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黄教授做客人大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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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论坛

3月27日,台湾大学黄茂荣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主讲“不当得利”。

首先,黄教授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作了细致的分析。黄教授将不当得利概括为“无法律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利益的移动”,进而将其构成要件归纳为无法律上的原因与财产利益的移动二者,并分别对其进行分析。讲到财产利益的移动,黄教授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先将财产划分为物或权利、人的劳务、对物或权利之使用收益三种类型,指出了三者在规则适用存在的差异。此外,黄教授还就受益人之受益小于或等于权利人之损害、指示交付下不当得利权利人与义务人的确定等问题作了专门分析。黄教授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中的“无”应从“有法律上原因”的“有”中寻找,且公法与私法皆可能构成财产变动的依据,应通过系统的方法加以检索、排除。

随后,黄教授系统阐述了自己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理解。他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原状,返还请求的内容是无法律上的原因而移动的财产利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成立与受益人主观上之状态无关,但确定返还利益的范围时,则需考虑受益人之主观上过错。此外,黄教授还特别就强迫得利、不当得利返还中的诉讼标的等问题谈论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黄教授还就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特殊的不当得利问题以及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之间关系问题等与参加讲座的老师和同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 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 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 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 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 进人们的利益。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3、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 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民商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 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 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法理依据:

人大版 经济法 公司法思考题

公司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公司 2.母公司子公司 3.本公司分公司 4.关联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公司公司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国有独资公司 9.股东 10.股东权利 11.自益权共益权 12.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 13.固有权非固有权 14.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15.公司登记 16.公司设立登记 1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8.发起人 19.出资证明书 20.累积投票权 21.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22.股权转让 23.独立董事 24.股票 25.公司债券 26.公积金 27.公司合并 28.公司分立 29.公司解散 30.公司清算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独立性。 2.简述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与适用条件 3.简述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及其分类意义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5.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 6.如何理解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7.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有哪些? 8.外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9.简述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程序 10.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1.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何区别? 13.简述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14.简述股东会的职权 15.简述董事会的职权 16.简述监事会的职权 17.简述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1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9.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何限制? 20.简述股份的含义与特点 21.比较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不同 22.公司的税后利润如何进行分配? 23.简述我国公积金的分类。 24.公积金有何用途? 一、单选题 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A.董事长 B.监事会 C.1/3以上董事 D.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 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事项中,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做出决议的有()。 A.与其他公司合并 B.变更公司形式 C.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担保 D.修改公司章程 3.王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甲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家具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办公家具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股东会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决定将其从事上述行为的所得收归本公司所有。甲公司股东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1名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董事长任命 5.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股份3000万股,每股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对与另一公司合并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可能出现的下列情形中,能使决议得以通过的是()。 A.出席大会的股东持有2700万股,其中持有1600万股的股东同意 B.出席大会的股东持有2400万股,其中持有1200万股的股东同意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 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 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 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 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 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如何理 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 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 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 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 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 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 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 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 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 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 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 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 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 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 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 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 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 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3、经 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 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 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 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 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 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 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 的一个重要特征。四、怎样理 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 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 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 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 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 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 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 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 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2) 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 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 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在把经 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 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以根据 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 进一步的分类。(4)对经济法体 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类 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 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 法”。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 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 性。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 上的综合性。四、经济法在功 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 效益性。六、经济法是奖励和 惩罚相结合的法律。经济法的 基本原则(一)资源优化配置 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 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 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 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台湾大学教授挺我国大陆

未来的希望在中国大陆 台湾大学外文系教授颜元叔 打开天窗说亮话,中国的前途不在台湾(什么叫做“台湾经验”?可笑!),中国的前途不在港澳,不在海外华人,不在舔洋人后跟的学运民运小丑,中国的前途在中国大陆,在那13亿心含“鸦片战争”之耻,心含“八年抗战”之恨的中国人身上! 他们的衣衫褴褛地制造出原子弹、氢弹、中子弹,他们蹲茅坑却射出长征火箭和载人飞船,他们以捏泥巴的双手举破世界纪录,他们磨破屁股夺回整打的奥运金牌,他们重建唐山而成联合国颁奖之世界模范市……同胞们,他们为的是什么?没有别的:他们爱此“中华”,他们不能让“中华”再陨落! 为什么美国人那么爱美国,为什么日本人那么爱日本,为什么有些走向“世界公民”(可笑的痴梦!)的中国人就不爱中国?爱中国,不再只是口号,不再只是情绪,而是要像大陆50年,苦心孤诣胼手胝足,不仅流汗甚至流血地干,干,干!把大庆油田打出来,把北大荒垦出来,把葛洲坝拦江筑起来…… 难以屈指的各种建设,无数的建设,把中国建设起来,这才是爱中国!而中国已经被热爱了50年;她将继续被热爱,被那群建国者,真正的建国者,所热爱(我手边这部大陆编《新英汉辞典》,这部大陆版《辞源》,编得如此周全,印制如此精致,

细小的铅字用放大镜看都划划清晰,而且从来没有看到一个错字:我为他们的心血表现而发抖!而我们台湾,50年来,哪部英汉辞典不是翻译剪贴日作!惭愧哪,台湾经验!)。 他们一辈子吃了两辈子的苦 大陆上的人说,他们一辈子吃了两辈子的苦。痛心的话,悲痛的话,却也是令人肃然起敬的话。试问:不是一辈子吃两辈子的苦,一辈子怎得两辈子甚至三辈子四辈子的成就?50年前中国落后西方百年,50年后还落后10年20年(基础科学若干部门已与西方比肩,甚至超前)。 这不是一辈子吃两辈子苦成就的么?50年前中国参加奥运亦总是扛着零蛋回,50年后中国的奥运成绩已扬名世界。谁敢再说中国人是“东亚病夫”?这就是“吃两辈子苦”的成就! 我的老同学傅孝先留在大陆的姐姐,搞化学研究的高级科学家,52岁就死了,是活活地给研究工作累死的!累死,多值得的死!她不累死,千千万万的她与他不累死,中国科学怎么迎头赶上西方!怎么出人头地!“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建设文明文化也是要死人的??尤其是要“超英赶美”搞建设;而不“超英赶美”,永远跟在英美之后吃英美屁,中华怎么振兴,怎么出头? 所以,50年来,中国大陆是“炼狱”。什么是“炼狱”?就是经过火的洗礼,能够升入天堂。中国过去50年的苦难,是“炼狱”

人大网校《国际经济法》(第二版)2016学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2016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非关税壁垒 2.商业存在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居民税收管辖权 5.推定全损 6.关税壁垒 7.BOT 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9.保兑信用证 10.(反倾销法中的)临时措施 11.外资企业 参考答案: 1. 非关税壁垒 解答: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进口关税外,一切旨在为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障碍或关卡,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各种贸易措施,其中包括法律上和行政上的措施。 2. 商业存在 解答: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在进口国设立机构,如保险公司等。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答: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4. 居民税收管辖权 解答: 是指在国际税收活动中,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的连结因素而行使征税的权力。 5. 推定全损 解答: 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或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6. 关税壁垒 解答: 是指一国政府对进口的外国商品采取征收高额关税的措施,为外国进口商品设置关卡或

屏障,从而达到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和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7. BOT 解答: 东道国政府授权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的某个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交易方式。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解答: 是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预先支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约定的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约定数额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 9. 保兑信用证 解答: 保兑就是保证兑现或保证付款,因此凡经由开证行以外之其他银行确认照付受益人(卖方)所签发之汇票的信用证,就称为保兑信用证,又称为确认信用证。 10. (反倾销法中的)临时措施 解答: 是指当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为阻止在调查期间损害的继续产生,反倾销当局可以在初裁中根据临时估计的倾销幅度计算临时反倾销税,并进行临时征收的措施。 11. 外资企业 解答: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2.简述关税的概念和种类。 3.简述国际贷款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5.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6.简述国际融资协议中共同条款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解答: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2)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3)合营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 (4)合营企业必须按法定出资方式出资,合作企业出资方式比较灵活;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 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 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 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 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 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 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 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 间的关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 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 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 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 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 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 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 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 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 理解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 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 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 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 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 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 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 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 系。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 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 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 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 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 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 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 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四、 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 成?依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 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 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 系的构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 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 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 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 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 范。(2)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 称为宏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 范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 在把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 市场规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 以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 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4)对 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 一步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 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 保规制法”。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 统一性。二、经济法在市场调 节中的稳定性。三、经济法在 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四、 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 的一致性。五、经济法在作用 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六、经 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 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 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 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 原则 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论文

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摘要 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关系。特别重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民商法调整公民和法人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主要是国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规范。但这两个部门法都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力加强经济立法,健全经济法制,主要就是加强民商法和经济法。正确认识并在立法和法的实施中正确处理这两个部门法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以揭示其在国民财富分配中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商法;区别;联系

目录 1经济法的产生 (1) 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 (1) 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 (1) 1.1.2经济法超越了明法的立法基点 (1) 1.1.3经济法超越了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态度点 (1) 1.2 经济法的发展地位 (2)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2) 2.1市场经济关系作为它们的对象 (2) 2.2适用于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3) 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3) 3.1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 (3) 3.1.1 自由放任是民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 3.1.2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 4结束语 (4) 参考文献 (5)

1经济法的产生 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 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1.1.2经济法超越了明法的立法基点 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⑵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1.1.3经济法超越了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态度 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这是基

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人大经济法学

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 一、应运而生的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 经济法在中国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随着农村实行“大包干”、对外开放和城市经济改革的启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经济合同法》(1981)等第一批经济性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经济法备受关注,经济法学很快成为“显学”,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由于人治和法律虚无主义,我国未能像俄那样制定适应计划经济的民法典,又鉴于实行计划经济,人们讳言民法的“私法性”,而且民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所以就一直未能制订民法典。在此情形下,无法以民法原理来解释政府主导的改革开放和政府、企业、合同紧密相连的经济关系。第二,经过长期的“大锅饭”,法纪松弛,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比如企业间的经济关系不订合同,职工干活马虎、“磨洋工”,人们痛定思痛,整个社会呼唤、期待着经济法制,建设特区、引进外资,依赖“红头文件”也行不通。同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这样,顺应经济法制要求制定的法律法规,很自然地被认为就是“经济法”。第三,法学界一直跟踪着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动态,了解联经济法的来龙去脉,改革开放伊始就将联的经济法学说引入中国,而联的现代经济法学说恰可合理地解释计划组织因素与商品价值因素相结合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中国改革

开放之初的实际相契合。 在此背景下,1979年8月召开“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在新中国法学史上第一次正式引入经济法概念,并从民法和经济法交互作用的角度对新兴经济法现象进行研究,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起点。 二、人大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从全国来看,在1979年下半年就有法律院系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同时开设经济法课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到静成和文华这两位经济法学科点创始人先后“归队”,在1981年成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开出经济法概论课程。此后,经济法教研室于1982年开设《经济合同法》,1983年开设《计划法》和《基本建设法》,1984年开设《(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环境保护法》,1985年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和《财政金融法》,1987年开设《土地法》,1992年开设《企业(含公司)法》、《竞争法》和《涉外经济法》等课程,学科体系日臻完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人大经济法学科自创立起,就一直以科研为依托,追求人大法律系自1950年成立后奠定的法学“工作母机”地位。最初编写的经济法教材《中华人民国经济法讲义》于1985年出版,名为《经济法教程》,后衍生为现在使用的两种《经济法》概论教材,适用于本科法学专业和法学硕士研究生通开基础课教学。国家教委1986年在召开“经济法专业教学计划审定会”,确定在“七五”期间编写《经济法基础理论》,1987年在召开25个院系的教授、专家会议,审定了静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张峥嵘黄晶晶摘要:历史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形成了多种认识。这篇文章从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点入手,阐述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三次分配中的不同作用,进而归纳出两法的区别,最后分析了两法的互补关系。总之,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不可或缺的。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部门。传统上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经济法产生之后,其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经济法的论述阶段;对传统私法(民商法)的反思阶段;对“两法”相互关系的综合研究阶段。在综合研究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视角各有特色。确实,从不同角度,可以归纳出不同的关系。下面我就从国民收入的分配来阐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按经济学的观点,目前我国正在形成三个层次的财富分配体制。第一层次以市场分配、劳动所得为主,目的是提高效率;第二层次以国家财政税收及其再分配为主,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层次分配就是社会慈善活动。第二次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 既然初次分配讲究效率,就要注重私法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虽然民法也讲究公平,但民法公平强调在对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及负担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主体机会均等,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各取所求,排除市场外因素的干涉。这种公平观正是反映了初次分配的特色。这种公平观承认市场主体起点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因素造成的,在民法“眼”中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是平等的、对称的,除有非市场因素影响外,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民法对公平价值的评价所选取的参照系总是个别化的,它总是通过对具体分配过程中存在着的对特定交易人的、非合理不利的否定来实现对社会公平的维护,而无法将对泛化的

试述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见频仍,而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三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三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此外,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则是进一步深化该认识的有效途径。(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在当时,商人是一个特权阶层。他们拥有普遍人所没有的一些商品交易的权利。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商事惯例被长期沿用,最终发展为商法。商法保护的仍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无非是以更复杂、更特殊的规则来实现其保护目的。因此,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一般认为商法系民法的特别法,两者均以个人利益为保护重心,在诸多方面有重合、交叉之处。在民法的编篡体系上,大陆法系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分。在主张民商合一论的学者们看来,无论民法大量吸收商法的最新成果,还是商法大量吸收民法已有的原则和制度,都是民商合一的重要表现。前者是“民法商法化”的合一论(德国学者李赛尔是代表人物),后者是“商法民法化”的合一论(我国民国时期林森、胡汉民是代表任务)。①而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把并存于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和简单商品经济形象的比喻成经济的“高级齿轮”和“低级齿轮”,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规律。②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有以下几种论述: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二、反对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但未提出新的见解,希望广大民法学者研究;三、“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③现分述之。第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此观点认为“民法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在采民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在采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普通法。我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均属特别法。遇普通法与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优先试用特别法的规定。”④总的说来,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它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来说,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救济的一般规定,而商法提供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前者以普遍性、稳定性和原则性著称,后者以技术性、普遍性和灵活性而见长。此一观点指出,“现行民法通则为民商合一之立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技术合同法,虽属商事合同法性质,但仍属民法通则之特别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⑤“民商合一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民法的商法化。”⑥第二,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持此论者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是认为“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模式是一种过时的、陈

全台湾大学专业学测排名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72級分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70級分 國立交通大學(電機與控制工程學系):69級分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69級分 國立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63級分 國立中興大學(電機工程學系):63級分 國立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63級分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8級分 國立高雄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8級分 國立中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7級分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7級分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5級分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5級分 大同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4級分 國立聯合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4級分 國立東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3級分 中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3級分 元智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3級分 逢甲大學(電機工程學系):51級分 淡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48級分 中國文化大學(電機工程學系):45級分 大葉大學(電機工程學系):42級分 中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41級分 義守大學(電機工程學系):41級分 全台灣(機械工程系)大學排名.學測最低錄取總級分數 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68級分 國立交通大學(機械工程學系):66級分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66級分 國立清華大學(動力機械工程學系):65級分 國立中央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光機電工程組):63級分 國立中央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先進材料與精密製造組):63級分國立中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62級分 國立中央大學(機械工程學系-設計與分析組):60級分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59級分 國立中興大學(機械工程學系):59級分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56級分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機械工程學系):55級分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輪機工程系-動力工程組):54級分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輪機工程系-能源應用組):53級分 元智大學(機械工程學系):52級分 大同大學(機械工程學系-電子機械組):51級分 淡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51級分 大同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精密機械組):50級分 中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49級分 國立聯合大學(機械工程學系):47級分 逢甲大學(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學系):45級分 中國文化大學(機械工程學系):45級分 大葉大學(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44級分 中華大學(機械工程學系):43級分 華梵大學(機械工程學系):43級分 義守大學(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41級分

人大网院经济法概论判断题

人大网院经济法概论判断题 【64447】法人是拥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所以拥有财产的社会组织就是法人。B 【64448】凡是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合法行为。A 【64449】共同占有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B 【64450】同一物之上只可以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债权。A 【64454】法人的权利能力,开始于法人成立,终止于法人资格消灭。A 【64457】越权代理是无效的,如表见代理就是无效的。B 【64458】善意占有一定是合法占有。B 【64462】A在外出期间,将自行车放在院外,在下雨时,B将其自行车搬到自家屋内,代其保管。这是一种无因管理。A

【64469】A借给B一笔钱,双方约定2004年2月1日归还。到期后A 多次向B索要,B以种种借口拖延。2006年2月中,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还钱。B称距双方约定的期限已超出2年期限,可以不再归还,这种理由是正确的。B 【64470】A在外出期间将自行车交给B保存,这是一种无因管理。B 【6447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A 【6447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A 【64477】债权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B 【64478】A向B出售一匹马,但出售时已怀有马驹,所以以后马下马驹后,应将马驹交A所有。B 【64482】企业法人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A 【64483】银行工作人员A将100元的货币误作为10元的货币交给取款人B,由于是银行工作人员行为造成,B并无任何故意,所以损失应由A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 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 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 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 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 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 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 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 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 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 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 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二、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根据《消费者协 议保护法》第二、三条规定,权益受本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且,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它强调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 都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要保护 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持的是作为不平等主

人大网校国际经济法第二版考试考前练习题(供参考)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2016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名词解释 1.非关税壁垒 2.商业存在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居民税收管辖权 5.推定全损 6.关税壁垒 7.BOT 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9.保兑信用证 10.(反倾销法中的)临时措施 11.外资企业 参考答案: 1. 非关税壁垒 解答: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进口关税外,一切旨在为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障碍或关卡,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各种贸易措施,其中包括法律上和行政上的措施。 2. 商业存在 解答: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在进口国设立机构,如保险公司等。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答: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4. 居民税收管辖权 解答: 是指在国际税收活动中,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的连结因素而行使征税的权力。 5. 推定全损 解答: 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或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6. 关税壁垒 解答: 是指一国政府对进口的外国商品采取征收高额关税的措施,为外国进口商品设置关卡或屏障,从而达到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和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7. BOT 解答: 东道国政府授权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的某个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

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交易方式。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解答: 是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预先支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约定的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约定数额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 9. 保兑信用证 解答: 保兑就是保证兑现或保证付款,因此凡经由开证行以外之其他银行确认照付受益人(卖方)所签发之汇票的信用证,就称为保兑信用证,又称为确认信用证。 10. (反倾销法中的)临时措施 解答: 是指当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为阻止在调查期间损害的继续产生,反倾销当局可以在初裁中根据临时估计的倾销幅度计算临时反倾销税,并进行临时征收的措施。 11. 外资企业 解答: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2.简述关税的概念和种类。 3.简述国际贷款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5.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6.简述国际融资协议中共同条款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解答: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2)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3)合营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 (4)合营企业必须按法定出资方式出资,合作企业出资方式比较灵活; (5)合作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合营企业不可以; (6)两者的经营管理制度也不同。 2. 简述关税的概念和种类。 解答: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包括进口、出口、过境、转口,由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海关对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有以下几种: (1)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没有签署友好协定、贸易协定、

机械工程系职业生涯规划

大学生职业生涯 个人资料 姓 名: year 凡樱 性 别: 男 年 龄: 22岁 籍 贯: 广西省XX 市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所在学校: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所在系别: 机械工程系 专 业: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班 级: CAD1401班 学 号: XXXXXXXXXX 联系地址: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QQ 号: XX 联系电话: XX QQ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GUANGXI TECHNOLOGICAL COLLEGE OF MACHINERY AND ELECTRICITY

目录 大学生职业生涯.......................................... 错误!未定义书签。个人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自我认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职业兴趣........................................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职业能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个人特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职业价值观...................................... 错误!未定义书签。 5、自我分析小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职业认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家庭环境........................................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学校环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社会环境........................................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职业环境........................................ 错误!未定义书签。 5、职业分析小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职业决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SWOT 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职业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职业发展策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职业发展路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计划实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短期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期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长期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评估调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职业目标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职业路径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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