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2〕6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中原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与发展备忘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备忘录》精神,加快我省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步伐,促进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

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是我省建设中原经济区、打造全国人力资源高地的重大举措,是我省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提高我省经济运行质量效益的重要保障,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民增收、富民强省、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我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全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投入方式,突出培训重点,提高培训质量,加强督导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

二、坚持三改一抓,实施六路并进

改革单一的封闭式办学模式,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改革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建立多元投资办学机制;改革单一的公办学校经费供给

体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抓好一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项目,实施项目带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农业、扶贫和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六路并进)。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教育资源优势,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动员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职业教育攻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开展退役士兵和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

三、改革办学模式,促进供求对接

坚持推动产业发展与人力资源培训保障并重,围绕产业用工需求,引导各类职业院校特别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学校为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培训服务,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定岗和订单式培养,实现职业学校培养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指导企业积极开展企校合作,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支持。组织百所学校和千家企业每年联合培养急需紧缺技师和高级技师1万人。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技术进步,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各类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培养培训制度,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校企合作、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和高技能人才研修制度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改革办学机制,提高办学质量

深化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充满活力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鼓励公办学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在职业院校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对服务能力强、校企合作成效突出、办学

规模大、质量高的职业院校,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招生困难、规模偏小、吸引力不强的,予以整合。

改革公办职业院校经费供给机制。参照省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办法,逐步在全省公办职业院校推行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改革。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水平,结合不同专业类别和毕业生就业率等因素,确定当地的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随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实施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计划。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对办学规模大、培养质量高、社会信誉好、培训成效显著、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5000人以上且高级工比例达到60%以上、年培训能力1万人以上的重点技师学院,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参照高等职业院校予以倾斜,学院主要领导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改革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省级扶持引导、市县配套、学校自筹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多元化融资机制。省财政在整合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采取以奖代补和安排引导资金等形式,支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和市、县级财政加大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投入。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积极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支持力度。各类失业保险培训补贴均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据实列支,其中,企业内部培训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按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开展县级以上政府对企业职工教育

经费依法统筹管理试点工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和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地税部门按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60%统一征收,由财政部门代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六、坚持项目带动,提升培训能力

建立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申报设立、评审淘汰、监督实施、成效评估、项目观摩和问责制度,提高项目实施效能,进一步提升培训能力,提高培训质量。选择具有较强培训能力、达到一定培训规模的培训机构,给予重点项目支持,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示范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师资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培训服务示范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和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项目,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给予适当的奖励引导资金和配套资金,发挥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

七、严格就业准入,规范技能鉴定

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其他的职业(工种),应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全面实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完善社会化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认定、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技能人才评价办法,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获得职业培训

补贴的必备条件和检验培训效果的主要标准。参加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委托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代为申领。

八、健全激励机制,促进人才成长

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引导和带动广大企业职工和职业院校学生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为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各级政府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做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河南省杰出人才奖”。设立“中原技能大奖”,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继续做好“河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

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在岗人员随着技术等级的提升及时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企业选聘、招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内部分配上可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要逐步建立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股权、期权激励。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通机制,高级技工学校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和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分别与大专和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企业在岗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对待。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在全社会逐步形成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商务厅《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通过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坚持巩固试点成果、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全国领先的总体思路,争取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三年实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额100亿元,销售量500万台(件);通过三年推广,建立健全农村家电产品流通和服务网络,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家电分级配送体系和以县城为龙头、乡镇为基础的销售及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加速农村家用电器的普及,农村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达到城市2000年水平,城乡家电普及率差距由目前的近二十年缩小到十年,四种家电下乡产品普及率分别达到:彩电90%以上,冰箱45%以上,手机90%以上,洗衣机80%以上。 三、实施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7年12月1日-2008年11月30日为试点阶段;2008年12月1日起为推广阶段,暂定三年,截至2011年11月底。

县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情况汇报

**县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日)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各位领导光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我县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情况做以简要汇报,不当不到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 今年7月份以来,我县按照省、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创新思路、强化措施、扎实工作,该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截至目前,全县共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70余期,累计培训学员7800余人,学员就业安置率达85%以上,技能培训专业主要包括计算机应用、电焊、缝纫、厨师、物业管理、养老护理、家政服务、针织、摄影、美容美发、种植养殖、驾驶、农机维修等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努力形成技能振兴“大培训”格局 我县认真组织学习豫政〔2010〕78号、豫政〔2011〕24号和洛政办〔2011〕82号文件精神,在充分吃透上情的基础上,理清了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县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县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人社、教育、农业、扶贫、民政、残联等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单位技能培训工作情况汇

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目前已经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农业、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大培训”格局。 (二)广泛宣传,着力营造技能振兴浓厚氛围 我县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加大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政策信息的宣传力度,着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招生简章等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农村青年参加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各类技能培训,扩大社会影响力;二是发动、组织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到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中,鼓励他们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吸纳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做好技能培训;三是利用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为企业免费发布招聘和岗前培训信息,使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有更多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机会;四是大力宣传培训致富的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群众更新观念,树立自强精神和创业思想;五是以大型活动和劳务招聘洽谈会为载体,通过悬挂过街横幅,做广告、发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培训就业的浓厚氛围。 (三)整合资源,扎实搞好各类特色培训 为使培训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我县根据承接产业转移、新农村建设发展、扶贫开发等工作的需要,联合农业、扶贫、教育等部门对全县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调查摸底,优化整合,确立了县就业训练中心、县农广校、县永宁驾校、县富民培训学校、县中等信息学校、县中等职业学校等9家单位作为培训基地,不断提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 选 办 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课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省政府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79704—2012))》,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形式 第二条以省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规章,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王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省辖市、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对省辖市、有关县(市)和省政府部门的批女复,通知事项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省政府名义,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代字为“豫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省政府任免干部,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豫政任”)的形式印发。 (六)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代字为“豫政复决”)的形式印发。 (七)以省政府的名义,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用公报的形式印发。 (八)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的形式印发。 (九)以省政政府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 (十)报省政府审批的临时出国、赴港澳享宜,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分别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代字为“豫政出外任字”、“豫政港澳任字”)、《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代字为“豫政出外通字”)、《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代字“豫政出外确字”、“豫政港澳确字”)的形式印发。 (十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士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政发[2018]16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9 【实施日期】2018.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太原市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适应我市转型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市战略,坚持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按照“人人持证、技能社会”的总体思路,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职业能力评价体系、政策支持保障体系、组织领导责任体系,激励带动更多劳动者走出一条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成才之路,为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2018年至2022年,结合贯彻实施《太原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作用,调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化、专业化职业能力评价,努力培育适应新时代的产业工人队伍,完成省政府每年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2018年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指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等级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劳动者达9.12万人,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5.36万人(其中市卫生计生委山西护工1000人,省家服协会家政服务4600人)、城镇失业人员3.7万人。 二、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统筹利用培训资源。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学校、企业培训中心为主体,调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形成培训机构由市场竞争选择、职业(工种)由市场需求决定、培训成果由市场检验评估的职业培训机制。调整优化培训专业结构,既注重简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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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农历庚寅年十月初五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省政府文件 > 2010 正文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804083334.html, 2010年11月01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 豫政〔2010〕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省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带动“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率年均增长1.75个百分点,2009年年底达到37.7%;中原城市群综合实力明显提升,现代城镇体系建设逐步展开,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城乡面貌发生可喜变化。尽管我省已进入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仍然较低,较全国平均水平低8.9个百分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中心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尚不能适应快速发展需要,城市用水普及率、人均绿地面积等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农村村镇面貌亟待改善;城乡建设投资不足,城中村、旧城改造任务繁重,保障性住房不能满足群众需求。我省城镇化发展特别是城乡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 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省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历史性任务,事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深入、大力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内需动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谋划,统筹布局,系统组织,认真实施,并以此为抓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强大支撑。 (二)总体思路。

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章程

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章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训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加速我市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促进校企合作、校际联合,为区域经济建设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实现职业教育资源共享,促进职业教育与对接产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的步伐,组建西平县教育培训基地,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训基地的名称:西平县职教中心培训基地。 第二条培训基地的性质:以推进区域职业教育又好又快为目标,以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组成职能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等自愿参加的协作、合作组织,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专业联合体。在市政府主导下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有限资本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自愿结成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以西平县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以培训基地形式整合办学资源。 第三条培训基地的宗旨:立足区域产业发展,依托成员单位,发挥培训基地规模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校企良性互动,推动培训基地成员单位共同发展,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提升我县职

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第四条培训基地的原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制度: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二章培训基地的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通过组建西平职教培训基地,加强职业学校、企业、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学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促进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为西平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条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订单式培养”和“菜单式培训”,举办校企联谊恳谈会,成立就业指导委员会,满足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的需求;结合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及应用型人才现状,分析行业的发展动态与趋势,做好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对行业的发展规模与布局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充足的顶岗实习岗位,不断完善实训基地建设,使之成为学生实训和教师实践基地、企业员工培训基地、技术信息服务基地、用户技术服务基地。积极为校际间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创造条件,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培训、企业员工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

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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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领导访谈 政策解读 参政议政 网上信访 政务博客 政务论坛 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 农历庚寅年 五月廿九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省政府文件 > 2010 正文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804083334.html, 2010年03月05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10〕25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焦作新区作为科学发展示范区,是焦作市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协调发展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极。全面推进焦作新区建设,有利于推进焦作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对构建全省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总体方案》是指导焦作新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有关重大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 二、焦作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6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浏览次数:2433 人社厅函[2012]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河南省为加快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步伐,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为抓手,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服务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河南省职业培训工作不仅力度大,并且在政策措施上有创新,在体制机制上有突破,对各省(区、市)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转发给你们,希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认真学习河南省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再上新台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2]6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中原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与发展备忘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备忘录》精神,加快我省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步伐,促进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 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是我省建设中原经济区、打造全国人力资源高地的重大举措,是我省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提高我省经济运行质量效益的重要保障,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民增收、富民强省、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我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全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投入方式,突出培训重点,提高培训质量,加强督导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 二、坚持三改一抓,实施六路并进 改革单一的封闭式办学模式,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改革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建立多元投资办学机制;改革单一的公办学校经费供给体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抓好一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项目,实施项目带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农业、扶贫和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六路并进)。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教育资源优势,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动员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职业教育攻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开展退役士兵和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

全民科学素质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全民科学素质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全民科学素质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的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劳动技能,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8.发挥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成人教育机构在农村科技培训中的作用。在全省各县(市、区)建立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室和教学实践基地。 9.依托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学校开展星火科技培训。以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训,造就一批新型农民和种田能手;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为重点,开展农民工非农产业就业技能培训,并注重供需对接,积极开展星火科技培训。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工程目标: 提高城镇劳动人口科学意识、学习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适应城市社会和自身发展要求。措施: 1.加强对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对劳动科技教育培训进行专门的规划、组织和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合理分工,加强合作。 2.将劳动人口应具备的基本科学素质内容纳入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课程内容和培训教材。将有关科学素质的要求纳入各行业的职业标准,作为各类职业培训、考核和鉴定的内容。 3.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科技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阳光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农民工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继续推进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滤布厂开展科教进社区

活动。以城镇社区科普活动室、科普学校、科普画廊等机构和设施为依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在提高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方面的作用。 5.加强企业科普。在企业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着力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群众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和工业设计活动;充分发挥企业科协、职工技协、研发中心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 6.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带薪学习制度。鼓励职工在职学习,形成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投资职业培训的机制;在职业培训中,加大有关科学知识的内容。 7.支持发展科普旅游。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科普资源,以科普教育基地为主要依托,将科普与旅游紧密结合,面向城镇劳动人口开展科普旅游。支持发展科普旅行社,为城镇劳动人口科普旅游提供服务平台。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工程目标: 增强领导干部、公务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能力。措施: 1.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培训纳入培训规划。将提高科学素质列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教育规划和相关计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政策法规中,体现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应增加学员科学素质培训内容。 2.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各级机关学习培训制度应体现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要求;鼓励支持各级机关开设科普宣传栏、科普图书资料室,在广大公务员中大力普及科学知识。 3.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第七条符合发展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电子政务基本建设、应用推广等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其中电子政务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立项。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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