的窗门。 3.10凡有水渗入电梯时,应即停止使用,以免触电,并设法

将电梯升高至较安全的地方。 3.11电梯槽底有积水时,应立即报告管理处和工程部处理,以防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3.12电梯机房钥匙,除修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使用。保养单位来修理,检查工作,记录交接簿内。 3.13电梯每年"年检"一次,并取得年检合格证。 3.14清洁人员清洗走廊和楼梯时,勿让水流入电梯内,以免损坏电梯设备。 3.15火警发生时,劝喻住户切勿乘搭电梯。 3.16高温季节检查电梯机房是否有足够的通风,温度是否过高,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3.17电梯运行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请住户和乘客配合,克服人为损坏。

小区宠物豢养管理办法

小区宠物豢养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的管理,保障全体业主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小区宠物豢养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对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1、 本小区不提倡养犬等具有攻击性和扰民的动物,养犬严格实行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等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饲养许可证,任何业主不得养犬。 2、本小区只允许养小型观赏犬等宠物,必须圈(栓)养,每户家庭只限养一只。 3、本小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牛、马等)。 6、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只,有犬主凭残疾证及残联证明则不受体形大小的限制。 7、对符合饲养条件的宠物主需提供2寸照片一张,宠物彩色照片2张,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造册。 8、 物业服务中心对本小区内符合条件的宠物逐一登记。 9、符合饲养宠物的业主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根据宠物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宠物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2)在准养宠物劲部系挂有政府部门统一制作的宠物牌。 (3)允许携带小型观赏宠物出户的时间为18:00至次日9:00;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宠物主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宠物的粪便收装处理。 (4)小型观赏宠物允许在户外时间内,必须束宠物链,宠物链(绳)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遛宠物时应当避开老年人,残

疾人、孕妇和儿童。 (5)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养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禁止在小区草坪、绿地、中央广场、会所戏水池边遛宠物。(7)宠物繁衍、死亡等应当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1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张贴曝光,并禁止在本小区内养宠物。 (1)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证擅自养宠物; (2)养宠物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劝导后不予改正; (3)不按期为宠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4)不按期注册验审或私自繁衍的; (5)不按规定在本小区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6)养宠物人对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7)在不允许出户时间内出户或在允许时间内出户不使用宠物链进行牵制,致使其他人收到惊吓等; (8)其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情况的; 11 、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宠物主应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医疗机构接受诊治,宠物犬主应当承担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其他损失。 杭州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建德分公司 一江春水物业服务中心

小区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四、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养犬人应每年定期对所饲养犬注射相关狂犬病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以防各类疫病发生。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七、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八、遛犬时,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九、犬只进出电梯、上下楼梯时,小犬抱在手上,大犬绳索拉紧。 十、携带爱犬户外活动时,应为爱犬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需戴上防护口罩,避免伤害或惊扰他人。 十一、不要让爱犬在小区楼道、电梯、绿化带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若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小区内环境卫生。 十二、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三、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四、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五、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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