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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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引言]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达90%。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3年来,年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约占受案总数的80%,且有逐年上升趋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以第40条第2款和第13章5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适用范围、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庭审程序、审理期限等。从条文内容上看,规定的较为原则。1992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175条,8个条文)和1993年《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25条)及20XX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1条),共有34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从实现“公平与效率”和“司法为民”宗旨出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看法。 [主题词]:简易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7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34条,分为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及其它6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指哪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管案件简单与否,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界定,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就适用简易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此方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同时具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

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

【颁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12.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 序处理规定》的通告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 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 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 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 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 事故。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 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9-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颁布日期】2003.03.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3.03.14 【分类号】1137102003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普通程序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文号】法发(2003)6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这是在近年来实行控辨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加强这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两个文件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紧密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doc 10页)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doc 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

北京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245号) 市第一、第二中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高级法院以前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0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要》和《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改革措施不仅有利于建立完善、系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机制,有效规范和充分行使法官的审判职权,而且对于公正、高效地审结民商事案件,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坚持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则。 为彻上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基策层人技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破产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国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行规定。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审理。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员应当在开庭前以口头或网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理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及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三、法院受理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应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原以 书面形式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口头起诉的,应由负责立案的人员将起诉内容记入笔录。 书记员应在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或用口头等简单方式告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之我见(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之我见(一) 【内容摘要】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人民法院就地巡回审判某个具体案件时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同时也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简易程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使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论案件的繁简程度,均不得使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审理的程序简便,简易程序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比普通程序少3个月。人民法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双方当事人辩论,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起反诉、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不能因程序简化,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用简易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使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必须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特点规定问题 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学习,下面本人结合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一下粗略的看法。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判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存在并非立法者的主观臆想,而是有其客观基础的。民事诉讼是解决涉及各类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在这些案件中,有不少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有的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有的属于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案件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程序也应有所不同,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适应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而设立的一种与普通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的方式、庭审方式以及审理期限等方面都作了简化,它是一种简化了的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无论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与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在后果上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裁判,如果当事人不服,同样可以提起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因此,简易程序不是预备性的程序,也不是阶段性的程序,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简易程序是“两便原则”①的集中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是民事诉讼法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按照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对简单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都简化了程序,从而使“两便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其次,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审判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如果一切民事案件都采用普通程序,势必会增加积案,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受普通程序某些规定的约束,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从而缩短了办案时间,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避免费时耗资,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正确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于整体提高办案质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减少了一些程序和方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自行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立即报警 或公共设施受损的将标明事故车辆位置, 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 的地点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制作事 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事故 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不同意 由交警调解的经协商未 达成协议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不适用调解的, 在事故认定书上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 载明情况后交付 当事人拒绝

当场进行调解 解的, 当事人自行签字的 协商赔偿调解未达成 调解 达成协议或调解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未能成达协议或协议达成协议不 达成协议不履行的院提起民事诉讼 履行的的持事故认定书 向保险公司索赔达成协议履行赔偿后,持协议书数额及赔偿方式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一般程序办理案件)发生致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较大的,当事人受轻 微伤但是对师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道路交通事 故;或驾车人有无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的; 或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保险标志的 应当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的,可扣留当事人的机动 车驾驶证。因收集证据的 需要,可暂扣机动车及机 动车行驶证及其它物证 内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检

内完成;经上级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 验、鉴定,并应当在20日 需要检验、鉴定的,五日报案对交通事故进行 调查及检验鉴定组织人员抢救伤者,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现场;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清理涉及人员死亡的在检验完 成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 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 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涉嫌犯罪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 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送达 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涉嫌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犯罪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同时 受害人亲属可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应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

不适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有哪些

不适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很多人都不希望事故拖得很久,这样对保险理赔申请也不利,就希望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将其处理好,于是就会申请通简易程序来处理交通事故。但这一方式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适用的,那么不适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有哪些? 不适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规定: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一、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一、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第1-4项适用)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 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备案 结案(立卷归档)

二、行政强制执行类流程图 (第1-4项适用)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记录和复核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并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中止执行依法终结执行 达成执行协议依法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履行协议,执行完毕 中止执行情 形消失的,恢 复强制执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第1-2项适用) 受理 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实地审查补助金额、给付方式、信息公开 受理投诉、归档

(1.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 制定督查方案 查阅农机补贴相关信息资料 入户抽查 约谈告诫、限期整改、上报省局

(2.农机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接受维修者申请 确认维修者条件 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不予发放书面告知 受理维修质量争议 调解纠纷 质量检查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罚款、通知工商部门等处理

(3.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接到上级文件通知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抽调人员,成立检 查组 深入培训机构现场,根据《拖拉机驾驶培 训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检查教学场所、 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是否达到规 定条件 根据检查的结果,归纳梳理,确定是 否合格 撰写检查报告,上报省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3]1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用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选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哪些情形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

哪些情形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下面,昆山资深交通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交警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如果您想要找昆山资深交通纠纷律师事务所,咨询昆山资深交通纠纷律师费用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赔偿知识,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https://www.360docs.net/doc/8a3850946.html,/jtsg/sgcl/sgcl/2015/0309/16207.html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及被告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若干问题初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及被告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若干问题初探 今年三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公布,对于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高”和司法部联合制发这两个文件的最终目的是深化庭审方式改革,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它的作用表现在强化了庭审功能,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减少诉累,促进司法人员和律师素质提高,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下面,笔者就具体操作这两个文件所遇到的情况谈一些看法。 一、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一)法定条件 按照两高、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下列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对第三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按照刑法分则对法定刑规定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只要符合以上三点的要求,排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参照条件 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公诉案件,可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根据案件情节,有无法定从重从轻的条件,对有些案件还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因为,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之一是指“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案件被告人的刑期做出一个恰当的预测,当然办案人员做出判断是要有根据的,首先要熟悉案情,其次就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情节予以认定,再看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条件,最后决定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比如,笔者在办理一起抢劫案时,主犯被抓后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事隔一年本案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被告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情节被告人属从犯,笔者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为主犯已判三年,本案被告属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依法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

民诉流程图(超经典)

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非转化时) 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一 审 :起诉 → 审查 起诉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民诉第110条)。如有欠缺→限期补正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相应的证据材料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 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①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在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仍可受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⑤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视为未起诉),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⑥对别的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否则,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⑦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女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应予受理。) ⑨《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受理。 ⑩《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姻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⑾《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⒀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⒁对于以下专利纠纷案件,法院应予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⒂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不服工商工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案件。 ⒃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⒄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故事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处理。 ⒅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造成的侵权行为,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成立后一方反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 ⒆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被宣告无罪应附带而未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普通 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③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①起诉方式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②传唤方式简便;③独任审判;④开庭审理程序简便;⑤审理期限短(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可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情形: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可以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②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③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而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 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民诉意见第175条) 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①受诉法院取得了对该案的审判权 ②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诉讼主体地位 ③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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