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商务工作先进单位、优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商务工作先进单位、优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商务工作先进单位、优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商务工作先进

单位、优秀企业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25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0

【实施日期】201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商务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企业的决定

(宁政办〔2015〕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2014年,全市商务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应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消费、惠民生,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因素,敢于担当、勇于进取、顽强拼搏,全市商务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态势,全面完成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进出口等商务经济主要目标任务,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干劲,经研究,决定对4个先进单位、31家优秀企业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全市各级商务系统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企业为榜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积极应对新形势对商务工作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奋发有为,努力为推动全市商务工作健康平稳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4年度全市商务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企业名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 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索引号: N0001-1801-2011-01038-00180-18文号: 宛政〔2011〕38号阅读次 数: 22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市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国有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宛政〔2007〕2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和《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中心城区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被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类划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征地包干办法进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卧龙、宛城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做好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三、对涉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超出本标准的特殊情况,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线性或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市中心城区内的国有农用地和其它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卧龙、宛城区所辖的土地和鸭河、官庄工区及各县市所辖的土地,在征收征用土地时的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五、本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 2.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8年4月27日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周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周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2015]22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2 【实施日期】2015.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周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宁政〔2015〕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任命: 周明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志雄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朱庶凯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洪亮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调研员; 景福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闫海平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沙东海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韩建珍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白海青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树青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洪志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生荣同志为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菠同志为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卢东江同志为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郑卫东同志为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副局长(副主任); 余晓蓉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研员; 李长江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研员; 李海峰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研员; 郝海生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调研员; 孙学智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许存德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史振铎同志为西宁市城市管理局调研员;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宛政[2014]61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宛政〔201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广大公务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杜学庆等100名同志“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全市广大公务员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

的先进事迹和优良作风,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推动南阳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再立新功。 附件: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名单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附件 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名单(100名) 杜学庆南阳市委办公室信访科科长 陶建勇南阳市人大常委会行管科科长 秦常山南阳市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张建国南阳市委政法委维稳办正科级秘书 陈德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潘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张爽南阳市发改委工业发展科科长 谢睿南阳市财政局城市建设科科长 金晓东南阳市公安局监督部法制科副科长 梁其武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政委 任振华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设施管理大队大队长 刘宝玉南阳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总结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总结 自x月xx日全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动员大会以来,我县按照市政府和市大气综治办要求,各项治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我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工作进展情况: (一)精心策划,深入推进整治工作 一是根据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全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全县二次扬尘污染治理、建筑(拆迁)工地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组牵头单位以及桥头镇、黄家寨镇和长宁镇等乡镇制定并上报了本工作组、本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二是为了加快推进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县大气办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对28公里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活动的通告》;三是认真履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连日来,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县长韩生才,副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李世英、孔佑鹏、张元良等领导全天候深入现场,指导责任单位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带领整治队伍深入现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四是县大气办按照《方案》要求,各项工作井然有序,截至x月xx日,县“大气办”向市大气办上报督办工作办理完成情况3件,上报大气污染工作简报10期,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督办通知17份,上报阶段工作总结1期。对国庆假期期间各责任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 (二)各负其责,加快综合治理进度 自x月xx日至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由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各相关单位通力配合,扎实开展污染治理工作。 1、道路二次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一是县城管、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安排执法人员16人,组成2个执法检查组,开展运输车辆“撒、漏”专项整治。截止xx日共检查可疑车辆750辆,处罚问题车辆388辆,对撒漏和苫盖不严等存在二次扬尘污染问题的车辆现场进行了教育和处罚,执收处罚7.76万元。二是至x月xx日,县城管局认真负责,按要求每日安排3辆洒水车在划分的责任区县城人民路、解放路、园林路等主要路段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进行洒水降尘,日均降尘面积达70余万平方米;同时,中铝青海分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桥头实业总公司、青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重点工业企业安排6辆洒水车,每天对厂区及周边道路、宁张公路24—41公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历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1954年至2009年)

中国经济“质变时刻” 前言:危机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结构调整已成全局重心,最终目的是造福人民、改善民生 正文: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综合国 际国内经济形势指出,当前中国经济转变 发展方式刻不容缓。做好明年经济工作, 重点要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下功夫,真 正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决发展和力司决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有机统一起来,在发展中促转 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为此,提出了201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 的指导方向:要从制度安排入手,以优化经 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完 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为抓手,增强加快经 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外部倒逼机制形成 这次历史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 经济陷人衰退,国际贸易增长放缓,外部 环境剧变,使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冲击, 进出口出现双下降,大批外贸加工企业特 别是中小企业因出口订单下降处于停产半 停产状况,导致工业增长速度明显下降, 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从长期保持的两 位数增长在2008年11月下降至5.4%, 创1990年以来新低。 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出台、实 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把握了经济工作的主动权,取得了明显成 效,较快扭转了经济增速下滑态势,我国 经济在全球率先复苏。目前全球经济最坏 时期已经过去,开始复苏,这使我国经济 外部环境有所改善,但世界经济复苏基础 仍然较脆弱,复苏过程将缓慢曲折。 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转变发展方 式问题更加凸显出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 国经济的冲击,表面上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实质上是对不合理的经济发展方 式的冲击。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使 人们普遍感受到外部经济波动对国民经济 的冲击。感受到我们面临出口难度增大、 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等多重压力。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 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确定。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因建设需要拆除时不予补偿。 四、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类别及等级划分,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别为准。 五、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件认定。实际面积大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以权属登记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登记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六、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见附件1)。 (二)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拆迁补助、奖励标准(见附件4)。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计算办法: (一)一般住宅的补偿 一般住宅是指居民自行建造的院落式或伙院式住宅。其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K1:为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土地类别确定(见附件5)。 K2:为房屋成新折旧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和实际保养程度确定(见附件6)。 (二)成套住宅的补偿 成套住宅指三层以上,室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配套设施的单元式多层楼房。其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K3×(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K3:为成套住宅层次调节系数,根据房屋楼层确定(见附件7)。 (三)拆迁厂房、办公、仓储、商业用房(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性质的房屋)等房屋的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 八、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动迁前足额划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在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九、本规定未能涵盖的其它事宜,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2.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 3.附属物补偿标准 4.拆迁补助、奖励标准 5.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

青海省西宁市第四高级中学、第五中学、第十四中学三校2020届高三语文4月联考试题

青海省西宁市第四高级中学、第五中学、第十四中学三校2020届高 三语文4月联考试题 注意事项: 1. 本试卷分第一卷(阅读题)和第二卷(表达题)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 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I卷阅读题 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中国历史上的乡村治理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二元化”的路线,公权力和自治权长期共存,其中以唐宋乡官职役化为分界彼此消长,这种独特的乡村治理方式甚至对乡村的近代化过程也产生了诸多影响。自秦汉以来,历代都曾试图对乡村社会进行直接管理,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乡官及律令与儒家纲常,国家对乡村的组织原则是地缘优于血缘,基层社会已经存在早期自治组织。 唐宋之际的社会变革被学界概称为“唐宋之变”。在乡村治理上,这种转变就表现为:其一,乡官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从此,乡村基层管理人员的身份是民而不是官,社会地位很低,没有固定的办公衙门和俸禄,上为士大夫鄙视,受上级盘剥,下又徘徊于是否侵渔乡里之间,这种两难困境在后世乡村管理中变成常态;其二,自治组织在唐宋进一步发展,中央政府愈来愈多地借助他们来稳固统治。国家通过乡绅、信仰、乡约、宗族等各种形式和力量对乡村实行间接控制在唐宋之际渐渐成为现实或者完成了制度准备。 中国乡村治理方式的转变是传统国家以最小成本维持社会运转的必然。自郡县制建立以来,帝国人口不断增加,县级区划的数目却维持了相对稳定。以农业税为收入主体的传统国家不可能负担如此庞大的官僚系统。因此,各朝代不得不以最低行政配置来应对扩大的人口,政府效率下降,基层行政职能缩减,县以下交给各种社会组织进行自治就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与此同时,乡村治理的难度却在增加。中唐以后从两税法开始了征税原则由“税丁”向“税产”的转变,财产的隐匿比起人丁的隐匿更难发现,乡村催征赋税参与管理的乡役人数和工作量大增。地方政府职役人数、工作量的变化,同时其地位愈来愈低,从秦汉时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政府工作报告(2012.1.3定稿)

政府工作报告 ——2012年1月8日在利辛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县人民政府县长程修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圈点2011:攻坚突破,亮点纷呈 2011年,是我县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民本民生明显改善的一年。一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县政府团结带领全县人民,坚定信心,直面困难,扬优成势,开拓奋进,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出质量提高、后劲增强、运行稳健、不断向好的发展势头。初步统计,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13亿元,较上年增长13%;固定资产投资51亿元,增长53.8%;财政收入6.7亿元,增长5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1亿元,增长18%;进出口总额3800万美元,增长66.7%;金融机构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31.4亿元、贷款余额42.6亿元,分别比年初增加27亿元和11.8亿元;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28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254元,分别增长15%和22%。 一年来,我们坚持扩张园区、做大总量,工业经济增势强劲。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亿元,新修道 — 1 —

路7条,园区面积拓展到9.5平方公里,园区承载能力不断增强。着力抓好特色产业园建设,恒盛食品产业园主体工程、丝网纱门产业城一期工程基本完工。县工业园新入园企业20家,其中投资亿元以上的10家。加快9个乡镇工业功能区和7个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累计入园项目68个,吸纳社会就业3000多人。进一步加强骨干企业培育,新增规模工业企业23家,全县规模工业企业达50家,实现规模工业产值41亿元、增加值9.5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105%和75%。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全年新增私营企业550家、个体工商户4200户。 一年来,我们坚持招大引强、集聚要素,发展后劲不断增强。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全年新引进项目148个,实际到位资金89.7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5.8%。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实施重点项目168个,完成投资50.5亿元。其中,列入省“861”行动计划项目26个,完成投资5.87亿元;列入市考核重点项目48个,全部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板集电厂项目运作顺利,省发改委已正式向国家能源局申报“路条”。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新批外资项目2个,新增获权自营进出口企业8家;全年利用外资3760万美元,较上年增长70%。 一年来,我们坚持三区联动、提升品位,城镇建设日新月异。不断完善规划体系,编制了滨河新区、老城拓展区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给排水、园林绿地等11项专项规划,并完成了城市规划馆扩建工程。去年,我县《滨河新区概念性规划和城市设计》荣获“全国人居经典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竞赛”规划、环境双金奖,《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荣获全省优

2014年武汉市政府工作报告两大亮点

军转干考试2014年武汉市政府工作报告两大亮点2014年1月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市长唐良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武汉当前和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即成为经济发达、实力雄厚的大武汉,知识引领、创新领先的大武汉,成为中国中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中心城市,引领形成区域一体、辐射全球的“大武汉都市圈“,促进大武汉的全面复兴。 报告部署了2014年的重点工作,其中有两大亮点。 一、首次明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目标 《报告》首次将“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作为推进六大“新城区独立成市”的重要手段单独列出,其中明确提出了2014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 《报告》指出,2014年,武汉将继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启动31个街乡镇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增加农村产权交易品种,推进农业资源资本化,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50家,探索水面使用权、农业设施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据悉,2013年,武汉市共完成15个街乡镇农村产权确权(变更)登记工作,实现农村产权交易额22亿元,农村土地、林地、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11.25亿元。新增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0.64万亩。 二、服务型政府理念贯穿《报告》始终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实际的工作中要转思维、调思路,探索政府管理的新模式,打造服务型政府。实际上,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也贯穿这次《报告》始终。 在激发民企创新活力方面,《报告》提的最多的是政策的完善。科技体制改革一节,《报告》提出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其中提的最多的也是“引导”、“鼓励”、“支持”、“完善体系”、“创新机制”,突出政府的服务功能、辅助地位,实际是让市场真正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力量。 在社会治理体制方面,《报告》多次强调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的自治。提出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深入推进“幸福社区”创建,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原题目:解读2014年武汉市政府工作报告亮点;来源:人民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 要的通知 (宛政办〔201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展规划纲要 为推进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建设迈向更高水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南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南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一、“十二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迈出重要步伐、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年。五年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一系列挑战,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切实增强。 (三)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人才队伍建设显著加强。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展现活力。不断完善公务员录用交流、登记备案、考核评价、竞争上岗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

【发布单位】82705 【发布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1997-11-12 【生效日期】1997-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 (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2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市、区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移城市园林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 因工程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伐移市园林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须按规定报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并领取树木伐移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并核发许可证,越权审批的许可证无效,并追究审批者责任: (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伐移树木(不含街道行道树)5株以下,绿篱10米以下,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200平方米,伐移树木5-30株,绿篱10-50米,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伐移树木30株以上,绿篱50米以上,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凡伐移街道行道树的,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人民网北京3月5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人民网进行现场直播。 以下为政府工作报告全文实录: 一、2013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是本届政府依法履职的第一年,任务艰巨而繁重。面对世界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自然灾害频发、多重矛盾交织的复杂形势,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从容应对挑战,奋力攻坚克难,圆满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重大成就。 ——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 7.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2.6%。城镇登记失业率4.1%。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创历史新高。进出口总额突破4万亿美元,再上新台阶。 ——居民收入和经济效益持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3%,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650万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2.2%。财政收入增长10.1%。 ——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粮食产量超过1.2万亿斤,实现“十连增”。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6.1%,首次超过第二产业。中西部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继续提高,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全社会用电量增长7.5%,货运量增长9.9%,主要实物量指标与经济增长相互匹配。 ——社会事业蓬勃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取得新进步。神舟十号遨游太空,嫦娥三号成功登月,蛟龙深潜再创纪录,这表明中国人民完全有能力、有智慧实现建成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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