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对绿化赔偿收费标准

成都市对绿化赔偿收费标准

说明:1、苗木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2、行道树的赔偿按规定赔偿标准的3倍进行计算;

3、对各类稀有品种、古树名木、十大名花和有纪念意义的花木赔偿,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被损坏树木移植、清运的人工、机具、材料等费用,按实际另行计收。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南充市制定了《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为您带来《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组织实施计划方案

绿化养护组织实施方案 一、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设置方案、运作流程、管理方式及计划项目管理 (一)施工组织机构 根据工程质量争创合格工程这一目标,公司在接到招标文件即进行了认真仔细的阅读和研究,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门踏勘了现场,专门成立了该项目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部主管,投标的项目经理担任现场主管,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中标后,公司即着手对该项目实行项目法施工。全额承包管理,与项目经理签订全额承包合同,规定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公司领导小组通过“项目管理条例”对项目进行宏观调控。项目部下设三个部(物资供应部、工程技术部、生产服务部)多个职能小组,一整套齐全的专业施工班组。项目经理、专业班长、作业组长、个人将层层签订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状,建立一个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的合同管理网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明确、经济明确,减少中间环节,使管理工作更有效,更迅速。 项目部管理制度如下: 1.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 2.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3.施工员质量责任制 4.质量员质量责任制 5.材料员质量责任制 6.资料员岗位职责

(二)质量管理网 本工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相关人员现场监督下,技术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下,坚持按规和标准施工,实行逐级管理、按级验收,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并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在养护人员心中确立起创优良的奋斗目标,确保养护合理、科学、规。

质量管理上各级均无条件接受物业和业主的监督。 在养护前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科学的安排好养护现场,进行养护组织方案的讨论和技术交底,保证养护合理、科学、规的进行。为保证施工的质量,在每道工序施工前,由技术员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好记录,每完成一道工序后必须经班组自检。 (三)同步质量管理与跟踪 1.养护自始至终做到同步质量管理和跟踪。 2.对每个养护部位在养护到位的同时做到检查到位、各类数据到位。决不产生事后集中补做数据现象。 3.定期进行质量工作会议和由公司进行质量检查、及时解决养护中质量问题,使工程养护全过程保持质量受控状态。 (四)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随着城市园林绿化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绿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知识水平的综合提高,人民已逐渐将高质量、具有高艺术含量的环境化做为提高生活的质量,改善生活大环境的重要容。近几年,道路的绿化建设质量已有明显提高,养护管理指导思想的更新将直接影响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的提高。根据我公司专业绿化建设和养护经验,针对一流的建设,我们将提供一流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⑴管理上要有质量观念。绿化建设高质量的延续要靠养护,而高质量的养护能弥补、改善和提高绿化建设质量。 ⑵在管理上要有服务的观念。在管理上能够要有现代科学、技术观念。 ⑶在管理上要有发展的观念。苗木良好的生长态势、完美的造型,这是物的发展;养护管理者、技术工人素质的提高,这是人的发展。人的发展将提高养护水平,养护质量,绿化的艺术品位。 2.养护管理原则 ⑴程序化原则。即设计管理流程、工作流程,建立管理制度。要将工作计划、实施进程、检查、反馈、改进实施、考核这一过程纳入程序化、规化管理。 ⑵标准化原则。管理岗位制定管理标准目标,技术岗位制定技术标准目标,工人岗位指定操作标准目标。所有岗位都要作到明确任务、目的,便于完成标准化养护任务,达到养护目标,便于管理考核。 ⑶规化原则。所有岗位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技术规程工作。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业务经办)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补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

树种规划

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 编制单位: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成都市园林科研所 二O一O年十一月《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编委会 编制单位: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 成都市园林科研所 《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专家评审意见 2010年11月4 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组织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交大、四川省林科院和成都市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有关专家对《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树种规划》)进行了评审。专家组听取了《树种规划》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认真的评议,评审意见如下: 一、《树种规划》的编制,对规范成都城镇绿化树种应用,以及植物种类的多样化,促进园林景观高品质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对推进成都“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树种规划》是在深入调查成都市城镇绿化现有树种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而成,该成果思路清楚、资料翔实、使用方便、直观。具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三、《树种规划》首次系统进行了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的规划控制。并率先进行了“观赏性植物”、“抗逆性植物”、“立体绿化植物”、“湿地植物”、“阴生植物”、“竹类植物”和“招鸟类植物”等专章规划。涉及到成都市城镇绿化的乔、灌、藤、竹、草共计345个常用种类,其中:乔木114种,灌木、藤本112种,竹类37种,草本82种,植物应用的覆盖面宽。 四、编制的规划成果从成都的实际出发,规划应用性强,在成都乃至四川具有示范推广作用。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树种规划》的评审,该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议《树种规划》进一步扩大范围深入研究。 《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评委名单 前言 按照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实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我们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市城镇绿化近年来的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该规划的编制,对于规范树种应用,保护和建设生态成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成都城镇绿化树种的“绿化、彩化、香化”,以及植物种类的多样化建设,推进“节约型园林”和“生态型园林”建设,推进成都“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发挥城镇园林绿化这一唯一具有生命特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植物的生物特性和观赏特性,为成都城市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做贡献,实现成都“人居环境最佳”的“新三最”目标。 编制的《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文本内容; 第二部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编制说明; 第三部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植物名录; 第四部分:《成都市城镇绿化树种及常用植物应用规划(2010-2020年)》图片资料。 本次树种规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植物应用的覆盖面宽,涉及到成都市城镇绿化的乔、灌、藤、竹、草共计345个常用种类,其中:乔木114种,灌木、藤本112种,竹类37种,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适用区域】海南省 【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道路绿化养护管理.doc

七.服务方案 详细阅读了招标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后,为确保该绿化养护工程的顺利完成,将必须遵守合肥市园林局颁布《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试行)》所规定技术要求,必须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考核办法》、《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等,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一)、园林绿化实行专业化管理 园林绿化包括园林规划、园林树木栽培、花卉栽培,病虫害防治等多学科知识,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为不断提高园林绿化管养的科技含量,不断吸收新鲜的管理经验,提高我公司的园林绿化的管养水平,我司已经组建了一支强有力的园林科学技术管理队伍,这支队伍由多名大中专绿化专业骨干和多年绿化工作经验的绿化职员组成,我公司将组建专业的绿化养护队伍对该公共绿地按统一标准,统一要求进行统一养护管理。 (二)、人员配备方案 我公司承诺为该项目组建专门的养护管理项目部,安排固定的养护人员(按人员配备要求上报劳动力安排表),配置相应的养护机械。 1、养护管理人员每天在岗、在位,一线人员统一着装,标识明显。 2、固定在编人员:根据绿地面积,实际在编人员根据季节调整,年龄层次在30-50岁(根据实际工作能力适应放宽标准),以男工为主。 3、临时工:在植物生长旺盛季节,根据实际现场工作需要适度安排部分临时工,保证工作质量需要 4、交叉用工:对突发或专项工作以及其它需要,根据我公司需要,集中安排完成。 (三)、园林绿化组织机构及管理机制 1、园林绿化的组织机构:绿化养护部设养护部经理,统一领导养护部工作,各绿化工接受绿化养护管理部部长的领导。 2、园林绿化的管理机制:绿化养护部经理对绿化工实行目标管理、优者留用、劣者淘汰的管理机制。 (1)、对园林绿化工程、物业园林绿化改造工程和突击性的园林绿化工作实行集中人

2019年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9年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白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 4、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6、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7、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8、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9、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住院医疗费; 2、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3、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白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白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 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职工缴纳医疗保险3个月(含)以上;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

公厕管理制度(城市公厕开放时间的规定)

公厕管理制度(城市公厕开放时间的规定) 公厕也有“朝九晚五”? 对此,近日,有市民在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反映,成都某公园的公厕在白天是关闭的,无法使用。公园街道办9月7日作出回应,称公园公厕管理精细化,景区管委会派专人值班。按照公厕维护管理制度,每天8:30-12:00、13:00-17:00开放,其他时间关闭,“以保证公厕设施设备完好,提高游客服务质量”。 公共厕所的外部位置 在一个开放的公园里,其实有公共厕所,从9点到5点执行“作息时间”,真的是大开眼界。公园解释的理由似乎很充分:一者,公园内也有公厕是全天开放的;二者,对其限时开放,主要是因为“厕所里的卫生纸、洗手液和垃圾桶被盗”和“这大大增加了我们的管理和维护成本”。言下之意是,这不影响市民和游客正常如厕需求,也是“被迫帮忙”。但是,这样的理由真的站得住脚吗?一方面,是否真的不影响人的需求,归根结底还是人说了算。既然这件事反映在本地网络治理平台上,说明公众对此有意见和疑虑。另一方面,如果公厕里的物品被“偷”了,就干脆减少开放,更像是一种“小负荷”。不文明行为确实应该谴责,但除了将责任推给使用者,故而限制使用时间以外,难道就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颇显讽刺的是,享受“朝九晚五”待遇的公厕据说是3A级厕所“在装修、招牌、厕所规格、无障碍设施等方面都比普通公厕强”。

所以在限制开放之后,出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景象:用重金修建的“高级”厕所,不能为大众所用。这一幕的出现,表面看是管理方式的不当,背后其实就是“以自我为中心”:每当你上厕所,就要看我们想怎么上班,怎么休息,怎么管理——。我不管你舒服不舒服,先让我“舒服”。 3A级公共厕所 超越个别案例,在现实中看到这样的做法和思考并不少见。改厕所许可、审批、签字、转学等也很常见。社会一直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看,事难办”作为一种政府作风和官僚作风。公厕限量开放背后的思路其实是一致的。——只顾服务提供者的“舒服”,而不顾被服务者的需要。 特别是,此次事件中的“朝九晚五”制度,更像是一种隐喻应该保持警惕。这种规则和礼仪已经从政府机构蔓延到公园管理和厕所管理的社会化事务,这意味着它应该“约束”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接受并适应它。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绿化养护实施方案1

一、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设置方案、运作流程、管理方式及计划 项目管理 (一)施工组织机构 根据工程质量争创市优工程这一目标,公司在接到招标文件即进行了认真仔细的阅读和研究,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门踏勘了现场,专门成立了该项目的创优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部主管,投标的项目经理担任现场主管,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中标后,公司即着手对该项目实行项目法施工。全额承包管理,与项目经理签订全额承包合同,规定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公司领导小组通过“项目管理条例”对项目进行宏观调控。项目部下设三个部(物资供应部、工程技术部、生产服务部)多个职能小组,一整套齐全的专业施工班组。项目经理、专业班长、作业组长、个人将层层签订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状,建立一个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的合同管理网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明确、经济明确,减少中间环节,使管理工作更有效,更迅速。 项目部管理制度如下: 1、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 2、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3、施工员质量责任制 4、质量员质量责任制 5、材料员质量责任制 6、资料员岗位职责

项目管理网络图 (二)质量管理网络 本工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相关人员现场监督下,技术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下,坚持按规范和标准施工,实行逐级管理、按级验收,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并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在养护人员心中确立起创优良的奋斗目标,确保养护合理、科学、规范。

质量管理网络图 质量管理上各级均无条件接受物业和业主的监督。 在养护前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科学的安排好养护现场,进行养护组织方案的讨论和技术交底,保证养护合理、科学、规范的进行。为保证施工的质量,在每道工序施工前,由技术员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好记录,每完成一道工序后必须经班组自检。 (三)同步质量管理与跟踪 1、养护自始至终做到同步质量管理和跟踪。 2、对每个养护部位在养护到位的同时做到检查到位、各类数据到位。决不产生事后集中补做数据现象。 3、定期进行质量工作会议和由公司进行质量检查、及时解决养护中质量问题,使工程养护全过程保持质量受控状态。 (四)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 随着城市园林绿化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绿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知识水平的综合提高,人民已逐渐将高质量、具有高艺术含量的环境化做为提高生活的质量,改善生活大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厦门道路的绿化建设质量已有明显提高,养护管理指导思想的更新将直接影响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的提高。根据我公司专业绿化建设和养护经验,针对一流的建设,我们将提供一流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1)管理上要有质量观念。绿化建设高质量的延续要靠养护,而高质量的养护能弥补、改善和提高绿化建设质量。 (2)在管理上要有服务的观念。在管理上能够要有现代科学、技术观念。 (3)在管理上要有发展的观念。苗木良好的生长态势、完美的造型,这是物的发展;养护管理者、技术工人素质的提高,这是人的发展。人的发展将提高养护水平,养护质量,绿化的艺术品位。 2、养护管理原则 (1)程序化原则。即设计管理流程、工作流程,建立管理制度。要将工作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帕金森氏病 3.硬皮病 4.地中海贫血 5.干燥综合征 6.重症肌无力 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肺结核 (四)第四类。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肾病综合征 8. 慢性肾脏病 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2019年城市管理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19年城市管理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判断题(下列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在答题单括号内标记A,错误的标记B。每题1分,共计30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A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该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B 3、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一律不再给予行政处罚。B 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 5、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10日以内。B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 7、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B 8、《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贴在临街建筑物玻璃内的广告不属于户外广告。B 9、我市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实施。B 10、《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的,可以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A 11、《成都市公园条例》规定,处以警告或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园事务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实施。A 12、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可以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B 13、对沿街兜售物品违法行为人,城管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沿街兜售的物品。B 14、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但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可以敞放家禽家畜。B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生态化、精细化、人文化和均衡化发展,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低碳经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 法律、法规和本市规章对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园林,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划并经园林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公园、植物园、风景区、专类园、街头游园、花园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场所。园林包括以下类型: (一)市政园林,政府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园林; (二)经营性园林,社会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由企业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园林; (三)单位附属园林,工业区、住宅区及其他物业业主

在其物业范围内投资建设,主要供该区域范围内人员使用的园林。 本条例所称绿化包括天然生长、人工种植的树木和绿地。 第四条【原则】园林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兼顾园林绿化工程的生态效应和景观效应。 第五条【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市区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人居环境、水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园林绿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单位和个人享有参加绿化活动、享受绿化环境与成果的权利。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园

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实施方案

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1 第二章.管理技术措施 (2) 第三章.日常管理组织 (8) 第四章.安全生产情况……………………………………………… 17 第五章.应急抢险方案………………………………………………

18 第六章.员工技术培训计划………………………………………… 19 第七章.提高绿地养护水平的想法………………………………… 21 第八章.各种苗木管养技术措施…………………………………… 22 第九章.各种规章制度和其他技术保障及承诺等………………… 34 第十章.能对公共绿地管养情况分析准确,了解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科学可行的解决办法 (36) 第十一章.保证人员数量配备齐全,安排合理…………………… 38 第一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作内容:图纸范围内的全部绿化养护服务(含利用现有浇灌设施和自行配备洒水车对所有植物的浇灌;乔木、灌木、绿篱及草坪的修剪;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施肥、防寒;土壤改良;中耕除杂、枯死植物的清除;苗木补栽;绿化养护范围内各类垃圾的清除与运输;绿化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提供养护使用所有的修剪工具、小型机械及所需的农药、肥料等) 二、工程特点 养护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招标单位要求。我司将发挥绿化养护专业队伍的优势,以优秀的管理和一流的技术,合理地进行部署,加强管理,确保养护质量。养护期限内对合同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保证符合原设计、业主及有关养护。项目参照《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根据绿地所处地理位置、功能要求、设施等不同,本项目管理标准为一级养护。 第二章管理技术措施 (一)质量管理网络 本工程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相关人员现场监督下,技术负责-1- 人的直接管理下,坚持按规范和标准施工,实行逐级管理、按级验收,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并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在养护人员心中确立起创优良的奋斗目标,确保养护合理、科学、规范。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关键词:劳动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通知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8-12-18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 人发〔1997〕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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