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9月24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通报了上海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集中打击、制裁拒执行为的相关情况,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韩耀武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余洪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隐匿名下豪车,转移名下存款,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6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与余洪钦、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归还陈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余洪钦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6月20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与余洪钦、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彭某归还陈某某借款721,700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7月29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作出(2013)沪卢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确定被告人余洪钦支付给上海某银行卢湾支行人民币274,754.38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余洪钦均未主动履行,相关债权人遂先后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996,454.38元及相应利息。

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宝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余洪钦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但余洪钦拒不履行,并将其名下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车(经评估该车价值为452,000元)隐匿,谎称上述车辆已交案外人周某抵债。经调查,周某向法院陈述其从未收到过上述车辆,且余洪钦曾打电话给周某,要求其配合余洪钦作虚假陈述。另经调取的2013年9月22日以及2014年4月6日余洪钦驾车道路交通的照片显示,在上述两个时间,该车辆仍由余洪钦本人驾驶。还查实,被执行人余洪钦名下某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均为进帐当天立即转出。

因余洪钦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7月22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洪钦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洪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将其车辆隐匿,谎称车辆已交案外人抵债,并要求案外人配合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月内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钱款均为进帐当天当即转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意图非常明显。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执行中有一定普遍性,被执行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应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2:

沈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聚众阻扰法官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0日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客房、浴场经营,后因租赁房屋相关事宜发生纠纷。2011年1月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庭洲浴场从涉诉房屋搬离;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进入执行程序,青浦区人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腾退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后法院通过停水、停电的强制执行方式要求停止营业。但被执行人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松私自接通水电以供浴场继续营业,反复多次。在执行法官赶赴现场执行时,沈松甚至纠集众多社会人员看守供电、供水设施,以员工无法安置为由抗拒阻扰法院执行。

基于沈松拒绝、阻碍执行行为恶劣,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侦查。沈松在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后,很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于2015年1月4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7月20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松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及时腾退房屋,但其法定代表人不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甚至公然聚众抗拒执法,漠视法律行为恶劣,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的认罪态度,主动投案,以及及时履行判决义务等情况,法院决定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3:

刘丽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3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丽燕、俞某应支付原告江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5万元,并偿付相应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丽燕与申请执行人江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刘丽燕出售其名下的闵行区金平路788弄188号X室房屋用于偿还欠款。之后,被执行人刘丽燕将出售上述房屋所得款项中的100万元支付给江某后,在尚有结余且明知该笔款项应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剩余钱款转移用作他用,并故意通过更换手机等通讯方式拒与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联系,导致生效判决无法继续执行。

鉴于此,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刘丽燕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5年2月15日,刘丽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在此过程中,刘丽燕亲属代为向江某偿还全部剩余欠款31万余元,并取得江某的谅解。最后,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丽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出售房屋后,所得钱款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支付余款,但其不仅拒绝执行,且私自转移财产,并故意更改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使法院无法联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行为人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代为清偿剩余全部债务,并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最后的从轻处罚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4:

杨岳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将公司经营所得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拒不履行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1,286,470元。因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执行荣耀公司财产人民币1,286,4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岳云曾承诺分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履行,后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2日间,银行帐户中共有人民币4,590,255元入

账,但未向法院申报,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岳云表示,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对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也完全清楚,但上述款项大部分被其用来购买生产所用的设备,小部分款项被用来支付工人工资。上述转移财产金额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鉴于杨岳云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杨岳云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裁定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围。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岳云在明知单位有账款进入,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将所获款项用于其他支付,未及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执行不能,且数额巨大,故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5:

冯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明知房产被查封仍对外出售,并将售房所得款用于他处,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7日,闸北区人民法院对倪某诉冯颉、王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冯颉、王瑾归还倪某房款13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冯颉、王瑾未自觉履行义务,倪某遂向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诉讼中,法院依照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冯颉、王瑾名下的房产。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颉、王瑾发出执行通知,要求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5月3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颉、王瑾同意在2013年7月15日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承诺如到期未履行的,同意将名下被查封的房产由法院拍卖以抵偿债务。然而,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与案外人臧某私下签订关于被查封房产的买卖合同,案外人臧某于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9月13日期间,陆续将大部分房款共计170万元打入被执行人冯颉账户。后上述房款用于他处,并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及和解协议的内容。

2014年1月28日,被执行人冯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12日,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冯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冯颉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造成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私下出售查封房产给案外人,给法院执行制造障碍;其收得钱款后用于他用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6:

吴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将法院准备处置的房屋私下抵债给案外人,造成法院执行不能,导致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诉被告吴均、葛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4933 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吴均、葛许娟归还原告谢某借款人民币6,09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谢某向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保全查封了吴均名下位于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885弄X号房屋。执行中法院对房屋张贴强迁公告,要求吴均限期搬离房屋,以进行拍卖处理。吴均表示正在协商将房屋抵债给谢某,要求法院延期执行。但吴均擅

自私下将房屋以169万元的价格抵债给自己的另一债权人黄某,给法院执行造成障碍。执行法院发现后,立即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吴均拒不到法院说明情况,也不履行义务。

据此,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2014年12月17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吴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吴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明知其依法应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不仅未主动履行或配合法院执行,反而通过假借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抵债之名,擅自将其所有的房屋抵债给案外人,给执行造成障碍。其行为充分表明其存在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且转移的财产价值超过100余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戒。该案例警示公众,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及时履行,配合法院执行,如存在转移、变卖、处置财产等行为拒不执行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7:

王保贵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处置,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6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诉讼期间,依原告申请,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对被告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长虹电视机23台、点歌电脑19套、功放23台、音响46个、空调22台、茶几23个、沙发19个进行了保全。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由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因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贵在明知被执行人所有的长虹电视机23台、点歌电脑19套、功放23台、音响46个、空调22台、茶几23个、沙发19个已经被嘉定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将上述查封的财产连同被执行人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经营权以23万元转让他人,致使本案无法执行。2015年6月10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将王保贵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9月1日,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王保贵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相关财产已经被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将上述查封的财产转让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文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兑现,应依法受到惩处。此案件对此类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警示和惩戒的意义,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和执行的严肃性。

案例8:

盛雪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被申请人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将部分查

封财产抵债他人,并且无法追回,导致保全事项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日,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海绿田箱包有限公司拖欠何某等38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为防止该公司资产遭哄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局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查封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执行中,执行法院将查封裁定及查封财产清单等法律文书送达被申请人上海绿田箱包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盛雪

峰,并责令其负责保管,告知不得擅自处分。然而嗣后,盛雪峰仍将查封财产中的3台冲床以及价值27000元的半成品箱包抵债他人,致使执行法院的保全事项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盛雪峰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犯罪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盛雪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赔人民币50,000元。2014年4月2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盛雪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24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盛雪峰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起,且涉及的职工人数众多,属于涉民生案件。为防止企业资产遭哄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依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责令被申请人的实际负责人负责保管。但企业实际负责人在明知相关财产被法院查封,仍然擅自将其中的部分财产抵债他人,且无法追回,情节严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9:

田新漾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处置,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2日,崇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案件诉讼期间,依原告申请,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依法对被告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180吨标准煤进行了保全,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2013年3月4日,崇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某燃料有限公司货款、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及利息等。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等并未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崇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被执行人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新漾在明知被执行人所有的4180吨标准煤已经被崇明县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了转移处置,致使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崇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田新漾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崇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田新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明知被执行人所有的4180吨煤已经被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转移处置,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不到兑现,情节严重,应受到依法惩处。

案例10:

陈奇妨害公务罪案

——被执行人藏匿行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传唤时暴力抗法,导致执行人员轻微伤

【基本案情】

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上海快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该经纪事务所的投资人陈奇为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某致电执行法官称发现陈奇行踪,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名法官即至本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X号传唤陈奇至法院配合执行,期间,陈奇拒不配合并伺机逃跑。过程中,陈奇以暴力将其中1名法官摔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该法官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

后陈奇被接警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于当日下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7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陈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被法院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后,不但逃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该案例也明确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将受到惩处。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883539366.html,/kx1657.html

上海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2015)

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579681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 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 电话:6773555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 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 电话:63856666 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 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武宁南路448号电话: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 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 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 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1999]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 【实施日期】199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9]52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1999年7月23日,本市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质量讲评会》,会议针对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于1999年9月15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目前新类型民事案件大量涌现,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此,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之前,我们对以下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暂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实施。 一、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与不赔的尺度,赔多赔少的标准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部门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认为: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民事救济手段,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能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补偿,同时责令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也是对侵害人应有的制裁,能够使其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偏重于其中一项而忽视了另一项,那么对于公民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从目前《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可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对于侵犯公民其它人身权利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因此,我们倾向于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不明确的,先不考虑。 至于在一些相邻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合同期待利益丧失引起精神痛苦等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后果一般不严重;三是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或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救济手段足以弥补损害,所以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范例合辑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范例合辑 【篇一】 近日,建行爱莲湖支行组织员工学习了省行文件《转发湖南省纪委关于4起领导干部受到“断崖式”处理通报的通知》案例的提示,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受到很大的启发。以案为鉴,让我们深刻的感受到不碰红线,知敬畏、存戒惧的重要性,在日常的工要时刻保持合规操作,廉洁自律,做个清清白白的人。 一、加强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因此,进行规章制度的学习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知规则,讲规矩,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将各项规章制度与日常工作相结合,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以案为鉴,领会学习内容。在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的同时,认真学习并领悟分行下发的典型案例通报,案件防控的风险提示。以案为鉴,从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三、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银行每天都“钱”打交道,如果思想觉悟不高,意志薄弱就很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迷失自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显得格外重要。做到不仅在工作时间,同样在八小时之外也要坚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铤而走险。 【篇二】 近日,对《正风反腐警示录2018》、《镜鉴》等教育读本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观看了高要区纪委监委拍摄的作风暗访片《法治下的责任》及肇庆市纪委监委《信仰之坠》、《病变的仁心》和《政治糊涂自筑囚笼》等警示教育片。教材的案例既有政治变质、经济贪婪的,又有道德堕落、生活腐化的;既涉及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的党员干部,又涉及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同时又覆盖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精、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两面人”、对抗组织调查、贪污腐败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市纪委查处的高要市原市长梁靖、四会市原政协副主席陈中和、德庆县原政协副主席陈湛洲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又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曾经也是追求进步、奋发有为的党员干部,曾经也是主政一方或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忠文,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卫东,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周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杨德凤,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雅玲,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经理。 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定支行)、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案外人执行异某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被上诉人建行嘉定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潘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机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忠文、李卫东上诉请求:(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并终止对嘉定区安亭镇方德路XXX号XXX-XXX号第2层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的执行。事实理由:1、两上诉人与机电公司就系争房产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首先 ,李阿木依据联建商用房协议(以下简称联建协议),从机电公司处取得13-14号整幢房产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第二次发布) 发布时间:2011-05-17 08:27:53 --------------------------------------------------------------------------------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2006年《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格式》进行修订,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级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时使用。 人民法院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本院受理()(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3、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

大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经典案例汇编

大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经典案例汇编消防篇 案例一 2004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陈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热得快,停电后未将插头拔下,并顺手将热得快放于抽屉中,来电后引燃抽屉中的物品,造成火险,幸被及时扑灭,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案例二 2006年3月27日晚19时左右,某高校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学生杨某在洗漱间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热得快,离开寝室时忘记拔掉插头,导致暖水瓶爆炸,引发火险,幸被及时扑灭,未造成财产损失。 生命,只有一次;火灾却与生命息息相关。关注消防,热爱生命,抵御和防范火灾,是当今人类进步与发展的一大主题。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我们只有了解和掌握消防科学知识,提高防范能力,才能更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生命的侵袭。大学生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据统计,高校内70,,80,的火灾发生在学生公寓。学生是学生公寓的主人,因此预防学生公寓火灾,学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常识缺乏,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低下,一旦发生火情,势必酿成灾害,后果不堪设想。因此, 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治安篇 案例三

2006年2月20日下午14时左右,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刘某趁寝室无人之机,找来锁匠撬开同寝室同学张某的衣柜,并拿走其放在衣柜中的招商银行卡,通过此卡,刘某取走了张某卡内存款3100元,取完钱后刘某又将招商银行卡放回张某的衣柜里。 案例四 2006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某高校外语学院黄某回到学生公寓8栋108寝室,发现同寝室同学张某存放笔记本电脑的柜子未锁,遂打开柜子,取出电脑,并将电脑藏入所住公寓顶楼无人居住的房间,事后伪装发案现场,并向该校保卫处报案。 案例五 2004年12月9日中午,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刘某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杨某、李某等人喝酒聊天,当聊到与管理学院学生廖某的过节时越想越气,遂冲到学生公寓14栋242室,把廖某叫到楼道里进行殴打,杨某、李某在拉劝中趁机对廖某某进行踢打。当天下午,廖某的同寝室同学韦某回到宿舍后,得知寝室门被刘某踢坏、廖某又被刘某殴打后,便与管理学院学生戴某一起找刘某“评理”。 案例六 2005年1月10日晚,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宋某邀集同院学生张某、葛某一起到学生公寓10栋6楼找用红外线发射器照射自己的人。当他们看见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周某手中有红外线发射器,就认定是周某所为并对周某进行了殴打。随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院学生刘某、娄某、官某、叶某知道了这一情况,并与周某一起找宋某“评理”。双方在学生公寓14栋4楼的楼道间发生激烈争执,继而动手群殴。 案例七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19114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电话: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电话:63032905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电话:68131971 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电话:68281063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电话:57520275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电话:57610943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2018最新】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必须书面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word版本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必须书面向当事人告知 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篇一: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都做哪些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都做哪些准备工作 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 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 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 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6.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7.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 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篇一: 作为普通员工,看到《中原油田职工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中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案例》列举的贪官违法犯罪的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吹牛浮夸,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把经济搞垮了。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贪污贿赂类、挪用公-款类、盗窃诈骗类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千里做官为求财”等现象,他们贪污并非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深刻反思自己,要防腐拒变,这是每一名员工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 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近年来,局纪委、监察处认真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举、教育先行,充分利用违纪发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例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我们在学习案例的同时,更加廉洁从业,我们要坚持“十不准”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 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 (张明顺爆炸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 (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 当伤害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 (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 (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 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 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

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 (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 (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 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 (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 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 (符光放火案) 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 (间接故意) 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 (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 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王新生等放火案)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 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

公共关系经典案例分析完整

公共关系案例分析 [——“蒙牛—超女”与“闪亮—快男” “超女”、“快男”的推出是的原本火爆的湖南卫视收视率再创新高,尤其是“第二节超级女声”大赛成为2005年中国演出市场上最引人瞩目的现象,甚至到达了轰动全国的地步。而07年的“快男”也在短短3 个月时间内打了一场高效漂亮的闪电战。“超女”、“快男”何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让那么多中国家庭的电视机同时集中到一个电视台,让那么多媒体跟踪报道,成为全国成像那么多百姓的街头巷议论轮的话题,这和他们所从事的公共关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组织的认识,理解及支持,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促进商品销售的目的的一系列促销活动。它的本意是社会组织、集体或个人必须与其周围的各种内部、外部公众建立良好的关系。它是一种状态,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都出于某种公共关系状态中。它又是一种活动,当一个工商企业或者个人有意识地、自觉地采取措施去改善和维持自己的公共关系状态时,就是在从事公共关系活动。作为公共关系主体长期发展战略组合的一部分,公共关系的涵义是指这种管理职能:评估社会公众的态度,确认与公众利益相符合的个人或组织的政策与程序,拟定并执行各种行动方案,提高主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改善形象,争取相关公众的理解与接受。 公共关系包括组织、公众和传播三要素,接下来我将从这三方面对“蒙牛—超女”和“闪亮—快男”的成功进行分析。 首先,从组织上讲,社会学家认为,“组织就是精心设计的以达到某种特定目标的社会群体”①,“超女”、“快男”这个组织的设计可谓独具匠心,从海选

到预赛、复赛,层层淘汰,又层层设立复活机制,有决出的各赛区冠亚季军参加在星城长沙举行的决赛,吊足了观众的胃口,也可以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对选手进行包装。另外,组织作为一个有机体,它的生存、发展也需要良好的环境,环境构成了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组织是社会的一种器官,只有能为外部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才能算有所成就”,“组织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外部环境提供良好的服务”。 ②就环境而言,“超女”、“快男”在这点上也处理得比较妥当,其内部环境诸如决策层、员工队伍、管理机制、文化氛围、精神面貌等都做到了和谐有序。 从外部环境上分析,外部环境中一项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公众,尤其对于“超女”、“快男”这类选秀节目而言,公众的支持与否直接决定了他们的命运。作为公共关系工作的对象,公众是以某个特定组织为核心而形成的特殊的利益共同体。以“蒙牛”为例,“蒙牛”以“超女”为平台,把公共关系工作的对象集中在年轻人身上,“蒙牛”获得“超女”的冠名费为2000万,加上15秒的插播广告及现场广告牌等,其投入总额在2800万左右。当然,“蒙牛”为“超女”贡献的远不止于此,在许多公交车体、户外灯箱和平面媒体广告上,都留下了“超女”们的倩影,而这笔投放费用则高达8000多万。前后两者数字相加,“蒙牛”的投入已达1.08亿。随着湖南卫视收视率和社会声望的急剧上升,“蒙牛”也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成为时下年轻人的时尚饮品,往往是一提到“超女”马上就想到蒙牛酸酸乳,喜欢“超女”的人也会“不可救药”地喜欢上蒙牛酸酸乳。由此可见,在“超女”的影响下,“蒙牛”将对象重点圈在年轻人这个时尚一族是极其明智的,它适应了年轻人对时尚疯狂追求的时势,可谓顺意公众,从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蒙牛今年在酸酸乳上的销售收入至少20个亿,在酸性乳饮料上的平均利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74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平,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袁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平诉被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廖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廖平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廖平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路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开立借记卡账户,但对该借记卡账户进行管理、发放等操作的并不仅限于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支行都有权进行操作,因此上诉人廖平因开户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相对方不仅限于开户行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与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之间也应当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2、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在办理廖平银行卡解挂失的过程中并没有核对身份证件与本人的一致性、没有对比签名的一致性、没有通过电话确认的方式验证持卡人身份,导致案外人潘某某冒充廖平成功办理了银行卡的解挂失和转账,给廖平造成了损失,因此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上诉人廖平与案外人潘某某之间的财产争议与本案无关,廖平冒名转账的金额恰好属于各方争议的金额,并非已经确认由潘某某夫妇所有,因此并不妨碍上海银行普陀支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1、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与上诉人廖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应为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并不是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方便储户而实行的通存通兑业务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2、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在办理解挂失和转账业务时是根据真实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正确的密码,且案外人潘某某与廖平性别相同、年龄相近,外观上并不能准确判断案外人潘某某与身份证上照片的区别;3、廖平的损失并不能确定。廖平系争银行卡中的款项全部来自于征收补偿款,根据廖平与案外人潘某某之间的家庭动迁协议,潘某某转账的人民币1,543,7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本就应当属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 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 (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 (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 (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四、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律师执照; (五)于开庭前五分钟通知法警进入审判区值庭; (六)安排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党建典型案例(汇编)

华电集团党建典型案例 中国华电“三融入、四引领”的党建创新实践,主导力在于集团公司党组抓好顶层设计,生命力在于基层企业党组织抓好落地生根。 本次课题研究收录的7个案例,是课题组通过对中国华电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企业,进行认真调研、采访、挖掘选出的,基层企业党建工作融入中心、引领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新疆公司党组创造性地将对标管理引入党建工作,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的对接和互动。江苏公司党组实施“1+X”共建机制,实现组织联对、班子联带、活动联谊、问题联排,资源共享,比学赶超,探索建立了企业党组织横向学习交流的平台,提升了区域企业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资本控股公司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三同步”,探索形成了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助推企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邹县电厂党委打造“竞合文化”品牌,走出了一条文化兴企的特色发展道路。扬州公司党委通过开辟“623”片区共建共学模式、开发应用“先锋”党建数字化管理系统等创新做法,有效提高了党建工作水平和成效。

闽东水电公司党委改进传统党员教育管理模式,推行党员积分管理对标,增强了党员自觉发挥先锋作用的内生动力。哈密公司检修党支部打造学习型、技术型、文化型、和谐型的“四型”党支部,夯实了企业科学发展的战斗堡垒。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中国华电基层企业党组织紧扣中心,务实创新,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组安排部署,注重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共同参与,直面挑战,破解难题,找到了提升党建工作的突破口,从不同角度验证了“三融入、四引领”的普遍适用性。这些单位的成功探索,既保证了中国华电“三融入、四引领”党建创新实践落地生根,也为公司系统企业树立了党建工作的样板和学习标杆,形成了以点带面、典型引领、整体提升的创先争优生动局面。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实施党建对标管理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落实集团公司党组“抓班子、带队伍、推发展、促和谐”的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创造性地把“标杆管理、示范建设”的理念引入党建工作,积极实施党建对标管理,引导各级党组织善于立标、勤于对标、精于达标、勇于创标,形成了“着眼基层、示范引路、强化基础、增强活力、发挥作用”的党建工作良

上海市法院系统联系一览表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邮编:200135 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邮编:200030 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55号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文诚路80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邮编:200136 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邮编:200137 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邮编:201200 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邮编:201108 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邮编:201101 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邮编:201112 电话:64110027

学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选编》后的心得体会以及自我分析

学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选编》后的心得 体会以及自我分析 监狱系统是司法行政系统中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监狱警察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比例占绝对多数——这是2010年11月,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对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后得出的结论。 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收集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12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材料,结合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调研组的一个突出印象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影响恶劣,具有严重危害性。 一方面,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十分明显。比如,某市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等监狱领导滥用刑罚执行权,大肆受贿,纵容犯罪,造成监狱执法管理混乱,狱内犯罪严重。该监狱主要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毁掉了班子,搞垮了队伍,带坏了风气,导致一个不到300名警察的监狱,有64名警察涉嫌违纪违法。监狱领导班子中有6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政纪处分,8名监狱中层干部受到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比如,2009年10月,某区某监狱四名重刑犯杀害一名狱警后暴力脱逃,震动全国。案发后,该监狱原监狱长即被免职,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逮捕并提起公诉。6名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中4人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当前,在认真研究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正确研判违纪违法行为特点、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内在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通过相关体制制度创新、建立长效机制科学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就显得尤为必要。 犯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调研组研究分析认为,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调研发现,在监狱系统个别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较普遍地存在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现象,该类犯罪占到典型案件的40%。如,某些监狱领导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收受罪犯及罪犯亲属的贿赂。 滥用司法权徇私舞弊。滥用司法权徇私舞弊是监狱警察渎职犯罪的主要形式,该类犯罪占到典型案件的35%。如,某些监狱领导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收受罪犯家属所送财物。在罪犯相关材料不属实,不具备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徇私舞弊,以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突破减刑期间限制,为罪犯报请减刑。 虐待罪犯严重侵犯罪犯人身权利。少数监狱警察法律意识淡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在执法工作中时常以打骂、体罚等虐待方式管理罪犯,对罪犯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案例教导在刑法实践中的实用性

案例教导在刑法实践中的实用性 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二)教师对抗模式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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