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翻译】一个自愿性信息披露与我国上市公司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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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外文参考文献译文及原文

系部会计学部

专业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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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2014年 5 月

目录

1外文文献译文 (1)

2外文文献原文 (7)

1外文文献译文

一个自愿性信息披露与我国上市公司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

摘要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是企业形象的基础上,投资者有关,这是为了避免诉讼,除强制信息披露的风险。资料显示,该公司主动披露,是披露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笔者分析了自愿披露的信息,这在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存在,提出了建设监理制度,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建议的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督

引言

1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作为上市公司的数量增加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扩大,市场竞争变得更为困难,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了赶上稀缺的资源-资本,企业倾向于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是指企业形象,投资者关系,避免诉讼,除强制信息披露的风险。然而,监管制度不够好,信息披露自愿很难被证明的真理。因此,它变得越来越重要,建立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2强制信息披露的动机

信息,自愿披露,在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益主动披露。据“经济人理性”的经济理论,警司平衡的行为,不釆取完全的利益和行为,这是成本计算的基础。院长的决策也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如果自愿性信息披露带来的好处是低于成本较大,则院长可进行自愿披露,否则,院长相当不进行志愿信息透露,他们的态度会改变的收入与成本的关系发生变化。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企业管理当局可以降低平均资本成本,提高金融分析师和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的信心水平,改善投资关系,突出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股票的市场流动性,但也可能会降低公司的诉讼风险,因为披露是不够的,等等,除了强制披露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中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也可以逐步向并重自愿和强制披露的阶段,而不是单纯的强制披露有关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必将是有效的方式,其中上市公司可以证明核心竞争能力,与有关各方沟通,并说明该公司的未来。

3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是指企业形象,关乎投资者,避免除强制信息披露的诉讼风险。学习国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经验,并根据情况在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包括:

这些前瞻性信息的基础上,公司的“核心能力”。它包含的运作,业务计划,战略规划,商业环境等。所有的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信息沟通与市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或得到他们的评价资料;

人力资源信息。根据知识经济社会条件下,人类capitalbecomes越来越重要。特别是

在高科技,高成长型企业,员工是公司最宝贵的资产。研究表明,这些公司均显着高于其

他企业更好地在自愿披露的信息上述问题;

据保守原则的会计标准,也有在适当的披露规则的要求或低缺乏披露,这对投资决策,如公允价值的,有用的;

公司治理,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因为没有强制披露信息的复杂性,从计量和披露。

4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信息披露

4.1低利率和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倡议

一个上市公司数量视为额外负担自愿披露的信息,而不是义务或权利,应赋予股东实物。因此,他们将被动披露的信息,这就是说,他们将采取以下披露尽可能少。光阴荏苒,这一概念的理解是被人们所接受,因此在信息披露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处于被动的反应。最主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过于担心,告诉公众在其管理的秘诀,从而对信息披露造成的心理恐惧和回避他们。

4.2缺乏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今天,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做法并不令人满意。许多上市公司都不愿透露,一些上市公司只披露该公司的财务信息,但具有一定的风险,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坏消息”或涉及的事项,这些公司保持沉默。

此外,许多上市公司没有充分披露的可信性,希望投资者对“流行”,然后帮助他们取得成功的依据。中国投资者并不成熟,特别是在加工,处理和分析资料。因此,它是非常难以判断通过该公司转移的信号,公司的价值。

4.3自愿披露虚假信息

一般而言,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对于非强制性要求的信息,管理者往

往不披露可能导致减少诉讼风险,避免法律制裁的风险信息披露。此外,高品质的信息披

露对投资者企业的主要动机是传达企业的信号质量,以减少监测费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一

般具有较高的质量。然而,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一样规范严格的准则,以及当局的机会主

义倾向,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更重要的是,企业的质量差的信号转导,虚假信息传输理论的基础上,自愿披露的信息不是以强制性信息相同,以经过严格审核。与自愿披露的信息难以保证质量。

4.4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不规范

目前,主要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在一些文件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分散在现实中,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证券分析师和投资者的需求,无论其内容或质量

在信息内容的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的内容和格式1-6中注明”开在这里的有关规定标准“披露,”虽然自愿披露信息的房间左边,但具体的指导方针和相应的政策支持不够,对上市公司的总体水平较低自愿披露信息。因此,中国的信息自愿披露是值得重视,需要加以解决。

5.完善监督体系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随着日趋激烈的竞争,资本市场和法律体系的逐步规范化,将有一个自愿性信息披露为适应与复杂和不断变化和高度不确定的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对于在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从对外国上市公司的实际经验中学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5.1积极鼓励和保护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对完成管理信息强制披露公司自愿基础上提供的信息披露。因此,regulatorydepartments应鼓励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增加的政策和法规条文,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除了现有的法律义务,法规和规章,满足投资者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为了避免公司的管理面临着一些不应该和其他诉讼风险的问题,监管机构要研究和制定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政策来保护他们。“刻意操纵”,并“偶然因素”的情况属于不同的性质和区别对待。它应调查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第一例。否则,只有上市公司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合理解释,也不会考虑他们的责任。

5.2加强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虚假信息披露的意志,维护市场秩序

一旦自愿披露信息的发布,它必须接受必要的监督和同样的强制披露信息的克制。但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缺乏必要的监督规则目前,应建立一个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设置和管理监督制度,规范自愿性信息的质量。例如:建立自愿性信息保证和补偿制度,执行重罚的企业,误导投资者等。可转让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防止随意披露,保护市场秩序的虚假信息。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和管理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诚信,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都是“积极”信息,也包括“消极”的信息;

其次,系统性,是否上市公司从不同的角度,通过各种信息披露,揭示了同样的,是否形成了鲜明的自愿披露信息的模式;

第三,动态的,长期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某些信息,不断调整,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第四,广泛的,因为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得所有上市公司,只要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五,比较,无论是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或不是,它可用于参考标准质量的判断标准。

5.3,充分重视市场中介的作用,建立了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的权威

上市公司应加强与机构投资者的沟通,经纪人,证券分析师和其他市场中介机构。了解公司的外部信息的需求,以减少通过信息自愿披露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充分注意市场ntermediaries作用,建立由市场中介机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由市场行为,根据专业知识和公司内部的信息后,充分认识和分析促进机构,它已使全方位的评价意见,定期推动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结果,提供一定的权威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对投资者的意见,体现了警察的普通投资者所能面对的风险。(宏银,2004年)。

5.4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加强信息披露义务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独立,客观,公正的系统,它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自愿性信息是由当局。由于投机风险,真实性和自愿性信息的可靠性应测试执业会计师。虽然志愿信息审计不如强制性信息严格,它也应以挂号进行必要的审查会计,法医能力,以提高和保证其信息的可信度。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完善审计信息自愿披露规则,提高职业道德或对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违反。

5.5自愿披露的信息规范性文件简介

在全球范围内,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发展的大势所趋。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速度增加,对会计信息的有关规定也越来越高,由不相干的用户,现有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将不可避免地难以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因此,对机关存在的企业管理多余的信息用户自愿披露一些资料,帮助决策的需求。我们相信,每一个本不属于在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的范围,并有助于利益相关的决策信息,都可以被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1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自愿规定如下:“业务数据,数据管理分析,前瞻性信息,涉及到管理和股东资料,而不是被确认无形资产声明“。因此,中国应当而且必须作出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的全面,深入的调查,该模型在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Stering委员会提出的框架,确认了一些信息,即是否有用这一点,决定提供资料或没有,和

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当会计标准制定机构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在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应考虑到,如何引导企业开展的一些私人信息披露,证券监管部门和应引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准则包机尽快,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启项.(2004年).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经济分析原因.会计通讯.(5).

[2]献忠歌.(2006年)?在企业自愿披露信息的核心竞争力?会计研究.(2)

[3]德荣张.(2004年).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会计月刊.(1)

[4]宏银.(2004年).对中国上市公司优化舆论对会计信息自愿披露摘要.(6)

7 2外文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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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的文献综述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 ------文献综述及研究思路 摘要: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与日趋成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要求的水平与质量越来越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需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原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为了增加市场有效性而进行补充披露。西方的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既可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又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揭示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提升社会形象和声誉。而目前中国的相关研究却较少涉及此类问题,2003年10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因此,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论述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内容、影响因素和披露的途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价值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maturing of China's capital market, investors increasingly require the listed companies of higher quality and standard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mpared with manda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ch can not fully meet the investors' needs of diverse information, more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supplement disclosure based on the former—is needed so as to improve market efficiency. According to western studies, the latter can enhance the 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 as well as the perfection of capital market, then reveal the listed companies' core competences and competitive advantages and enhance their social status and reputation. However, current domestic researches are seldom associated with this issue. On 21st, Oct, 2003, the concept of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as first mentioned in 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Listed Companies, promulgated by Shenzhen Securities Exchange. Thus it is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significant to study the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the growth of entire capital market. This paper discusses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aspects of its definition, contents, influence factors and ways of disclosure and analyses its value. It investigates the status quo and open questions of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and has a conception of future development in this area. Keywords:listed company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value analysis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近年来,世界各国上市公司不断出现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不仅影响了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信誉,而且使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参考文献文档2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参考文献文档 2篇 References of paper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编订:JinTai College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参考文献文档2 篇 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 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 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本文档根据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和特点展 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参考文献文档 2、篇章2:计算机asp论文参考文献文档 篇章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参考文献文档 1 brockman, p., et al.,voluntary disclosures and the exercise of ceo stock options,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XX). 2 j. friedlan. accounting choices of issuers of initial public accounting research. 1994,11(1): 1-32

3 teoh, s., welch, i., wong,t.,1998b. earnings management and the subsequent market performance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journal of finance 53, 1935-1974. 4 jaffe,j.,1974.special information and insider trading. journal of business 47,410-428. 5 sivakumar, k.,waymire,g.,1994.insider trading following material news events:evidence from earnings. financial management 23, 23-32. 6 elliot, j., morse,d. and richardson, g. 1984.the association between insider trading and information announcement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5, no.4,winter,521-536. 7 cheng,q., lo, k., XX. insider trading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44,815-84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编写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 一、业绩预告 (1) 二、政府补助 (6) 三、独立董事选任 (9) 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

一、业绩预告 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 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但是,如果公司尚未披露前一年度年报业绩,原则上不建议先预告次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业绩。确实需要预告的,也应当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的预计情况。对于季度、半年报业绩预告遇到同样情况时,也应比照办理。 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不同。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业绩快报更加全面,一般应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6期 公司业绩与自愿性 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3 封思贤 (南京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南京210093) 摘 要:在公司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上,西方学者的结论存在较大分歧。本文首先对此进行了文献综述。然后,本文通过建立一个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得出结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程度与公司盈余业绩之间成正相关关系。最后,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业绩;实证分析 一、引言 信息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因此,“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而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Healy和Palepu,2001)。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按照是否经过管制,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mandat ory discl osure of inf or2 mati on)和自愿性信息披露(voluntary discl osure of inf or mati on)。强制性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强制性披露)是指法律、法规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愿性披露)是指“强制性披露以外的信息披露,代表了(公司管理层)对部分经营管理状况信息的自主选择(披露),其目的是提供被认为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公司财务及公司发展等信息”(M eek,Roberts和Gray,1995)。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具有价值相关性,“它们应对(投资者的)理解及公司的市场价值要产生重要的影响”(Lev,1992),“应能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战略及经营关键因素、竞争环境、制定决策的框架以及公司为确保(经营)可持续性而采取的步骤”(F AS B,2001)。因此,并非强制性披露以外的所有信息披露都属于自愿性披露。同时,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强制性披露有时存在披露方式与披露时间的自愿性选择问题,自愿性披露同样也可能是由强制性披露诱致产生的,或者是对强制性披露的必要补充或深化。但是,无论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信息披露均应做到诚信、及时、准确和完整。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散见于公司的季报、中报、年报、公司网站信息以及一些临时公告和补充公告中。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存在数量不足、流于形式、可靠性较差等问题。在数量不足方面,以2002年的79家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为例,只有4家公司进行了销售额的定性披露,2家公司进行了定性的利润预测。在披露内容上,“套话式”的自愿性披露屡见不鲜,实质性的内容显得很少。在可靠性方面,笔者对2001年和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的68个主营收入预测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只有29个完成了预测指标。 虽然QF II,QD II等制度目前已经在我国开始实施,境内企业在海外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封闭性程度仍然相对较高。随着W T O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 98 3本文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4BJL027)和南京师范大学“金融现代化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843202510)的资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

摘要: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增强与外部投资者信息沟通的有效途径,对缓解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有着较为积极的现实意义。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形成问题的原因,并从市场监管者、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角度提出了应对策略,以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披露指数内部治理外部治理 一、引言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在强制性披露以外,主动公开披露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公司财务及非财务信息的自利性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企业价值提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数量增加和素质的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成为更多的上市公司展示自身优势的一种途径。同时,我国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日益重视。深圳证券交易所2003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在我国最早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都在有关条款中注明“可以”、“也可以”、“不限于此”及“但不限于”等,也是给自愿性信息披露留有的余地。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政策法规不尽完善,目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存在着种种问题。因此,认真总结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亦成为当务之急,这对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市场信息透明度,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披露总体水平低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自愿披露意愿,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偏低是当前存在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研究者多采用内容分析法自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衡量,指标的选取上一般借鉴较为成熟的botosan(1997)或chau&gray(2002)体系。近期的研究中,研究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样本均值大多在0.2—0.4之间。如史建梁(2010)计算得出的指数样本均值为0.342;郭玮等(2010)计算得出的指数样本均值为0.23;陈德艳等(2011)研究结果为0.356;耿闪清等(2011)研究结果为0.408。这些数值表明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普遍只披露了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的20%-40%。换言之,即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60%以上没有被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以上数据并非来自权威机构,不同研究者构建披露指数时在指标选取和评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主客观差异,但普遍结果在较低的数值范围内波动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总体水平较低的客观事实。 (二)披露缺乏完善性一是不同类型信息的披露水平不均衡。按照botosan(1997)研究方法,公司信息被分为背景信息、公司历史信息、关键性非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五类。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水平较高,而对投资者极为关心的预测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郭玮等,2010;耿闪清等,2011)。这一选择性披露说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并不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为首要目的的,因此对投资者决策的有利作用受到了限制。二是只披露好消息,不披露坏消息。自愿性披露几乎不受法规的限制和监管,披露哪些信息不披露哪些信息是由公司管理层主观决定的。根据“经济人”假设,上市公司管理层只会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披露好消息能够凸显管理者的经营业绩,也有利于公司股价的上涨,是管理层的必然选择;而披露坏消息效果正好相反,被管理层刻意回避。我们认为,第二层含义上的选择性披露后果更为严重,往往会误导投资者决策。 (三)披露缺乏规范性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证券监督委员会(sec)都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发布了专门的披露政策或指引,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则出台,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大部分公司仅进行简单

会计信息失真外文文献译文及原文

摘要这些年,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秩序,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策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tortion has affected social economy order.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on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tortion in China. Keywords: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tortion Causes, Countermeasure 3 1 绪论近些年,会计信息失真的事经常发生,已经影响到了投资者及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正确判断,导致了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微观经济政策失效,同时也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本文主要讨论了在我国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4 1 Introduction In recent years, it happens sometimes that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tort. It will affect information users such as investors and creditors correctly judge and deicide the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result in the national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and the microscopic policy-making fault, and affect the social economy order normally operate.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on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tortion in China. 5 2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很多:公司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客观原因和主管原因。总之,不外乎以下几点:2.1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局限性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工作制度是所有会计工作的基础,也是会计工作原则的基石,同时也是会计工作流程方法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准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工作制度的局限性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其主要表现为:第一,传统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评估与判断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第二,会计方法的灵活性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第三,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也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2 会计工作人员的疏漏会计工作人员的疏忽是指,在统计、核实、记录和报送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无意识的错误。会计工作人员的疏忽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 (1) 会计人员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理解和应用有偏差也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在会计准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 境报告。 鼓励其它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南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七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报告的发布情况,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年度环境报告 第八条年度环境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市公司可在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第九条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

(一)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报告环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和环境影 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因为环境违法违规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且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报告采取的整改 措施和效果。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说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应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说明下属各生产企业废水和废气中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厂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 2、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说明排放浓度、排放标准,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 3、下属企业中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应公布一年四次监督性监测情况。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综合利用情况; 2、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情况。 (五)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1、说明各子公司、分公司减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2、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七)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上市公司内有属于重点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报告应说明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开展评估验收的情况。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信息不对称,企业信息披露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实证文献回顾【外文翻译】

外文翻译 原文 Information asymmetry, corporate disclosure, and the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the empirical disclosure literature Material Source: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31 (2001) 405–440 Author:Paul M. Healy, Krishna G. Palepu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are potentially important means for management to communicate firm performance and governance to outside investors. We provide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managers’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decisions in a capital Markets setting,and identify key research questions. We then review current empirical researchon disclosure regulation, information intermediaries, and the determinants and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corporate disclosure. Our survey concludes that current research has generated a number of useful insights. We identify many fundamental questions that remain unanswered, and changes in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that raise new questions for research. 1 Introduction Corporate disclosure is critical for the functioning of an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1 Firms provide disclosure through regulated financial reports, including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footnotes, management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and other regulatory filings. In addition, some firms engage in voluntary communication, suchas management forecasts, analysts’ presentations and conference calls, press releases, internet sites, and other corporate reports. Finally, there are disclosures about firms by information intermediaries, suchas financial analysts, industry experts, and the financial press. In this paper we review research on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by management, summarize key researchfi ndings, and identify areas for future work. Section 2 examines the forces that give rise to demand for disclosure in a modern capital-market economy, and the institutions that increase the credibility of disclosures. We argue that demand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arises from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agency conflicts between managers and outside investors. The credibility of management disclosures is enhanced by regulators, standard setters, auditors and other capital market intermediaries. We use the disclosure framework to identify important questions for research, and review available empirical evidence. Section 3 reviews the findings on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Much of this research documents that earnings, book values, and other required financial statement information is ‘‘value relevant’’. However, fundamental questions about the demand for, and effectiveness of,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上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 . 编写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

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 . 目录 一、业绩预告 (1) 政府补助二、 (6) 独立董事选任 ..................................... 三、9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四、. (13) . . 一、业绩预告

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但是,如果公司尚未披露前一年度年报业绩,原则上不建议先预告次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业绩。确实需要预告的,也应当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的预计情况。对于季度、半年报业绩预告遇到同样情况时,也应比照办理。 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不同。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业绩快报更加全面,一般应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 . 主要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11.3.5条 1.2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如何披露业绩增减变化的比例或数值?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按照业绩预告的类型,分别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但应当尽量保证披露的准确性,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例如,采用具体数值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又如,采用增减比例方式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或减少)60 %左右(或50 %到70 %)”。再如,采用具体数值和增减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绩预告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60 %左右”。另外,在描述预告业绩之后,公司还需要对前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2008-05-14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

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22?财会月刊(综合)2007.10 【摘要】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从市场建设、公司治理、政策监管以及质量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背景 政策建议 王惠芳(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武汉430074)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有的基本态度是: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在公司处于困境或逆境的时候,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这一态度主要是通过《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内容体现出来的。如上市公司须遵循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等。 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也是在强制披露的框架下,允许或鼓励公司对某些信息进行自愿披露,即实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披露制度。如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有关条款中包含的“不限于此”、“如有”、“至少”、“可以”等字眼的内容,就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另外,证监会于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规定,公司可以在强制披露规则之外,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并规定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目前,我国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仅是通过混杂于强制披露规则之内的某些条款来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难以引起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注意,从而使得制度规定的执行效果不明显。其二,仅是规定公司可以自愿披露哪些信息项目,但是对披露后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界定并未涉及,这也使得公司在制度面前对是否披露犹豫不决。其三,由于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缺乏一个明确的认可态度,所以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经常是朝令夕改,或是在不同的披露准则中存在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展水平较低,与国外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披露的信息数量上看,对国外有些上市公司而言已 经很成熟的信息披露项目,我国没有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如新 年度的盈利预测,虽然年报准则中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而且在年报格式中给盈利预测专门留出一节,但很少有上市公司对下一年度的盈利预测进行披露。 2.从披露的内容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 为的随意性较大,披露格式和水平不统一。 如对“新年度的经营计划”信息,只披露一些经营目标方面的定性说明,而不披露成本费用计划、研发计划、销售计划等详细的定量信息。再如对“董事会讨论与分析”信息,虽然大多数上市公司都进行了披露,但有的公司披露得很详细,除了定性说明,还进行了定量说明;而有的公司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只用了短短一句话述之,毫无信息含量。 3.从披露的质量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可靠性较差。以盈利预测信息为例,很少有上市公司对该信息进行自愿披露,即便有上市公司进行盈利预测,大部分也只是进行盈利预增的说明,很少有上市公司进行盈利预减信息的自愿披露。因此,盈利预测信息的预测数与实际数往往存在很大偏差(预测数高出实际数很多),其原因除了预测技术问题,不能排除上市公司有意“高估”的可能。再以“盈利变动及其原因”信息为例,大部分上市公司在解释公司当期盈利下降的原因时避重就轻,把原因都归结为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对自身因素却分析较少。 三、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总的来讲,在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供给方面,笔者认为主要应集中于促进自愿性信息披露市场机制的完善,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潜在收益,降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各种潜在成本,使自愿披露的效益大于成本,从而加大公司自愿披露的动力。而在保障质量方面,应引入中介机构、法律赔偿、政府干预等第三方干预和强化机制。 1.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要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应尽快实现从投机市场向投资市场的转变,提高自愿披露的信息含量和市场认可度。 (1)增加市场容量,允许优质大公司上市,改变资金供给与需求格局,从而形成资金竞争机制,最终刺激自愿披露供给。这方面的措施包括:一是降低上市门槛,建立退市机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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